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36

立法會

議程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基因改造生物(進出口須備的文件)規例》96/2010
2.《2010年跨國領養(締約國)令》97/2010
3.《2010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令》98/2010
4.《2010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第3號) 公告》99/2010
5.《2010年吸煙(公眾衞生)(指定禁止吸煙區) (修訂)公告》100/2010

其他文件

1.第110號-懲教署署長就犯人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一年內的管理報告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111號-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09-10年報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112號-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內經簽署和 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核數師的報告及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4.第113號-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2009-2010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5.第114號-約瑟信託基金
二○○九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受託人報告及經簽署和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的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6.第115號-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
二○○九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委員會報告及經簽署和 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的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7.第116號-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受託人報告書2009-2010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8.第117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五十四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0年7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五十四號報告書)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黃宜弘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9.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7/09-10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10.《最低工資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

11.《201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

12.工商事務委員會2009-201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方剛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2009-201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卓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4.交通事務委員會2009-201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學明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5.房屋事務委員會2009-201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王國興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6.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2009-201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譚偉豪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7.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2009-201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8.衞生事務委員會2009-201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國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9.環境事務委員會2009-201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余若薇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0.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的工作進度報告
(由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吳靄儀議員問:


據報,去年12月19日,一名身體傷殘並持有有效流動小販(冰凍甜點)牌照的小販(俗稱"雪糕仔"),被指在尖沙咀天星碼頭附近擺賣造成妨礙,以及售賣糖果"珍寶珠",因而被控阻街及售賣非牌照指明的商品。控方在開審前撤銷阻街罪,但保留第二項控罪。裁判官在庭上明言此案案情輕微,無必要提出檢控,質疑執法人員的執法標準及控方的檢控原則,並輕判被告罰款一百元。報道指有市民對當局胡亂執法及檢控,表示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根據現行的檢控政策,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必須考慮有否掌握足夠的證據,以及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這個政策是否已經改變;就上述案件而言,律政司是基於甚麼公眾利益的理由而決定提出檢控;

    (二)在上述案件中,控方是否因證據不足而撤銷阻街罪;若然,律政司有沒有考慮仍然控告該名小販售賣非牌照指明的商品,會否給予市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印象,以致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及

    (三)律政司會否就該案作出全面檢討,以期改善現時的檢控政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律政司司長

2. 梁家傑議員問:


據報,現時有不少人士在街頭進行表演活動娛樂大眾,深受歡迎,但近年當局曾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這些表演者提出檢控,令人擔心政府試圖透過執法減少他們的表演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在執行有關法例時有否運用酌情權,對街頭表演者作出勸諭及引導,並只在屢勸無效後才提出檢控他們;若有運用酌情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市民反映,現時大部分街頭表演者均在公共空間進行街頭表演,而前線執法人員往往未能把他們的表演活動與行乞活動區分開來,單憑主觀判斷便作出檢控決定,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法例,清楚界定何謂街頭表演活動,以免他們在向市民提供娛樂時被當作行乞而遭檢控;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於本年7月至12月期間推出的開放舞台試驗計劃規定,參加的表演者不可向公眾收取賞金,但有不少表演者表示,這項規定可能會窒礙街頭文化藝術的發展,當局會否檢討該項規定,讓表演者有更大空間持續推廣街頭文化藝術;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3. 張國柱議員問:


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本年4月發表香港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的諮詢文件,就社會福利規劃研究進行第二階段諮詢,提交意見的限期為本月31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有多個團體、社會福利業界同工及服務使用者投訴不知悉首階段諮詢曾於何時進行,委員會進行該階段的諮詢工作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以及舉行了哪些諮詢活動,並按參加者類別(例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層人員及前線員工、服務使用者、學者及其他社區人士)列出各項諮詢活動的參加人數;有否評估現時的第二階段諮詢為期只有3個多月是否合適,會否因應業界的意見要求委員會延長諮詢期;

    (二)委員會為何把本年5月舉行的4場諮詢會安排於屬上班時間的周日下午3時半至5時正舉行,而不是在利便業界和服務使用者參與的時間舉行;當局會否因應業界的意見要求委員會在諮詢期完結前於其他時段加開諮詢會,以及諮詢18區區議會,並與它們合作諮詢各區市民;及

