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12

立法會

議程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1年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修訂)規例》 176/2011

其他文件

1.第47號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
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報告及帳目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2.第48號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
截至201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
財務報表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第49號

-社會工作訓練基金
基金受託人第五十年度報告
由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50號

-麥理浩爵士信託基金
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簽署和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及受託人報告書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5.第51號-警察福利基金2010至2011年度年報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6.第52號-二零一零/二零一一年度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及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7.第53號-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10-11年報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交)

8.第54號-葛量洪獎學基金
截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年度內經簽署和 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核數師報告及葛量洪獎學基金委員會管理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9.第55號-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年度內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核數師報告及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委員會管理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0.第56號-華人廟宇基金
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內經簽署和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核數師報告及華人廟宇委員會管理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1.第57號-華人慈善基金
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內經簽署和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核數師報告及華人廟宇委員會管理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7/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13.《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

II.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1. 李慧琼議員問: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下稱"港燈")宣布在2012年1月1日大幅調高電費百分之9.2及6.3,雖然其後港燈宣布會優化現行電費累進收費制度,減低電費調整對基層市民及中小型企業的影響,但兩間電力公司(下稱"兩電")電費的整體加幅仍遠高於通貨膨脹率。環境局局長於本月13日的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曾提及,兩電仍未提供足夠的資料,說明其加幅的理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兩電在過去一星期有沒有向政府提交所有有關的資料;若有,政府現時的評估為何;若沒有,在現行機制下,政府有沒有權力要求兩電提交有關資料;

    (二)鑒於按照現行兩電《管制計劃協議》,有關的加費會在明年1月1日自動生效,政府會否要求兩電在與政府就來年電費加幅未有共識前,暫緩於明年1月1日實施新收費;及

    (三)在現行《管制計劃協議》下,有否條文限制政府向本會提交兩電向政府提交加電費的全部資料及數據;若有,政府會否向兩電提出上述要求;若沒有,政府會否承諾向本會盡快提供上述資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 李華明議員問:


本年12月13日,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和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下稱"港燈")公布明年電費加幅,兩間電力公司(下稱"兩電")的加幅非常大。中電加幅達到百分之9.2,港燈加幅為百分之6.3,而縱使其後港燈宣布會優化現行電費累進收費制度,以減低電費調整對基層市民及中小型企業的影響,但相信加幅會進一步刺激通貨膨脹(下稱"通脹"),加重市民負擔和商戶經營成本,使嚴重的通脹問題進一步惡化。政府表示,與中電商討加電費時有分歧,包括中電營運開支預測增幅高於通脹和電費建議中包含過早的資本開支。但政府和中電並沒有詳細解釋。近日兩電宣布明年大幅增加電費,引起民怨沸騰,行政長官也罕有地公開批評。政府表示其中一間公司在最後階段同意調低加幅,但另一間公司則仍未有積極回應,這做法是前所未有的。由於新電費會在明年1月1日實施,時間緊迫,而且有迫切的重要性,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立即公布兩電的5年發展計劃內容,以及電費的加幅是否仍有下調的空間;

    (二)中電提出增加百分之6.25的基本電價的理據為何,以及當局是否認同;及

    (三)鑒於政府指計算基本電價時,營運開支預測增幅高於通脹,以及包含過早的資本開支,政府可否進一步闡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3. 湯家驊議員問:


根據能源諮詢委員會的聲明,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的電費穩定基金尚有龐大盈餘,而兩間電力公司(下稱"兩電")亦可能因早前一項終審法院判決,而獲政府退回過去數年多收的數以億元計的差餉及地租。儘管如此,中電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下稱"港燈")仍於本年12月13日的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聲稱,因為原材料價格大增,令它們的經營成本亦增加,需要大幅增加電費,兩電明年的電費加幅分別為百分之9.2及6.3。雖然其後港燈宣布會優化現行電費累進收費制度,減低電費調整對基層市民及中小型企業的影響,但兩電電費的整體加幅仍遠高於通貨膨脹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兩電分別如何計算出加價的幅度;鑒於港燈表示預算來年煤及天然氣的價格分別有單位數及雙位數之增幅,政府是否知道這些實際數字;若然,該等數字分別為何;若否,為何沒有要求兩電清楚交代;以及有否查究這些原材料價格的加幅實際上有多大程度影響電費的整體加幅;若有,影響為何;若否,為何沒有查究;

