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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議程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37號-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 截至2010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6/10-11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劉秀成議員問:


本港現時只有兩個政府爆炸品倉庫,分別位於大嶼山狗虱灣及九龍沙田嶺,由於過海隧道禁止爆炸品車輛進入,因此港島區工程所需的炸藥主要是從大嶼山經海路運送。與此同時,現行法例禁止日出前和日落後經海路運載炸藥,若工程需要每天在早上及黃昏進行兩次爆破,便須於工地附近建造臨時爆炸品倉庫。基於上述原因,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為興建南港島線而建議於赤柱舂坎角建造臨時爆炸品倉庫,但由於該跨區選址並非在工地附近,而且距離民居只有三百米,兼毗鄰電訊設施工作站,加上赤柱區內行車道路狹窄及彎急路斜增加運送炸藥的危險,威脅在附近居住及上班的市民的生命安全,因而遭受區內人士強烈反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已經興建及將會興建的臨時爆炸品倉庫的數目、地點、儲存炸藥的容量及其與附近建築物或休憩設施的最近距離,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

    (二)鑒於當局當年制定有關法例時,因顧及爆炸品的危險性而禁止日出前和日落後經海路運載炸藥,但本人得悉,現時政府供應予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藥的安全性已大為提升,當局會否修訂相關法例,延長政府爆炸品倉庫的開放時間,以及准許日出前和日落後經海路運載炸藥,避免在接近民居的市區興建臨時爆炸品倉庫;及

    (三)當局會否迅速修改《危險品條例》及其相關法例,規定爆炸品須於指定時間直接運送至爆破工地,以解除於市區多處跨區設置臨時爆炸品倉庫對公眾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脅,從而爭取市民對十大基建工程的支持,令工程能夠順利推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2. 何秀蘭議員問:


據報,一名男性香港永久性居民最近主動向報章發布新聞稿,指他在美國利用人類生殖科技及透過代母產下3名嬰兒,並已將該3名嬰兒帶返香港。報道又指,該名男子可能已觸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下稱"《條例》")中有關的條文(包括第16條"禁制訂明物質的商業交易"和 第17條"禁制屬商業性質的代母安排等"),而該事件引起香港社會對規管人類生殖科技的使用、領養制度及香港域外司法管轄權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評估上述被傳媒廣泛報道的代母安排事件有否觸犯《條例》;若有評估,是否認為涉嫌觸犯該條例,而若有涉嫌觸犯,會否主動展開調查;若有評估,又不主動調查,當局是否認為有涉嫌觸犯該條例,及這個做法是否與當局一貫處理涉嫌觸犯其他刑事條例的做法一致;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當局是否仍然奉行《條例》規禁商業性質或涉及經濟利益而作出人類生殖科技安排的政策;

    (二)當局可否交代上述第17條的域外法律效力會否受到國籍、永久居民身份、通常居住地、居籍、發生涉嫌違例事件的地點等因素限制;過往有否引用這條文作出涉及域外的檢控;當局會否因應今次事件,檢視該條文是否能有效地在域外執行;及

    (三)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對已婚配偶、未婚男女同伴、男性同性配偶/同伴、女性同性配偶/同伴、和有多少名單身男性和單身女性,申請在港領養本地和外地的兒童;分別有多少宗獲批及被拒;被拒的原因為何(請以附表按申請者的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會否考慮檢討領養兒童的限制,令申請領養兒童的人士更容易領養兒童,以減少他們利用商業性質的人類生殖科技程序的可能;若會考慮,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葉偉明議員問:

有勞工界人士指出,現時香港僱員超時工作而沒有獲得任何補償的情況非常普遍,甚至已遍及各行各業;隨《最低工資條例》的實施,相信有關問題將會進一步加劇。適逢2010-2011年度的施政報告提出政府會就標準工時展開政策研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有否就本港僱員的工時作出調查、統計或研究,以找出各行業僱員每天的平均工時及無償超時工作等情況;若有,根據調查、統計或研究結果,按行業主類列出各行業僱員每天的平均工時及無償超時工作時間;若否,當局會否盡快進行該等調查、統計或研究,以盡快掌握更多數據;

