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12

立法會

議程

2011年1月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0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第4號)公告》173/2010
2.《2010年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修訂)規程》174/2010
3.《〈2010年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75/2010
4.《〈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愛爾蘭)令〉(生效日期)公告》176/2010

其他文件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9/10-11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陳克勤議員問:


有環保團體估計,隨本港經濟復蘇,加上近年有生產商推出多款新型號的電器電子產品(包括智能手機、平板電腦和高清電視機),吸引了不少消費者購買該等產品及棄置舊款產品,本港電子垃圾的數量將會增加。另一方面,國家環境保護部宣布,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不得進口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廢電器電子產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本港廢電器電子產品的產生量、棄置量及循環再造量分別為何;當中循環再造後出口至內地及其他主要地區的產品數量為何;以及涉及哪些產品和原材料;

    (二)有否評估國家落實上述條例會否減少本港廢電器電子產品循環再造的出路,以及增加該等產品被棄置於堆填區的數量;若評估的結果為會,具體的詳情為何,以及有何應對問題方案;及

    (三)鑒於當局完成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公眾諮詢已超過半年,當局何時會正式進行立法工作,以及提交有關規例予立法會審議,以便從源頭減少產生廢電器電子產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2. 梁家傑議員問:


早前,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宣布推行安老按揭試驗計劃(下稱"逆按揭計劃"),作為應付人口老化問題的措施。銀行界對於有關計劃表示支持,但有市民擔心,計劃未必可以達致"以房養老"的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有長者擔心,他們的居所因樓齡太高而估值偏低,因此透過逆按揭計劃每月收取的現金款額亦會很少,加上他們要自行負責維修費用,故此該計劃難以有效支援他們的退休生活,面對該等長者的疑慮,政府在推行逆按揭計劃時將會扮演甚麼角色,以建立公平及可持續發展的逆按揭市場,確保參與計劃的長者得以老有所養;

    (二)鑒於根據外國經驗,不少參與逆按揭計劃的長者因為不熟悉按揭投資等財務運作而墮入投資陷阱,最終負債累累,政府將會採取甚麼措施,確保合資格的長者在與銀行估價、商議及續期等過程中得到持續及可靠的保障,避免他們墮入投資陷阱;及

    (三)鑒於物價通脹會減低長者從逆按揭計劃取得的生活費的購買力,政府會否考慮將該計劃與通脹掛鈎,讓長者得到較佳保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余若薇議員問:


就低收入家庭子女的教育,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教育方面,當局有何政策協助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使他們在現時知識型的社會中向上流動;有關政策的詳情為何;

    (二)政府有否統計過去5年各入息組別的家庭的子女接受大學教育的人數及百分比;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在較多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地區(例如天水圍)的學校,或在有較多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讀的學校,彈性降低師生比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4. 陳茂波議員問:


政府在2009年9月宣布,維持香港電台(下稱"港台")的政府部門身份,使港台前景得以明朗化。然而,有報道指當局在2010年12月公布港台公共廣播發展時所提出的人力資源安排,引起部分港台員工的疑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今年首季恢復為港台招聘公務員,為何首先招聘助理節目主任職級的員工;在恢復招聘前,當局有否諮詢港台所有員工的意見;如有諮詢,何時進行及員工的具體意見為何;如沒有諮詢,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在恢復招聘前進行諮詢以釋除員工的疑慮,並按大多數員工的意見適度修訂招聘安排,以及公布整個招聘安排和有關時間表;

    (二)在港台恢復招聘公務員前,當局有否評估有關安排會對現有非公務員合約員工造成甚麼影響;完成招聘首批公務員後,該等合約員工會否被即時解僱;如會,當局有否評估有關安排對港台節目質素的影響;如該等員工不會被即時解僱,當局如何有序地安排他們離職而不會出現人力資源重疊;及

    (三)鑒於當局在2009年公布的《公共廣播服務和香港電台的未來路向》文件中提述,廣播處長會負責進行港台內部架構重組檢討,但現任廣播處長將於本年2月約滿離任,有關的架構重組檢討工作是否已完成;如已完成,當局會否公布檢討結果;如尚未完成,原因為何;當局有否評估現任處長離任對該架構重組檢討工作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梁國雄議員問:


本人聯同一群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的受影響投資者(下稱"雷曼苦主")於2010年11月22日到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舉報有銀行及證券行的有關人士向客戶推銷該等金融產品時作出虛假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涉嫌違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下稱"第107條")。雷曼苦主響應證監會的呼籲,主動提供進一步資料,並要求立案,卻遭證監會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證監會在2010年12月9日回覆本人的信件中表示,雷曼苦主不斷在證監會所在的大廈外抗議,而非與證監會合作向其提供所需資料,當局有否評估雷曼苦主的抗議行動是否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權利;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鑒於證監會要求苦主將個案資料以郵遞、傳真或電郵的方式向證監會舉報,並拒絕苦主以面見方式作出投訴的要求,但證監會的《如何作出投訴》的單張寫明,除了郵遞、傳真及電郵之外,市民還可"親身作出投訴",是否知悉為何證監會剝奪雷曼苦主親身作出投訴的自由,以及有否評估這是否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4條的其中一項證監會的規管目標"保障投資者"相違;及

    (三)是否知悉,證監會作為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法定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拒絕接受市民根據第107條就有關欺詐或罔顧事實以失實陳述誘使他人作投資的刑事罪行作出的舉報,以及在該等情況下,可由哪位司局長級官員命令證監會履行該項法律責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劉皇發議員問:


政府在答覆本人在2010年11月24日提出有關在多層商業大廈開辦的兒童興趣班的質詢時,沒有表示會就該等興趣班的場所的消防設施和走火通道的規管檢討現行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鑒於兒童(特別是幼童)在火警發生時需要成人協助或甚至抱才可以逃離火場,政府有否評估現行對在多層商業大廈內供開辦兒童興趣班的場所的消防設施和走火通道的規管,是否足以在火警發生時保障幼兒的生命安全;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7. 梁美芬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2010-2011年度《施政報告》內提出,以九龍城區為首個試點,設立市區更新地區諮詢平台("諮詢平台"),廣納專業人士及地區人士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首個諮詢平台最快將於何時成立;政府將按甚麼原則委任諮詢平台的成員,以及成員中的官方、商界、地區及專業人士各佔的比例為何;諮詢平台成立後的首要工作計劃為何;

    (二)鑒於當局在檢討《市區重建策略》最後階段(即"建立共識階段")公布的《公眾意見總結及展望文件》中建議,諮詢平台"應獨立於地區的區議會架構",日後諮詢平台將如何與區議會溝通和合作;

    (三)諮詢平台日後在工作或職權上會否與城市規劃委員會重疊;若會,當局將如何處理;

    (四)鑒於除九龍城外,九龍其他地區亦有不少舊樓,當局現時有否計劃在其他地區設立諮詢平台;若有,最快會何時成立;及

    (五)當局如何確保諮詢平台提出的意見會受到重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8. 張宇人議員問:


早前有報道指出,東涌一私人屋苑自2007年起推動減廢,包括試驗回收廚餘計劃,以每月3,000元租用某電器公司一部廚餘機,處理從參與計劃的500家住戶收取的廚餘。雖然該計劃每月成功為屋苑減少約3公噸廚餘,但所省回的僅是每月約200元的垃圾運輸費,相對廚餘機的租金開支只屬杯水車薪。報道又指出,現時每月廚餘機所收取的廚餘容量已經飽和,如再有住戶想參加計劃,屋苑須租用多一部廚餘機,反映環保處理家居廚餘的效益有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提供回收廚餘服務的屋苑數目;如有,數目為何;如否,日後會否進行有關統計及調查屋苑參與回收廚餘的意欲;

    (二)鑒於上述例子反映環保處理家居廚餘的效益有限,當局會否制訂資助計劃或支援措施,以增加誘因吸引更多屋苑或住宅大廈參與家居回收廚餘計劃,從而響應社會對環保生活的訴求;及

    (三)當局在2009年撥款資助由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進行的"化廢為糧 - 廚餘蚯蚓堆肥社區先導項目"的進展為何;該計劃有否推廣至家居層面;如否,原因為何;如有,參與計劃的屋苑或住宅大廈的數字為何,以及處理廚餘的成本效益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9. 葉國謙議員問:


最近有市民投訴指,華人永遠墳場不容許外嫁女使用家族龕位,但已離婚者除外,有關規則疑涉及性別歧視。按《華人永遠墳場規則》(第1112章,附屬法例A) 第21A條("第21A條")規定,每個家族龕位最多可安放4副經火化的人類骨灰,而龕位內第二副或其後安放經火化的人類骨灰,必須是第一個安放在龕位內的死者的同姓近親的骨灰。此外,第21A條又訂明,已婚婦人(除非已與丈夫離婚)須當作與丈夫同姓,因此兒媳可包括在內,但外嫁女則不合規定。然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設有的家庭式龕位,其使用資格則較寬鬆,可同時安放 4位有親屬關係的死者的骨灰,即使是不同姓的女婿的骨灰亦可安放在家庭式龕位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第21A條是於1986年訂立,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的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會否考慮修改第21A條有關姓氏的規定,以消除可能涉及的性別歧視;

    (二)鑒於根據第21A條,一個持證人可以獲分配多於 一個家族龕位,此類持多於一個家族龕位的持證人的數目為何;

    (三)食環署的家庭式龕位的數目及使用情況為何;及

    (四)鑒於已分配的家族/家庭式龕位可能會因未被用盡而出現"生人霸死地"的情況,在目前龕位短缺的情況下,當局對家族/家庭式龕位的政策會否作出調整(例如減少供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黃國健議員問:


政府自2008年起推行食物銀行計劃,為有需要和生活困難人士提供短期食物援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自上述食物銀行計劃推出至今,平均每月領取食物援助的人數有多少;

    (二)鑒於當局在2008年開始推行上述計劃時,承諾會分別向5間負責營運食物銀行的非政府機構各自撥款1,200萬元以支付營運開支,至今每間非政府機構使用了多少撥款,以及平均每月用於服務上的開支為何;

    (三)鑒於當局在2008年推出計劃時曾預留2,750萬元作備用款項,至今當局可曾使用該筆款項;若然,用以支付甚麼項目;及

    (四)因應近日食物價格上升及進口通脹,政府會否檢討現行食物銀行計劃,並增加資源及擴充服務名額,以滿足有需要人士的需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湯家驊議員問: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 ("《條例》")於1999年起實施;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如擁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數中不少於90%的不分割份數,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售賣令,強制售賣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以便重新發展。政府在去年1月透過在憲報刊登《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指明就3個類別的地段於2010年4月1日起,強制售賣申請門檻由九成下降至八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 本會:

    (一)自1999年《條例》實施以來,土地審裁處有否拒絕作出強制售賣令的申請(包括申請門檻分別為九成及八成的申請);如有,拒絕的理由及詳情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1999年至今根據《條例》被強制售賣的物業的售價,與該等物業所在地段重新發展後的物業售價比較的差額為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如何監察《條例》有否被濫用導致少數份數擁有人的業權未能獲得合理補償;及

    (三)鑒於有小業主反映,現時法律援助署的服務並不包括根據《條例》由土地審裁處審理的法律程序以及在提出有關法律程序前進行的商討,令不少不滿物業估價的小業主,因沒有經濟能力而未能聘請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家協助他們議價,政府會否修訂有關法例,讓小業主獲得法律援助,從而可在較平等的基礎上與發展商商討物業的估價;若會,有關修訂的時間表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2. 李永達議員問:


有關專營巴士與空氣污染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政府於2010年3月17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一直與專營巴士公司研究減少專營巴士廢氣排放的方法,包括加快巴士替換計劃、重整巴士路線、設立巴士低排放區、研究為歐盟二期及 三期巴士安裝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的選擇性催化還原器裝置等,至今政府落實各項建議的工作進度及未來工作計劃為何,並按上述每項方法說明;

    (二)鑒於政府於回覆2010年3月17日的質詢時又表示,若淘汰所有歐盟前期、一期和二期的商用車輛,可帶來的經濟效益約243億元,當中包括減少患病和減少早逝人數所節省的醫療費用,以及減少在職人士因患病而引致生產力的損失等,該等可節省的醫療費用和生產力損失等社會成本在整體社會成本所佔的百分比分別為何;過去3年,政府有否就該等經濟效益作出估算;若有,結果(包括可節省的不同的社會成本的百分比)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瞭解各專營巴士公司會否以加裝減排裝置作為調整車費的詳情及理據;以及當車費因此而上調時的政府對策為何;