    (二)鑒於兩電同意各自從同一市場購買原料,政府可有查究為何兩電計算出的加價幅度竟然相差甚遠;若有,查究結果為何,以及相差的幅度是否因營運欠佳所致;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有否評估,兩電可能獲政府退回差餉及地租,以及中電的電費穩定基金尚有龐大盈餘,對於兩電計算明年須調高的電費比率有否影響;若有,情況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4. 劉健儀議員問: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和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下稱"港燈")早前提出新的電費加幅驚人,幅度分別高達百分之9.2和6.3,雖然其後港燈宣布會優化現行電費累進收費制度,減低電費調整對基層市民及中小型企業的影響,但無論市民及商界皆提出強烈的反對聲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中電對商業用戶提出新的劃一收費計劃,對用電需求較大的商戶在電費方面的開支會額外增加多少;當局有否估算中電可因此而多收多少電費;鑒於有關計劃亦變相對商戶實施雙重加費,當局將採取何種措施,避免商戶百上加斤;及

    (二)究竟政府是否一早已知悉兩間電力公司會根據《管制計劃協議》(下稱"協議")所載的有關規定而大幅加價,而且明年年底的加幅會比今年更大;如是,政府是否在商訂協議上犯上嚴重失職;如否,政府會否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II. 質詢

1. 潘佩璆議員問:


本港僱員的節日休假分為兩類,分別是根據《公眾假期條例》規定的每年17天的"公眾假期",及《僱傭條例》 規定的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每年享有17天公眾假期及12天法定假日的僱員分別有多少;該等僱員佔整體就業人口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僱員所屬行業為何;

    (二)是否知悉,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僱員放取法定假日或公眾假期的規定和日數為何;有否國家或地區以 兩條或以上的法例來劃分僱員節日休假;若知悉,詳情為何;若否,有否計劃進行調查;及

    (三)鑒於有僱員指出,上述兩條條例賦予不同的僱員享有不同的假期日數,造成不公平的現象,政府於 本年3月舉行的人力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需要詳細研究此事,至今研究進展為何;當局有否計劃規定僱主提高僱員在假日工作的補償(例如補發一倍半至兩倍的有薪假期或工錢),為僱員提供合理的待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詹培忠議員問:


根據國際足球協會的資料,本年11月香港男子足球隊的世界排名下跌至第168位,創下歷史新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香港曾經被譽為"遠東足球王國",在1958年的亞洲運動會中,以香港足球員為代表的"中華民國"隊奪得冠軍,是否知悉,導致香港男子足球隊的世界排名創新低的原因為何;

    (二)鑒於香港足球總會(下稱"足總")是負責香港足球發展的認可體育總會,當局有否評估除監察足總如何運用政府的資助外,是否有需要監督或指導其運作;及

    (三)現時政府有何政策或具體計劃加強推廣足球運動成為受全港市民歡迎及支持的正當體育運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3. 黃容根議員問:


據報,日本一食品公司早前抽驗其出產的嬰兒奶粉,驗出奶粉中含有放射性物質銫-134及銫-137,該公司決定回收受影響的40萬罐奶粉,本港部分超市即時將該奶粉所有批次下架停售。由於食物安全中心沒有即時澄清該奶粉受影響的批次有否流入本港,家長不知應否即時停用該奶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日本自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出現食品受輻射污染的問題,自該事故發生當日至今,當局對所有日本進口奶粉(包括水貨及行貨)進行了多少宗檢測;檢測結果為何;現時,政府以何種安全標準對日本奶粉進行檢測及安全評估;

    (二)鑒於有日本奶粉被驗出含有放射性物質,局方會否考慮對所有日本進口食品加強檢驗及抽查,並定期公布食品所含有的輻射量;及

    (三)當日本進口食品被日本當局驗出含有放射性物質,香港的食物安全中心會否即時獲通報及取得相關檢驗結果;局方有沒有計劃與日本當局就食品安全制訂事故通報機制,以加強雙方的信息互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何秀蘭議員問:


按照《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稱"《條例》")第4條及 附表一的規定,任何人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舉辦或進行包括演講或故事講說等公眾娛樂活動,須事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下稱"食環署")申請並獲該署批出牌照,違者可被判處監禁6個月及第4級罰款(即港幣10,001元至25,00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於何時,並且根據甚麼背景及理據,將演講或故事講說納入《條例》的規管範圍;