    (二)鑒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本年10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表示,當局的標準工時政策研究會分3個層次進行:第一是瞭解外國經驗、第二是蒐集本港勞動人口的分布和不同行業及不同工種的工作時數情況,第三是與持分者溝通,當局按該3個層次進行的研究的時間表、具體安排及詳情是甚麼;及

    (三)當局預計整個標準工時研究需多少人手專責處理;政府會否考慮成立專責小組,邀請學者及相關持分者一同參與,並就標準工時的立法進行公眾諮詢;如會,詳情是甚麼;如否,原因為何;於有關研究進行期間,當局可否定期向本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作出進展匯報,以令公眾及勞工界知悉研究的進度,並提出意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吳靄儀議員問:


據報,本年政府的政務主任職系有超過10人離職,為歷來最大規模的離職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政務主任職系的離職人數及該數目佔該職系的總人數的百分比為何;

    (二)公務員事務局有否展開調查及研究,探討本年政務主任職系出現高離職率的原因;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沒有,會否展開該等調查及研究;如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公務員事務局會否採取任何措施改善政務主任職系高離職率的情況;如會,具體措施為何;如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5. 張文光議員問:


澳門行政會於2010年11月9日宣布,已完成討論修改《免費教育津貼制度》行政法規,並落實提供15年免費教育,以及承諾將小班制逐步推行至中學。有評論指香港的教育政策遠遠落後澳門,政府不但未肯承諾於中學推行小班教學,更沒有計劃推行15年免費教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政府推算,在本港推行15年免費教育各教育階段所需的支出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為何;

    (二)當局會否參考澳門的做法,研究推行15年免費教育;若會,將於何時展開研究;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效法澳門,計劃將小學的小班制逐步推行至中學,以提高本港的教育質素;若然,按人口下降數目計算,由中一逐級遞進,分別在2011、2012、2013、2014及2015年才開始在中學推行小班教學的中學整體教育經費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6.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據報,一名幼稚園學生在參加一所小學的入學試時,因為在其中的"中文活動"環節中取得零分而未獲取錄,但在該環節中,校方的面試人員並沒有向該學生提問。該名學生的家長於去年11月向教育局求助,但得不到滿意的答覆,後來再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平機會")求助,而平機會認為該個案可能違反《種族歧視條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教育局共接獲多少宗有關學校收生時歧視少數族裔學生的投訴;這些個案當中,由教育局跟進的有多少宗,教育局沒有跟進而投訴人轉向平機會求助的有多少宗;

    (二)政府有否就《種族歧視條例》進行檢討,以期提高學校收生程序的透明度,防止對少數族裔學生的歧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考慮針對與教育有關的種族歧視行為加重罰則;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7. 梁君彥議員問:

本人近日收到市民對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的乘車優惠的投訴,指港鐵拒絕向26歲或以上的全日制大專學生提供學生乘車優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由2000年至今,每年就讀全日制大專課程的26歲以下及26歲或以上的學生分別的人數並按課程(即副學位、學士及碩士/研究生課程)列出分項數字;

    (二)港鐵現時向全日制學生所提供的優惠,與政府向該等學生就使用政府的設施和服務時(如租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場地,或購買在其場地舉行的音樂會門票等)提供的優惠,在年齡界限上有何分別;及

    (三)鑒於政府作為港鐵最大的股東,會否考慮促請港鐵為26歲或以上的全日制大專學生提供乘車優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梁家騮議員問:


近日有報道指,大腸癌已躍升為癌症第二位殺手,由 2002至2007年,短短5年間新增病例大幅增加16%,醫學界亦預計大腸癌將超越肺癌成為頭號癌症殺手。目前醫治大腸癌的滴注化療需要患者定期返回醫院接受治療:使用常用大腸癌滴注藥物5-氟尿嘧啶("5-FU")的患者,平均每6個月便須留院30小時接受靜脈輸注(即俗稱的"吊針"),而使用5-FU藥物組合的患者更須留院576小時;這些數字均顯示,使用該等治療方法對醫療體系造成負擔。反之,具同樣藥效的口服化療藥物(例如"卡培他濱")可讓患者在家自行服藥,令患者及其照顧者的生活質素得到改善,同時亦可紓緩對病床需求的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3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大腸癌患者接受滴注5-FU化療(包括單一藥物及藥物組合)和口服5-FU化療(包括單一藥物及藥物組合),以及該等療程的總數;

