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29

立法會

議程

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稅務(航空器的營運入息的雙重課稅寬免) (斐濟群島共和國)令》55/2010
2.《2010年證券及期貨(徵費)(修訂)令》56/2010
3.《2010年食物業(修訂)規例》57/2010
4.《2010年冰凍甜點(修訂)規例》58/2010
5.《2010年奶業(修訂)規例》59/2010
6.《2010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修訂)規例》60/2010
7.《2010年食物內甜味劑(修訂)規例》61/2010
8.《2010年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修訂)規例》62/2010
9.《2010年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 (修訂)令》63/2010
10.《2010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令》64/2010
11.《2010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65/2010
12.《2010年商船(本地船隻)(避風塘)規例(修訂附表)公告》66/2010
13.《2010年大老山隧道條例(修訂附表)公告》67/2010
14.《2010年〈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68/2010

其他文件

1.第96號-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就一宗針對梁國雄先生有關他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時的行為的投訴而提交的報告
(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1/09-10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劉秀成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有若干棵位於干德道與旭龢道交界的樹木被無故砍伐,只剩下如"墳墓"般的樹幹底部,並以水泥覆蓋根部泥土;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職員表示,該等樹木因健康狀況欠佳而遭砍伐,以保障公眾安全,但他們沒有承諾在原址重新種植樹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行政策有否規定,有關部門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在砍去樹木的原址重新種植數目及體積大小相若的樹木,以保持原有的綠化景觀,以及當局有否就針對處理健康狀況欠佳的樹木制訂指引,以監察診斷及移除樹木的過程,並確保徹底地移除患病樹木,以免剩下的樹幹或樹根及有問題的泥土影響附近樹木的健康,以及避免剩下的樹幹阻礙重新種植樹木和影響綠化景觀;若有指引,詳情為何;若沒有指引,原因為何;

    (二)負責判斷樹木健康狀況的政府人員是否必須擁有指定的專業資格或曾接受專門的技術培訓,以防止健康狀況良好的樹木被錯誤砍伐;及

    (三)鑒於有市民指出,現時有不少路旁樹木被修剪到只剩下主樹幹,但該等道路一般沒有雙層巴士使用,當局修剪該等樹木的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2. 張宇人議員問:


沉寂了數年的銀行自動櫃員機騙案於本年4月底又再出現,兩間銀行約有一百名客戶受影響,最少12名客戶損失約共30萬元。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早在2003年10月已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通告,建議它們採取預防措施,包括安裝閉路電視及鍵盤遮罩等,以加強自動櫃員機的保安。然而,有報道指7年過去,部分銀行連鍵盤遮罩也未安裝,直到最近才表示會盡快完成加裝工作。是次事件令人關注自動櫃員機的保安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關於金管局在2003年就加強自動櫃員機保安所建議的各項措施,各銀行的執行情況及進度為何;

    (二)對於7年過去仍未按金管局建議加裝鍵盤遮罩的銀行,金管局會否施加任何處分;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金管局在4月23日(星期五)已接獲有關銀行關於上述事件的報告,但要到4月26日 (星期一)才向該銀行瞭解進一步的資料,這情況是否與政府部門實行每周五天工作的政策有關;若然,會否檢討有關做法;若否,金管局為何不盡早與該銀行聯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葉偉明議員問:


關於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制度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接獲關於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投訴宗數及所涉款項總額,以及去年入稟法院向僱主追討拖欠供款並獲判得直的個案數目,以及討回的款項總額;

    (二)是否知悉按進取、平穩、保本等基金分類列出的現時各註冊強積金計劃的收費比率;及

    (三)鑒於強積金制度實施至今已超過9年,當局會否對強積金制度作出全面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黃定光議員問: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將於本年6月16日停辦鐵路貨運業務,主要原因是香港與內地的跨境鐵路貨運需求持續下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的跨境鐵路貨運量及其在跨境貨運市場的佔有率為何;

    (二)有否評估港鐵公司停辦鐵路貨運業務對貿易及貨運業界(特別是一些長期使用跨境鐵路貨運的貿易公司)的經營情況有何影響;及

    (三)是否知悉港鐵公司在作出上述停辦決定前,有否諮詢貿易及貨運業界;若有諮詢,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有貿易業人士向本人反映,希望港鐵公司繼續營辦跨境鐵路貨運業務,當局會否促請港鐵公司重新考慮順應業界的意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余若薇議員問:
(譯文)

