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6

立法會

議程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09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217/2009
2.《普查及統計(經濟活動按年調查)令》218/2009
3.《2009年普查及統計(服務行業按季調查)(修訂)令》219/2009
4.《2009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公告》220/2009
5.《2009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第2號)公告》221/2009

其他文件

1.第25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年報08/09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2.第26號-香港科技園公司
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年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3.第27號-香港房屋委員會
2008/09年度年報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4.第28號-香港房屋委員會截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財務報表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5.第29號-回應二零零九年香港申訴專員第二十一期年報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7.《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張國柱議員問:


為解決日趨嚴重的青少年吸毒問題,政府正推行禁毒政策,涵蓋宣傳和教育、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立法和執法、對外合作及研究多個範疇,五管齊下對抗毒禍。此外,政府於本年8月起在全港18區陸續推行反青少年吸毒社區計劃,並在每區投放50萬元作為計劃的經費。現時各項有關禁毒的計劃已分別展開,其中大埔區學校更率先參與政府推出的校園驗毒試行計劃(下稱"驗毒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增撥資源投放在住宿戒毒服務,例如香港基督教服務處賽馬會日出山莊、明愛黃耀南中心及基督教正生書院,以及幫助該書院解決搬遷的問題;

    (二)當局將採取甚麼預防措施,以確保在驗毒計劃中,被驗出曾吸毒的學生不會被有關學校標籤;教育局會否訓示相關學校,以確保該等學生不會被開除學籍;會有甚麼界別的人士參加跨界別個案小組會議;以及當局會於何時檢討驗毒計劃的成效及會否制定新措施,以進一步打擊毒品進入校園;及

    (三)鑒於不少社區團體為在反青少年吸毒社區計劃下舉行的活動籌募經費,現時已獲批准的每項有關活動的名稱、協辦機構、政府撥款金額、從社區籌獲的款額、活動對象及參加人數、內容及目標(按區議會分區表列);政府會否監管各項活動的推行,並檢討其成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2. 劉江華議員問:

據報,現時竊錄及竊聽器材不斷推陳出新,此類器材更與一般物品手飾(例如手錶、鋼筆、眼鏡及汽車電子鎖匙扣等)的外形無異,市民只需以數百元便可隨時在本港電子產品商場或互聯網上購買有關產品。此外,報道亦指出,販賣及使用這類竊錄及竊聽器材的泛濫程度越趨嚴重,這不單對個人私隱造成侵擾,更在日常生活上對市民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市民就個別人士或團體的竊錄或竊聽行為作出的投訴個案數目,以及進行該等行為的場所和使用的器材為何;

    (二)現時有否法例規管竊錄及竊聽器材的銷售、管有及使用等的情況;若有,過去3年因違反相關法例而遭檢控的個案數目;若否,會否制定法例,以進行監管;及

    (三)鑒於科技不斷創新,竊錄及竊聽器材越見精細,市民的私隱容易在不知不覺間被侵擾,政府如何確保市民的個人私隱不會因科技發展而受到損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3. 張學明議員問:

據報,近日中國領導人倡議將足球運動的發展提升至反映中國體育文化軟實力的層次。報道又指出,在本年10月21日於香港大球場舉行的南華足球隊對科威特球隊的賽事中,出現近年少見的座位爆滿空前盛況,反映本地市民並未放棄支持足球運動。就如何促進本地足球發展,與中國足球運動接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符合本港足球運動的改革與可持續發展的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針對國家將足球運動提高至反映國家軟實力的層次,香港特區政府有否相應措施作出配合;目前當局有否直接撥款支援球隊的發展;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會否考慮撥款資助,以及長遠來說,會否研究按足球隊伍的表現訂定分級資助額,以鼓勵球隊提升實力;及

    (三)在現行精英培訓資助政策下甄選精英體育項目的可出可入機制的詳情,以及足球運動要成為精英體育項目所需具備的條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4.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當局於2008年7月2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回覆本人有關在囚人士要求接受中醫治療的質詢時指出,假如在囚人士希望接受現有醫療服務以外的其他治療,懲教署會諮詢醫生的意見,並就個別的情況作出考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8年1月至今,有沒有在囚人士獲准接受中醫治療;若有,有關的人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有在囚人士反映,由於懲教署所諮詢的醫生大多為西醫,故此所得意見往往是有關病人不需要中醫治療,當局會否就此作出檢討,並在有需要時諮詢中醫師的專業意見;若會檢討及諮詢中醫師,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5. 甘乃威議員問:


近年,社會十分關注發展商在興建樓宇時獲寬免總樓面面積,以及在銷售樓宇時所提供的資料(包括樓宇面積、樓宇成交價及成交量)是否準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2001年當局實施各項樓宇總樓面面積寬免措施,至2008年年底,共有多少個私人住宅項目落成;每個項目的名稱、屬單幢樓或屋苑式項目、獲寬免的總樓面面積(俗稱"發水面積")(包括獲豁免的總樓面面積、不計算的總樓面面積及額外總樓面面積)有多少、該面積分別佔有關項目的總樓面面積及在有關地契中列明的總樓面面積的百分比,以及以項目落成當年的平均樓價計算,獲寬免的總樓面面積約值多少;這8年內獲寬免的總樓面面積共有多少,以及分別佔所有有關樓宇總樓面面積及在所有有關地契中列明的總樓面面積的百分比為何;

    (二)第(一)項的獲寬免的總樓面面積的分項數字(按土地來源,即私人協約賣地、勾地及由發展商自行整合地盤列出),以及該等面積對當局規劃地區公共設施的影響;及

    (三)政府如何查核發展商有否發放虛假的成交資料,以唱高樓價及銷售數量去製造市場暢旺氣氛,以及如何確保市場有準確的資訊流通,以免誤導公眾,從而影響樓房需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何秀蘭議員問:

近年,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省市及澳門特區的政府共同編制不少區域性合作計劃和協議(包括最近與深圳市人民政府簽署的關於推進前海港深現代服務業合作的意向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省市及澳門特區的政府共同編制的合作計劃和協議的數目,並按政策範圍(包括財經、商貿、環境、教育、福利、邊境規劃及基建等)分別列出已確定及已簽署的合作計劃和協議的分項數字,以及提供已確定的合作計劃和協議的內容概要及完整文本;當局有否公開所有已簽署的文件;若否,原因為何,以及表列未有公開的計劃和協議的名稱;

    (二)當局按甚麼機制與內地省市政府醞釀及商議上述合作計劃和協議,在該機制下成立的聯席會議及其他相關工作會議的名稱,以及當局在落實與內地地區的合作計劃和協議前,有否諮詢及如何諮詢立法會、公眾和業界;及

    (三)當落實上述的合作計劃和協議時,當局有否研究如何處理兩地法制的差異;當局有何機制確保香港特區的公眾利益不會因境外發生的相關貪腐行為而受到損害,以及確保公帑被合理運用;當局如何杜絕該等在境外發生的相關貪腐行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劉皇發議員問:


關於香港市民因指紋辨識問題,而未能以智能身份證使用旅客自助出入境檢查系統("e-道")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多少智能身份證的持有人因指紋辨識問題而未能使用e-道辦理出入境手續,以及該數目佔智能身份證持有人總數的百分比;

    (二)上述人士透過傳統的出入境櫃檯完成辦理出入境手續的平均所需時間(包括輪候時間),較與使用e-道完成有關手續的人士的平均所需時間多出多少;及

    (三)當局有否考慮把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使用的面相識別門禁系統引進本港的e-道系統,使該等人士能使用e-道辦理出入境手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8. 吳靄儀議員問:


近日有意見認為,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一個優良傳統,而區域法院就刑事案件可判處最長7年監禁刑期,可謂不輕,故理想的安排是在區域法院設立陪審團審理案件。該等意見又指出,過去由於法庭的法定語文為英語,能出任陪審員的市民人數只足夠審理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案件;然而,自從中文成為法庭的法定語文後,能出任陪審員的市民人數大大增加,因此應將陪審團制度擴展至區域法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在區域法院實施陪審團制度;如會,工作計劃為何;如不會,理由為何;

    (二)過去3年,在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中,需要組成陪審團審理的案件數目,以及所涉陪審員人數和有關的資源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在2008至2009年度,有多少宗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交由法官與陪審團一同審理,以及在區域法院實施陪審團制度,預計需要增加出任陪審員的市民人數及所涉資源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律政司司長

*9. 劉慧卿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8月19日與深圳市人民政府簽署關於推進前海港深現代服務業合作的意向書("意向書"),希望透過參與深圳前海的發展,促進和提升香港服務業,長遠推動本港經濟發展。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在簽署意向書前並無諮詢立法會和公眾的原因,以及何時會進行有關的諮詢;

    (二)意向書的內容和香港特區政府所扮演的角色;