    (四)現時已安裝柴油催化器、柴油粒子過濾器、選擇性催化還原器或其他減排裝置的專營巴士的數量為何,並請按巴士所符合的廢氣排放標準列出分項數字;及

    (五)第(四)項的每項減排裝置的加裝成本、改善空氣質素的成效及持久性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3. 何鍾泰議員問:


有家長向本人反映,近年本港不少兒童課餘只觀看電視或玩電腦,生活較為靜態及缺乏運動,學校體育課成為他們主要做運動的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否規定本港中小學每星期最少的體育課時間,以及有否指定該等課程的內容;

    (二)本港中小學自設體育場地及需要向外借用運動場地或游泳池以進行體育課的學校數目分別為何;及

    (三)鑒於有家長向本人反映,對一些需要向外借用運動場地進行體育課的學校的學生而言,往返運動場或游泳池費時失事,因而大大減低他們對體育課的興趣,政府會否考慮採取一些針對性的措施,改善這方面的情況,以提升學生對體育課的興趣及參與,從而改善他們的體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4. 劉健儀議員問:


據報,近日內地出現車用柴油荒,有些內地油站限制每部汽車的入油量或停止服務,甚至拒絕供應柴油給中港跨境貨車。雖然本港跨境貨車司機已盡量預先在本港加滿油,但行走一些較長途的車程時,便需要中途加油。有運輸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油荒迫使司機到處找油站入油,入油次數因限量入油而增加,司機要走訪數個油站,花數個小時才能入滿油行車,因而拖延行程,運貨次數亦因此而減少,內地油荒導致中港運輸業經營困難,並增加跨境運輸的成本,影響跨境貨車司機的生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入口柴油的來源地,以及自該等地方入口的柴油的百分比;當局採取甚麼措施穩定現時本港的柴油供應;

    (二)有否評估近期內地柴油荒對本港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有何對策應付;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內地柴油荒可能持續一段時間至本年2月,當局有否措施協助跨境運輸業界解決在內地難以加油的問題;若有,該等措施的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於2009年8月推出的"大學畢業生實習計劃"("實習計劃")已於2010年3月31日之後停止接受新的申請。在2010年 5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告知人力事務委員會, 有1 674名及239名畢業生分別在香港及內地實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實習計劃下,政府接獲的申請總數;

    (二)實習計劃的參加者獲安排的職位,並按行業列出分項;

    (三)政府有否收集實習計劃的參加者在實習完結後的就業數據;若有,參加者在實習期完結後獲提供實習職位的同一僱主及不獲同一僱主全職聘用的人數分別為何;參加者在實習期完結後3個月內成功覓得其他全職職位的人數為何;及

    (四)政府有否計劃重新推出實習計劃或提供一項新計劃,以促進大學畢業生的就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涂謹申議員問:


最近,本人收到市民投訴,指港鐵旺角東站近染布房街一段鐵路列車營運時的噪音問題嚴重。他們又指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在太平道的鐵路路段加設隔音屏障,惟未有在染布房街的路段加設隔音屏障。本人其後向港鐵公司查詢,該公司表示,九廣鐵路公司 ("九鐵公司")於1993年曾進行研究,並為多個地點興建隔音屏障,惟未有交代為何未有於染布房街加設隔音屏障。此外,本人得悉港鐵公司正於奧運站以北進行加設隔音屏障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港鐵公司(包括九鐵公司及前地鐵有限公司)及其他政府部門分別收到多少宗涉及鐵路營運噪音的投訴;當中多少宗投訴證實涉及的噪音超出《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列明的法定標準,並按年及鐵路路段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有否統計,現時港鐵公司轄下的鐵路中,有多少路段的噪音超過法定標準,並按路段列出大約的超標分貝數字;

    (三)是否知悉1993年以後,港鐵公司(包括九鐵公司及前地鐵有限公司)就營運噪音問題進行的調查的次數及結果為何,以及有否就該等調查結果為現有鐵路加裝隔音屏障;若有,各項工程的詳細資料為何;