    (二)當局曾否引用上述條文作出檢控;若然,最近一次引用上述條文作出檢控的日期為何,以及有關個案的詳情為何;被檢控人士有否被判罪;若有,判罰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評估,上述條文會否涉及侵害言論自由及表達意見的權利;若評估後的結論為會,會否因此而盡早修訂《條例》的附表一,廢除上述《條例》中就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舉辦或進行演講或故事講說須申請牌照的規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5. 李卓人議員問: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擁有的天水圍輕鐵總站上蓋物業發展項目的建築圖則已於2009年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因此無須符合本年4月1日起生效的限制 "發水樓"的新措施。有評論指按照獲批的圖則,該發展項目將會在區內產生屏風效應,對附近4所學校的影響尤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港鐵公司增補董事,有沒有計劃在該公司的董事局會議或其他會議上,提出根據限制"發水樓"的新措施,修改上述發展項目的建築圖則,以減低對附近的居民和師生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二)政府有沒有措施可令港鐵公司在規劃上述發展項目時,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包括保護環境和維持良好的社區關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6. 湯家驊議員問:

據報,2011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下稱"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出現多宗懷疑"種票"事件及不當情況。例如曾屬某界別的人士,因轉職而不再有資格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仍收到該界別分組的投票通知卡。此外,自動當選的委員中,有漁農界的委員的職業與漁農業務無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選舉管理委員會在寄出本年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投票通知卡前,有否根據法例要求核實及更新各界別分組的投票人登記冊;若否,原因為何;若有,核實投票人資格的方法為何,並以表分項列出各界別分組中被取消投票人資格的人數、被取消資格的原因、2006年及本年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中,各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人數,以及2006年的人數與本年的人數有何增減;

    (二)有否評估,職業與漁農業無關的人士當選為該界別分組的委員有否違反選舉法例;若評估後的結論為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參考海外例子,研究及檢討如何改善選舉及核查制度,令明年立法會選舉能真正達至公平、開放及廉潔的目標;若有,參考了哪些海外例子,以及其選舉核查制度的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梁家傑議員問:


關愛基金先後推出12個援助項目,其中包括兩個醫療援助項目(即"首階段計劃及第二階段計劃")。首階段計劃已於本年8月1日接受申請,而第二階段計劃預計於明年 第一季展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何時會就首階段計劃進行檢討;該計劃所資助的6種癌症藥物日後會否被納入撒瑪利亞基金的資助範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當局如何確保資助的延續性;關愛基金會否定時檢討及更新獲資助的藥物名單,讓一些新藥有機會被列為計劃的資助藥物;

    (二)鑒於第二階段計劃將會資助未能受惠於撒瑪利亞基金,但有經濟困難的醫院管理局病人使用撒瑪利亞基金涵蓋的藥物,實施計劃的確實日期及時間表、預計會資助的藥物及醫療項目,以及這些藥物及項目的資助額佔總資助額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三)關愛基金督導委員會將如何增加基金的透明度及問責性(包括會否公開更多相關資料及數據,令病人、病人組織及公眾人士得知揀選資助藥物的過程及準則、各項資助藥物所涉及的款項,以及受惠病人的數目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張文光議員問:


斥資2億元成立的香港資優教育學院("學院"),於2008-2009學年開始投入服務。學院的目的是集中為10至18歲的資優學生,提供具挑戰性的培訓課程,幫助他們發展不同範疇的才華和潛能;同時為教師及家長提供 專業培訓和支援,配合香港資優教育的發展。最近,本人收到教師的意見,指學院提供的課程和支援以中學生為主,一直未有接受小學的提名,忽略年滿10歲的高小資優學生的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全港中小學校的資優學生人數,以及按學生的班級和所屬的資優範疇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學院每年取錄多少學生,並按甄選的途徑(例如學校提名及公開比賽等)、學生就讀的級別及所屬的資優範疇列出分項數字;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學院為學生、教師和家長提供的各類課程、研討會、講座、工作坊和其他支援服務的數目、種類、內容、服務對象及受惠人數等,以及列出分項數字;

    (四)當局有否制訂機制,監管學院的課程和支援服務的質素(包括課程的制訂、內容及師資等),以確保學生的潛能得到適當的培育和發展;若有,詳情為何;

    (五)是否知悉,學院過去3年和本年的財政開支、收入、儲備和預算的詳情;及

    (六)當局有否計劃檢討學院的整體成效;會否在現行主力支援中學生的基礎上,加強小學資優生的培訓(包括邀請小學向學院提名學生、提供更多針對 小學生的資優課程,甚至將支援服務擴展至10歲以下的資優學生);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9. 李永達議員問:


就處理新界村屋非法僭建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屋宇署每年根據《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就村屋非法僭建的個案發出勸諭信及清拆令的數目為何;截至每年年底,業主已遵從及仍未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二)屋宇署每年就第(一)項仍未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提出檢控的數目為何;當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以及該等人士的判刑中最高的罰款額及監禁期分別為何;以及大部分個案的一般罰款額及監禁期為何;