    (三)需否為參與深圳前海的發展投放公帑和進行相關的立法程序;及

    (四)香港可從參與前海的發展獲得甚麼利益,以及將會令本港的服務業面對甚麼形式的競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0.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政府經濟顧問曾在本年7月表示,一個面積為450平方呎的住宅單位的按揭供款當時只佔家庭入息中位數的35%,而在1997年,有關比率則為90%。以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及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兩段期間作為參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按月分別批給用家及投資者的新做物業按揭貸款總額為何;

    (二)按月批出的新做物業按揭貸款的按揭還款與入息比例為何;

    (三)是否知悉按月批出的新做物業按揭貸款中,平均首期款額與樓宇價值的比例為何;及

    (四)除上述參數外,政府在評估物業市場買家的負擔能力時所考慮的因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梁國雄議員問:


據報,較早前,本港又發生一宗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慘劇,一名患有精神病的男子在輕鐵站用刀刺死其前妻。本年1月至今,已發生多宗同類慘劇,當局亦在每次事件後表示會加強精神健康服務。但有報道指出,香港的精神科醫生,在未來5至10年仍會持續短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每年給予每間公立醫院精神科的撥款額和其他資源,請按支出項目(包括醫護人員和其他職員的薪金、藥物及醫療設施等支出)詳列撥款額的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限制每所醫院提供的精神科藥物的成本;若有,限制的詳情;

    (三)是否知悉,按現時本港人口需要而計算的公立醫院精神科內各專科(包括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老人精神科、社區精神科及法醫精神科)所需的床位及醫護人員的數目,以及該等數目與現有相關數目如何比較;

    (四)是否知悉,過去3年,第(三)項的各個精神科專科的出院病人的再入院比例;

    (五)是否知悉,過去3年,平均每名精神病患者出院後,獲有關的醫護人員跟進其個案的時數,以及平均每週獲精神科社康護士跟進其個案的次數及時數;

    (六)是否知悉,過去3年,平均每名精神科社康護士需跟進的康復者數目;

    (七)前衞生福利及食物局於2006年8月成立的精神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其下的分組及專家小組成立至今分別召開了多少次會議、最新的成員名單、以及其成員的出席率;及

    (八)工作小組經超過3年的工作後,提出了甚麼精神健康政策和具體建議,以及落實該等政策和建議所需的資源及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林大輝議員問:


國務院於本年5月7日發布《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加大對中醫藥產業的支持力度,建設現代中藥工業體系,並明確提出要在基本藥物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堅持中西醫並重。據報,在本年6月底舉行的2009國際生物經濟大會上,中國科技部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發表報告,指在未來10年,中國將建構4千億元的中醫藥產業。就本港中醫藥產業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抓緊機遇,為本港中醫藥產業制訂長遠的發展計劃大綱,以配合國家中醫藥產業的發展,把握中國逐步實現中藥現代化的契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將為中醫藥產業提供甚麼形式的支援,以加速實現中醫藥現代化,或大幅度提高中醫診斷與治療水準,令更多人接受和採用中醫技術;

    (三)如何鼓勵和支援中醫藥業界定期為中醫藥產品進行測試,以監控品質;會否考慮就對中成藥進行檢測的有關開支提供相關的扣稅優惠;如否,原因為何;

    (四)如何加強中醫人才培訓;會否增加中醫藥學位和研究課程的學額,以及加強臨床實習培訓;

    (五)當局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於2007年簽署關於中醫藥領域的合作協議的最新落實情況,並按中醫藥發展的策略、中醫藥政策法規、中西醫協作的發展、中醫藥標準、中醫師培訓、醫院管理及舉辦中醫藥文化交流及科普活動等7方面列出有關的落實情況;會否考慮檢討協議的內容,以進一步加強合作;

    (六)過去3年,有否研究本港是否需要設立一所獨立的中醫醫院;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政府在18區分階段開設中醫診所的最新進度為何;會否考慮在全港各間公立醫院增設中醫診所;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石禮謙議員問:


關於內地孕婦來港分娩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2001年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作出判決後,每年內地婦女分別在本港的公立醫院及私家醫院分娩所生的嬰兒數目,以及該等數目與同期本地婦女所生的嬰兒的相關數目如何比較;

    (二)過去兩年,有否評估非香港居民的在港出生子女來港接受教育的意願;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盡快進行有關的評估;及

