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17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2年差餉(豁免)令》14/2012
2.《2012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15/2012
3.《2012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16/2012
4.《2012年化學武器(公約)條例(修訂附表4)令》17/2012
5.《〈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8/2012

其他文件

1.第64號-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擬備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年度內的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管理報告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的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65號-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2010/11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第66號-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2010-2011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67號-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2010/11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5.第68號-肺塵埃沉病補償基金委員會2010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6.第69號-預算
截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 預算綜合摘要
- 總目收入分析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7.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1/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8.《201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劉江華議員問:


早前有報道指,市民對醫療服務需求殷切,公立醫院急症室及專科門診診所經常爆滿,病人輪候時間過長。報道又指有公立醫院急症室病人等候長達3天才獲安排入住病房,甚至發生病人等候入住病房期間不幸逝世的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有否統計,現時各區公立醫院急症室的平均輪候時間為何;是否達到現有服務承諾的指標;去年各區的急症室求診個案中,最長的輪候時間分別是多久;若沒有統計,原因為何;

    (二)現時各區公立醫院的專科門診診所的平均輪候時間,以及去年各區的專科門診診所的求診個案中,輪候時間最長的個案的情況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及

    (三)醫管局會否於每年流感高峰期靈活調配醫護人手,以紓緩常會出現的急症室病人輪候診症及等候入住病房過久的問題;當局有何對策,長遠解決公立醫院急症室及專科門診診所輪候時間過長的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陳克勤議員問:


食物及衞生局於去年4月公布了7項措施,以應對內地孕婦持續湧港分娩的問題。然而,當局早前公布去年全年共有1 656名內地孕婦未經預約直接衝入急症室分娩,較前年急升逾1倍,不少孕婦更是在中介公司職員陪同下到達急症室分娩。行政長官在上月出席本會的答問會時表示,將會推出4項新措施堅決打擊內地孕婦"闖關"入境的情況(包括與內地政府合作打擊協助運送她們入境的中介公司、加強在入境管制站截查非本地孕婦、加強取締無牌經營旅館,以及檢討非本地孕婦在急症室分娩的收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行政長官提及的4項新措施的落實細節(包括負責的政府部門、落實的時間、涉及的額外人手和資源)分別為何;如何評估這些新措施對打擊內地孕婦來港分娩的成效;

    (二)去年,本港政府有何執法行動打擊上述中介公司在港的非法活動,當中涉及多少宗檢控個案及相關的判罰為何;及

    (三)何時會就上述於去年4月公布的7項措施進行全面檢討,以及有關詳情為何;預計何時會公布明年內地孕婦來港分娩的配額;會否考慮透過大幅削減配額顯示政府打擊內地孕婦來港分娩的決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梁劉柔芬議員問:


運輸署的資料顯示,鐵路運輸是本港重要的交通系統,每日載客量達390萬人次,佔公共運輸總載客量約百分之37。2011年12月,新加坡地鐵發生24年來最嚴重故障,列車服務停頓逾5小時,受影響乘客數以10萬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有否分級機制應付不同類型及嚴重程度的鐵路故障;若有,分級應變方案的詳情為何;若否,港鐵公司的應變方案詳情為何;在甚麼情況下,當局才會介入處理鐵路事故;及

    (二)政府有否應變方案,處理本港發生可引致鐵路系統全線癱瘓,不能在短期內恢復運作的重大事故(例如停電、恐怖襲擊及天災等);若有,政府應變方案的具體詳情(包括如何在短時間內通報公眾、疏散港鐵列車及車站內的乘客、協調路面交通以應付近百萬人次的人流量,以及確保緊急救護服務不會受影響等)為何;若否,相關政府部門及港鐵會否盡快共同制訂聯合應變措施;政府可否加強宣傳鐵路事故的應變方案,並將資料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劉健儀議員問:


自內地與香港於2006年8月21日簽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安排》")後,不少在某課稅年度內在內地工作和停留超過183天的香港居民,雖然已在內地繳交其所得稅,但同時因在港停留超過60天及有從事受僱活動而須繳納港稅,受到雙重徵稅之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2006年簽訂《安排》至今,每年在內地的香港居民於珠江三角洲地區內及外工作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他們平均每年在內地工作的日數為何;