    (三)為何香港社會福利長遠規劃諮詢文件不是由政府部門負責制訂;當局會否執行及跟進諮詢文件的建議;若會,將如何執行及跟進;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恢復採用5年計劃機制及制訂社會福利白皮書,並為社會福利服務訂立具體目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的主席較早前表示,房協正研究復建俗稱"中產公屋"的乙類屋邨出租單位(下稱"乙類單位"),以紓緩夾心階層的住屋壓力,但由於房協在覓地方面有困難,故此會以內部的土地資源興建該類單位,例如把有關土地由重建出租予低收入人士的甲類出租單位(下稱"甲類單位")時,改為興建乙類單位,但須先向當局申請修改地契及補地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房協接獲入住甲類和乙類單位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平均輪候時間及自然流轉率為何;

    (二)是否知悉,未來5年房協有哪些甲類單位的重建計劃;涉及的屋苑和現時的單位數目為何,以及重建後可提供多少個單位;政府至今有否收到房協任何將甲類單位土地改作興建乙類單位的申請;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會否進行詳細研究,評估房協把甲類單位土地改為興建乙類單位,對該兩類單位的申請者,以及對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的申請者的輪候時間有何影響;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李永達議員問:


關於政府就修改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而動議的議案於本年6月23日的本會會議通過後的跟進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向下屆特區政府推薦以一次性立法但分期執行的方式,使2017年的行政長官和2020年的立法會兩個選舉以真普選的方式進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向下屆特區政府建議在2016年取消立法會分組點票制度,以及如何在2017年降低行政長官選舉提名門檻及如何全面取消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以便立法會在2020年,全面由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普及而平等"原則的普選方式產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曾承諾在上述議案通過後盡早在本地立法層面就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問題提出建議,政府會否在2011年全面取消該等議席;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黃國健議員問:


據報,近期本港樓價不斷攀升,已經與一般市民的負擔能力脫節,置業困難已成為本港社會的一大問題。較早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表示,現時政府的責任只限於使市民"居者有其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分別有多少個夾心階層家庭,每月入息超過申請租住公屋單位的有關限額,但少於下述金額:兩萬元、3萬元、4萬元、2010年第一季的"住戶每月入息平均數"及"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並按家庭成員人數(即1人、2人、3人、4人、5人及6人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時有否措施令到上述既不可申請公屋,但又未必有能力購買私人樓宇的夾心階層家庭"居者有其所";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正就資助市民自置居所進行為期5個月的公眾諮詢,當局如何收集這些夾心階層家庭的意見,以及當局會否就夾心階層家庭的住屋問題及狀況進行詳細的統計和研究,以便在諮詢期內提出該問題讓社會集中討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黃毓民議員問:


據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一名三級康樂助理員因經濟拮据,遂向一名下屬借款200元,其後被廉政公署("廉署")檢控,指其借款沒有行政長官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該名助理員承認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而裁判官罕有地判他無條件釋放。關於廉署的檢控政策及與檢控有關的人事編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評估上述案件會否對律政司及廉署的公信力構成任何影響;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有何措施及指引避免在律政司及廉署決定提出檢控時,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及

    (三)當局有否評估現時廉署與檢控工作有關的人事編制的適當性;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8. 梁國雄議員問:


本人收到不少家長及幼稚園老師的投訴,指自從現任的香港女童軍總會("女童軍總會")香港總監("總監")上任後,女童軍總會利用政府撥款或善款,舉辦了很多不切實際或與女童軍訓練及宗旨無關的活動。該等家長及老師又指出,女童軍的其中一個計劃更招收男性孩童會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總監的委任方法、任期,以及所須接受的訓練和服務年資的要求為何;

    (二)是否知悉,全港女童軍領袖有否提名權及投票權選出總監;若有,現任總監的所得票數,以及該數目佔全港女童軍領袖總人數的百分比為何;有否罷免總監的機制;若否,有否評估總監的委任是否以黑箱作業的形式進行;

    (三)過去5年,每年女童軍總會獲得的政府撥款、善款及慈善獎券收益的金額(按下表列出);