律政司司長於2010年5月7日表示,普選必須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09年11月18日表明,現行的功能界別選舉並不符合普及和平等的法律原則。香港律師會亦於同日表明,保留功能界別與普及和平等的選舉的最終目標不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
    (一)功能界別選舉如何能在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選票份量方面符合平等的準則;

    (二)即使所有選民均可在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功能界別選舉如何能在被選舉權方面符合普及和平等的準則;及

    (三)即使所有選民均可在功能界別及地方選區的選舉中投票,功能界別選舉如何能在每一選票的份量方面符合平等的準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謝偉俊議員問:


近年每逢港人旅遊熱點出現了天災或政變等影響人身安全情況時,不少旅客均惶恐地致電香港旅遊業議會(下稱"議會")、保安局和我,查詢退團或延遲出團的事宜。市民往往誤以為議會是政府機構,但他們得悉議會僅屬"無王管"的旅行社商會後,均表示無可奈何和質疑政府的監管何在。此外,亦經常有旅客投訴議會受大旅行社操控,只照顧大旅行社的利益,往往與保安局基於市民利益所作的決定背道而馳,而議會亦漠視保安局的外遊警示,即使在旅遊保險不負責天災引致的意外等的賠償下,仍堅持出團,罔顧市民外遊時的人身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有否向公眾解釋議會只是商會性質,而議會所作的出團決定並不是政府的決定和立場;

    (二)當議會的出團決定與保安局發出的外遊警示的情況不配合,及旅遊保險亦不一定提供有關保障,旅客應如何自處;旅客在這情況下出發而遇到意外時,有關的旅行社、議會及保安局需否負責賠償;及

    (三)有否評估導致市民無所適從的上述情況,是否與議會的管理受大旅行社把持或壟斷,以及議會漠視或缺乏政府的監管有直接關係;政府有何政策和措施,確保議會作出出團決定時,須顧及市民的利益和正視保安局發出的外遊警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何俊仁議員問:


本人接獲求助個案,案中事主在外地出生,偷渡來港定居逾20年,期間從未離港,並獲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他的弟妹均是在港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去年,事主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加入中國國籍,但遭處方拒絕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是中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中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便可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入境事務處接獲多少宗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當中獲批及被拒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入境事務處可基於甚麼理由拒絕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及

    (三)入境事務處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在港的無國籍人士的數目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8. 譚偉豪議員問:


關於在本港政府場地使用Wi-Fi無線上網設施("Wi-Fi設施")的資訊保安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8年至今,政府每年有否就全港政府場地的無線網絡存取點的加密安全進行檢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有否接獲使用上述場地的Wi-Fi設施的市民被盜取資料進行不法行為的投訴;若有,投訴的數目及跟進行動為何;及

    (三)當局有何新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以進一步提高使用上述場地的Wi-Fi設施的市民的保安意識?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9. 林健鋒議員問:


政府統計處於去年12月21日至本年1月14日期間進行一項小型試驗性統計調查,以測試2011年人口普查的問卷設計和運作及徵詢住戶相關的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試驗性統計調查的結果為何,當中對2011年人口普查的問卷設計和運作有何修改的地方;

    (二)現時2011年人口普查的問卷設計和統計內容與上次人口普查有何不同,以及會否再加入新的統計項目;

    (三)將如何保障住戶在互聯網上自行填報問卷資料的私隱,以及確保他們填報的資料準確;及

    (四)將如何宣傳2011年人口普查,提醒住戶小心查核統計員的身份,以及保障統計員在進行面談訪問時的人身安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0. 劉江華議員問: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不少東鐵線的乘客,尤其是國內遊客,乘搭頭等車廂時,因在不清楚規定的情況下沒有預先繳付頭等額外費而須繳付$500附加費,拒絕繳款的乘客會被即時帶離車廂。該等市民因此憂慮有關制度有歛財之嫌,影響香港的聲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3年,東鐵線頭等車廂乘客因沒繳付頭等額外費而須繳付附加費的總額為何,以及該等乘客的資料(包括年齡分布,以及當中遊客和本地居民的比例等);