    (二)以醫管局的服務成本計算,過去3年,每年分別用於每名接受滴注5-FU化療(包括單一藥物及藥物組合)及口服5-FU化療(包括單一藥物及藥物組合)的大腸癌患者平均每次療程的整體及分項治療成本(包括醫護人手、床位、調配藥物及藥物費用等);及

    (三)現時接受滴注化療(包括單一藥物及藥物組合)的大腸癌患者每次抵達醫院後,由登記至完成靜脈輸注平均需時多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何俊仁議員問:


公務員事務局、食物及衞生局、教育局和民政事務局及相關機構負責管理以下基金:

政策局基金
公務員事務局退休公務員福利基金
食物及衞生局衞生及醫護服務研究基金

控制傳染病研究基金

健康護理及促進基金
教育局香港賽馬會全方位學習基金

優質教育基金
民政事務局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主要基金)

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基金

香港賽馬會音樂及舞蹈信託基金

粵劇發展基金

華人慈善基金

華人廟宇基金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

葛量洪獎學基金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尤德爵士紀念基金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衞奕信勳爵聯合世界書院獎學基金

麥理浩爵士信託基金

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上述各個基金的開支;

    (二)現時上述各個基金的結餘;及

    (三)未來5年,上述各個基金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陳淑莊議員問:


根據地政總署回覆本人的信件,政府成立了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處理有關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高鐵")工程所涉及的風水索償事宜。工作小組主要由路政署、民政事務總署及地政總署的代表組成。其工作範圍包括審核風水索償涉及的"躉符"特惠津貼及與風水有關的補償工程("補償工程")。關於補償工程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就工務工程被鄉郊居民指影響風水的情況制訂處理程序和指引;若有,該等程序和指引的詳情是甚麼;若沒有,會否考慮手制訂該等指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過去5年,政府有否評估補償工程能否有效補救其對風水造成的破壞;如有評估,政府所採用的準則為何;如沒有評估,如何確定補償工程的成效;

    (三)政府就高鐵工程共接獲多少宗補償工程的申請;當中多少宗獲批准;以及每宗獲批准的申請的詳細資料(包括申請日期、預計施工日期、地點、引致進行工程的原因、工程性質和內容及工程費用)為何(以下表列出);

    申請
    日期
    預計
    施工日期
    地點引致工程
    原因
    工程性質
    及內容
    工程費用



















    (四)除高鐵工程外,過去10年,政府進行工務工程時,共接獲多少宗補償工程的申請;當中多少宗獲批准;每宗獲批准的申請的詳細資料(包括申請日期、預計施工日期、地點、引致進行工程的原因、工程性質和內容及工程費用)為何(以下表列出);及

    申請
    日期
    預計
    施工日期
    地點引致工程
    原因
    工程性質
    及內容
    工程費用



















    (五)鑒於地政總署表示,上述的跨部門小組正審核元朗八鄉甲龍村居民指高鐵工程破壞該村風水而要求政府擴闊一條天橋作補償的申索,政府共收到多少名該村居民要求擴闊天橋的申索,以及審批此工程時會考慮甚麼條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1. 方剛議員問:


本年中,有內地旅客在香港的一間珠寶店購物時懷疑與女導遊發生爭執後逝世。其後,一名香港女導遊因不滿內地團友購物少而在旅遊車上辱罵旅客。有評論指出,本港接連發生這些事件,對香港旅遊業界帶來負面影響,亦令社會關注本港導遊的質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現時平均每間旅行社分別僱用多少兼職及全職的導遊、他們的薪酬制度,以及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何;

    (二)過去3年,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共接獲分別有多少宗新導遊證及續證的申請;當中有多少獲批;獲批的申請中,有多少申請者是新移民;及

    (三)過去3年,議會每年分別接獲多少宗有關本港導遊的投訴和舉報;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導遊態度惡劣及強逼旅客購物;其中導遊被撤銷導遊證的個案數目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2. 李永達議員問:


關於小型屋宇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2010年10月底,按區議會分區劃分,香港有多少原居村民,當中分別有多少男性及女性;

    (二)第(一)項的男性原居村民中,截至2010年10月底:

    (i)有多少人已獲政府批准在私家地上,或以優惠地價,按私人協約批地方式,在政府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

    (ii)分別有多少人已向政府申請但仍未獲批准在私家地上,以及以優惠地價,按私人協約批地方式,在政府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及

    (iii)是否知悉未有提出上述申請的原居村民之中,分別屬於各年齡組別(18歲以下、18至25歲、25歲以上至35歲、35歲以上至45歲、45歲以上至55歲及55歲以上)的人數;

    (三)在第(二)(i)項的個案中,有多少間小型屋宇的業主已經向政府申請繳付額外地價("補地價"),以便可出售或轉讓該等物業給非原居村民,當中有多少個案已獲批准,涉及補地價的金額為何;有多少宗申請仍未獲批准,以及這些個案等候審批的平均時間;有多少間小型屋宇的業主沒有提出補地價申請;過去5年,每年政府收到的及批准補地價申請的數目和補地價金額為何;

    (四)是否知悉第(三)項已獲政府批准補地價的個案中,有多少間小型屋宇已出售或轉讓,有多少間仍未出售或轉讓;

    (五)按區議會分區列出第(二)(ii)項的個案當中,過去 5年的申請數目及獲批准的申請數目,以及這些申請等候審批的平均時間;及

    (六)預計未來5年,當局可批出多少宗小型屋宇申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3. 劉江華議員問:


據悉,隨中港兩地經貿活動和人口往還頻繁,走私物品越來越多樣化,部分走私物品更對中港兩地治安、民生構成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10年1月至今,香港海關查獲的走私案件共有多少宗;涉及貨品的價值多少;與去年同期比較是否有上升趨勢;以及當中查獲的以哪些貨品為主及數量為何;

    (二)當局有否就第(一)項的貨品的種類和走私手法,對最新的趨勢進行分析及研究,以訂定新措施打擊走私活動;若有,詳情為何;

    (三)鑒於有報道指,近期某品牌的平板電腦熱賣及在內地供不應求,以致有俗稱"水客"的不法分子以螞蟻搬家的方式走私該品牌的平板電腦到內地,香港海關今年首3季查獲走私該品牌的平板電腦和手提電話等電子商品的數字為何;是否有上升趨勢;當局有何對策以打擊這類走私活動;及

    (四)鑒於有報道指,有不法之徒走私港產"六合彩報"到內地圖利,間接助長內地賭風及影響內地治安,當局有否加強堵截這類走私活動;其中查獲的個案有多少;有否深入偵查這類走私活動的源頭以杜絕歪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4. 何鍾泰議員問:


本年11月7日,土瓜灣落山道一幢50多年樓齡的樓宇的外牆石屎剝落,擊傷途人。翌日,中環士丹頓街一幢僅 11年樓齡的樓宇亦有外牆紙皮石剝落,幸好未有傷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本年1月馬頭圍道塌樓事件後,屋宇署立即成立專業隊伍巡查了全港4 011幢樓齡達5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根據署方4月的報告,上述落山道樓宇的狀況及當局作出的跟進行動為何;

    (二)針對樓齡較低的樓宇因為日久失修而釀成意外,當局會否計劃派員巡查該類樓宇,以確保該等樓宇的結構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於2001年展開為期10年的清除僭建物和天台非法搭建物計劃,並表示要清除80萬違例僭建物及搭建物,該計劃將於明年結束,而局方表示目前已經處理約40萬宗個案,局方未來處理餘下的 40萬宗個案的計劃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5. 李慧琼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全港被規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用地的土地當中,尚未被發展的土地的位置、面積、計劃用途(包括未有指定用途)、有關設施的預計動工日期及預計落成日期,並按分區計劃大綱圖按下表列出該等資料?