    (二)有否統計現時在同一課稅年度,須繳納內地及香港雙重稅款的港人數目及所屬行業;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相關的調查;及

    (三)自簽訂《安排》後,特區政府和內地當局有否商討簡化183天的計算方法以作出改善(例如不將非工作天、週末及內地公眾假期納入停留日數);如有,磋商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特區政府會否主動提出簡化方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陳健波議員問:


本港的癌症新個案自2000年起的10年間暴增約百分之22,但作為診斷癌症和評估癌症分期的重要工具的放射診斷造影在本港進行的宗數卻遠低於其他地方。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研究顯示,癌症造影技術的突破令美國10年間因癌症死亡的人數降低4成。根據醫院管理局(下稱 "醫管局")的數字和按使用公私營醫療服務的人口比例約為9比1推算,2010-2011年度,本港平均每千人口約進行18.3宗磁力共振掃描,遠低於大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稱"經合組織")成員國於2009的數字(例如冰島的75.5宗、法國的55.2宗及加拿大的43宗)兩倍至4倍。而該年度進行的電腦斷層掃描平均為每千人口約77.5宗,亦同樣遠低於冰島的156.2宗、法國的138.7宗及加拿大的125.4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香港的癌症新個案於近年大幅增加,而2010-2011年度在醫管局轄下醫院進行的磁力共振掃描及電腦斷層掃描的宗數已分別比5年前增加了約5分之1及3分之1,為何該等數字仍遠落後於上述國家;

    (二)鑒於經合組織的資料顯示,於2010年希臘每百萬人口有22.6部磁力共振掃描機,澳洲每百萬人口有42.5部電腦斷層掃描機,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每百萬人口分別有多少部磁力共振掃描機及電腦斷層掃描機;鑒於根據報道,去年屯門醫院承認,有非急症病人需要輪候8年才獲得磁力共振掃描服務,這是否因為器材或人手不足;及

    (三)鑒於上述癌症新個案的升幅當中,45歲至64歲及65歲或以上兩個年齡組別的升幅分別達百分之44及17,當局有否提出針對性措施改善這兩個組別的患癌風險;另外,根據美國癌症協會的數字,香港自2005年起的癌症新個案的5年升幅約為美國的兩倍,當局有否分析香港及其他地方的癌症個案數字及近年的趨勢,深入比較環境、生活習慣及基因的差異以找出本港的升幅高於外地的原因,並從宏觀政策層面上減低癌症的發生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潘佩璆議員問:


政府於2006年起分階段在政府部門推行五天工作周,以減輕員工的工作壓力及提高他們的家庭生活質素,並在社會上推廣五天工作周的信息。然而,有前線及需輪班工作的公務員向本人反映,五天工作周推行5年多,但他們任職的部門卻依然未有任何計劃安排他們按五天工作周模式上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並非按五天工作周模式上班的政府僱員(包括公務員、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外判服務合約聘用的僱員及中介公司僱員)的人數,以及該數目佔整體政府僱員人數的百分比為何,並按分屬總薪級表的高層、中層及低層薪金級別或同等薪金級別列出僱員數目及百分比;

    (二)現時各政府部門中,仍有多少個職系的僱員未按五天工作周模式上班;公務員事務局及該等僱員的所屬部門過去有否進行研究及與員工磋商,以尋求可行方法(例如輪流當值的模式),令所有政府僱員最終皆可按五天工作周上班;若有,研究及磋商的進展及結果為何;若否,當局會否盡快全面進行研究及磋商工作;及

    (三)當局自2007年以來,有否就政府資助的公營機構推行五天工作周的情況進行調查及研究;若有,調查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未來會否重新考慮推出政策以在政府資助的公營機構實施五天工作周,協助更多僱員平衡工作與家庭的責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政府有何具體措施鼓勵公營機構響應其呼籲,自行為員工安排五天工作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7. 譚偉豪議員問:


關於電子化公共參與和電子政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網絡問政"已成趨勢,當局如何透過信息和通信技術,利用互聯網上的社交媒體網站等工具,加強與市民(尤其是年輕人)溝通;

    (二)有否借鑒外地或鄰近城市的先進經驗(例如透過網路2.0等技術增加管治的透明度),建立更開放及容許更多市民參與的電子政府和電子社區;