    (二)除了月台上和車廂內的告示外,現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有否其他途徑告知乘客乘坐東鐵線頭等車廂須要預先繳付額外費;有否評估有關宣傳是否足夠,以及會否加強宣傳;

    (三)現時要求上述乘客繳付附加費的程序為何;檢票員會否事先作出警告或提醒;對違例的年長乘客或遊客有沒有酌情處理的機制;

    (四)現時港鐵公司平均每日調派多少名職員負責檢票工作;該數目佔維持月台及車廂服務的平均每日人手的百分比為何;以及進行檢票工作的頻率為何;

    (五)港鐵公司最初基於甚麼準則釐定$500的附加費水平;該款額維持了多久;港鐵公司為何不仿效外國某些鐵路公司的做法,容許忘記購票或繳付額外費的乘客即時補票;及

    (六)鑒於有市民憂慮上述繳付附加費的制度會影響香港聲譽,港鐵公司會否評估及檢討該制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張文光議員問: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教育機構有責任防止性騷擾發生,避免校內出現在性方面有敵意的環境。有教育界人士指出,教育政策實施性別觀點主流化的情況,直接影響推動兩性平等及遏止校園性騷擾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措施監察教育機構消除性別歧視(包括性騷擾)的情況;若有,措施的內容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教育局供學校參考的防止性騷擾政策綱要的最新使用情況為何;教育局有否監察其使用率;教育局如何推動教師及學生在校內認識性騷擾及有關的政策;

    (三)現時已制訂防止性騷擾政策的大學、中學、小學、幼稚園及特殊學校的數目分別為何;教育局會否向沒有制訂防止性騷擾政策的教育機構提供協助;若會,提供協助的方法為何;

    (四)學校有否向教育局反映接獲性別歧視和性騷擾投訴的情況;若有,過去5年,每年收到的投訴數目為何;當局有否跟進該等投訴;若有,投訴屬實的數目和投訴的內容,當中有多少人士受到處分,以及處分的方式為何;若沒有跟進,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有否就教育政策採用性別觀點主流化檢視清單;若有,該等政策的名稱及關注的內容;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沒有採用該檢視清單有否違反兩性平等的政策;若有違反該政策,教育局如何處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2. 石禮謙議員問:


有石崗菜園村村民向本人反映,因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工程,他們須搬離該村,但他們希望能原村搬遷。他們指出,除了選址重置外,另一大問題是重置菜園村所涉及的大量開支如建築物料、工程、測量和建築等費用及專業技術支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了本會財務委員會已通過的特設特惠安置方案及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復耕政策的津貼外,有否其它資源協助菜園村村民重置該村;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在支援菜園村村民原村重置方面,當局會否向他們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援(包括工程、測量和建築等方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在重置菜園村涉及的基礎建設(例如水電供應、公共照明系統、公路和其它公共設施)方面,當局的承擔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鄭家富議員問:


關於酒後駕駛、藥後駕駛、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駕駛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2007年至今:
    (一)每年分別涉及上述罪行的交通意外的宗數,以及當中涉案司機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各有多少(按下表列出);及

    年份 交通意外宗數
    酒後駕駛 藥後駕駛 危險駕駛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2007



    2008



    2009



    2010
    (1月至今)




    總數





    年份 涉案司機被定罪的個案數目
    酒後駕駛 藥後駕駛 危險駕駛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2007



    2008



    2009



    2010
    (1月至今)




    總數




    (二)按年份及罪行劃分,第(一)項的涉案司機被定罪的個案中:

    (i)最高與最低的判罰為何;

    (ii)被定罪後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司機人數為何;及

    (iii)被定罪後再度涉及與上述任何一項駕駛罪行有關的交通意外的司機人數及意外數目分別為何;當中司機再度被定罪的個案數目,以及他們的最高與最低的判罰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陳克勤議員問:


有業界人士批評,雖然本港的醫療體系是中、西醫兼備,但中醫藥的發展,一直沒有得到政府重視,亦缺乏全盤規劃和完善的政策推動,以致未能提升整體中醫藥的水平,難以吸引新人入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全港18區每區設立一間公營中醫診所後,當局會否進一步增加診所的數目,以應付市民的需求,並提供更多中醫就職和培訓機會;