分區計劃
大綱圖
名稱及編號
現時尚未被發展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用地
位置面積計劃用途
(包括未有
指定用途)
有關設施
的預計
動工日期
有關設施
的預計
落成日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6. 陳茂波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屬於法定組織的公共機構和公營公司,拒絕接受修讀與它們職能範圍相關學科的本地及海外港人大學生以無薪方式做實習生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公共機構和公營公司當中,有哪幾間為大學生提供實習職位、該等職位的數目、開設時間,每間機構和公司曾經收到多少份實習申請、篩選有關申請的準則、最終獲分配實習職位的本地及海外大學生分別的人數、他們修讀學科的分類,以及他們是否受薪和薪酬水平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有哪些公共機構和公營公司不設大學生實習職位,以及原因為何;它們曾否考慮開設該等職位;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日後再設立屬法定組織的公共機構和公營公司時,會否鼓勵它們開設大學生實習職位;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7. 李華明議員問:


    關於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輪候及編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2010年10月底,公屋輪候冊上的申請個案數目及由登記日期起計至2010年10月底的平均等候時間,並按住戶人數(1人、2人、3人、4人、5人、 6人、7人、8人及9人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

      (二)截至2010年10月底,公屋輪候冊上的家庭申請、長者一人申請者及"配額及計分制"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各有多少,以及這3個類別的申請者總數及由登記日期起計至2010年10月底的平均等候時間;

      (三)由接獲公屋申請至編配申請書編號予申請人,房屋署有否服務承諾需時多久,現時在公屋輪候冊上的家庭申請、長者一人申請者及"配額及計分制"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個案,由申請日期起計至成功登記止平均需時多久;

      (四)在2009-2010年度申請者獲編配公屋單位的個案中,分別屬家庭申請、長者一人申請者及"配額及計分制"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個案的數目及百分比,而這3個類別的個案由登記日期起計至成功獲編配公屋單位止平均需時多久;就第三類別而言,按獲配屋者所屬年齡組別(30歲以下,31至40歲、41至50歲及50歲以上)列出平均得分及需時多久才獲編配公屋單位;

      (五)按申請者所屬的年齡組別(30歲以下、31至40歲、41至50歲及50歲以上)列出截至2010年10月底,公屋輪候冊上"配額及計分制"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申請數目、百分比、平均得分、由登記日期起計至2010年10月底的平均等候時間,以及申請者居於公屋及私人房屋的個案數目及百分比;

      (六)在"配額及計分制"下,現時公屋4個地區(即市區、擴展市區、新界及離島)每區已接受配房的申請者的最低分數為何;以及在2010年10月31日以前登記並獲安排調查以便安排編配公屋單位的申請者的分數為何;

      (七)當局分別於2007-2008年度及2008-2009年度編配了多少個公屋單位予"配額及計分制"非長者一人申請者,並會於2011-2012年度及2012-2013年度分別預留多少個公屋單位予該等申請者,以及會否考慮增加每年配額,以縮減輪候時間;及

      (八)按年齡組別,據政府統計處最新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居住於私人永久性房屋內的房間(包括固定房間及板間房間)、床位及閣樓的一人家庭住戶數目為何,該等數目與公屋輪候冊上"配額及計分制"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數目如何比較;當局估計現時已有多少個在私人房屋內的房間(包括固定房間及板間房間)、床位及閣樓居住的一人家庭已登記輪候公屋;當局會否考慮要求"配額及計分制"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申報居所類別,以便當局研究寬鬆措施,加快編配公屋單位予這類申請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新界東聯網於2009-2010年度,出現3,000萬元的藥物開支赤字。報道亦指出,其他醫院聯網亦曾經出現類似的赤字,令人關注公立醫院向病人提供藥物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各個醫院聯網的藥物開支,以及該數字佔當年該聯網的整體撥款的百分比為何,以及有否出現赤字;若有,如何填補有關差額;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現時有否規定各醫院聯網必須撥出一定比例的撥款用以購買藥物,或者設定每年藥費的開支上限;若有,如何釐訂該比例或上限,以及有何檢討機制;若沒有,原因為何;

      (三)當局如何確保醫管局不會為縮減赤字而購買一些價錢較低的藥物,但其治療成效未必及得上原廠出產的藥物,以及如何確保醫管局不會將新研製的藥物,納入為自費藥物之列,增加病人的藥費開支;及