    (三)第(一)項仍未遵從清拆令的個案中,截至每年 年底,已超逾清拆令指明期限的個案數目為何,並按逾期時間(即1年以下、1至2年以下、2至4年 以下、4至5年以下及5年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

    (四)鑒於地政總署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第28章),就違反政府租契或許可證的構築物發出書面通知,飭令有關土地的承租人或持證人清拆該等構築物,過去5年,該署根據該條例就新界村屋的違例構築物發出書面通知的個案數目;至今已遵從及仍未遵從通知的指令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五)鑒於地政總署可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就違反政府租契或許可證的構築物執行重收權重收土地或終止租契,過去 5年,該署有否根據該條例就涉及違例建築的新界村屋執行重收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會否加強就逾期已久而未有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提出檢控,或根據法例重收土地或終止租契,以提高市民遵從清拆令及減少非法僭建的警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0. 黃國健議員問:


近日有報道指於鐵路範圍內的扒竊罪案數字有上升的趨勢,當中涉及手提電話("手機")的扒竊案件更是經常發生,匪徒主要以新式的智能手機為偷竊目標,趁鐵路車站或列車車箱人多擠迫或事主不留神時迅速犯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發生於鐵路警區各類罪案的數目,當中被拘捕及被定罪的人士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罪行(扒竊、非禮、店舖盜竊、偷拍、刑事毀壞及傷人等)列出分項數字;

    (二)第(一)項的扒竊案件中,涉及手機的案件數目為何;

    (三)根據過去5年的數字,最常發生扒竊案件的5個鐵路站是哪幾個;當局有否在該5個鐵路站加強反罪案行動,以減少罪案;如有,具體措施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近期扒竊智能手機的案件有增加的情況,當局有否特別措施及行動減少有關的罪行發生;如有,具體的措施及行動成果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增加鐵路特遣隊及鐵路警區的人手,以打擊鐵路範圍內的罪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1. 陳淑莊議員問:


關於改善空氣質素的工作及更新空氣質素報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世界上各大國家的環境保護機構大都每年向市民公開控制空氣污染所採取的措施及成效 (例如內地的環境保護部於2011年已發表了5期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簡報),惟本港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現時並無類似向市民公開的例行報告,縱觀環保署的網站,除了每年更新香港空氣質素報告外,最新的研究報告亦是兩年之前,環保署久未更新其他有關本港空氣質素或改善空氣質素的研究報告,原因為何;

    (二)鑒於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共同推行《珠江三角洲地區空氣質素管理計劃》下的空氣質素改善措施,以期達到就4種主要空氣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懸浮粒子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訂下在2010年或之前減少排放量的目標,兩地政府有否設立新的減排目標;如有,新目標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行政長官於2010-2011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進行試驗,聯同專營巴士公司為歐盟二期及三期巴士加裝選擇性催化還原器,以減少巴士的氮氧化物排放,行政長官又於2011-2012年的《施政報告》中建議資助石油氣的士及小巴車主更換催化器,惟有研究報告顯示,選擇性催化還原器有機會增加氮氧化物的水平,這情況有否在為巴士安裝催化還原器的試驗計劃中出現;當局在2010年7月本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會盡力在2011年年底前取得該試驗計劃的初步結果,現時的進展為何;當局有否計劃向本會提交報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2. 陳克勤議員問:


經常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因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康文署")轄下的康樂場地經常爆滿而很難成功租用場地,即使現時可供預訂即日至30天內的時段,但往往在開始接受預訂的首天經已爆滿。他們又指網上有不少炒賣該等場地的租用時段的活動。他們亦認為,當局應興建更多康樂場地,以推動全民運動的風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上述網上炒賣個案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及相關判罰為何;有否調查該等炒賣活動是否涉及集團式運作;

    (二)會否嚴格執行核實租用人身份的程序,要求租用人在使用場地時,同時出示租場許可證及身份證明文件,以杜絕炒賣;會否考慮檢討和推出其他核實租用人身份的程序;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 為何;

    (三)康文署有否研究,供市民及團體租用的康樂場地經常爆滿的問題的成因及有何解決方法;若有,成因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進行有關研究及詳情為何;

    (四)當局在考慮興建康樂場地時,除了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準則》")外,還會考慮甚麼因素及考慮各因素的比重分別為何;

