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3

立法會

議程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進出口(電子貨物資料)規例》188/2009
2.《2009年應課稅品條例(修訂附表1A及1B)公告》189/2009
3.《2009年進出口條例(修訂附表2及3)公告》190/2009
4.《2009年儲備商品條例(修訂附表1及2)公告》191/2009

其他文件

1.第7號-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2008-2009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2.第8號-職業安全健康局2008/2009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第9號-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2008-09週年報告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10號-魚類統營處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年度)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5.第11號-蔬菜統營處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年度)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6.第12號-海魚獎學基金受託人報告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年度)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7.第13號-農產品獎學基金受託人報告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年度)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8.第14號-香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2008-09年報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9.第15號-消費者委員會2008-09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10.第16號-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2008-2009年度受託人報告書
(由環境局局長提交)

11.第17號-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2008-09年報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12.第18號-西九文化區管理局08/09周年報告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13.第19號-回應2009年5月和7月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五十一A號和第五十二號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4.《2009年村代表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湯家驊議員問:


香港人口老化,對靈灰安置所的需求越來越大。據報,本港現時每年約有4萬人離世,而百分之九十的遺體是以火葬形式處理。根據當局於2007年向本會提供的資料,公眾靈灰龕供不應求,而政府於未來10年只可增加57 000個靈灰龕,數目遠遠未能應付需求,市民遂轉向私營靈灰安置所。報道亦指出,由於現時政府對私營靈灰安置所欠缺規管,以致問題叢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如何評估未來10年靈灰龕的供求情況,包括估計的死亡人數、政府可提供多少個新靈灰龕,以及私人市場可提供多少個新靈灰龕;政府有何計劃應付靈灰龕不足的情況;

    (二)根據現時的規劃標準及土地契約,私營靈灰安置所可於哪些土地上興建;政府依據甚麼準則審批興建靈灰安置所的規劃申請,以及就靈灰安置所的興建作出甚麼規限;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制訂全面的政策及修訂法例,就靈灰安置所的撥地、興建、規劃、管理及收費等方面作全面規管,使這些設施在合適的地段興建,同時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2. 馮檢基議員問:

金融海嘯發生至今已有一年多,歐美的經濟體較早前已提出多項金融改革建議(包括改革監管架構,以及規管衍生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高層的薪酬),以防金融危機再次發生,而部分建議更已經落實。反觀香港的情況,除了當局就金融產品銷售方式和程序等提出些微改變,以及最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出諮詢文件,就完善監管金融產品的銷售方面作出建議外,當局在整體金融系統以至成立具權力的保障投資者機制等方面,均尚未提出任何具體的改革方向和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對於整體金融監管架構的改革,當局有否任何研究中的建議(例如成立單一監管機構或採用"雙峰"監管模式,以及增設獨立金融申訴專員,或只考慮在現行制度上作修補);若有,建議的具體範疇、內容和諮詢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金融海嘯的起因之一是歐美金融機構的高層為追求高回報和強勁業績增長,製造出大量複雜和高風險的衍生產品,導致風險不斷膨脹和擴散,較早前在美國舉行的G20峰會因此達成規管金融機構高層薪酬結構的協議,當局會如何在港落實該協議,包括會否以立法方式進行規管,並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若會,具體的做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為場外的衍生金融產品建立中央清算和交易平台,以加強對該等產品的監管和增加它們的透明度;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劉健儀議員問:


政府自2007年4月起推出一項約32億元的資助計劃,鼓勵歐盟前期及歐盟I期柴油商業車輛的車主把舊車更換為較環保的歐盟IV期車輛,有關計劃將於明年3月底結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已按該計劃更換的商業柴油車輛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涉及的資助總額;

    (二)有否研究資助計劃的申請數目一直偏低的原因;除了業界所反映歐盟IV期車輛存在著技術問題外,是否還有其他原因;政府會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以協助業界盡量在資助計劃結束前提交申請;及

    (三)會否考慮下列措施,包括延長資助計劃的申請期限,並提高其資助額、提供其他支援、放寬資助計劃的要求以包括車齡較低的車輛,以及在資助計劃完結後把餘款轉為免息或低息貸款,繼續協助業界更換較環保的車輛,以盡量發揮資助計劃的作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4. 林健鋒議員問:


最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發出"建議加強投資者保障措施的諮詢文件",就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所暴露的一連串有關對投資產品的監管及銷售手法的問題,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議,其中包括引入冷靜期,容許投資者在發出交易指令或取得投資產品後,可以在指定時間內取消交易指令或撤銷投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投資者最終決定取消交易時,投資產品在冷靜期內價格的差額應該由誰來承擔,以及若由發行人或其代理人(包括銀行)承擔全部差額,會否對有關行業的運作構成損害;

    (二)當局可否以臨時合約的形式執行上述建議,待冷靜期過後,並經投資者確認交易後才對產品進行定價;及

    (三)當局有否研究就不同投資產品引入冷靜期的可行性;對於一些價格可以在短期內"大上大落"的產品,冷靜期的設定會否令"炒家"有機可乘,而擾亂了金融市場的良好運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陳偉業議員問:


據報,民政事務局局長(下稱"局長")於2009年年初與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的高層人員談話時發表的言論,涉嫌令該會受到壓力而將其駐大澳的社工調職,並導致其中一名社工辭職失去工作;市民極為關注該事件,並憂慮政府正透過政治干預專業行業的運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政府沒有作出獨立調查便聲稱局長沒有政治干預社工專業,政府有否包庇及護短,以及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展開獨立調查;若有這情況及會展開調查,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報道指局長沒有進行調查便就有關社工的做法及對社區的影響作出評論及提供意見,政府有沒有評估局長有否行為失當;若評估結果為有,會否要求局長引咎辭職及向當事人作出賠償;及

    (三)政府如何糾正及改善政府高層官員類似的政治行為,以及如何確保政府高層官員(尤其是司局長級官員)不會透過政治干預專業行業的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6. 梁君彥議員問:


關於協助在內地經營業務的港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統計過去3年,內地港商向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的辦事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求助的個案數字;如有,按涉及的課題(包括"避免雙重徵稅")列出該等個案的分類數字;

    (二)政府就第(一)項中涉及"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個案中的內地港商提供了甚麼支援服務;及

    (三)鑒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在本年7月2日下發的一份題為《關於調查境外機構通過派遣人員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徵收企業所得稅情況的函》的文件,派遣非內地居民(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到內地提供服務或在內地子公司擔任管理職務的境外企業,可能會被視為"常設機構",因而須繳付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府有沒有接到港商求助或查詢的有關個案、主動向內地當局瞭解該文件的內容和執法的詳情,以及評估有關安排對港資企業的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王國興議員問:

近日,有報道指運輸署藉刊登憲報更改某些道路/路段的車速限制後,沒有同步更新有關的車速限制交通標誌;由於執法困難,警方曾表示會暫停在有關道路/路段檢控超速駕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運輸署共多少次沒有在刊憲更改車速限制後同步更新有關的交通標誌;該等道路/路段的名稱,以及不同步更新交通標誌的原因;

    (二)有否瞭解上述的車速限制不一致的情況,對警方檢控超速駕駛的工作構成的困難;列出過去3年警方就車速限制不一致的個案繼續或暫停執法,以及每條有關道路/路段暫停執法多久的分項數字;警方有否向運輸署反映在該等道路/路段執法的困難;如果有,回覆為何;如果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運輸署將採取甚麼措施,以解決上述問題,以及何時落實有關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陳克勤議員問:


根據政府統計處公布的數字,扣除出口往中國內地的電力後,本港的用電量由2000年的約130 675兆焦耳,增加至2008年的147 345兆焦耳,升幅約為13%。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本港的用電量在過去數年持續上升的原因;

    (二)預計未來5年,本港的用電量是多少,以及有關預計基於甚麼考慮因素作出;

    (三)將會推出甚麼具體措施,分別鼓勵住宅用戶和商業機構減少用電;及

    (四)鑒於有政黨和環保團體建議推行"碳積分"計劃,讓市民節省的用電量可轉化為分數,用以換取政府回贈款項或繳付政府收費,當局有否進行有關的研究;有否與兩間電力公司商討該計劃的可行性;若有,詳情是怎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9. 謝偉俊議員問:


現時,旅行代理商在發售機票時,須代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費和飛機乘客離境稅,但航空公司卻沒有向旅行代理商支付相關的佣金或行政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民航處審批航空公司提出調整燃油附加費的申請時,會否規定航空公司必須承擔旅行代理商在發售機票時代收燃油附加費所招致的開支;如會,何時可落實有關措施;如否,理據為何;及

    (二)政府會否直接向旅行代理商支付代收飛機乘客離境稅所招致的開支,或採取適當措施使有關航空公司支付該等開支;如會,何時可落實有關措施;如否,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張學明議員問:


關於水務署處理食水管及鹹水管爆裂事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水管爆裂事故共引致多少立方米的食水流失,流失食水按單位成本計算的價值,以及其他相關的經濟損失;

    (二)過去3年,水務署每年接獲水管爆裂報告的數目及事發地區的分布;及

    (三)鑒於本年9月於西營盤東邊街發生地底食水管及鹹水管爆裂事故,而水務署維修人員在接報後需要 1小時5分鐘的時間方截斷已爆裂喉管的水源,水務署現時處理水管爆裂事故的通報機制的詳情,以及有關的維修人員平均需時多久才截斷已爆裂喉管的水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1. 葉劉淑儀議員問:


現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康樂場地設施的收費仍沿用兩個前市政局所訂定的收費。由於當時兩局採用不同的收費政策,因此市區與新界有部分設施的收費出現差異。整體上,除了網球場、羽毛球場、標準草地足球場及游泳池在市區的繁忙時間收費較新界區為廉宜外,市區的主要康體設施收費一般都高於新界區同類設施。政府分別在2005年11月23日及2008年4月30日回覆本會議員的書面質詢時,曾表示會研究劃一有關收費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劃一收費的可行性研究的進度;如該研究已完成,結果為何;以及會否劃一收費;如會,時間表為何;如不會,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體育委員會轄下的社區體育事務委員會最近發表了"普及體育研究-香港市民參與體能活動模式"的研究報告,而康文署建議的其中一項回應措施是鼓勵市民積極參與體育及體能活動,政府釐定劃一後的收費水平時,會否以現時較低的收費為準,以鼓勵市民參與運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李華明議員問:


根據當局向本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輸港蔬菜必須來自註冊供港菜場,而每一批輸港的內地蔬菜亦必須附有內地當局發出的"供港澳蔬菜農藥使用報告單"和"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管卡",以及在包裝上(例如籮、箱)掛上列出蔬菜來源的標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有一些從內地進口的蔬菜的標籤只列出收購加工企業的註冊登記號,而沒有提供菜場的資料,當局如何確保這些蔬菜源自註冊供港菜場;及

    (二)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如何堵塞上述漏洞,防止收購加工企業將非註冊供港菜場的蔬菜輸入本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張國柱議員問:


政府將社區精神健康連網、社區精神健康照顧服務和社區精神健康協作計劃三類社區精神康復服務的資源整合,成為社區精神健康綜合服務,並於上個財政年度在天水圍成立全港第一間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綜合社區中心")。社福界認為這項一站式的服務可以向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務,亦可善用資源,因此期望政府將來會整合資源,在全港各區成立綜合社區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在其他地區設立綜合社區中心的時間表;若有,將會在哪些地區及於何時設立;及

    (二)會否增加綜合社區中心的醫療專業人員(例如精神科護士及職業治療師等)的數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梁國雄議員問:


根據《律師(專業彌償)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M),就公眾針對被頒令破產的律師的疏忽引致的損失所提申索,由香港律師彌償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及管理的基金("彌償基金")只會就該等申索而引致的損失向破產律師提供彌償,而不會直接向申索人作出彌償。故此,申索人只可追討破產律師。當破產律師無法向申索人作出賠償時,若申索人要追討彌償基金便要視乎《第三者(向保險人索償權利)條例》(第273章)第2條是否適用。然而,法院曾在1994年的一宗案例裁定,彌償基金所提供的專業彌償並非"保險合約",故此申索人不能援引該條例追討彌償基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保障市民大眾的利益是否成立彌償基金的主要目的;及

    (二)彌償基金在上述個案的角色是甚麼,以及政府有何措施保障該等申索人的利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律政司司長

*15. 陳健波議員問:


環境保護署的資料顯示,2007年本港送到堆填區棄置的玻璃廢料超過13萬公噸,而且有增加的趨勢。有環保團體指出,當局認為玻璃回收後的出路有限和價值偏低,因此不支持民間的自發玻璃樽回收計劃。目前玻璃樽回收率極低,市民棄置的玻璃樽絕大部分被迫要用堆填方式處理,耗用日漸減少的堆填區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沒有計劃制訂玻璃廢料回收政策;若沒有,原因為何;

    (二)政府會否考慮推行減少使用玻璃樽的政策(例如玻璃樽生產者責任計劃);

    (三)政府會否推廣使用玻璃樽及建築廢料製造的環保磚,以增加玻璃樽的回收;及

    (四)對於已實施接近一年的酒店業玻璃樽回收計劃,當局有否評估其成效;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會否進一步推廣該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6. 林大輝議員問:


《1986年稅務(修訂)條例》在《稅務條例》(第112章)中加入第39E條。該條文旨在限制透過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安排而造成稅項遞延或避稅的機會,如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擁有人進行有關安排,將不得就提供該機械或工業裝置所招致的資本開支,獲給予初期免稅額及每年免稅額("折舊免稅額")。前立法局在1986年審議通過該條文時,政府曾聲明該條文旨在打擊有關的避稅行為,並且特別聲明只是針對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兩種租賃安排,同時保證不會影響一般租賃交易和正常的商業交易。稅務局局長在法案通過後即發出《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5號》,當中清楚指出指引只適用於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兩種租賃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業界人士認為原來的第15號指引已清楚反映第39E條的立法原意,而在執行有關法例時並沒有出現問題,政府卻在2006年1月修訂執行該條例的指引,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於1986年向前立法局保證,稅務局局長就第39E條發出的部門指引會反映法例字面意義及立法精神,政府在2006年修訂有關指引時有否落實這項保證;若有,新的指引如何反映法例的立法精神;若否,原因為何;

    (三)既然上述條文的立法原意是打擊避稅行為,並特別聲明只是針對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兩種租賃安排,為何本港企業即使沒有上述避稅行為或意圖,也絕對沒有涉及上述租賃安排,只是按一般商業安排(例如進料加工安排),將機械及工業裝置讓內地廠房(或其外判生產企業)使用,以生產商品供本港企業銷售,而且本港企業的全部利潤均會在香港課稅,卻一樣不獲給予折舊免稅額;

    (四)鑒於政府於1986年向前立法局保證該條文不會影響一般租賃交易和正常的商業交易,現時有關保證是否仍然有效;若是,如何確保此保證獲遵守;若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評估執行新指引對正常經濟活動的實際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在執行新指引時,有否考慮現時工業北移及珠江三角洲區域經濟融合的情況;若有,詳情如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有否考慮新指引使港商不能配合內地要求企業升級轉型的政策,以及嚴重打擊製造業的生產力和競爭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八)有否計劃檢討上述的指引及相關的法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梁家騮議員問:


政府在回答本人於2009年4月22日本會會議上提出的質詢時表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在2007-2008年度就與工作有關的受傷所提供的服務的總成本為2億1,600萬元,但沒有顯示醫管局醫生出任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成員的機會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醫管局醫生出任上述委員會成員的機會成本;

    (二)有沒有計劃改由僱主為僱員購買的勞工保險承擔上述兩項服務成本;及

    (三)鑒於《肺塵埃沉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第360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規定,對於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的醫療費,僱主須支付的款項上限為每日280元,而該金額往往不足以支付治療該等僱員所需的費用(例如用於治療間皮瘤並須由病人自費的主要藥物每針便需要一萬元),政府有沒有計劃提高該上限,以期該等僱員轉到私營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和康復服務,從而減輕公營醫療服務的負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李國麟議員問:


聽力學家專責為有聽力障礙或眩暈的病患者提供檢查、治療及復康服務。然而,據聞有機構容許其他專職醫療人員甚至非醫療專業的人士提供有關服務,因而直接影響服務的質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是否有指引或準則,用以釐定哪些服務必須由聽力學家專責提供;

    (二)過去5年,當局有否收到關於有人冒充聽力學家提供聽力服務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

