A 08/09-17

立法會

議程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09年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 (修訂)令》20/2009
2.《2009年電訊(頻譜使用費的水平) (第二代移動服務) (修訂)規例》21/2009
3.《2009年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 (修訂)規例》22/2009
4.《2009年〈2006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 (修訂附表)令〉(生效日期)公告》23/2009

其他文件

1.第58號-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2007/08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2.第59號-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2007-2008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第60號-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2007-2008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61號-肺塵埃沉病補償基金委員會2007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5.第62號-截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一年的消防處福利基金管理報告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及經審計的帳目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6.第63號-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二○○七年周年報告(連同依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49(4)條作出的陳述)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余若薇議員問:


今年1月至今,內地發生了多宗人類感染禽流感的確診個案,當中5人不治。同時,世界衞生組織亦曾經指出,全球再次發生規模與1968年相若的流感大爆發的機會越來越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透過傳染病疫情交流通報機制所掌握有關內地禽流感的最新疫情是甚麼;及

    (二)面對內地近期接連發生多宗禽流感致命個案和世界衞生組織的警告,政府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流感及人類感染禽流感在香港爆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梁家騮議員問:


政府現時向公務員、退休公務員和他們的合資格家屬提供醫療福利(下稱"公務員醫療福利"),而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是主要的服務提供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使用醫管局服務的上述人士的"住院病人日數"、"病人出院及死亡人數"、"急症室服務求診人次"、"專科門診(臨床服務)求診人次"和"普通科門診求診人次",以及該等數字分別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按醫管局年報所載的"單位成本"計算,過去3年由醫管局提供的公務員醫療福利的總成本是多少;以及為了向上述人士提供服務,現時每個專科門診的新症平均輪候時間因而增加了多少天;

    (二)鑒於醫管局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市民,政府基於甚麼原因及有甚麼理據把其作為僱主向僱員提供醫療褔利的責任交由醫管局承擔;及

    (三)有沒有計劃以購買私營醫療服務及醫療保險取代醫管局提供的服務,以提供較佳的公務員醫療福利,以及改善公私營醫療失衡的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3. 黃毓民議員問:


早在1994年,區議會的所有委任議席已經取消;除了27名新界區議會的當然議員是由各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外,其餘的區議會議員(下稱"區議員")均由地方選區選出。然而,政府在2000年重新加入102個區議會委任議席。有人批評此舉等同於改變市民在區議會選舉的投票結果,而且政府又多數委任擁護其政策的人士為區議員,令地區的政治"生態"失衡,以及政府至今尚未完全兌現在2000年1月1日解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時的承諾,即向區議會增撥資源,並加強其職能,以鼓勵市民參與地區公共事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沒有計劃修訂《區議會條例》,取消所有區議會委任議席,並由地方選區選出全數區議員;如果有計劃,在甚麼時候實行;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二)會不會把兩個前市政局擁有的所有權力下放予各區議會;如果會,在甚麼時候實行;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4. 何俊仁議員問:

根據《放債人條例》,如某項貸款的實際利率超逾48厘,即可推定有關的貸款交易屬敲詐性。然而,認可機構(包括銀行)獲豁免遵守該條例,讓其可在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下自由釐定利率。據報,近日有一家銀行就現金透支服務向信用卡客戶收取接近50厘的年利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
    (一)有沒有履行《銀行業條例》第7條所訂的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能,要求有關銀行按照《銀行營運守則》(下稱"《守則》")第1章第12.3條,提供充分的理據解釋其收取超逾48厘的高利率並非不合理或不公平;如果有,有關的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有沒有定期監察銀行就各類貸款收取的利率;如果有,有關的詳情及過去1年的監察結果是甚麼;如果沒有,金管局有甚麼措施確保銀行遵守《守則》內有關利率的條文;及

    (三)對於現時單靠《守則》規管銀行所收取的利率水平,有沒有評估需否檢討該做法;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陳茂波議員問:


最近香港經濟步入衰退,破產管理署較早前公布,公司申請清盤的個案數目持續上升。據悉,破產管理署現時將清盤案外判予私營機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署怎樣確保不同規模的私營機構有同等機會取得上述外判工作的合約;過去5年,有沒有檢討該署批出外判合約的程序,包括投標價(例如低至零元)是否合理;如果有,檢討的詳情和結果是甚麼,以及該署會怎樣根據檢討結果改善外判程序;

    (二)自破產管理署於2002年開始將上述工作外判至今,有沒有發現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工作表現不符合約的要求;如果有,涉及的個案宗數及跟進工作和結果是甚麼;以及該署有甚麼機制和措施確保外判清盤工作的質素;及