      (四)鑒於隨著人口老化,預計藥物開支將會持續上升,當局有否需要調高給予醫管局的撥款總額;會否評估人口老化對撒瑪利亞基金帶來的財政影響,以及如何確保基金能夠長期運作,協助更多有財政困難的病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張學明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上年度的施政報告中表示,環境局已與多家電動車輛製造商合作,預計在本財政年度推出約200輛電動車供應本港市場。然而,近日有報道指,要到明年初,市面上才只有20輛電動車供租賃,而且在目前相關的法例限制下,車主須就電動車申請許可證才能在快速公路上行駛。就如何落實上年度施政報告指"香港將成為除日本以外,亞洲區內最廣泛使用電動車的地區",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實際供應給香港的電動車共有多少輛;實際供應量與政府預期的供應量的差距為何;造成此差距的原因為何;

      (二)鑒於環境局曾在2009年6月22日的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由於電動車輛並無汽缸,因此在現行的《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Q)的限制下,車主若有意在港使用電動車,須根據該規例申請特別許可證,政府審批該等特別許可證申請需時多久;除須申請許可證外,車主在道路上使用電動車是否還存在其他的限制;政府會否修訂有關限制,以配合廣泛推廣使用電動車的政策;及

      (三)為配合使用電動車的長遠發展,政府有否就內地及香港使用電動車的配套和融合(例如充電技術)與內地進行研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20. 葉劉淑儀議員問:


    發展局曾經就俗稱劏房的分間樓宇單位改建工程向本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轄下的樓宇安全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提供討論文件,表示現正就樓宇的安全政策包括針對劏房的執法政策進行全面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上述檢討完成之前,個別業主若希望為其住宅單位進行劏房工程,是否可以向屋宇署作個別申請;若然,過去3年收到多少宗申請,當中獲批准與不獲批准的申請各有多少;及

      (二)現時屋宇署收到劏房工程申請時,是以甚麼準則去衡量是否批准申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根據《區議會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0年9月21日作出的《2010年 區議會條例(修訂附表3)令》。

    (該令已於2010年11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204/10-11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 全面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黃國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政府統計處推算,本港65歲及以上人口比例將顯著上升至2036年的26%,這不但顯示本港未來人口老化嚴重,而且更可預視市民對完善退休保障的迫切需求;然而,本港現時不但沒有 一套全民受惠的退休保障制度,而自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實施近10年以來,仍達不到保障市民退休生活的目標;就此, 本會促請當局全面檢討強積金計劃,進一步完善有關機制,以 保障全體市民的退休生活;有關檢討包括:

      (一)推行全民退休保障,由政府、僱主及僱員三方共同供款,以擴大保障範圍至全港市民;

      (二)取消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對沖的機制,並保留本港僱員按《僱傭條例》相關條款賦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以期為員工提供更完善的退休保障;

      (三)推行僱員'一生一戶口'制度,確立強積金戶口的可攜性,規定受託人建立如'紅簿仔'般簡便易明的查視戶口 方法,以便僱員隨時查閱供款及收益等資料;

      (四)降低強積金管理費及行政費,同時立法規定受託人必須在年度報告中列明該年度實收管理費的金額,以保障僱員在退休時實得的強積金不會被大幅蠶食;

      (五)實行強積金全自由行,容許僱員就強積金僱主及僱員供款部分自行選擇受託人公司,同時透過宣傳和教育方式,讓僱員瞭解他們可按個人可承受的風險水平來進行強積金供款轉移;

      (六)加強對強積金投資產品的監管及定期檢討中介人的銷售手法;

      (七)檢討現行最低和最高入息水平的適用性,包括最低入息水平應高於最低工資水平;

      (八)加強執法打擊拖欠供款的情況,包括把拖欠供款的僱主即時監禁,以及考慮將公司列入政府投標服務項目的黑名單等,以示懲戒;及

      (九)改革職業退休計劃(即'公積金')的制度,規定僱主實施 公積金時,其給予僱員的累算權益不會低於強積金計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健波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根據政府統計處推算,本港",並以"本港人口結構在未來將會出現巨大變化,"代替;在"行政費,"之後加上"例如在不影響強積金計劃成員的權益下,簡化強積金的管理及行政程序,以及減低強積金的運作成本,從而令行政費用有下調空間,並";及在"最低工資水平"之後加上",以及供款的百分比,以確保強積金足夠應付退休後的開支"。