    年份政府撥款
    金額
    善款金額慈善獎券收益
    金額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四)政府如何監管女童軍總會怎樣運用所獲善款或政府撥款(包括在2009年11月3日在尖沙咀某酒店舉行的周年晚會及在2010年4月25日在香港體育館舉行的與禁毒有關,由總監與1 000名女童軍參與的表演活動分別花費了多少慈善捐款或政府撥款);及

    (五)是否知悉,女童軍總會在何年開始招收男性孩童為"快樂小蜜蜂制服資助計劃"的會員;鑒於除了該計劃外,女童軍總會的其他計劃及支部現時均不接受男性孩童/男士為成員,政府有否評估該情況有否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若評估的結果為有違反,政府何時將以上個案轉介平等機會委員會跟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9.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村民的投訴,指政府多年來未有為部分鄉村鋪設公共污水渠,令該等鄉村的污水未獲適當處理。此外,在部分有鋪設公共污水渠的鄉村,由於污水渠沒有直接接駁至村民住所的排污設施,他們須耗巨額金錢額外把該等設施接駁至公共污水渠,大大增加其生活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仍未鋪設公共污水渠的鄉村數目,該等鄉村的名稱及位置為何;當局有否計劃為該等鄉村鋪設公共污水渠;若有,計劃的詳情及何時展開工程;若否,原因為何;

    (二)在已鋪設公共污水渠的鄉村中,其住所的排污設施沒有接駁至公共污水渠的住戶數目佔該等鄉村住戶總數的百分比為何;政府有否計劃協助住戶接駁該等設施至公共污水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在鄉村鋪設新的公共污水渠及進行污水收集系統工程時,同時把村民住所的排污設施直接接駁至公共污水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0. 湯家驊議員問:


本年5月17日,沙田發生一宗嚴重交通意外,一輛公共小型巴士("小巴")與的士相撞造成一死6傷,死者及其中兩名傷者均為小巴乘客。有報道指出,由於肇事小巴的乘客座位並未設有安全帶,3名乘客非死即重傷,相反小巴司機則因已佩帶安全帶而僅受輕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有多少部小巴其乘客座位尚未加裝安全帶,以及該數目佔所有小巴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二)鑒於《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F章)規定,在2004年8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的小巴的後排座位必須設有安全帶,而乘客亦必須佩帶,否則會被檢控,自上述法例生效至今,車主因其小巴未有按規定安裝安全帶及小巴乘客因未有佩帶安全帶而遭檢控的數字分別為何;

    (三)政府會否強制所有小巴的座位須加裝安全帶,以及向於2004年8月1日前登記,而至今仍未安裝安全帶的小巴車主提供資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對小巴乘客沒有佩帶安全帶的行為加強執法及提高罰則,以警惕他們必須佩帶安全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王國興議員問:


現時,房屋署("房署")規定所有公共租住屋邨("公屋")租戶在遷出單位時,須自費把房署的所有固定裝置及設備恢復原狀。本人收到有不少公屋住戶的投訴,指他們在遷出時須把地板、天花線、窗花、鐵閘及訂造入牆式家具等基本改裝裝置拆除,因而製造大量廢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公屋租戶在遷出單位時,由房署進行恢復單位原有裝置的工程,以及是否知悉,每年有多少公屋租戶自費進行相關工程;當中涉及的費用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因房署上述恢復原有裝置的要求而產生的廢物數量;若有,過去5年所產生廢物的總重量為何,以及每個該等個案平均產生的廢物重量;當局有否將該等廢物分類然後處理;若有,按廢物的類型列出房署作出的處理方式;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3年,房署有否把在收回公屋單位時獲得並仍可繼續使用的家具、裝置和電器等循環再用,或捐予有需要的團體及人士;若有,詳情及涉及的物件數目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有評論指出,把公屋單位恢復原狀的安排造成浪費,當局會否檢討該項規定,以減少因此而製造的廢物數量?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何俊仁議員問:


根據在2001年1月實施的"相互通報機制",內地公安機關會向香港警方通報有關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以及有關內地機關向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同樣地,香港警方會向內地機關通報有關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向內地居民提出刑事檢控的情況,以及有關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兩地執法機關分別作出通報的次數;涉及的兩地居民數目;當中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及非正常死亡的居民數目各有多少,以及涉及的刑事指控為何;

    (二)香港警方收到內地機關的通報後,會否主動協助遇事的港人及其家屬;如會,協助的形式及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定期作出檢討,確保政府能夠透過相互通報機制為遇事的港人及其家屬提供所需的支援;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3. 張學明議員問:


據報,近月在市區發生棄置招牌墮下並傷及途人的事件。關於危險及棄置招牌的清拆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共有多少個招牌;當中分別有多少個屬非法僭建及不能找到物主身份的棄置招牌;

    (二)過去兩年發生了多少宗涉及招牌的事故,以及涉及的傷亡數字為何;

    (三)鑒於當局曾撥出1,800萬元清理全港5 000個危險招牌,該行動於何時完成,以及完成該行動至今,當局繼續進行的清拆危險招牌工作的詳情為何;及

    (四)預計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完成清拆全港所有非法僭建的招牌,以及所涉費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4. 黃成智議員問: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本年6月23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截至2010年5月31日為止,共有21個項目已批出土地但仍未動工(俗稱"熟地"),涉及約12 000個住宅單位,而政府在地契上會加入"建築規約期",規管項目的落成日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21個項目的位置、每個項目涉及的住宅單位數目,以及在地契上加入的"建築規約期"條款的內容(包括項目需於何時落成)為何;

    (二)當局對未能如期落成該等項目的發展商有何懲罰或跟進程序;當局有何程序審批延期落成的申請,以及項目發展商需否提供延期落成的原因及向當局繳付任何罰款;

    (三)有否在過去5年落成的項目曾申請延期落成;若有,平均及最長延期多久,以及延期的原因為何;及

    (四)現時未能按"建築規約期"如期落成的項目的數目為何,並按該等項目的地段編號列出項目名稱、住宅單位總數、原定落成日期、延長落成日期及原因,以及因延長落成日期而向政府繳付的罰款總額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5. 葉偉明議員問:


為了鼓勵居於偏遠地區及需要幫助的人士和低收入僱員求職和就業,政府在2007年以試驗形式推出為期一年的交通費支援計劃,向部分偏遠地區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有時限的交通津貼,並於2008年推出一系列的放寬措施。然而,計劃規定申請人的個人資產總值不得超過44,000元,當中包括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據悉,不少有需要的申請人因此無法申領該津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2007年推出交通費支援計劃至今,共有多少名申請人因其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而令其個人資產總值超過規定的上限,以致未能獲發交通津貼;有否參加者因受其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影響而被要求退還獲發的交通津貼,以及有關的數字為何;及

    (二)鑒於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並不可隨時變現,並無助於投保者解決即時的生活需要,包括支付求職時所需的交通費,當局為何將此現金價值計算在申請人的個人資產總值內,以及有否計劃將此現金價值剔除在計算之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李慧琼議員問:


伊斯蘭教和印度教對飲食的禁忌是教徒必須遵守的教規。他們吃的食物,以至食物的處理過程(包括屠宰),必須合乎教規(例如印度教要盡量減少禽畜屠宰時受到的痛楚和折磨,而伊斯蘭教對供穆斯林進食的禽畜的屠宰方式亦有規定等)。關於本港的學校、醫院及懲教機構為上述教徒提供符合教規食物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多少間懲教機構有提供該等食物;過去 5年,該等機構接獲多少宗涉及沒有提供該等食物的投訴,以及跟進行動及結果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間學校及醫院有為上述教徒提供符合教規的食物;過去5年,該等機構接獲多少宗涉及沒有提供該等食物的投訴,以及跟進行動及結果為何;

    (三)政府會否考慮向上述機構發出指引,提醒各機構要尊重不同宗教,盡量為教徒提供符合教規的食物;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有否計劃推動上述機構為教徒提供符合教規的食物,以建立一個容納各個宗教的寬容環境;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沒有計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7. 潘佩璆議員問:


早前,有配藥員工會指出,過去數月,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新界東及新界西醫院聯網的普通科門診診所先後發生了7次藥物事故。該工會更指出,因駐門診診所的藥劑師要處理行政工作,配藥員須兼顧藥劑師的工作,令到他們的工作量大增,配錯藥的風險也相應增加,對市民的生命構成危險。關於公立普通科門診診所配藥人員的人手及編制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5年,每年全港公立普通科門診診所共發生了多少宗與藥物有關的醫療事故;並按醫管局醫院聯網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時每間日間、夜間及假日普通科門診診所的配藥部門的人手(包括藥劑師)編制及實際當值人數為何;當中藥劑師平均每星期有多少天/晚/時段在各診所擔任配藥主管的工作;有多少間診所只有 一位配藥員駐守;有沒有診所的配藥部門是由配藥員出任主管;以及有多少間診所能維持有4位配藥員或藥劑師駐守;

    (三)現時在全港的公立普通科門診診所的配藥員當中,有多少人擁有"認可人士"或"委任人士"的資格,以及有多少人代替藥劑師處理派發藥物的職務;

    (四)過去5年,公立普通科門診診所新增的藥物有多少種;該數字佔藥物總數的百分比為何;以及每年有多少病人由專科轉到普通科門診覆診及取藥;及

    (五)過去5年,全港各公立普通科門診診所共增加了多少名醫生;配藥員及藥劑師的數目有否相應地增加;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現時在公營醫療系統內,醫生與配藥員及藥劑師的比例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據報,有超過20名外籍家庭傭工經常被發現在中區皇后像廣場從事販賣活動(例如為同胞剪髮及修甲等),令公眾關注他們是否合法從事該等工作,以及該等活動對公眾地方環境衞生造成的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2008年以來,有多少名外籍家庭傭工因被發現從事非法販賣活動而被控違反在港逗留的條件,以及政府向當中多少名傭工發出遣送離境令;

    (二)會否考慮修訂法例,加重對在公眾地方從事非法販賣活動的外籍家庭傭工的罰則;及

    (三)有否考慮採取任何其他措施,解決外籍家庭傭工在公眾地方從事販賣活動的問題,以期改善有關的公眾地方的流通情況、環境衞生狀況和公眾安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9.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近年,當局鼓勵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以電子及數碼方式(包括光碟)出版年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出版年報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總數,當中同時出版電子版及紙張版年報,以及只出版電子版年報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數目分別為何;

    (二)與過去5年每年印製年報的用紙量比較,在2009-2010財政年度因以電子版而非紙張版出版年報而節省的紙張數量為何;

    (三)政府會否實施額外措施,以進一步減少紙張使用量,並承諾完全停止以紙張版出版年報;及

    (四)在2009-2010財政年度因以電子版而非紙張版出版年報而節省的實際成本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20. 劉慧卿議員問:


當局在2003年發表的《公營架構內的諮詢及法定組織 ─ 角色及職能檢討》諮詢文件將各個諮詢及法定組織的男性或女性非官方成員各自的最低比例定為25%,並訂明非官方成員在諮詢及法定組織中擔任同一職位,其任期一般不應超過6年("六年任期規定"),以及一個人不應同時擔任超過6個委員會的成員("六個委員會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民政事務局局長向本會提供的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4月30日,167名政府委任的非官方成員於有關組織擔任同一職位超過6年,佔同類委任成員總數3.05%,另有6人分別獲政府委任為7個組織的非官方成員,佔同類委任成員總數0.17%,現時在有關組織擔任同一職位超過6年的政府委任非官方成員共有多少位;繼續委任他們的原因為何;現時有多少名人士同時擔任超過6個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成員;以及委任他們的原因為何;

    (二)會否制訂法例,確保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在委任該等成員時遵守六年任期和六個委員會的規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決議案建議,各國家及地區在1995年達到婦女擔任領導職位三成的指標,當局有否考慮就各諮詢及法定組織的婦女參與率均達至三成定下期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民政事務局局長向本會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4月30日,有40多個諮詢及法定組織完全沒有政府委任的女性成員,當局有否計劃優先處理這些組織,令它們盡早達至第(三)項的婦女參與率目標;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民政事務局曾表示鼓勵女性提供履歷存入《中央名冊資料庫》,當局在這方面的實質措施為何;至今有多少名女性把自己的履歷存入該資料庫?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201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