    (三)當外判服務承辦商發現被清盤公司的管理層有不當行為時,他們須作出甚麼跟進行動,以及按有關的不當行為列出過去5年所涉個案的數目、有關的外判服務承辦商及破產管理署的跟進行動(包括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及結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李慧琼議員問:


廉政公署去年接獲943宗涉及樓宇管理的貪污舉報,該數字佔全年所有私營機構的貪污舉報四成多,亦較10年前的數字上升了超過一倍。此外,現時有多個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包括民政事務總署、香港房屋協會和市區重建局)向私人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提供各類支援服務,而小額錢債審裁處和土地審裁署則負責處理有關的法律訴訟。關於改善樓宇管理和減少有關的糾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不會考慮成立一個專責部門提供一站式的樓宇管理諮詢服務,以取代現時由多個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向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支援服務的做法;如果會,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會不會考慮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或仲裁中心,提供一個專業和快捷地解決樓宇管理糾紛的途徑;如果會,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會不會考慮修訂法例,放寬現時必須取得建築物的全數業主同意,才可更改公契的規定,以期減少與公契有關的各類樓宇管理糾紛;如果會,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7. 黃成智議員問:


政府在2003年推行一項為期3年的試驗計劃,透過平和基金每年分別向兩間非政府機構撥款350萬元,資助它們各自開辦一間為問題賭徒和病態賭徒而設的輔導及治療中心。其後,政府先後把有關的試驗計劃延長兩年及15個月,直至2009年12月為止,但每年的資助額維持不變。營辦其中一個中心的香港明愛曾於去年年中去信民政事務局,要求增加資助額以應付該中心近年面對租金和員工薪酬上調等各方面所引致的經濟壓力,但並未獲得批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為何自2003年至今一直沒有增加每年給予該兩個中心的資助額;會否增加資助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根據甚麼準則,決定將平和基金(來自香港賽馬會的捐款)的資金分配予各非政府機構,以供營辦有關服務;該基金現時的結餘是多少及將會如何運用有關款項;

    (三)會否參考美國、加拿大、澳洲和新西蘭政府的有關做法,立法規定香港賽馬會須將某個百分比的收益撥歸平和基金;及

    (四)政府為何對試驗計劃設定時限,以及會否改為長期提供有關的服務;若會,將於何時實施;若否,試驗計劃將再延長多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8. 謝偉俊議員問:


關於訪港旅客的入境簽證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有否考慮放寬正高速發展的東南亞國家(例如越南)公民的入境簽證規定及簡化有關手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盡快考慮落實該等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正考慮放寬哪些國家的公民的入境簽證規定或簡化有關手續;預計落實該等措施後每年的訪港旅客人數會因而增加多少;及

    (三)過去3年,有否就進一步放寬旅客的入境簽證規定及簡化有關手續可為本港旅遊業以至整體經濟帶來的裨益和其他影響進行評估;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9. 李華明議員問:


本人近日收到市民的投訴,他們計劃領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收容的貓狗,但在辦理有關的手續期間,漁護署在沒有預先知會下便把有關動物人道毀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市民完成領養動物管理中心收容的貓狗的手續一般需時多久;

    (二)漁護署通常基於甚麼理由及按照甚麼程序決定把動物管理中心收容的貓狗人道毀滅;現時有何機制覆檢該等決定和監察人道毀滅的程序;

    (三)會否在人道毀滅貓狗前知會正辦理領養有關動物的手續的人士;若會,市民有何渠道對人道毀滅有關動物的決定提出反對;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放棄以人道毀滅作為處理遭遺棄或流浪的貓狗的主要方法,並盡快改用捕捉、絕育、再放回原居地的方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劉健儀議員問: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主必須與外傭簽訂入境事務處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然後入境事務處才會向有關外傭簽發工作簽證。標準僱傭合約的第9(a)條訂明,當外傭在受僱期內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均須提供免費醫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上述條文,僱主須負責的醫療費用有沒有上限;如果沒有,當局不設定上限的理據是甚麼;

    (二)不支付外傭的醫療費用的僱主須承擔甚麼刑事及民事責任;及

    (三)有沒有透過要求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或其他方式,規定其他類別的外來僱員的僱主須向有關僱員提供免費醫療;若有,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林大輝議員問:


就香港足球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探討香港男子足球隊在國際足球協會的世界排名由2003年的第119位下跌至本年的152位,並被印尼和越南等亞洲國家超越的原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香港足球總會的資料顯示,2006-2007年度在旺角大球場舉行的95場甲組足球賽事(聯賽及盃賽)的入場人數平均每場只有919人,政府現時計劃斥資超過2億元,為旺角大球場進行設施改善工程,包括興建約6 500個座位,有否評估旺角大球場在改善工程完成後,上述甲組足球賽事的每場平均入座率,以及新場地的各項設施會否獲充分使用;及