    (四)過去5年,環保署及路政署等不同的政府部門有否與港鐵公司商討改善鐵路沿線的噪音問題;若有,有何建議及實際緩減噪音的工作;政府是否知悉港鐵公司有否計劃進行相關工程(包括興建隔音屏障);

    (五)是否知悉,現時港鐵公司以何因素決定是否興建隔音屏障;政府曾否與港鐵公司商討檢討有關指引;

    (六)鑒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列明,"屏蔽設備必須使從易受滋擾用途的窗口往外望,看不見鐵路,才屬有效",政府是否知悉,九鐵公司當年為何只在太平道的一段鐵路加設隔音屏障,而不在染布房街的路段設置隔音屏障;及

    (七)是否知悉,奧運站以北的加設隔音屏工程何時完工;港鐵公司及政府預計該屏障的效果為何;以及會否考慮在奧運站以南加設隔音屏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7. 王國興議員問:


有報道指,本港鄰近地區如內地、台灣及澳門都已經分別在行車道及行人過路綫的交通燈安裝倒數器,惟香港只在行人過路燈提供閃動圖案提示,令行人難以掌握過路尚餘的時間。報道又指,由於本港亦沒有安裝用以提醒司機的轉燈倒數器,司機難以判斷路面情況,意外風險因而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在設有燈號的行人過路處發生的交通意外共有多少宗,以及該數字佔交通意外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二)鑒於運輸署在2008年6月在其向本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在拆除用作測試的倒數器前,運輸署曾向相關區議會屬下的交通及運輸委員會闡釋有關使用倒數器的研究結果及拆掉倒數器的計劃,運輸署曾就拆除倒數器諮詢哪些區議會,以及該等區議會有否就此議題投票;如有,表決結果為何;及

    (三)鑒於雖然運輸署於2006年就15個試點的倒數器進行研究的結果顯示安裝倒數器會"誘發"行人"衝燈",該署亦指研究外國的做法後發現倒數器並非燈控過路處的標準設施,但有報道指出,除內地、澳門及台灣先後設置倒數器外,美國、德國以至日本亦會引進台灣首創的"小綠人"動畫公仔倒數器,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及研究安裝倒數器,以符合這個國際趨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張國柱議員問:


現時全港的殘疾人士約有40萬人。當局不但立法消除對殘疾僱員的歧視,亦鼓勵企業聘用殘疾人士,讓殘疾人士發揮所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政府有否政策規定各政府部門聘用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士;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於過去3年以公務員條款及非公務員條款聘用的殘疾人士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政府會否實施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9. 黃成智議員問:


關於殘疾人士及長者的中心的選址及興建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各區議會否決興建各類殘疾人士院舍及社區照顧服務中心的數字及百分比,以及否決的原因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各區議會否決興建各類長者院舍及社區照顧服務中心的數字及百分比,以及否決的原因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當局有否針對否決的原因提出任何方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謝偉俊議員問:


維基解密不斷公開各國國防及外交機密檔案。據報,近日被公開發自美國駐北京大使館,關於本港舉辦2008年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馬術賽事期間一些前東突厥斯坦組織意圖在港發動恐怖襲擊的電文,更令保安局局長處於非常尷尬的位置。各國國防、內政及外交機關急欲尋求對策,並設法預防敏感資料進一步外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政策和措施,馬上提高香港特區政府內部及其與中央政府和各國政府機構的通訊和信息/資料的保安水平;及

    (二)有沒有突發應變機制,以便在維基解密再次公開與本港相關的敏感資料時,採取即時應變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國雄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廢除於2010年11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0年 最低工資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45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於2010年11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0年〈最低工資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附表

    對《2010年〈最低工資條例〉(生效日期)
    (第2號)公告》的修訂


    1.修訂第1段
    第1段-
      廢除
      "2011年5月1日"
      代以
      "2011年2月1日"。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於2010年11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0年僱傭條例(修訂附表9)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48號法律公告),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附表

    對《2010年僱傭條例(修訂附表9)公告》的修訂


    1.取代第3條
    第3條-
    廢除該條
    代以

    "3.修訂附表9
    附表9,在"每月"之後-
     加入
     "$20,000"。"。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1年1月5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0-11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0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規例》(2010年第143號法律公告)