    (二)鑒於現時公營中醫診所主要提供門診服務,當局會否考慮開設公營中醫專科診所;若會,詳情為何,包括診所的數目、地點及所提供的專科服務等;若否,原因為何;

    (三)何時會就未來中醫的人手需求展開新一輪的評估;

    (四)鑒於現時在公營中醫診所任職的中醫的薪金是由負責營辦的非政府機構釐訂,當局會否仿效用以釐訂其他醫護人員薪金的制度,為中醫設立一套薪酬表,以供該等營辦機構參考或跟隨;

    (五)除了在本港公營中醫診所任職外,有何措施協助本港大學畢業生前往內地中醫醫院或診所駐診;及

    (六)會否再考慮在本港設立一所中醫醫院,作為培訓中醫人才及研發中藥的基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李永達議員問:


關於財政司司長早前宣布9項規管一手私人住宅物業銷售的新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新建議包括發展商銷售未建成及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業時須遵守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的售樓指引,但現時已公布的13份售樓指引中,只有2份備有中文版,其餘只有英文版,是否知悉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要求商會發出的所有售樓指引均須備有中文版;

    (二)是否知悉,所有發展商(包括非商會會員)是否須遵守商會的售樓指引;若否,分別有哪些發展商須要及不須要遵守,而須要遵守售樓指引的發展商被發現違反指引時,商會有何懲處;商會轄下監察委員會是否負責監察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業的銷售情況;過去3年,該委員會接到多少宗投訴,以及投訴的內容和結果及作出的懲處為何;

    (三)鑒於新建議包括要求首張價單須包括更多單位,其中小型發展項目最少提供30個單位或可供出售單位的30%,兩者以較高者為準,而大型發展項目須最少提供50個單位或可供出售單位的50%,兩者以較高者為準,該等小型項目、大型項目及可供出售單位的定義分別為何;當局會否考慮以獲批的預售未建成一手住宅單位同意方案("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內的預售單位數目作為可供出售單位的定義;若否,原因為何,會否考慮規定小型項目不可分期推出發售,而大型項目若以分期推出發售,則除了上述兩項對首張價單的要求外,還須對其首張價單所包括的單位數目加設第3項要求,即提供最少整個項目的某個百分比的單位(例如30%)的價單,三者以較高者為準,以防止例如共有2 000伙的大型項目,若首次只售100伙,其首張價單只須包括50伙的情況;

    (四)鑒於新建議要求發展商須同步在其網頁內上載售樓說明書,但據悉現時大部分售樓說明書內的地契及大廈公契的重要條款均沒備有中文版,當局會否考慮規定所有售樓說明書內的地契及大廈公契的重要條款須備有中文版;

    (五)鑒於現時臨時買賣合約沒有列明銷售單位的實用面積,當局會否考慮作出規限,要求臨時買賣合約列明銷售單位的實用面積及其他面積;

    (六)當局會否考慮增加規定,要求發展商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的24小時內,公布買賣合約紀錄,包括按時更新簽訂買賣合約、完成交易或取消交易,以及單位面積和售價等交易資料;

    (七)當局會否考慮把市區重建局最近推出提升重建項目樓宇銷售程序的透明度的8項加強措施,一併加入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規定內,或要求商會把該等措施納入其售樓指引;及

    (八)鑒於新建議經修訂後,容許發展商轉售整幢樓宇或一整期數幢樓宇時,不須於3天前公布價單,當局如何確保發展商轉售整幢樓宇或一整期數幢樓宇後,新買家出售該等個別單位予任何人士時,須遵守新建議的3天前公布價單的規定及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規定或商會的售樓指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5年,每年按薪金組別劃分的在職公務員人數,以及在該年內辭職及退休的公務員人數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按薪金組別劃分的公務員人數 (年份)
在職 退休 辭職
屬首長級薪級表的人員


屬總薪級表(第45至49點)的人員


屬總薪級表(第34至44點)的人員


屬總薪級表(第26至33點)的人員


屬總薪級表(第10至25點)的人員


屬總薪級表(第0至9點)的人員


總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7. 張國柱議員問:


    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由2007年起將僱員再培訓課程的報讀資格放寬至涵蓋15歲或以上的人士,並計劃將培訓名額陸續提升至20萬個。然而,本人最近收到機構的投訴,指培訓名額雖然已增加,但再培訓局審批機構成為培訓機構時厚此薄彼,往往拒絕一些規模較小的機構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申請成為培訓機構的資格中是否包括申請機構的規模;及

      (二)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間機構申請成為培訓機構;當中申請被拒的數目、被拒的原因,以及申請被拒的機構名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甘乃威議員問:


    有關三色分類回收桶的數目及位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政府在全港各處放置的三色分類回收桶(和其他回收桶)及在街道上放置的垃圾桶的總數和比例分別為何(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

      (二)現時放置在全港商場、屋苑、商業建築物及政府建築物的三色分類回收桶(或其他回收桶)的總數分別為何(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

      (三)過去3年,第(一)項的回收桶及垃圾桶每年收集的廢物數量分別為何;

      (四)會否鼓勵在商場、鐵路車站及商業建築物放置更多三色分類回收桶(及其他回收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現時世界各地(包括台灣及歐洲)均將垃圾桶及回收桶放在一起,以配合市民棄置廢物的行為及習慣,當局在改革回收桶時,會否考慮仿效該做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9. 馮檢基議員問:


    較早前行政長官於本會答問會上,宣布就資助市民置業問題,展開為期5個月的諮詢,並會在本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作交代。在其後發出的新聞公報中,政府進一步表示會就一系列的重要課題(包括協助的對象和公帑資助的公平性等),在未來數個月透過多個渠道,陸續廣泛諮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進行上述諮詢的詳細和具體形式及渠道為何;與過去政府就其他不同議題進行諮詢的模式有否分別;若有,原因為何;

      (二)當局以甚麼準則釐定諮詢的議題;如何確保諮詢的客觀性和獨立性,以及在分析問題的利弊時保持全面和客觀性,避免擬訂引導性的諮詢題目和進行分析時出現偏頗;會否考慮邀請獨立學術機構進行諮詢工作;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同時全面就既有的土地和房屋政策進行深入和廣泛的諮詢,針對現行政策存在的缺漏和不足,為相關社會政策訂定長遠而穩定、公平和可持續的規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劉慧卿議員問:


    《殘疾人權利公約》(下稱"公約")第9條規定"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享用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當局在全港各區裝置無障礙設施,但有團體指有些設施並不便利殘疾人士使用(例如使用輪椅人士需經過十多級樓梯才到達殘疾人士公廁,以及巴士站的引路徑引導失明人士撞上鐵欄)。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哪些政府部門負責裝置殘疾人士公廁、視障人士引路徑和其他無障礙設施、需經過哪些程序;有否評估出現上述錯誤的原因;若有,結果為何;會否檢討有關程序,並避免不同政府部門的工作互不配合,對殘疾人士造成不便;及

      (二)鑒於康復諮詢委員會和康復專員負責推廣公約和監察公約落實的情況,現時是否有機制,讓康復專員有效監察各政府部門有否履行公約的規定;就裝置無障礙設施,康復專員有何權責,確保無障礙設施的裝置是合適及符合殘疾人士的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 根據《逃犯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0年5月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逃犯(南非)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43號法律公告),將《逃犯條例》(第503章)第3(3)條所提述的廢除命令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5)條延展至2010年6月23日的會議。

    2. 積極執行'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粵港兩地政府在國家領導人見證下,簽署'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確定兩地經濟社會共同發展方向,以及2010年的重點工作;就此,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盡早制訂和執行框架協議的具體政策措施,以建設由香港金融體系為龍頭的金融合作區域,打造現代服務業基地,構建現代流通經濟圈,發展兼備區域環境保護體系的綠色優質生活圈,以及支援港資企業拓展內地市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譚偉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粵港兩地"之前加上"今年4月,";及在"生活圈,"之後加上"配合人才培訓,推動科技創新,發展高端產業,"。