    (三)鑒於政府於去年3月推出一項為期18個月的試驗計劃,透過"資料一線通"提供公共設施的地理參考數據和主要道路的實時交通資料,現時該服務的使用情況為何;何時會進行檢討;會否考慮開放更多公共資料供市場開發和使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如何加強使用移動通訊渠道,提高服務質量;現時已提供流動版本的政府服務為何,會否考慮為更多政府服務提供流動版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8. 黃定光議員問:


據報,有不少商戶涉嫌透過一大型內地購物網站販賣未完稅香煙("私煙");由於這些私煙的售價比已完稅的正貨香煙低6成,以及商戶可於3天內透過速遞公司將私煙運送到買家的住所,所以吸引不少本港年輕人訂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上述網上販賣私煙活動的詳情為何(包括網上出售私煙的運作、每月平均的銷售數量、本港買家的人數和他們主要是甚麼年齡組別的人士等);若否,原因為何;

    (二)去年有否檢獲經速遞到港的私煙;若有,檢獲的私煙數量,以及作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及

    (三)有何措施打擊購物網站售賣私煙給本港市民,以及如何加強打擊速遞私煙的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9. 何鍾泰議員問:


去年,因爲法庭傳譯員傳譯出錯,一宗已定罪的兇殺案須要重審。關於法庭傳譯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法庭傳譯員入職所需的資歷及通過的考核為何;這些標準是否同樣適用於傳譯中文及英文以外的語言或粵語以外的方言的傳譯員;

    (二)現時的審訊程序有否保險機制,糾正在審訊過程時未有被即時察覺的傳譯錯誤,防止審訊的公正性受到影響;及

    (三)如何確保法庭需要傳譯非主流語言或方言的傳譯員但沒有合資格的人選時,審訊過程保持公正?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0. 陳茂波議員問:


當局於去年5月25日答覆本人有關內地被判囚港人("被判囚港人")的質詢時表示,不曾接獲被判囚港人的假釋訴求,亦拒絕透露與內地當局協商互相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的進展。其後,有市民向本人指出,近年內地已就被判囚港人如何獲取假釋訂出要求,而南京的監獄已有首宗在內地被判囚的港澳台人士,成功獲取假釋的案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上述首宗港澳台人士獲假釋的個案詳情(包括假釋條件);如不知悉,會否主動向內地當局瞭解,掌握更確切的資料以便與內地當局協商互相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並盡早達成協議;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本人得悉上述的假釋條件中,其中一項是被判囚港人的內地親屬須做擔保,但很多港人沒有直系親屬是內地人士,難以符合有關條件,當局與內地協商的過程中,會否要求檢討該項條件,使有需要的港人能符合假釋條件;

    (三)當局會否因應內地列出的假釋條件,考慮由相關政策局或政府部門專責處理港人的求助;會否透過特區政府駐內地的辦事處向在內地居住和工作的港人宣傳該等假釋條件,讓他們知悉一旦在內地被判囚,他們享有獲假釋的權利,也讓有需要的港人求助有門;及

    (四)與內地當局商討互相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的最新進展為何,以及有否達成協議的目標時間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1. 梁國雄議員問:


有一名市民向本人求助,指他成功受聘為機艙服務員,但由於3年前他曾因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定罪,其機場禁區通行證("通行證")的申請被拒,以致他最終失去該工作機會。該名市民表示根據其瞭解,按照《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條例》"),他在觸犯上述罪行後經過3年不曾再被定罪,其刑事紀錄在未經其許可下不會被披露,但因《條例》並不適用於審批通行證申請的程序,以致他失去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上述審批通行證申請的程序外,《條例》還不適用於哪些許可證的審批程序;此外,現時有否渠道告知有關人士《條例》並不適用於該等程序;

    (二)鑒於本人的辦事處曾向民航處查詢,上述市民何時可以獲發通行證,但民航處卻告知這是政府機密,不能披露,有否評估,這會否對該名市民造成不必要的困擾,並違反《條例》的原意;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公布審批通行證的明確準則(特別是就"保安審查"所採取的具體準則),讓準備在相關機構工作的市民有所依據;如會,何時執行;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2. 譚耀宗議員問:


據報,近日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發生社會工作者("社工")遇襲事件,造成兩名女社工受傷,涉事女童被制服後,院方有人示意"息事寧人",遇襲社工無奈要自行報警。關於處理社會福利署("社署")員工遇襲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社署員工在執行公務期間遇襲的次數為何;有多少員工因而受傷,甚至死亡;以及員工受傷的程度為何;

    (二)當局有否就社署員工遇襲制訂指引及預防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理據為何;

    (三)社署的管理階層一般會否把員工遇襲事件交由警方跟進;如會,過去3年,交由警方跟進的次數為何;警方在調查後作出檢控的宗數為何;如不會交由警方跟進,理據為何;及

    (四)當局的政策或指引有否鼓勵"息事寧人",勸阻社署的遇襲員工報警求助;如有,理據為何;如沒有,有否紀律處分勸阻員工報警求助的人;如有紀律處分,有關的宗數及處分方式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 張學明議員問:


規劃署曾於2001年完成一項"新界北部鄉郊土地用途檢討"("檢討"),建議把"住宅(丁類)"地帶的地積比率由0.2倍放寬至0.4倍,以及檢視功能並不符合原定的規劃意向的"農業"地帶和"康樂"地帶,並透過修訂用途分區,澄清有關土地的功能和規劃意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新界區內共有多少土地屬於"住宅(丁類)"及"農業"地帶,當中由政府及私人擁有的土地面積分別為何;

    (二)當局有否落實檢討中放寬"住宅(丁類)"地帶地積比率的建議;若有,共有多少面積的土地獲放寬;當中政府及私人擁有的土地面積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完成檢討後,當局共主動檢視了多少面積的"農業"地帶,當中有多少面積的農業用地被改變土地用途(按面積及修改後的土地用途分項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據報,一名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外籍英語教師")在政府的外籍英語教師計劃下於兩年前來港定居,雖曾聯絡超過50間國際及直接資助計劃學校,但因難以為其4歲的非華語兒子覓得以英語為教學語言的幼稚園學位,該名兒童遂在家中接受教育。報道指出,該名外籍英語教師曾接觸的其中一間國際幼稚園表示,該名兒童要在輪候名單上輪候兩至3年才可入讀該幼稚園。報道又指出,香港美國商會對國際學校學額不足的問題已屆"危機點"表示關注,並促請政府成立委員會,確保外國投資者和專業人士的子女得到學校教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上述情況是否對該名非華語兒童構成間接歧視;若評估的結果為是,詳情為何;若評估的結果為否,原因為何;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在學校推廣及宣傳反種族歧視信息,以及有否評估措施的成效;若有,評估的詳情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有多少名非華語兒童在家中接受教育,以及為非華語學生提供的國際學校學額總數;有否評估為非華語學生提供的國際學校學額是否不足;若評估的結果為是,政府有否採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並不限於就申請政府以批給土地或空置校舍形式的資助的非牟利國際學校,其本地學生所佔的百分比設定限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政府一直推行外籍英語教師計劃以改善中、小學的英語學習和教授,有否評估來年隨父母來港定居的外籍英語教師的子女的教育需要;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會否有足夠的國際學校學額以應付他們的教育需要;若學額或會有所不足,有否考慮以任何措施回應他們的教育需要;若有,詳情為何;

    (四)鑒於有報道指輪候國際學校學額的時間長,政府有否評估此情況會否窒礙外籍英語教師來港任教;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評估的結果為會,會否檢討現行就透過國際學校提供教育的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政府有否考慮可否採用美國商會的建議成立委員會解決國際學校學額不足的問題,以及有關建議是否可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5. 陳淑莊議員問:


據報,根據現行制度,由政府資助的中學和小學(包括身體弱能兒童學校)均可以向教育局申請參加"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外籍英語教師")計劃,但一間專門錄取智障學生的特殊學校("智障學童學校")卻不獲教育局批准參加。有評論指隨着社會和就業環境轉變,智障人士或會投身服務行業,智障學生的特殊教育制度應作出檢討。關於特殊學校的課程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就讀於政府資助的特殊學校的智障學生數目是多少;是否知悉,當中有多少正在修讀英文科,以及有多少受惠於身體弱能兒童學校內的外籍英語教師服務;