    (2)《人體器官移植(上訴委員會)規例》(2010年第144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促請政府採取措施緩和通貨膨脹及減輕市民生活壓力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自從2004年以來,經濟迅速增長,通脹重現,但基層市民工資增加幅度追不上物價升幅,以致實質工資減少和生活水準下降;近一年多以來,外來資金大量湧入香港,資產價值大幅上升,帶動租金也顯著上升,進一步刺激通脹;此外,近一個月來,多項公共服務調整收費,加價幅度超過通脹,基層市民生活將會非常困苦;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採取措施,以緩和通脹及減輕市民生活壓力;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向全港約250萬個電力住宅用戶每個戶口提供3,600元的電費補貼;為鼓勵市民減少用電,若市民在半年內的用電量比上一年同期低5%或以上,將可獲得1,200元補貼;

    (二)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的公屋居民代繳兩個月的租金;

    (三)差餉寬免:寬免2011-2012年度全年的差餉,以每戶每季1,500元為上限;

    (四)多發高齡津貼(即'生果金')兩個月,以及多發兩個月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和傷殘津貼;

    (五)恢復居者有其屋計劃及出售公屋計劃;

    (六)削減薪俸稅:基本免稅額按通脹率調整,由現時的108,000元提高至113,000元;已婚人士免稅額按通脹率調整,由現時的216,000元提高至226,000元;提高子女免稅額,由現時5萬元增至6萬元;以及提高供養父母免稅額,由現時3萬元增至6萬元;

    (七)取消薪俸稅標準稅率:建議取消標準稅率,所有市民按邊際稅率繳稅;

    (八)為市民提供薪俸稅儲蓄退休保障扣稅:市民購買只可在65歲後提取的退休儲蓄計劃,或強制性公積金的額外供款,都可從薪俸稅應課稅入息中扣除,扣除額上限為2萬元;

    (九)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由6萬元加至10萬元;及

    (十)政府推出只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抗通脹零售債券,65歲以上人士有優先認購權,發債總額約300億元,每張債券價格為5萬元至10萬元,年期為2年至5年,政府每年向購買債券的市民派發與通脹掛鈎的利息,而本金則交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投資,政府並同時開發債券第二市場,以方便市民贖回債券。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自從2004年"之前加上"香港在過去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基層市民不但普遍未能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同時還要深受通脹問題困擾,而";在"兩個月的租金"之後加上",當中包括為須繳交額外租金的租戶繳付基本租金兩個月";在"加至10萬元;"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一) 增加向食物銀行撥款,並研究放寬相關申領資格和受助時限,以及擴大服務網絡等;及(十二) 對於未能受惠於上述措施的基層人士,政府應向他們提供租金津貼;當局可考慮以綜援的租金津貼金額為準則,向所有現時居於私樓而正在輪候公屋的非綜援受助人提供租金津貼兩個月"。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自從2004年"之前加上"鑒於";在"公屋居民"之後加上"以去年相同的標準";在"出售公屋計劃"之後刪除";",並以",並立即展開籌劃每年復建適量居屋;(六) 盡快恢復定期賣地,以確保住宅土地供應充足,從而令每年新落成的住宅單位數量可應付用家需求;(七) 考慮降低物業稅稅率或免收下年度物業稅暫繳稅,從而令更多業主願意放租單位,令住宅單位租金得以下調;(八) 檢討《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的運作情況,以加強對租客的保障,以免他們因條例而每年受加租之苦;"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加至10萬元;"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三)"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四) 增加長者醫療券金額,每人每年增加至1,000元;(十五) 凍結各項與基層市民生活相關的政府收費、街市租金和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商鋪的租金;及(十六) 對於未能受惠於上述支援措施而又需要及時獲得支援的市民,促請'關愛基金'予以妥善的幫助,使他們可以度過暫時的困難"。