    (三)非符合資格人士的產科服務安排的最新實施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政府於1996年以私人協約批地方式,批准聖德肋撒醫院興建新院大樓,但要求院方須以公立醫院三等病床的收費提供一定數目的經濟病床,並在契約內加入有關條款。然而,院方自新院大樓落成後,多年來均沒有按契約規定提供足夠數目的經濟病床,而當局只是提醒院方須遵守有關規定。關於私家醫院提供的經濟病床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聖德肋撒醫院外,自1996年至今,還有哪些私家醫院曾獲當局以私人協約批地方式提供土地作醫療衛生用途;當局有否要求該等私家醫院須提供一定數目的經濟病床及其他指定的醫療服務,或規定相關的收費水平;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二)哪些政府部門負責與聖德肋撒醫院草擬有關的私人協作批地契約及簽訂契約;有否制訂任何懲處機制;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三)當局為何多年來一直沒有按契約條款要求聖德肋撒醫院提供足夠的經濟病床;有否瞭解院方有否違反契約的條款;若有違反,當局會採取甚麼跟進行動(會否包括向院方追討地價差額);及

    (四)鑒於行政長官在其剛公布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支持醫療產業的發展,並撥出4塊土地用以興建私家醫院,當局會否與投得土地的私家醫院簽訂協議,要求院方提供一定數目的經濟病床及其他指定的醫療服務,以及規定相關的收費水平;當局日後如何監管院方有否遵守協議的條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劉健儀議員問:


自2003年10月起,政府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目的是讓那些把不少於650萬元的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計劃範疇內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資本投資者來港居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本年9月,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移居本港的投資者及其相關受養人的人數、有關的申請人的類別、他們總共為本港帶來多少資金,以及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為何;

    (二)有否就上述計劃為本港帶來的經濟效益作估算;若有,結果為何;若沒有,會否考慮進行有關估算;

    (三)上述計劃的部分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為何,以及涉及的宗數有多少;

    (四)鑒於現時資本投資者計劃只准外國國民、澳門及台灣居民,以及已取得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等人士申請,而計劃並不適用於一般內地居民,當局有否向內地有關當局爭取將一般內地居民納入計劃的範圍內;若有,進展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五)未來當局有何具體措施加強計劃的競爭力,以吸引更多投資者來港投資,會否重新考慮降低650萬元的投資額下限要求、放寬連續通常居港7年的規定,以及擴闊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6. 黃毓民議員問:


有長者團體向本人反映,指現時社會福利署("社署")並沒有為處理虐待長者個案的服務提供專項撥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參考現時社署為處理虐待配偶及虐待兒童個案的服務提供專項撥款的安排,就處理虐待長者個案的服務提供專項撥款,以期提供同等水平的服務;若會,何時會作出有關的安排;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每間長者地區中心、長者鄰舍中心及長者活動中心分別處理了多少宗虐待長者個案,以及勞工及福利局、安老事務委員會及社署分別為負責處理虐待長者個案的社工舉辦的訓練課程的數目、參加人數及時數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及《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是否已足夠保護被虐待的長者;政府會否參考《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條例,以保障長者的法律權益;若會,有關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7. 李國麟議員問:


關於政府設立的輔助醫療業管理局、香港護士管理局、脊醫管理局及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委任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上述管理局各成員的服務年期及職銜(以列表形式列出),當中有成員獲重複委任為該局主席或委員,或有關成員的服務年期超過6年的原因為何;及

    (二)政府有否考慮引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上述管理局的部分成員,以加強該等管理局的公信力;若有,有關的詳情及具體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多位巿民的投訴,指他們在沒有申請使用電訊服務營辦商提供的服務的情況下,被有關的營辦商收取該等服務的費用。此外,亦有市民指電訊服務營辦商的服務收費較他們實際應繳付的為多,令他們損失慘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按電訊服務的種類(例如固網電話、流動電話、對外電訊和寬頻上網等)及投訴性質分類,過去3年每年電訊管理局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涉及電訊服務營辦商濫收費用的投訴宗數和涉及的有關營辦商的名稱;

    (二)在第(一)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投訴人成功追討賠償的個案數目,以及被檢控的電訊服務營辦商的名稱及次數;及

    (三)除了繼續實施現行監管電訊服務營辦商的措施外,當局會否採取新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謝偉俊議員問:


有郵輪營辦商向本人反映,指現時來港的郵輪,其中一些因體積超過海運碼頭的負荷,或因船隻撞期,而未能停泊在海運碼頭,並迫於無奈只能停泊葵涌貨櫃碼頭,惟郵輪營辦商除支付高昂停泊費外,更須支付豁免土地用途使用限制的費用,他們對此表達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根據甚麼準則釐訂上述豁免費,以及向郵輪營辦商收取該費用的理據;

    (二)有否研究除停泊費外再徵收上述豁免費的政策會否削弱本港郵輪業的發展、競爭力和吸引力;如果有,研究的結果為何;如果沒有,可否馬上進行有關研究;及

    (三)會否由現在至2013年新郵輪碼頭首個泊位落成啟用前,調低或取締豁免費,從而在這段期間,吸引更多郵輪選擇來港停泊,並不斷提高本港郵輪業的競爭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馮檢基議員問:


關於推行已近10年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就強積金制度進行全面檢討及優化;若會,檢討涵蓋的範圍為何,會否包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功能和運作等、下調受託人管理費、供款上限及入息下限、制度無法保障低收入及無業人士,以及市民對其強積金戶口的管理等範疇;每個檢討範疇的大致內容和方向,以及全面檢討的時間表;若不進行全面檢討,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有報道指當局會就有條件讓市民提前取回強積金及分期提取部分供款的可行性等事宜進行檢討,有關的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2.《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09年10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101/09-10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09年10月13日訂立的《2009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已於2009年10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68/09-10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9年10月1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9年地產代理(發牌)(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9年第181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09年12月2日的會議。

  2. 重新制訂特殊教育政策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因應教育局指令,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於年滿18歲即須離校,措施反映當局與特殊教育的最新發展脫節;本會促請當局重新制訂特殊教育政策,包括:

    (一)放棄以福利角度思維處理特殊教育;

    (二)調撥資源委託專上教育機構就本地特殊教育需要進行研究,以作為重新制訂政策的基礎;

    (三)全面評估本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人數;

    (四)檢視特殊教育學校的設施,並因應最新的服務需要及學校的實際運作情況而作出更新;

    (五)確保每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童均有機會入讀新高中,並為智障學生提供津助教育直至22歲;

    (六)檢視師資培訓及專業進修的課程內容,因應特殊學校及融合教育的需要,提供合適的人才培訓;及

    (七)為全港幼童作特殊教育需要評估,盡早為有需要的學童提供適切的治療及支援服務。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因應教育局指令,",並以"香港對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教育政策一直未如理想,對學生的支援並不足夠;在新學制和不同的教育改革政策下,這些學生面對的困難日益嚴峻;"代替;在"18歲"之後刪除"即須離校",並以",教育局便即時停止資助該等學生"代替;在"人才培訓"之後刪除";及",並以",並增撥資源,支援更多教師接受特殊教育培訓;"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八) 向取錄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主流學校提供更多資源,以便安排更多專責人員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有效地融入學校生活,以及紓緩教師在教學工作方面的壓力;(九) 向取錄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學校及為該等學生提供支援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增加資源,讓它們提供更高質、更有效的服務,並訂立適當機制,確保該等學生受惠;(十) 為所有特殊教育需要的非華語學生提供適合的學習環境,包括教學語言、設施及其他支援;(十一) 加強公眾教育,讓主流學校的師生更深入認識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從而為融合教育創造理想的環境;及(十二) 為同時擁有多於一種障礙的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提供更多的支援"。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3. 要求政府提供香港男士支援服務

    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隨香港經濟結構轉型,家庭觀念改變,本港男士與婦女在經濟、健康、婚姻和家庭角色等問題上,面對相同的困難;然而本港卻沒有男士政策,更基於傳統觀念的影響,令針對男士需要的社會福利及社會服務的質和量,均未能適應需求,導致男士面對困境,往往不敢求助、不懂求助或求助無門;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研究制訂具有前瞻性、完整性和延續性的男士政策;

    (二)成立男士事務委員會,確認男士作為一個需要服務的社,專門研究、探討及解決男士問題;

    (三)正視男士就業困難的問題,加強開拓服務業以外之工種,強化專門針對男士就業困難的僱員再培訓服務,鼓勵及推動男士就業或創業;

    (四)全方位支援離婚男士應付在精神壓力、住屋問題、與子女關係破裂的困難,設立具臨時住宿服務及輔導功能的男士危機中心;

    (五)效法婦科設立男性專科診所,為男士的專有病患(如前列腺病患等)提供診治和保健服務,以及為男士提供健康檢查;

    (六)鼓勵男士如遇家庭事務困擾,諮詢專業人士,並設立男士服務專用熱線,由瞭解男士需要的受訓人員接聽求助或投訴電話,以及推動社區開設男士輔導課程;

    (七)重點關注中年男士自殺問題,加強支援自殺自殘的高危男士;

    (八)改善離婚男士探視或共同管養子女的權利落實情況;

    (九)加強支援父親在面對管教子女、平衡職業及生活壓力的種種應對需要,促進家庭多方面支援,推動設立有薪男士侍產假、家事假等;及

    (十)推動深入研究現時教育制度,促進其對兩性發展的積極影響和發揮正面的社會效果。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