    (二)鑒於現時部分於特殊學校就讀的智障學生,與主流學校的學生都在同一課程架構下學習,差異僅於學習內容的深入程度和學習的進度,智障兒童學校不能參與外籍英語教師計劃的原因和理據是甚麼;

    (三)是否知悉,現時任教於特殊學校的外籍英語教師是否已接受特殊教學的培訓;當局會否採取措施,吸引更多受過特殊教學培訓的外籍英語教師來港任教;若會,有關的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四)鑒於智障學生修讀的課程逐漸與主流學校的課程性質接近,以及智障學生的職業出路與早年不同,當局會否考慮全面檢討智障學生的課程政策;若會,有關的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6. 林大輝議員問:


昂坪360纜車系統("昂坪360")自2006年9月18日啟用以來,各類意外事故頻生及經常停駛,更換管理層後,仍然出現同樣情況。據報,上月25日纜車再次突然停駛,令800名乘客在嚴寒天氣下被困車廂近兩小時。有評論指出,事件反映昂坪360有限公司("纜車公司")管理不善,嚴重影響本港的旅遊業聲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纜車公司公布將會就上月25日發生的事故進行詳細的調查,當局會否公開調查報告;如會,何時公開;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昂坪360自啟用以來,所有停駛事故的發生日期、起因、停駛持續時間、受影響乘客的數目、多少宗事故涉及人為疏忽、當中有否任何人須要負上責任,以及曾接獲各種形式的投訴的數目、類別和結果分別為何,並以表列形式分項列出;

    (三)鑒於有在上述事故被困的乘客公開向傳媒投訴,指過程中纜車公司沒有透過廣播服務向乘客解釋事故原因,令乘客感到不安,是否知悉,纜車公司有否建立機制,確保在事故發生時與乘客保持良好溝通,能盡快和準確地把相關信息清楚告知乘客,以及纜車公司會否檢討對被困乘客的賠償機制(包括對本地乘客提供多次免費再乘搭優惠,以及為海外和內地旅客提供機票或酒店的賠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投訴指上述事故發生後,纜車公司未有即時停售車票,是否知悉原因為何,以及纜車公司有否設立一套突發事故的應變措施及停駛通知安排,以做好各方面的協調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是否知悉,纜車公司有否定期檢討及評估昂坪360的日常運作、管理及技術支援,以確保服務達至公眾可以接受的水平;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是否知悉,纜車公司會否因停駛對所有昂坪市集的商戶作出任何形式的賠償(包括提供"停駛日免租"的優惠);以及會否因事故頻生而減收車資,或提供不同形式的優惠,以吸引人流,改善昂坪市集商戶的經營情況;

    (七)有否評估多宗事故對昂坪360的形象、本港的旅遊業及昂坪市集的商戶的影響,及有否設立一套挽救昂坪360形象的方案;

    (八)是否知悉,纜車公司的董事局會否引入管理層薪酬與事故發生數目掛勾的"可加可減"機制(例如事故頻生,全體管理層須減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是否知悉,昂坪360自啟用以來,各項收費的水平、加價的幅度及加價的日期和理由,並以表列形式分項列出;有否評估為何其收費不斷增加,但服務水平一直未有改善;若有評估,原因為何;

    (十)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或當局有否評估,纜車公司管理層的表現是否達到滿意水平,以及昂坪360的營運出現甚麼情況才會考慮撤換管理層;

    (十一)鑒於昂坪360曾發生多宗足以危害乘客的生命安全的嚴重事故(包括上述事件和2007年的車廂墮地意外等),當局有否評估昂坪360是否達到安全標準,以及有關標準與其他地方的纜車的安全標準如何比較;及

    (十二)是否知悉,纜車公司有否為乘客購買保險,以及當昂坪360發生導致乘客受傷或死亡的意外,纜車公司或相關保險公司會向死傷者作出的賠償的上限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最近數月有內地孕婦租住廣華醫院附近的私人屋苑單位,以便臨盆之際衝入急症室產子;有關屋苑的物業管理處發現甚至有人帶同10多名內地孕婦入住單位,懷疑有業主或租客經營非法賓館,涉嫌將單位非法日租或"租上租"予內地孕婦。報道又指出,該物業管理處曾多次去信民政事務總署投訴,惟無助解決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民政事務總署共多少次接獲上述物業管理處的投訴,以及如何跟進投訴;未能協助解決問題的原因為何;