      (ii)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粵港兩地"之前加上"為促進粵港兩地跨境合作,";在"特區政府"之後刪除"盡早",並以"在商議涉及兩地合作的政策或跨境工程項目之時,盡早公開相關的資料,並必須諮詢香港市民;當局為落實框架協議而"代替;在"制訂"之後刪除"和執行框架協議的";及在"措施"之後加上"和相關的立法建議時,必須確保港人的人權自由不受侵害"。

      就何秀蘭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資料,並"之後刪除"必須諮詢香港市民",並以"諮詢有關業界及向公眾交代"代替。

      (iii)黃國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粵港兩地"之前加上"香港回歸以後,本港與內地的交往及貿易越加頻繁,";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令本港的市場人口及服務地域能擴展到珠三角城市圈,從而協助本港推動多元產業及經濟,使香港市民獲得更多優質的就業機會;同時,特區政府亦須為因框架協議而需長期於國內工作、生活,或頻繁往來兩地的港人提供足夠的支援及個人保障,例如遇事求助、法律服務、緊急醫療以至福利保障等,以配合未來粵港更加緊密融合的生活與發展"。

      (iv)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粵港兩地"之前加上"鑒於";在"生活圈,"之後加上"並盡早成立駐粵辦東莞聯絡組,";在"支援港資企業"之前加上"加強";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此外,特區政府亦應定時提交有關框架協議的執行進度報告"。

      (v)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粵港兩地"之前加上"隨粵港兩地經濟、社會和文化的交往不斷增加,";在"特區政府"之後加上"在堅持'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確保粵港兩地資訊自由流通,包括讓香港新聞工作者可以前往該地自由採訪,令框架協議內有關信息往來流通便利的條款可以得到落實,而在提升營商環境之餘,亦須讓港商如遭內地當局扣押,必須得到合理的法律保障,包括獲得特區政府官員和代表律師探視的權利,使他們能獲得公平的法律對待和審判;另外,本會促請中央政府,在尊重香港的中國公民自由出入內地的權利下,恢復被禁止進入內地的香港居民及立法會議員的回鄉權,以加強粵港民間和官方的交流,進一步推動框架協議的落實"。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馬頭圍道45號J樓宇倒塌調查報告

      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45號J(九龍內地段第8627號)2010年1月29日樓宇倒塌調查報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本會察悉",並以"就"代替;在"(九龍內地段第8627號)"之後加上"於";在"2010年1月29日"之後加上"發生的";在"倒塌"之後加上"意外,本會察悉屋宇署於2010年4月26日發表了";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但對於報告未能詳細解釋引致該樓宇倒塌的原因和經過,以及未有清楚交代樓宇倒塌的責任問題,本會深感不滿,並要求屋宇署盡快提交另一份更全面及詳細的最終調查報告"。

      (i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本港首次發生整幢樓宇在正常自然環境下突然倒塌的罕有嚴重事故,";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促請除發展局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亦應加強配合,落實樓宇安全的危機預防和監察措施,發揮協同效應,以協助舊式及樓齡老化的樓宇改善維修和管理,當中包括:(一) 增撥更多資源支援舊樓維修、大廈管理及舊區重建工作;(二) 檢討屋宇署的人手安排以加強舊樓的恆常巡查和安全監察工作,設法做好舊樓崩塌的預警系統,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三) 全面檢討及增加民政事務總署大廈聯絡主任的人手資源,以切實改善對大廈管理和維修的支援、教育、培訓和協調工作;(四) 提升物業管理行業的水平,加快研究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及規管制度,以改善物業管理從業員在樓宇維修和管理的工作質素;(五) 進一步擴大及加快樓宇修葺工程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註冊工作;(六) 支援市區重建局加大力度推動舊區重建工作;(七) 增撥資源以完善大廈管理及維修的法律諮詢及調解服務;及(八) 廉政公署必須因應在樓宇管理和維修工程中產生貪污個案不斷上升的趨勢,進一步加強對大廈管理和維修工程的防貪宣傳教育,提升從業員的廉潔意識和行為操守,嚴厲打擊大廈管理和維修工程的貪污罪行,從而確保樓宇管理和維修工程的質量"。