    (三)當局有否制度監管聽力服務;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四)過去5年,本港有多少名聽力學家提供有關服務;當局有否評估未來5年本港的聽力學家的人手供應;如有,情況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五)政府有否考慮擴大長者醫療券的適用範圍,以涵蓋聽力服務(例如聽力測試);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陳淑莊議員問: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把粵劇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廣東省政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就粵劇的保育及承傳提出不同的政策。關於粵劇在香港的發展及承傳,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規定,有關政府必須就被列為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的保育及承傳提出具體的配套政策,香港特區政府有沒有按該規定就粵劇的承傳、保育和發展制訂具體的政策建議及計劃;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政府將在甚麼時候制訂及推出有關措施;

    (二)除油麻地戲曲活動中心、正進行擴建的紅磡高山劇場及西九龍文化區內的戲曲中心外,政府有否計劃在港島區設立供粵劇演出的永久專用場地;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三)鑒於內地有關當局已訂立保育地方傳統戲曲的專門法例,政府會否仿效內地的做法,以保育粵劇或其他傳統戲曲;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四)香港特區政府與廣東省及澳門特區政府就粵劇的保育及承傳制訂的最新合作計劃的詳情是甚麼;

    (五)政府有沒有就現時對粵劇發展的財政資助機制進行檢討,並按需要增加該等資助款額;若有,有關檢討的詳情和結果是甚麼;若沒有,政府會否於短期內進行有關檢討;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六)現時政府有沒有新的具體計劃,在學校進行粵劇的推廣和培訓工作,讓更多年輕人接觸及認識粵劇;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20. 張文光議員問:


以往,未獲派中六學位的中五畢業生有機會重讀中五,並於翌年重考香港中學會考("會考")和報讀中六。最後一屆的會考將於2010年舉行,考生如未能取得理想成績,只能在2011年以自修生身份重考為他們而設的會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會考重讀生的人數,以及當中獲派中六學位的人數及百分比;

    (二)未獲派2010-2011學年中六學位的應屆中五畢業生,

    (i)將有甚麼升學出路,這些出路和以前的有甚麼不同;

    (ii)是否有機會在官立及資助中學重讀中五並以學校考生身份報考2011年的會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他們損失這個選擇和權利的原因為何;

    (iii)是否有機會在私立學校重讀日間或夜間中五,並以自修生身份應考2011年的會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iv)可否選擇轉讀新高中學制下的中四;若可,當局如何確保學校有足夠學位讓他們就讀;及

    (v)可否選擇轉讀新高中學制下的中五;若可,當局如何確保學校有足夠學位及合適科目讓他們就讀;及

    (三)鑒於2011年將不會提供現行學制的中六學位,在2011年重考會考並考獲14分或以上成績的考生有何升學途徑以銜接本地大學;當局如何評估他們要求升讀官立及資助學校的需求,並作出適切的處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09年村代表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09年10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45/09-10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議案


(該項議案已於2009年10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47/09-10號文件發出)

2.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09年9月30日訂立的 -

(a)《200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3號)規例》;及

(b)《2009年毒藥表(修訂)(第3號)規例》。

(該兩項規例已於2009年10月6日
隨立法會CB(3) 10/09-10號文件發出)

3.根據《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環境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環境局局長於2009年9月25日作出的《2009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1)令》。

(該令已於2009年10月6日
隨立法會CB(3) 11/09-10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 正視殘疾人士的交通需要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在過去數年曾多次通過要求為殘疾人士改善交通設施及提供交通票價優惠的議案,但政府當局、部分法定交通機構及其他公共交通機構至今仍沒有予以全面正視及執行;本會強烈要求政府當局及各公共交通機構立即全面回應並落實本會過往通過的有關議案和本會去屆研究殘疾人士的交通需要及為他們提供公共交通票價優惠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的建議,當中包括政府須採取以下措施:

    (一)為有效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採取立法、行政及財政措施,促使各主要公共交通機構提供殘疾人士票價優惠;

    (二)在短期內為所有殘疾人士引入公共交通工具票價半費優惠提出具體方案和實施時間表,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改善生活;