2.《2010年證券及期貨和公司法例(結構性產品修訂)條例草案》

3.《競爭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2.《2010年證券及期貨和公司法例(結構性產品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競爭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追加撥款(2009-2010年度)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最低工資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i)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0年7月9日
隨立法會CB(3) 926/09-10號文件發出)

(ii)劉慧卿議員、王國興議員、葉偉明議員、梁家騮議員、葉劉淑儀議員、張國柱議員、何秀蘭議員、李卓人議員及梁耀忠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0年7月12日
隨立法會CB(3) 943/09-10號文件發出)

3.《201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涂謹申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0年7月12日
隨立法會CB(3) 946/09-10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0年6月21日訂立的 -

(a)《2010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3號)規例》;及

(b)《2010年毒藥表(修訂)(第3號)規例》。

(該兩項規例已於2010年6月25日
隨立法會CB(3) 838/09-10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0年7月14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7/09-10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0年大老山隧道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2010年第67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香港特別行政區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到該事務委員會席前,出示所有地政總署與'天匯'發展商就地政總署查詢'天匯'物業交易事宜的信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積極發展社會企業

    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積極發展社會企業('社企'),檢討現有各項支援措施,並展開深入的公眾和業界諮詢,同時參考外國的相關經驗,以規劃未來社企的發展藍圖及制訂全方位的支援措施和提供政策誘因,在法規、融資、管理營運、培訓人才、公眾教育和推廣、開拓市場機會及採購社企服務和產品等各方面提供適切的配合和支援,為社企提供寬闊和持續的發展空間。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為縮窄社會不公平的情況,";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就發展社企,政府可以:(一) 成立'社會企業種子基金',注資5億元,與'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資金合併;及(二) 撥款10億元,成立'社會企業發展借貸基金',以商業運作及社會目標並重的原則,貸款予有意成立社企的機構"。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本港推動社會企業('社企')經年,但社企的發展仍面對很大的限制,因此,";在"積極發展"之後刪除"社會企業('社企')",並以"社企"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當中包括:(一) 全面審視政府在社企發展所肩負的角色,從而作出針對性的支援措施;(二) 成立跨部門工作組,為社企拆牆鬆綁,以提供更全面的支援;(三) 清晰界定社企的定義,為社企訂出準則,並為社企訂定發牌制度,以便規管;(四) 為社企提供更多資源,包括增加不用償還的資助,而非單以貸款作支援;(五) 研究將政府招標合約拆細,以便社企參與競投;(六) 善用政府空置場地,為社企創造更佳的經營環境;及(七) 加強社企人員培訓,增加社區經濟活動及就業機會"。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4. 全面提升本港的人才質素以配合中小企升級轉型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人才是本港中小企多年來得以蓬勃發展的重要元素,但多年以來,政府仍未有制訂全面的人才培育政策,以配合聘請大量僱員的中小企升級轉型,導致中小企的發展受阻,連帶令僱員的收入亦未能大幅改善;故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制訂全面的人才培訓政策,以長遠提升本港的人才質素,從而配合中小企升級轉型;

    (二)考慮重推並優化'中小企業培訓基金',並推出中年培訓計劃,以及優化'持續進修基金'等相關的人才培育計劃;

    (三)增加青少年海外升學交流及在職培訓的機會;

    (四)加強吸引海外的人才,包括制訂增加國際學校學額等配套措施,吸引海外人才留港,藉此加強本港人才與外地人才的交流;及

    (五)協助中小企提升其創意和創新能力,研究設立產業升級轉型基金,並制訂一站式的企業培育計劃,為有意升級或轉型的中小企及其員工提供支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人才是本港"之前加上"鑒於";在"加強吸引海外的"之後加上"優秀";在"措施,吸引海外"之後加上"優秀";在"人才的交流;"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擴充各項就業服務、培訓及支援計劃,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以增強人力資源的競爭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葉劉淑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塌樹事件接連不斷,如何防止慘劇再次發生。

    出席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