    (五)當局會否考慮檢討《準則》中各項康樂場地 (包括體育館、足球場、運動場、泳池和公園)的供應標準,並降低供應有關場地的人口比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會否在一些新發展區作超前規劃,預早於區內主要屋苑入伙及人口大幅增加之前,興建康樂場地,令居民能夠盡早使用這些設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甘乃威議員問:


就中區政府合署西座的擬議重建計劃("重建計劃"),政府打算採用"雙信封制"招標發展該項目,提供以金融為主題的辦公大樓、公眾休憩用地、以及政府、機構、社區和附屬辦公室用途的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才考慮就涉及土地出售的發展項目採用"雙信封制"招標;須要符合甚麼準則、指引及條件;評估標書時,價格及技術和設計的評分比例為何;評審機制為何;過去10年有多少個例子,以及具體情況和結果為何;

    (二)重建計劃為何採用"雙信封制"招標;價格及技術和設計的評分比例為何;評審準則為何;評審委員會如何組成及包括哪些委員;預計會有多少間機構競投;曾為該重建項目鄰近地方設計及發展商業樓宇及公眾休憩用地的發展商,會否有地理、資訊及經驗上的優勢;

    (三)廉政公署曾就當局擬為重建計劃採用"雙信封制"招標提供哪些意見;當局如何保障招標過程在高透明度之下進行,以及如何保障所有競投者均獲得相同的資訊及公平機會;

    (四)修訂重建計劃擬提供的40 300平方米的總樓面面積當中,有多少樓面面積預留作公共及法定機構、政府及社區設施之用,該面積佔總樓面面積的 百分比為何;使用政府及社區設施的樓面面積的機構是否要支付甲級寫字樓租金;當局如何確保有關的辦公室和附屬辦公室用途設施的租金定於這些公共及法定機構所能負擔的水平;

    (五)在修訂重建計劃中,上落客貨區及停車場的面積有多大;公眾休憩用地覆蓋下的停車場,是否與公眾休憩用地一樣由政府擁有及管理;其地權或業權屬政府或是發展商,在擬提供的40 300平方米的總樓面面積中,有多少平方米及百分比是由發展商擁有及管理;有多少是由政府擁有及管理;及

    (六)當局有否考慮進一步修訂整個重建計劃,不出售涉及的土地,而將土地完整地保留作政府用地,成為"政府山"的一部分,除提供公眾休憩用地之外,將來的辦公大樓只作為政府、機構及社區設施用途,並由政府分配租予與金融財經和人權法治有關的公共或法定機構(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財務匯報局、投資者教育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香港申訴專員公署、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法律援助服務局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等),以配合修訂重建計劃建議的目的,協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法律樞紐的形象和地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林大輝議員問:


關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局長")於本年12月7日就本人的書面質詢作出的回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局長表示,根據《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範本》")的註釋,計算"身處當地天數"是唯一符合《範本》中受僱入息條文的方法,本港是否一定要依從《範本》的全部內容;如是,原因為何;如否,不完全依從《範本》會否引致任何問題出現;如會,詳情為何;

    (二)是否知悉,有否稅務管轄區沒有完全依從《範本》中以"身處當地天數"來計算受僱入息的方法;如知悉,有關稅務管轄區的名稱、他們不完全依從的原因,以及他們採用的計算方法為何;如不知悉,會否主動瞭解實情;

    (三)鑒於局長表示,就邊境通勤人士有特別稅務條款的歐洲國家包括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和瑞士,這些國家都奉行全球入息徵稅準則,局長是否意指奉行全球入息徵稅準則是訂立邊境通勤人士特別稅務條款的前提或條件之一;如是,有何理據支持;如否,局長為何提及此事;

    (四)鑒於局長表示,稅務局與國家稅務總局均認為,由於可能出現雙重不徵稅的情況,因此現階段不宜就邊境通勤人士引入特別稅務條款,在甚麼階段或情況下才適宜就邊境通勤人士引入特別稅務條款;

    (五)鑒於局長表示,提出豁免課繳香港薪俸稅的所有個案數目在2009-2010課稅年度有6 243宗,在2010-2011課稅年度有10 731宗,有否評估為何該等個案數目於一年間增加72%;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會否進行評估;

    (六)稅務局並沒有就2009-2010課稅年度以前的有關數據及第(五)項的兩個課稅年度的個案所涉及 稅款的資料作出統計的原因為何;

    (七)鑒於局長表示,一般情況下,內地僅就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期間取得的薪酬收入徵收所得稅,是否知悉,在甚麼非一般情況下,內地不會僅就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期間取得的薪酬收入徵收所得稅;