    (iii)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自從2004年"之前加上"自回歸以來,本地經濟幾經波折,令市民生活困苦;雖然";在"包括:"之後加上"(一) 加強支援食物銀行,並向貧困家庭或人士提供食物券,以紓緩食物價格飛升的壓力;(二) 向生活費緊絀的合資格長者每月額外發放特別高齡津貼(即'特別生果金');(三) 考慮將'低收入綜援'改名為'工作獎勵計劃',以消除標籤效應,並將計劃擴展至不合資格領取綜援的在職貧窮家庭,讓他們可以每月領取不多於2,500元的生活補助金;";刪除原有的"(一)",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八)"代替;在"恢復"之前加上"加快推行'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並考慮是否";在"居者有其屋計劃及"之後刪除"出售公屋計劃",並以"增加興建公屋,以縮短市民輪候公屋的時間"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九)"代替;在"3萬元增至6萬元"之後刪除";",並以";並研究如何調整稅階和邊際稅率,以特別減輕收入並不寬裕的中產人士的負擔;(十) 為鼓勵年青一代就近照顧父母長輩,應放寬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住扣稅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代替;在"為市民"之前刪除"(七) 取消薪俸稅標準稅率:建議取消標準稅率,所有市民按邊際稅率繳稅;(八)",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加至10萬元"之後刪除";及",並以"及倍增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至一生人可享用2萬元資助;"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三)"代替;在"推出"之前加上"適量";在"認購權,"之後刪除"發債總額約300億元,每張債券價格為5萬元至10萬元,年期為2年至5年,";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四) 凍結政府收費,包括凍結政府批發市場及街市租金,以及豁免小販牌費為期最少1年"。

    (iv)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包括:"之後加上"(一) 設立300億元公共交通收費穩定基金,以減輕公共交通機構加價對市民造成的壓力;(二) 加強食物援助服務計劃,讓更多有需要的人士受惠;(三) 繼續凍結直接影響民生的政府收費,以及食物環境衞生署及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街市檔位的租金;(四) 向符合公屋入息及資產要求而未受現行綜援租金津貼覆蓋的公屋輪候冊住戶,提供短期租金援助;(五) 設立短期失業補助金,為因最低工資制度推行而失業的低收入人士提供援助;";刪除原有的"(一)",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八)"代替;在"每季"之後刪除"1,500",並以"3,000"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十)"代替;在"恢復"之前加上"增加土地供應,並";在"出售公屋計劃"之後加上",以提高中、小型住宅單位的供應量、滿足市民的置業需要、平衡樓市供求,以及紓緩樓價及租金上升的壓力";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二)"代替;在"取消薪俸稅"之前加上"全面檢討薪俸稅制,包括研究";在"所有市民"之前刪除":建議取消標準稅率";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四)"代替;在"加至10萬元;"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五)"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六) 將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限由10年延長至15年"。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推動長遠體育發展

    甘乃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政府決定申辦2023年亞洲運動會('亞運會'),卻未有提出長遠體育發展的藍圖,缺乏推行全民運動的承擔,也未有改善培訓本地運動員的計劃,本會對此感到失望;政府在10年前申辦2006年亞運會失敗後,興建場館的承諾未有兌現,而舉辦2009年東亞運動會,也未見有提升全民參與體育的文化,本會認為香港政府應制訂及落實長遠體育政策、加強培訓及善待本港運動員、落實推廣普及運動,以及確立一套健全的體育行政架構;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落實以下措施:

    (一)制訂體育發展十年藍圖,訂下全民參與體育的指標,以及作出本地運動員培訓的規劃;無論是否成功申辦亞運會,政府應撥款60億元成立'體育運動基金',以推動全民參與體育的政策,以及加強本地運動員的培訓;

    (二)制訂機制保障現役及退役運動員,並設立海外及本地升學獎學金及制訂保證就業等措施;亦可參考外國的經驗,提供稅務優惠予商業機構,鼓勵業界聘請現役或退役運動員;

    (三)撥出基金以支援運動員課後學科的學習,為運動員在基礎學科上作學習支援,並與大學商討,提供額外資源,以設立特別學額招收運動員;

    (四)興建更多地區性體育設施及場地,讓市民及學生優先使用以實用性為主的地區場地,從而推動普及運動;

    (五)改善學生參與運動的機會,包括增加中、小學體育課的節數及時間,以培養學生對運動的興趣;