    (三)有否評估現時平均每場足球賽事的門券收入是否足以應付職業足球隊的基本開支;若評估為不足夠,會否檢討現時的職業足球發展政策;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梁美芬議員問:


自2007年1月1日起,法定禁煙區的範圍已擴大至包括遊戲機中心及互聯網電腦服務中心(俗稱"網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衞生署控煙辦公室("控煙辦")去年分別接獲多少宗有人在該等處所吸煙的投訴,以及曾採取甚麼跟進措施;

    (二)控煙辦的人員去年分別巡查該等處所的次數,以及提出檢控的數字;及

    (三)有否評估現時煙民在該等處所吸煙的情況是否普遍;若評估為普遍,會否採取針對性措施;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劉慧卿議員問:


根據政府統計處發表的"香港的女性及男性主要統計數字",2007年有近42萬名就業女性的每月收入少於5,000元。有民間團體認為,婦女在職但收入僅可應付家庭基本開支("在職貧窮")的問題嚴重,令人擔心政府對在職貧窮婦女的支援是否足夠,並在金融海嘯影響下情況將會惡化。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在職貧窮婦女的人數分別佔全港女性勞動人口和全港的總勞動人口的百分比;

    (二)有否研究在職貧窮婦女的人數在過去3年的趨勢,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3年,在制訂政策以改善上述問題時,有否諮詢婦女事務委員會("婦委會");若有,有何機制落實婦委會的意見;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在2007年11月28日的立法會會議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當局將繼續打擊收債公司的不法追債行為。然而,本人得悉,追債活動對債務人造成滋擾的情況近期有惡化趨勢,而且銀行、財務公司、電訊服務公司、美容服務公司及補習導師僱用收債公司追收顧客欠款的情況亦日益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去年1月1日至今,市民就收債公司的滋擾行為向警方舉報的個案數字;

    (二)鑒於上述情況,會否重新考慮接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2年提出的建議,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和設立法定的發牌制度監管收債公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推出新的執法措施,以遏止收債公司以滋擾手法追討欠債;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5. 李國麟議員問:


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租戶如在其居住的公共租住屋邨("公屋")觸犯不當行為,將會被扣分;租戶如在兩年內被扣分數累計達16分或以上,房委會可向其發出遷出通知書並終止其租約。關於在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的屋邨("租置屋邨")的公用部分實施扣分制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的租置屋邨共有多少個公屋租戶;有多少個租置屋邨未有在其公用部分實行扣分制,以及該等屋邨共有多少個公屋租戶;

    (二)鑒於現時部分租置屋邨因未獲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同意而沒有在公用部分實施扣分制,該等屋邨的公屋租戶在有關的公用部分的行為不受扣分制約束,但其他屋邨的公屋租戶的行為卻受約束,當局會否採取措施解決這個不一致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考慮制訂措施,使所有租置屋邨的公屋租戶在所住屋邨公用部分的行為受扣分制約束;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張文光議員問:


據悉,由於新高中學制於下學年推行後班級及班數會增加,不少學校因而面對課室數目不足的問題;他們因此向教育局申請加建課室和特別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學校類別(包括特殊學校)列出:

    (i)過去3個學年至今,已向教育局申請加建課室的學校的名稱及加建工程的詳情(包括計劃增建的課室數目及預計完工日期),以及當中有多少間學校的申請仍未獲批及有關的原因;

    (ii)本學年及未來5個學年內將會欠缺課室的學校的名稱及其每年欠缺的數目;

    (二)會否加快審批申請和縮短工程的施工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有何措施確保學校有足夠的課室配合新高中學制的推行;及

    (四)有否評估將有多少間學校需以浮動班形式應付課室不足的問題;若有,每間學校的名稱及其在未來5個學年每年需開設的浮動班數目;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7. 張國柱議員問:


有一些以非公務員合約形式受聘於社會福利署("社署")的社區工作幹事向本人反映,他們的薪酬偏低及工作時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他們的職責包括協助社署推行自力更生支援計劃,具體工作是安排和督導有工作能力而且健全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執行強制性的社區工作。然而,3名社區工作幹事需督導多達40名的參加者,而且他們須監察參加者的工作表現和紀律,因而往往與態度消極的參加者發生衝突,甚至受到襲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社署如何釐定社區工作幹事的薪酬水平(包括曾參考哪些公務員職級的薪酬);

    (二)過去5年,社署有否定期檢討社區工作幹事的職責及曾採取甚麼措施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及