      (ii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本會察悉",並以"就上月公布的"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本會要求有關政府部門盡快就事件的責任問題展開進一步調查和追究,為死傷者家屬討回公道,並檢討和改善現有相關的規定和法例,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i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本會察悉",並以"鑒於政府於2010年4月26日公布的"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只是對該樓宇倒塌的成因作出技術性解釋,卻未能釐清事件源頭及責任誰屬等問題;就此,本會促請當局加快調查進度,盡快公布最終調查報告,讓公眾知悉事件的真相;同時,本會亦促請政府在公布最終調查報告時,承諾會採取以下各項改善舊樓狀況及管理的措施:在樓宇維修方面,(一) 盡快協調各項資助和貸款計劃,提供一站式服務,以及完善有關計劃,協助更多經濟有困難的業主;(二) 加強監管涉及結構改動的裝修工程,並進行廣泛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市民對改動單位結構會影響樓宇安全的意識,及鼓勵市民提供涉及結構改動的工程資料,以協助政府及早發現違法的結構改動工程,避免樓宇結構受影響;(三) 針對舊樓天花滲水問題,檢討現行以色粉作為主要測試的工具,改善政府部門的相關跟進程序,提高處理效率;(四) 加快處理大廈僭建物的清拆程序,以及加強運用《建築物條例》第22條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特別針對明顯失修的破舊樓宇,進入樓宇單位,視察單位內有否影響樓宇結構的僭建物,以確保樓宇安全,若發現互有關連的嚴重僭建情況,政府應主動協助受影響業主一併進行復修工程,才由業主分攤費用,以避免樓宇結構出現持續潛在危險,保障樓宇安全;在改善大廈管理方面,(五) 積極協助舊樓業主組織業主立案法團或委聘管理公司,包括研究房協或其他非政府組織擔任代理人,由這些組織代為管理或聘請管理公司,協助居民解決管理和維修問題;(六) 檢討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以改善'一廈多法團'以及'多廈一法團'的樓宇管理效率欠佳問題;(七) 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以解決現時大廈管理糾紛需時冗長,法律費用昂貴等問題;(八) 積極研究設立舊樓管理專員,統籌現時各部門的工作,避免各部門各自為政;(九) 盡快推行物業管理公司發牌制度,改善管理公司的質素;(十) 設立修改不合理公契條款的機制,以協助業主更有效管理樓宇;及(十一) 積極研究設立審批機制,協助小業主在分公契的情況下,可有權處理涉及分公契的樓宇管理問題"。

      (v)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發生塌樓事故接近3個月,";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但對當局依然未有明確交代塌樓事故責任問題,及就避免同類事故重演提出改善建議,深表不滿;本會要求當局盡快就事故查明責任誰屬,並為防範同類事故重演作出改善建議"。

      (v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促請政府盡快交代事件中各方的責任,以及加強監管和協助進行舊樓維修和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包括:(一) 加強監管涉及結構改動的裝修工程,懲處違規承辦商,並進行廣泛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市民對改動單位結構會影響樓宇安全的意識,及鼓勵市民提供涉及結構改動的工程資料,以協助政府及早發現違法的結構改動工程,避免樓宇結構受影響;(二) 加快處理大廈僭建物的清拆程序,懲處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並加強運用《建築物條例》第22條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進入樓宇單位視察單位內有否影響樓宇結構的僭建物或'劏房'情況,以確保樓宇安全,若發現互有關連的嚴重僭建情況,政府應主動協助受影響業主一併進行復修工程,才由業主分攤費用,以避免樓宇結構出現持續潛在危險,危害樓宇安全;(三) 增加撥款予'樓宇更新大行動',並放寬各項大廈維修資助和貸款計劃的申請限制及援助條款,以協助更多經濟有困難的業主進行大廈維修工程;(四) 積極協助舊樓業主組織業主立案法團或透過委託房協或其他非政府組織擔任代理人角色,並在有需要時,與相鄰舊樓業主進行協調,一起委聘管理公司,協助居民解決管理和維修問題;(五) 設立修改不合理公契條款的機制,以協助業主更有效管理樓宇;(六) 積極研究設立審批機制,協助小業主在分公契的情況下,可有權處理涉及分公契的樓宇管理問題;(七) 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以解決現時大廈管理糾紛需時冗長,法律費用昂貴等問題;及(八) 推行物業管理公司發牌制度,改善管理公司的質素"。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