    (八)鑒於局長表示,稅務局與國家稅務總局均認為,183天的規定(即內地與香港居民於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12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他們因在該另一方從事受僱活動取得的報酬須在當地課稅)是一項國際準則,行之有效,故此不宜改變,是否知悉,有否其他稅務管轄區不採用183天規定;如知悉,有關稅務管轄區的名稱、他們不採用183天規定的原因,以及他們採用的準則為何;如不知悉,會否主動瞭解實情;

    (九)可否提供稅務局與國家稅務總局在上月召開的年度會議中,有關183天規定或邊境通勤人士特別稅務條款的會議紀錄部分或其他相關資料;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如何可取得該些資料;

    (十)當局與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會議時,雙方或任何 一方有否確認兩地在劃分工資薪金所得的來源地的時間標準方面存在差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一)當局與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會議時,有否嘗試爭取或探討雙方可採取更加合理的時間標準(實際工作時間)劃分工資薪金所得的來源地;如有,雙方或任何一方有否同意採取此新標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謝偉俊議員問:


本人的辦事處近日接到多名將到日本旅遊的人士來電,聲稱曾經到過日本旅遊的親友,回港後經醫療檢查,顯示他們明顯曾受高輻射污染影響。該等人士要求本人協助與旅行代理商商討轉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福島核輻射洩漏事故("福島事故")至今,政府掌握的日本各區被核輻射影響的數據為何;數據的來源為何;有否評估數據資料來源的可靠性;

    (二)有否理解導致上述旅客健康可能被核輻射污染影響的原因;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可否深入研究;

    (三)福島事故至今,每月向政府查詢日本核輻射資料或影響的市民為數多少;

    (四)鑒於保安局曾指出,每逢旅遊旺季前,該局會評估各個港人外遊熱點的安全程度,局方有否計劃在聖誕、新年及春節假期前,評估日本各縣市適合旅遊或公幹的程度;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立即評估;及

    (五)是否知悉,旅遊事務署及香港旅遊業議會 ("旅議會")至今收到多少宗因近日日本核輻射事故要求退款、轉團或取消行程的求助個案;該兩個機構對上述尋求轉團安排的旅客,可提供甚麼協助;保安局有否持續監察旅遊事務署及旅議會收到的求助個案的數字,作為調整對日本發出的外遊警示的考慮因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6. 馮檢基議員問:


當局在回覆本人早前的質詢時指出,勞工處曾於2006年及2010年分別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有實施五天工作周的受訪機構,由2006年只有36.5%升至2010年的61.5%,顯示為僱員提供五天工作周的機構正在不斷增加,五天 工作周愈趨普及。此外,當局已向本會提交《2011年 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補假安排)(修訂)條例草案》,而條例草案已於本年12月14日獲本會通過。該條例旨在改變現時中秋節翌日和農曆新年假期適逢星期日以該假期前的 一天(即星期六)作為補假的安排,以解決該安排未能為每周由周一至周五工作五天的僱員帶來實質假期的現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和瞭解,現時每周工作5天的僱員在公眾假期適逢星期六的情況下,未能獲得實質假期的狀況;以及該狀況與實行五天工作周前的狀況如何比較;及

    (二)鑒於當局於本年3月舉行的人力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要仔細評估全盤影響,才考慮當公眾假期適逢星期六,以緊接假期的前一天或之後的周一作為補假的建議,隨着享有五天工作周的僱員不斷增加,當局逐步把上述補假安排推而廣之的時間表為何,以及當局曾否就上述安排進行可行性、財政和經濟影響等的分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7. 何秀蘭議員問: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包括回歸前為候任行政長官設立的臨時辦公室)內的業務檔案及行政檔案,涵蓋了香港主權移交的具體準備工作紀錄,以及政府最高決策單位的運作紀錄。就保存該等重要的歷史資料檔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1997年7月1日以前、第一及第二任行政長官就任期間(即1997年7月1日至2005年3月11日),以及2005年3月12日至今,上述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檔案分別由哪一職位的人員負責管理;此外,政府在2009年4月發出總務通告公布多項檔案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後,負責管理該等檔案的人員有否改變;若有,詳情為何;

    (二)截至1997年6月30日,候任行政長官臨時辦公室的業務檔案和行政檔案的數目及直線米分別為何;自1997年7月1日至今,每年行政長官辦公室開立的業務檔案和行政檔案的數目及直線米分別為何;

    (三)候任行政長官的臨時辦公室在1997年運作期間,以及行政長官辦公室至今有否將檔案移交政府檔案處("檔案處");若有,每年移交的檔案數目及詳細資料為何(按年以下表分項列出有關資料);