    (三)現時有否計劃將有關的職位納入公務員編制;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民航處透過飛機噪音及航迹監察系統,監察飛機噪音及飛行路線。當吹東或東北風時,飛機會從香港國際機場循東北方向起飛,並在到達馬灣上空時,視乎航班的目的地,轉向南經西博寮海峽離港,或循東南方向離港。關於循東北方向起飛的航機,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離港航機在本港上空偏離指定飛行航道並使用捷徑航道的事故每年有多少宗;

    (二)過去5年,每年屬下航機使用捷徑航道百分率最高的3間航空公司的名稱;

    (三)民航處就航機使用捷徑航道的事故採取的跟進行動;民航處在過去5年有沒有對屢次違規者採取更嚴厲的行動;若有,詳情為何;及

    (四)飛機噪音及航迹監察系統有沒有就上述兩條飛行航道兩旁3 000米範圍內的住宅區所受飛機噪音的影響,提供全面而準確的評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有否計劃改善該系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李永達議員問:


據悉,前地鐵有限公司(即現時的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於2005年決定為機場鐵路青衣段加建隔音屏障,以改善因機場快線增加服務而引起的噪音問題,並預計工程於2006年6 月完成。然而,該項工程至今仍未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接獲鐵路列車在上述路段行駛時發出噪音的投訴數目;當中投訴查明屬實的個案數目,以及環保署及其他的有關當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二)過去3年,環保署有否定期監測上述路段的噪音水平;若有,有否發現噪音超出法定上限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

    (三)是否知悉上述工程至今仍未完成的原因;

    (四)有否評估上述的隔音屏障能否有效減少噪音對附近居民的滋擾;若有,結果為何;及

    (五)政府會否採取其他措施減少上述路段的噪音對附近居民造成的滋擾;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20. 張學明議員問:


現行法例訂明,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3名3歲或3歲以上、身高不超過1.3米的兒童可作2人計算。據報,有部分接載小學和幼稚園學生的車輛("校車")經常嚴重超載,例如接載31名學童的校車只得15個座位供他們乘坐;此外,涉及校車的交通意外時有發生,校車的安全問題令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警方每年就校車超載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

    (二)當局如何監察校車有否超載及進行執法;及

    (三)有何措施加強校車的安全,以及會否規定新登記的校車須在所有座位配備安全帶;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IV. 議案

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根據保險合約所負的或有法律責任,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300億元。

V. 議員議案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決議案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0條

    (a)在(a)段中,在分號之後加入"及";

    (b)在(b)段中,廢除"專責委員會或調查委員會"而代以"專責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任何其他委員會"。

  2. 拖延政制發展諮詢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強烈譴責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沒有實踐在施政報告內許下的承諾,拖延政制發展公眾諮詢,失信於民。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放寬法律援助申請資格

    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香港的訴訟費用高昂,非一般中產人士可以支付,尤其是一些可能要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案件,訟費更往往是天文數字,中產一族因為打官司而破產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提供適切的法律援助("法援")服務對這批中產人士而言十分重要;然而,根據現行的《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5條,申請法援的資產上限為不超過165,700元,該水平遠遠低於現實需要,令大部分中產人士被排除於法援保護網之外;遇上訴訟情況,中產們既無能力自行支付昂貴的律師費用,又不合資格申請法援,以致無法獲得司法公義;另一方面,現時的法援服務只涵蓋本港訴訟案件,而在過去二十年,大量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工作及居住,他們很大機會在生活、營商或工作上遇到法律訴訟情況,卻求助無門,無法獲得任何法律協助;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全面檢討現時的法律援助制度;

    (二)放寬申請法援的資產上限至合理水平(包括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令更多有需要人士符合資格申請法援;及

    (三)擴大現有法援服務的受理範圍,以涵蓋涉及身處內地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訴訟案件。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吳靄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要維護法治,便必須確保無人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行使合法權利;";在"自行支付"之後刪除"昂貴的";在"(包括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之後加上",並擴大援助範圍";在"符合資格申請法援;"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四) 研究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7年7月發表的《按條件收費報告書》所載的建議; (五) 檢討現時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設立社區法律服務中心;及 (六) 制訂就刑事法援釐定律師費的原則,以建立更專業的刑事法援制度"。

    (ii)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法律援助制度"之後加上",設立獨立的審批法援機構";在"符合資格申請法援;"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 (四) 研究修例,讓法援署署長除了可就涉及人權的訴訟個案免除申請法援的資產上限外,亦可就涉及憲制或重大公眾利益的訴訟個案免除申請法援的資產上限"。

    (iii)劉秀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及 (三) 擴大現有法援服務的受理範圍,以涵蓋涉及身處內地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訴訟案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