    (三)增撥資源,全面改善復康巴士服務,尤其應加強向住在偏遠地區和新市鎮的殘疾人士提供復康巴士服務;及

    (四)加強諮詢殘疾人士的意見,全面實踐'無障礙運輸'的理念,並嚴格監管公共交通機構提供無障礙設施,讓更多殘疾人士可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融入社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在過去數年"之前加上"鑒於";在"執行"之後加上",其癥結在於政府沒有明確的殘疾人士票價優惠政策和推行改善的決心";在"本會強烈要求政府當局"之後刪除"及",並以"率先帶頭落實並推動"代替;在"建議"之後刪除",當中包括",並以";此外,"代替;在"政府須採取以下"之後刪除"措施",並以"具體措施,以更全面解決殘疾人士的交通需要,使他們能融入社會"代替;在":"之後加上"(一) 帶頭制訂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政策;(二) 帶頭起表率示範作用,盡快落實港鐵早前公布將會為殘疾人士提供的票價優惠;";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在"提供復康巴士服務;"之後刪除"及",並以"(六) 要求港鐵盡快在全線月台加裝幕門和自動伸縮月台踏板等設施,以加強月台安全,減少失明人士墮軌的危險;(七) 研究資助有需要的殘疾人士購買電動輪椅,以方便他們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八) 要求運輸署研究豁免殘疾人士購買1 500立方厘米以上汽缸容量私家車的牌費,以方便他們運載較大及較重型的電動輪椅和協助器具、為殘疾人士提供額外的車用燃油免稅額、補助殘疾駕駛者使用私人營運的隧道,並為他們提供泊車位,避免殘疾人士支付高昂的交通費;及"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九)"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捍衛新聞自由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有香港新聞工作者在新疆採訪時遭執法人員毆打、戴上手扣及扣留,更被當地新聞辦誣蔑為煽動鬧事及違規採訪;亦有香港新聞工作者在四川採訪時被執法人員指稱懷疑藏毒,被阻止外出;以上事件嚴重損害採訪自由及公眾知情權,破壞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本會對此予以譴責,並促請政府採取以下措施:

    (一)嚴正向內地當局反映,要求內地執法人員尊重公民權利和新聞自由,不得非法扣留、拘捕或毆打新聞工作者,並要求內地當局嚴厲懲處違法者,保證同類事件不會再發生;

    (二)就內地當局對以上事件調查不公及誣蔑新聞工作者,要求內地當局作出澄清和道歉,及重新作出公正調查,向公眾交代調查結果;及

    (三)向傳媒機構查詢新聞工作者在內地採訪時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盡力提供協助;

    本會亦促請傳媒機構採取以下措施,以保障新聞工作者在內地採訪時的安全:

    (一)為新聞工作者提供訓練,加強他們對內地法律的認識,提升他們處理嚴重突發事故的能力;

    (二)指派較資深的新聞工作者負責較敏感或危險的採訪工作;及

    (三)檢討新聞工作者的薪酬、保險及工作時間,維護他們的人身安全,避免新聞工作者流失和吸引人才加入新聞工作。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宜弘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有香港新聞工作者在新疆"之前加上"根據傳媒報道,近日";在"新聞辦"之後刪除"誣蔑",並以"指"代替;在"外出;以上事件"之後刪除"嚴重損害",並以"妨礙"代替;在"知情權,"之後刪除"破壞",並以"及影響到"代替;在"本會對此"之後刪除"予以譴責",並以"表示非常關注"代替;在"(一)"之後刪除"嚴正";在"反映"之後刪除",要求內地",並以"香港新聞界的關注,期望內地當局確保內地"代替;在"自由,不"之後刪除"得",並以"會"代替;在"新聞工作者,並"之後刪除"要求內地當局",並以"會"代替;在"違法者,"之後刪除"保證同類事件不會再",並以"以防止這類事件"代替;在"就內地當局"之後刪除"對以上事件調查不公及誣蔑新聞工作者",並以"在以上事件中對新聞工作者提出的嚴重指控"代替;在"當局作出"之後刪除"澄清和道歉,及重新作出";及在"公正調查,"之後加上"並"。

    (ii)張文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譴責,並"之後加上"對部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拒絕聯署向中央當局表達不滿,深表遺憾;就此,本會"。

    (iii)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道歉,及"之後加上"由中央人民政府"。

    (iv)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結果;"之後刪除"及";及在"協助;"之後加上"及(四) 向中央政府爭取承諾尊重新聞自由,撤銷本港新聞工作者到內地採訪要先申領記者證的規定;"。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