    (二)有否估計,現時全港有多少個私人屋苑有單位被用作短期或以"租上租"形式出租予來港產子的內地孕婦,以及涉及多少名內地孕婦;

    (三)鑒於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裁定不論中國公民是否已在港定居或擁有香港居留權("居港權"),他們在港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權,而現時丈夫及其本人均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越來越嚴重,當局對以釋法處理該問題的立場及理據為何;另外,有否評估當局以行政措施打擊"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政策有否實際成效;若評估的結論為有,仍出現上述內地孕婦租住私人屋苑單位以便於臨盆前衝入急症室產子的原因為何;若評估的結論為未能或難以打擊有關個案,有否研究轉以其他方法(例如釋法),以從根源徹底解決問題;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有否計劃定期(例如每3至6個月)評估措施的成效,以及評估本港市民對該等措施的信心,以瞭解民意;若有,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本年1月15日有約千名本港市民(包括孕婦及小童)冒雨遊行,要求政府透過釋法處理"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政府對市民遊行所表達的訴求有何回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8. 馮檢基議員問:


政府剛在上月17日宣布開展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的工作,以更新現行的空氣質素指標,預計在2012-2013立法年度提交草案,並在2014年正式實施新空氣質素指標("新指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當局在2009年年中就更新現行的空氣質素指標進行4個月的公眾諮詢,直到現時才公布結果和決定採納新指標,期間相隔達兩年半之久,原因為何;由現在直到正式提交草案所涉及的實際工作和程序為何;可否加快相關工作,並考慮提前正式實施新指標的日期;另外,可否提早更新現行計算空氣污染指數的方式,或每日同時公布分別按現行的空氣質素指標及新指標計算的空氣污染指數;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新指標未有完全採納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的最終目標(例如二氧化硫平均24小時的指標由每立方米350微克收緊至125微克,但與世衞的最終目標每立方米20微克相距甚遠;可吸入懸浮粒子平均24小時的指標則由每立方米180微克收緊至100微克,與世衞的最終目標每立方米50微克仍有差距;至於新加入的微細懸浮粒子平均24小時及1年的指標分別為每立方米75微克和35微克,與世衞分別為每立方米25微克和10微克的最終目標有明顯差距),當局未有採納世衞就該等污染物設定的最終目標的具體原因為何(包括是否因本港現時無法就該等污染物達至世衞的最終目標以及各污染物無法達標的原因);當局會否為最終達至世衞的最終目標訂立時間表;

    (三)有否評估實施新指標後社會需付出的代價為何;若有,具體詳情為何(包括新指標對未來電費和交通費的具體影響等);預計該等影響何時會在相關的收費和票價上反映出來;當局有否評估這對基層市民的生活有何影響,以及有何措施減輕該等影響;及

    (四)鑒於政府表明在正式實施新指標前,會致力以建議的新指標,作為尚未開展環境影響評估("環評")的政府工程進行環評的基準,當局會否考慮鼓勵和推動其他私人工程,同樣在正式實施新指標前,以建議的新指標進行環評的空氣質素影響評估;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9. 何鍾泰議員問:


本港的公營醫療服務("醫療服務")獲政府大幅資助,只有"符合資格人士",即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或身為香港居民的11歲以下兒童,才可按獲大幅資助的費用使用醫療服務,其他人士則為"非符合資格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5年,"非符合資格人士"獲得醫療服務的數字爲何,並按年份及獲得的服務類別(即緊急及非緊急服務)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非符合資格人士"所應支付的醫療服務費用的總額及拖欠的費用總額分別爲何,並按年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醫院管理局向拖欠醫療費用的"非符合資格人士"追收欠款的行動的詳情及成效為何;會否對尚未清還欠款的人士採取進一步的行動,以確保本港的醫療服務不會被濫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陳茂波議員問: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就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徵收的費用。據報,鑒於近年破欠基金持續錄得盈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員會")將會調低商業登記證徵費率("徵費率")。關於破欠基金的收入及儲備的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破欠基金成立至今,曾否就徵費率的調整機制進行檢討;若曾進行檢討,何時進行及檢討內容為何,以及有否就徵費率設定上下限;若不曾檢討,有否計劃或規定何時進行檢討;及