      (ii)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根據政府統計處推算,本港65歲及以上人口比例將顯著上升至2036年的26%,這不但顯示本港未來人口老化嚴重,而且更可預視市民對完善退休保障的迫切需求;然而,本港現時不但沒有一套全民受惠的退休保障制度,而自",並以"鑒於"代替;在"10年"之後刪除"以來";在"目標"之後刪除";就此";在"檢討強積金計劃,"之後刪除"進一步完善有關機制,以保障全體市民的退休生活;";在"有關檢討包括"之後刪除":",並以"全面取消強積金計劃"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一) 推行全民退休保障,由政府、僱主及僱員三方共同供款,以擴大保障範圍至全港市民; (二) 取消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對沖的機制,並保留本港僱員按《僱傭條例》相關條款賦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以期為員工提供更完善的退休保障;(三) 推行僱員'一生一戶口'制度,確立強積金戶口的可攜性,規定受託人建立如'紅簿仔'般簡便易明的查視戶口方法,以便僱員隨時查閱供款及收益等資料;(四) 降低強積金管理費及行政費,同時立法規定受託人必須在年度報告中列明該年度實收管理費的金額,以保障僱員在退休時實得的強積金不會被大幅蠶食;(五) 實行強積金全自由行,容許僱員就強積金僱主及僱員供款部分自行選擇受託人公司,同時透過宣傳和教育方式,讓僱員瞭解他們可按個人可承受的風險水平來進行強積金供款轉移;(六) 加強對強積金投資產品的監管及定期檢討中介人的銷售手法;(七) 檢討現行最低和最高入息水平的適用性,包括最低入息水平應高於最低工資水平;(八) 加強執法打擊拖欠供款的情況,包括把拖欠供款的僱主即時監禁,以及考慮將公司列入政府投標服務項目的黑名單等,以示懲戒;及 (九) 改革職業退休計劃(即'公積金')的制度,規定僱主實施公積金時,其給予僱員的累算權益不會低於強積金計劃"。

      (i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後加上"最近";在"保障制度,而"之後刪除"自",並以"今天已是"代替;在"計劃實施"之後刪除"近 10年以來,",並以"的第十年,計劃"代替;在"本會促請當局"之後加上"盡快設立一套惠及全民的退休保障計劃,並";在"檢討強積金計劃,"之後刪除"進一步完善有關機制,";在"全港市民"之後加上",並就具體方案進行公眾諮詢";在"懲戒;"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 強積金計劃已實施10年,應就其成效等各方面,進行全面公眾諮詢"。

      (iv)陳茂波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10年以來,"之後加上"甚至月入數萬元的中產人士,他們在退休時";在"達不到保障"之後刪除"市民";在"全港市民"之後加上",並須確保不會加重下一代的負擔";在"完善的退休保障;"之後加上"(三) 提高僱主就僱員的強積金每月供款上限至每人每月2,500港元,讓僱主對僱員的退休生活作出更積極的承擔;(四) 相應提高僱員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扣稅最高限額至每課稅年度30,000港元,以加強對僱員的保障;";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

      (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目標;"之後加上"此外,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的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自2007年成立至今,仍未就退休保障制度提出具體的改善方案,本會對此深表失望;";在"銷售手法;"之後加上"(七) 容許僱員選擇將部分供款存放在外匯基金,每年回報率按外匯基金投資組合過往6年的平均投資回報率計算,並加入最低回報保證,確保每年的投資回報不低於外匯基金3年期票據在過往1年的平均孳息率; (八)為低收入僱員提供補助供款,以加強他們的退休保障;";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檢討《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的運作

      葉劉淑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當局在今年1月透過在憲報刊登《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指明3類地段於今年4月1日起,強制售賣申請門檻由九成下降至八成;雖然門檻下降有助促進市區重建,但現時舊樓收購機制欠缺透明度,舊樓業主無法在較為對等的平台與發展商協商;自新法例實施半年以來,舊樓收購私人重建發展大多發生在黃金地段甚至半山區,而亟需重建的破落社區則仍無人問津,可見條例未能完全發揮其目的;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檢討《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條例'), 包括:

      (一)檢討舊樓收購的運作問題:個別小業主現時在面對經驗豐富的發展商或代理商時,往往承受極大的精神壓力,不少更受到涉嫌與收購有關的滋擾行為騷擾,造成不安情緒及嚴重影響個別業主的生活;