    業務檔案 行政檔案
    檔案名稱

    開立檔案的日期

    封存檔案的日期

    移交檔案處的 日期

    由檔案處鑒定為應予以保留或銷毀的日期

    銷毀日期
    (如適用)




    (四)上述檔案中,已封存但未移交檔案處的檔案現時的儲存地點為何;該地點的室溫及濕度為何;是否符合儲存檔案的要求;若否,為何不將檔案移交檔案處;及

    (五)當局可否承諾在未有檔案法前,不再銷毀上述 行政長官辦公室(包括回歸前為候任行政長官設立的臨時辦公室)的檔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8. 湯家驊議員問:


作為一個對外開放的國際城市,香港能吸引不同地方的資金及人才流入,有助香港發展。有評論指出,因本港土地及資源有限,在吸引外地移民流入的同時,須確保市民有合適的配套以維持優質的生活水平,政府就人口政策進行檢視及作出預算至為重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過去5次的人口普查及中期人口統計,香港的整體人口、常住人口及個別社群的增長為何 (按下表列出);

    年度 整體人口 流動居民 常住居民 整體人口增幅
    (與5年前比較)
    香港永久性居民 根據單程證計劃來港的中國籍人士 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外籍人士 根據投資移民計劃來港居留的中國籍人士 根據投資移民計劃來港居留的外籍人士 持工作簽證居港的外籍僱員 持工作簽證居港的外籍家庭傭工
    1991








    (不適用)
    1996









    2001









    2006









    2011










    (二)在過去5次的人口普查及中期人口統計進行的年度,在醫療、房屋、教育及福利設施上的政府開支的增幅為何(按下表列出);

    政府開支項目 1991 1996 2001 2006 2011
    醫療開支及該款額佔政府總開支的百分比




       公立醫院




       基層醫療(例如衞生署提供的服務)




       公共衞生及相關社區教育




       其他




    教育開支及該款額佔政府總開支的百分比




       學前教育




       中小學教育




       大學及大專教育




       職業培訓




       其他




    社會福利開支及該款額佔政府總開支的百分比




       綜合社會保障




       援助




       高齡津貼




       兒童及家庭服務




       長者服務




       青年服務




       殘疾人士服務




       其他




    房屋開支及該款額佔政府總開支的百分比




       興建公屋單位




       興建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




       興建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單位




       其他




    基建開支及該款額佔政府總開支的百分比




       運輸交通建設




       大型建設




       其他





    (三)在考慮每年度的開支時,有否同時為未來5年作出規劃;如有,政府參照的基礎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有否為未來10年及20年訂出整體社會人口 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9.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財政司司長於早前外訪時表示,如果樓價進一步下跌,加上歐洲債務危機惡化及全球經濟下滑,當局可能會放寬部分遏抑樓市炒賣措施,並採取逆周期措施,以穩定樓市。其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補充,如有需要,當局會考慮提早檢討額外印花稅和樓宇按揭成數上限。上述言論引起市場及公眾揣測當局會否改變調控樓市的政策方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檢討上述發放消息的安排(包括提出可能有欠謹慎的言論)會否造成市場混亂,以及令投機者可在市場上推波助瀾,借消息和揣測而獲利;及

    (二)鑒於現時樓市除了成交萎縮外,樓價依然在高位徘徊,差餉物業估價署編制的私人住宅售價指數 (所有類別)在本年10月為181.4,比本年6月時高峰期的188.1稍為回落,但仍比1997年10月的172.9為高,當局可否清楚說明,在甚麼情況下會放寬遏抑樓市炒賣措施,樓價水平和市民負擔能力是否其中的考慮因素;當局考慮放寬的遏抑樓市炒賣措施為何;會否為穩定樓市而推翻早前復建居屋的決定;開發土地和增加土地供應等長遠策略會否受到 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劉江華議員問:


政府多年來為長者提供各種援助及優惠,該等長者福利的合資格申請年齡和對象不一,有長者表示就其何時合資格申請哪些福利感到無所適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現時提供了多少項長者福利計劃(包括援助金及長者使用設施的優惠等);該等計劃的合資格 申請年齡分別為何;及

    (二)當局會否就各項長者福利計劃設定劃一的合資格申請年齡(例如劃一為60歲);若否,原因為何;若會,有否評估,劃一設定合資格申請年齡為60歲或以上會否增加政府的福利開支,以及會否讓更多長者受惠;若會,預計每年的增加金額為何,以及 預計每年可額外讓多少名長者受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12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263/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發展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於2011年11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1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48號法律公告),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附表
對《2011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的修訂