    (二)鑒於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的規定,破欠基金的儲備只可作港元定期存款,如獲得財政司司長事先批准,則可將破欠基金的款項用作基金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投資,自破欠基金成立至今,有否向財政司司長申請並獲得批准將基金的款項用作其他投資;若有,何時作出投資及其回報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因應社會的經濟情況,檢討現時基金的款項一般只可作港元定期存款的規定,使基金的投資更加靈活,取得更理想的回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2.《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1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382/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2年1月1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1年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83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2月29日的會議。

  2. 索取與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和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調整2012年電費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兩間電力公司調整2012年電費背後的數據及資料未有全面公布,而2008年審批的五年發展計劃的詳情亦未有公開,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局局長出示所有分別與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和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調整2012年電費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包括:

    (一)兩間電力公司調整2012年電費的詳細資料;及

    (二)兩間電力公司五年發展計劃的詳細資料。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方剛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但在行使此項權力時,須確保是符合公眾利益、不會干預正常商業運作及不會引致敏感商業資料外洩"。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3. 檢討為少數族裔學生制訂的教育政策

    石禮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譯文)

    雖然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已在2011年7月發表《人人有書讀 - 少數族裔教育工作小組報告》('工作報告'),強調主流教育制度如何令大部分來自低收入家庭的少數族裔學生感到失望,並向政府提出各項建議以照顧他們的學習需要,但政府仍未有提出任何具體措施,以跟進落實平機會在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建議,亦未有向香港14 000名少數族裔學生提供任何額外支援;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檢討為少數族裔學生所制訂的教育政策,以回應他們的關注,特別是學校的收生及評核程序、可供選擇的指定學校和主流學校、少數族裔學生的學前學習支援,以及設立另一中文能力課程及資格,讓少數族裔學生可享有平等機會接受對他們升學及就業,以至對香港維持競爭力至為關鍵的優質教育。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譯文)

    在"雖然"之前加上"教育對我們下一代的成就及未來至為關鍵;";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針對少數族裔學生推行另一中文能力課程評核制度,以助他們達到升學及職業培訓的要求;(二) 向學前教育機構提供額外資源及相關支援,以鼓勵取錄少數族裔學生;(三) 為教授中文作為第二語言或外語的教師加強培訓;(四) 設計合適的評核制度供學校採用,以便及早辨識少數族裔學生的特殊需要,讓他們可接受適當的教育;(五) 開展監察少數族裔學生學習進度的研究,讓政府能檢討他們的需要及所受教育的效用,並設立數據庫進行系統性資料收集及分析,以便制訂配合少數族裔學生需要的教育政策及提供配合他們需要的支援;(六) 增加收生額,並提供正面的學習環境及充足的支援,以配合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少數族裔學生的需求;(七) 加強少數族裔畢業生的升學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服務;及(八) 提升公眾對多元文化及種族共融重要性的意識,為少數族裔學生營造更佳的學習環境"。

    (ii)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譯文)

    在"雖然"之前加上"所有兒童均應享有平等機會接受優質教育;";在"學習支援"之後刪除",以及",並以"、"代替;及在"資格"之後加上"、編製教材、設立全面的數據庫、提供職業輔導及支援,以及家長教育"。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4. 制訂工業政策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特區政府制訂推動高增值、高新科技及創新的工業的全面政策,以確保香港長遠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自上世紀90年代起,本港因工廠大量北移而造成產業失衡的結構性問題,大量基層及技術勞工因工業萎縮而失業或就業不足,社會經濟逐漸變成單靠少數產業支持的不健康現象;為改善有關問題,發展多元產業,";在"高新科技"之後刪除"及創新",並以"、創新、可持續發展,以至可創造大量就業機會"代替;在"政策"之後加上",同時重建相關的人才培訓,包括檢討《學徒制度條例》,並擴充有關制度至各新興工業,以及為新興工業提供土地及財務上的便利及支援";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本地勞工的不同就業機會"。

    (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創新"之後刪除"的";及在"政策,"之後加上"營造有利創業的良好環境,並促進良好的僱傭關係,盡快研究就有關行業訂立標準工時及劃一公眾假期的數目,"。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