      (二)檢討舊樓收購的賠償機制:小業主現時須與財雄勢大的發展商或代理商單打獨鬥,以談判售樓價格;在勢孤力弱的形勢下,售價往往未能達到在同區附近物色得到的同類處所的水平,更遠遠未能達到許多業主對市區重建的'樓換樓、鋪換鋪'的期盼;及

      (三)對條例進行整體檢討:基於強制售賣涉及剝奪私人產權,加上條例現時的種種缺陷,需要對條例(包括其行政安排)進行整體檢討,以加強保障業主的權利。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當局在今年"之前加上"為加快舊區重建步伐,";在"八成;"之後刪除"雖然";在"促進市區重建,"之後加上"並有利於加快舊區更新發展、改善舊區居住環境,以及減少舊樓因失修而對社會造成的潛在危險,";在"而亟需重建的"之後刪除"破落社區則仍無人問津",並以"社區則相對較少發生"代替;在"生活;"之後加上"(二) 加強部門執法:有關部門應加強執法和檢控工作,以杜絕發展商或代理商在收購物業時作出違法的滋擾行為,保護業主免受騷擾;";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整體檢討:"之後刪除"基於強制售賣涉及剝奪私人產權,加上條例現時的種種缺陷,",並以"儘管強制售賣符合社會整體利益,但同時亦削弱了私人產權,因此"代替;在"其行政安排)"之後加上"持續";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加強保障業主的權利",並以"確保在保障業主權利的前提下,有效促進舊區重建"代替。

      (ii)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當局在今年"之前加上"在廣大舊樓業主的關注下,";在"期盼;"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盡快研究在土地審裁處以外,就強制售賣行為設立調解或仲裁機制,讓小業主在遭到發展商或代理商以不合理價格或行為進行物業收購時,能有簡易和具法律效力的渠道進行談判及上訴,從而避免小業主曠日持久地打官司,以致破產及飽受精神壓力"。

      (iii)吳靄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八成"之後加上",強迫業主在沒有公眾利益的因素下出售其業權,違反尊重私有業權的原則之餘,其實際效果往往是強迫業主離開原本居住的社區";在"津,可見條例"之後刪除"未能完全發揮其目的",並以"與鼓勵舊區重建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代替;在"騷擾,"之後加上"除了";在"生活"之後加上"外,更會加劇樓宇的破壞及失修,使其變得更加危險,無法居住";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真正促進老舊的社區進行重建,以及讓受影響的業主能夠在原區重新置業"。

      (iv)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八成;"之後刪除"雖然門檻下降有助促進市區重建,但";及在"整體檢討,"之後加上"包括恢復強制拍賣申請門檻至九成不分割業權份數,"。

      (v)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包括:"之後加上"(一) 研究改善現時的審裁制度,並加強土地審裁處的把關角色:建議土地審裁處聘請專業人士進行獨立物業估價,若有業主不滿意收購價而要求法庭作出裁決,則由發展商承擔所有訴訟費用,而發展商亦要在收購物業前向土地審裁處提交'最終發展模式藍圖',並以此作為估價的基礎;";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

      (vi)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期盼;"之後刪除"及",並以"(三) 檢討舊樓收購價目釐定機制:由小業主聘用的獨立測量師評估單位的市值後,所有專業評估費用應由收購者支付,而在評估收購價時,亦應考慮新落成建築物的價值;及"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

      (vi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期盼;"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四) 研究納入多項元素,包括先調解後申請強拍、實際進行強拍的時間,以及估價由土地審裁處獨立進行等,並要求土地審裁處在作出判決時,必須從保障居民及公眾安全的角度出發,同時考慮樓宇的樓齡及維修狀況;(五) 加強政府對舊樓居民提供的協助,包括安排專業人士解釋法例、申請強拍的機制及運作情況,並就個別個案提供法律或其他意見,以及協助組織業主,以期增加他們與收購公司或發展商的議價能力,以免居民容易被人誤導而被誘使以低價出售單位,或因不熟悉法例而令權益受損;及(六) 加強監察容易受條例影響的舊樓管理及安全問題,如有需要,政府須適時介入,以避免大部分分散業權遭收購後,大業主不願意參與大廈管理及維修保養工程,令大廈的安全及環境衞生情況惡化,難以適合居住,從而保障小業主權益及大廈安全"。

      出席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