    (六)就興建體育場館費用作精確估算,並提交立法會審議,讓本會可以按不同地區的普及與精英體育發展需要來審議政府的申請;及

    (七)改革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各體育總會,要求引入專業行政管理,增加財政透明度,並設立合理的甄選機制及上訴機制,確保公平對待所有運動員。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政府決定"之前加上"鑒於";在"亞運會'),"之後刪除"卻",並以"但過去卻一直"代替;在"未有提出長遠"之後加上"而全面的";在"落實長遠"之後加上"和全面的";在"(一)"之後加上"在廣泛諮詢及發動公眾參與下,";在"(二)"之後加上"廣泛諮詢本港體育界和運動員,並在此基礎上";在"退役運動員,"之後刪除"並",並以"同時"代替;在"的地區場地,"之後加上"同時在全港公園和公共屋邨普遍安裝適合不同年齡市民作簡易健身運動的設施,";在"精確估算,並"之後加上"盡快把有關在申辦亞運會計劃下全部擬興建或改善的體育場館及設施的資料";在"體育發展需要"之後加上"和時間表";在"政府的申請;"之後刪除"及";在"(七)"之後加上"促請有關方面研究";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八) 促請有關部門及體育機構研究體育教練、導師及輔導員等人員的薪酬待遇,並及時作出檢討,以有利挽留和培養本港優秀體育人才"。

    (ii)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政府決定"之前加上"在未有取得市民共識的情況下,";在"申辦2023年"之前加上"堅持";在"體育行政架構"之後加上",以提升各體育總會的機構管治水平";在"(一)"之後加上"參考2002年發表的《生命在於運動:體育政策檢討小組報告書》,並落實當中可行的建議,同時就該報告未有提及的範疇進行研究,以訂立長遠的體育政策,以及";在"培訓的規劃;"之後刪除"無論是否成功申辦亞運會,政府應撥款60億元成立'體育運動基金',以推動全民參與體育的政策,以及加強本地運動員的培訓;",並以"(二) 無論是否成功申辦亞運會,政府應分拆'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並撥款60億元於'體育發展基金',以推動全民參與體育的政策,以及加強本地運動員的培訓,並投放更多資源,以推動體育發展;"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獎學金及制訂"之後刪除"保證";在"就業"之後加上"培訓及支援";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供額外資源,"之後刪除"以設立特別學額招收運動員",並以"協助運動員持續進修"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就興建體育"之後刪除"建場館費用作精確估算",並以"場館作合理的規劃及估算有關費用"代替;在"以按不同地區"之後刪除"的",並以",以及"代替;在"政府的申請;"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中國香港體育"之前刪除"改革",並以"提升"代替;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後刪除"及",並以"的透明度及改革"代替;在"設立合理的"之後刪除"甄選",並以"運動員選拔"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對待所有運動員",並以";(九)劃一現時健全運動員和殘疾運動員參與同一個級別的國際賽事的獎勵機制,藉以向所有運動員的成就公平地作出肯定;及(十)檢討體育委員會的職能和組成,引入更多運動員的參與,並提升委員會的透明度"代替。

    (iii)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認為"之前刪除"香港政府決定申辦2023年亞洲運動會('亞運會'),卻未有提出長遠體育發展的藍圖,缺乏推行全民運動的承擔,也未有改善培訓本地運動員的計劃,本會對此感到失望;政府在10年前申辦2006年亞運會失敗後,興建場館的承諾未有兌現,而舉辦2009年東亞運動會,也未見有提升全民參與體育的文化,";在"及退役運動員"之後刪除",",並以";提升運動員的生活待遇和增加財政資助;加強全職運動員的教育服務及職業輔導;"代替;在"設施及場地,"之後加上"按為申辦亞運會而定下的工程時間表,落實各項已規劃興建、重建和提升設備的地區體育設施,";在"運動的興趣;"之後加上"(六) 進一步擴大青年運動員梯隊培訓計劃,在地區層面和體育總會層面加強招募、發掘和培訓青年運動員;(七) 推出長者康體券計劃,為參加康體班的長者提供資助;";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中國香港體育"之前刪除"改革",並以"在尊重"代替;及在"及各體育總會"之後刪除",要求引入專業行政管理,增加財政透明度,並設立合理的甄選機制及上訴機制",並以"按自主運作模式的前提下,繼續促進雙方的配合,並協助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各體育總會提升其行政管理、財政及甄選機制的透明度"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