1. 修訂第5條(修訂第31條(在不屬拆卸工程的第I級別小型工程完工時須呈交的文件))
第5(3)條 —
 廢除
"他或她"
代以
"該人士或人員"。

2. 修訂第6條(修訂第32條(在屬拆卸工程的第I級別小型工程完工時須呈交的文件))
第6(3)條 —
 廢除
"他或她"
代以
"該人士或人員"。

3. 修訂第11條(修訂第52條(認可人士在根據第51(1)條獲交付通知後的責任))
第11(2)條,中文文本 —
 廢除
"他或她"
代以
"該人士或人員"。

V. 議員議案

  1. 盡快規管本地倫敦金的投資及場外買賣活動

    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年涉及本地倫敦金場外買賣的投資騙案變本加厲,不少市民被騙受害,累計損失以逾千萬元計,然而現時本港並沒有任何法例及法定機構規管本地倫敦金場外買賣,此舉不但令受害人投訴無門,追討無着,同時也由於從事本地倫敦金場外交易的金融公司及從業員良莠不齊,利用現時沒有法例規管的空白地帶經營,造成騙案持續發生,嚴重損害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及地位;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研究立法規管本地倫敦金場外買賣活動,將該行業早日納入正確和健康的經營軌道,保障投資者利益;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積極研究制定專門法規及設立法定監管機構,令包括本地倫敦金場外交易在內的各種貴金屬買賣均受法例監管及保障;

    (二)積極研究推出發牌制度,規管經營上述業務的交易機構,包括對違反發牌守則的公司進行懲處及檢控;

    (三)積極研究將現時金銀業貿易場的從業員自願註冊制度進一步擴展成整個行業從業員的統一註冊制度,規定沒有註冊的人士不得進行相關的貴金屬場外交易,從而規範從業員的專業知識及操守,而在推行統一註冊制度的同時,參考金銀業貿易場的經驗,為從業員舉辦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課程,提升從業員的操守和質素;

    (四)協助業界制訂投資倫敦金場外買賣的銷售文件範本及程序,當中包括在簽署投資合約時,銷售人員必須向投資者明確說明其權利及承擔的責任,以及本地倫敦金場外買賣所涉及的投資風險;

    (五)要求警方深入調查涉及本地倫敦金場外買賣的投資騙案,並設立專責小組專門跟進,提升執法效率,嚴厲取締有關騙案;及

    (六)加強投資者對本地倫敦金場外買賣的教育和資訊,提升公眾認識本地倫敦金場外買賣的運作細節及風險,加強市民的警惕性,揭露類似騙案的各種手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改善選民登記制度,重建市民對選舉制度的信心

    甘乃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最近有傳媒披露,於今年11月6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後發現不少 懷疑種票個案;此外,在以往每次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之後,當局皆接獲數萬份退回的投票通知卡;鑒於選民登記制度缺乏有效的核實機制,容易讓不法份子以虛假地址登記為選民,破壞選舉制度,令選民失去信心,本會促請當局全力調查懷疑種票個案,檢控不法份子,並全面檢討選民登記制度,以確保在明年9月 立法會選舉舉行前堵塞漏洞,重建市民對選舉制度的信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最近"之前加上"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未臻完善,";及在"登記制度,"之後加上"包括研究採取下列措施:(一) 把現時與選民登記資格及選民行使投票權相關的所有法例,歸納成一項統一、清晰易明的選舉法;(二) 要求新登記選民提供住址證明,以核實所申報的住址;(三) 在法定選民登記冊內,新增按住址排列的選民資料,以便市民檢查;(四) 延長就臨時選民登記冊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期限,以便市民及團體查核選民資料;及(五) 規定選民必須於更改住址後一段法定時間內向當局申報,"。

    (ii) 黃宜弘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通知卡;"之後刪除"鑒於",並以"就此,本會認為當局應進一步優化"代替;在"的核實"之前刪除"缺乏有效",並以"下"代替;在"機制,"之後刪除"容易讓",並以"以防止"代替;在"失去信心"之後加上";另一方面,選舉權為十分重要的權利,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此";及在"登記制度,"之後刪除"以",並以"在維護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的同時,"代替。

    (iii) 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後加上"種票問題由來已久並存在多年,但政府卻漠視種票問題的嚴重性,令種票問題近年急劇惡化,加上";及在"本會"之後加上"對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現職政務司司長的林瑞麟及選舉事務處疏忽職守導致香港蒙羞作出強烈譴責,亦"。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中電及港燈宣布明年1月1日大幅調高電費對市民及企業的影響和政府的應對措施。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