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24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2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49/2012
2.《〈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50/2012
3.《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令》52/2012
4.《2012年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修訂)規程》53/2012

其他文件

1.第85號-教育獎學基金
截至2011年8月31日止年度受託人就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及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86號-研究基金
截至2011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87號-僱員再培訓局2010-11年度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88號-審計署署長第五十八號報告書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 二零一二年三月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5.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6/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6.《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7.《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黃國健議員問:


早前有報道指不少屬青壯年的公屋非長者一人申請者,透過參加"特快公屋編配計劃"以求盡快取得公屋單位,然後待3年後以綠表申請購買居者有其屋(下稱"居屋")計劃或其他資助房屋計劃的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參加"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當中獲編配公屋單位的申請者的人數、年齡組別、學歷及平均輪候時間為何;過去5年,有多少透過"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編配公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在入住後5年內申請轉為包括其他家庭成員的一般家庭住戶,又或以綠表申請購買居屋計劃的單位;

    (二)過去5年,每年房屋署就濫用公屋問題進行過多少次巡查及家訪、涉及的單位數目,以及屬於一人單位及長者屋單位的數目分別為何;當中每年有多少次屬突擊家訪;最終被房屋署確認為濫用及丟空公屋的個案有多少;及

    (三)鑒於未來有更多資助房屋計劃供市民申請,而就部分計劃而言,綠表申請人可獲較高的中籤機會或優先的選樓次序,當局有否評估上述情況會否成為部分人士申請該等資助房屋的捷徑,增加有需要的家庭的輪候時間,浪費公屋資源,以及影響資助房屋計劃的公平性;若有評估,詳情為何;當局會否徹查,以及加強規管以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同時檢討非長者一人公屋租戶以綠表申請資助房屋的資格,以免問題惡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余若薇議員問:


近日本地報章及國際媒體廣泛報道,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高度介入香港事務,涉嫌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及偏離"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方針。有外國媒體更在行政長官(下稱"特首")選舉後評論"一國兩制"為"所有中最差的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有報道指中聯辦官員於本年2月與行政長官辦公室(下稱"特首辦")人員於一會所會面時,中聯辦研究部部長狠批特首辦主任沒有設法阻止本會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調查特首候選人,政府有沒有針對此事採取任何行動(包括向公眾交待事實真相或譴責破壞《基本法》的行為)以維護《基本法》對港人治港的承諾;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二)鑒於在特首選舉期間,有選舉委員會委員(下稱"選委")指中聯辦為其中一名候選人向多名選委拉票,政府有沒有針對此事採取任何行動(包括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調查事件,以及傳召有關人士問話等)以維護《基本法》對港人治港的承諾;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一名報館負責人的秘書收到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來電留言,表示不滿該報抨擊中聯辦及特首選舉的報道,政府有沒有針對此事採取任何行動(包括向有關傳媒瞭解事實真相、或譴責破壞《基本法》的行為)以維護《基本法》對港人治港的承諾;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劉江華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於2005年推行重鋪電線及加強電力工程計劃(下稱"工程計劃"),協助舊型公共屋邨住戶更換室內電線及加裝電插座,以陸續解決高齡屋邨室內電線老化及電插座不足的問題。近日有市民向我反映,有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下稱"租置屋邨")單位發生漏電事故,當中不少事故與電線日漸老化有關。他們指出,租置屋邨的租戶仍為房委會的租戶,大多為低收入人士,難以自行改善過時的電力裝置,但現時工程計劃並不涵蓋租置屋邨,故該等租戶需面對可能發生漏電事故的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工程計劃的進度為何;上述工程完成後,新裝置的有效使用期為何;當局有否計劃為受惠住戶定期檢查電力裝置;若有,相隔多久進行一次檢查;若否,原因為何;

    (二)除現時工程計劃涵蓋的舊型公共屋邨外,當局會否計劃在全港所有其他公共屋邨進行上述更換室內電線及加裝電插座工程;若會,涉及的公共屋邨數目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計劃把推行工程計劃的範圍擴展至租置屋邨的租住單位;若會,何時推行;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梁美芬議員問:


本人近日收到不少大角咀奧運站附近居民的投訴,指該區屋苑帝柏海灣及柏景灣對開的港鐵東涌線及機場快線路段,由於屬於露天設計,而且未有任何隔音屏障設施,列車駛經上述路段時發出過量噪音,令旁邊的居民多年來飽受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除東鐵線外,現時共有多少鐵路路段屬於露天設計而又接近民居;過去3年,當局共收到多少宗露天鐵路路段旁的居民就鐵路行車噪音作出的投訴;

    (二)現時當局按何準則要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在鄰近民居的露天鐵路路段加建類似東鐵線旺角染布房街一段的半封閉式隔音屏障,抑或全封閉式隔音屏障,以減低噪音;政府現時有否規定港鐵路軌與民居之間的距離;及

    (三)環境保護署有否派員前往奧運站柏景灣附近的露天鐵路路段旁量度噪音;若有,數據為何;政府有否計劃要求港鐵公司在上述路段設置全封閉式隔音屏障;若有計劃,是否知悉該項工程的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5. 張宇人議員問:


近年,許多外資公司為了籌集資金,紛紛在本港的金融市場推出不同類型的投資產品。許多巿民(包括年長一輩)為免儲蓄被高通脹蠶食,也會購買回報可望較高的投資產品。但有巿民質疑,監管當局在"雷曼迷你債券事件"後,在審批及監管投資產品方面仍有欠完善,巿民隨時會購買到有問題的投資產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如何確保本港的監管當局盡責審批投資產品,不會讓有問題的投資產品推出巿場(包括確保與該等產品掛鈎的業務,在境內外不涉及欺詐等刑事罪行,該等產品才可以在港銷售);

    (二)是否知悉,監管當局有否設立國際性的通報機制,協助其定期監察已獲准在港銷售的投資產品,並在發現當中與該等產品掛鈎的業務涉及境外刑事案件而涉案人士或機構被起訴後,會即時向有關銷售單位及投資者通報,令他們提高警覺,從而增加投資產品的透明度和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設立有關機制;及

    (三)是否知悉,與獲准在港銷售的投資產品掛鈎的業務,一旦涉及境外刑事案件而涉案人士或機構被定罪,監管當局會採取甚麼行動保障投資者的權益;若不會採取行動,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制訂措施在該等情況下採取行動,以加強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黃容根議員問:


按照本港現行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的規定,建議的發展項目如可能影響漁業資源,須進行漁業影響評估。關於該等評估及保育海洋資源,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否規定在進行影響預測及影響評估時,必須採用某些輔助工具(例如數學模型);若有,該等工具與各漁業大國現時所採用的輔助工具有何差別;若否,有關機構在審批環評報告時如何作出準確的判斷;

    (二)鑒於政府現時進行環評時,主要參考專家意見進行科學性評估,以系統性的方式評估基建項目對生態的影響,而就海事工程對漁民及社區人士的影響,政府以何方法作客觀性評估;政府會否考慮漁民及相關社區人士的意見,並視之為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有否計劃進行香港海域全面性的海洋資源研究調查,製備海洋資源地圖,以作促進生態保育及海洋資源存護之用;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7. 何秀蘭議員問:


就行政長官辦公室遷往新政府總部過程中所銷毀的共66.56直線米的檔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該等檔案的:
    (一)名稱為何;及

    (二)立檔及結檔日期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8. 葉劉淑儀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1999年8月成立的香港金融研究中心("研究中心"),除研究中心主任及高級經理兩個職位外,去年的人手編制及開支為何;其研究人員的學歷及學術背景為何;

    (二)鑒於研究中心定期發表不少專業及學術性的專題報告,研究與財務經濟相關的課題(例如香港與亞洲各地的貨幣政策、跨境人民幣業務與香港人民幣市場等),是否知悉,金管局與政府(包括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等)會否分享及運用這些數據和研究成果;若會,具體情況為何;除了與財務經濟相關的研究外,研究中心有否定期發表與實體經濟趨向有關的專題報告(例如"個人遊計劃"對香港產業結構的影響,以及歐洲債務危機及美國樓市復甦對本港經濟產業的影響等);及

    (三)鑒於政府資料顯示,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的經濟分析部("經濟分析部")負責進行經濟分析和就政府的政策提供相關意見,過去5年,經濟分析部有否定期進行第(二)項提及的與實體經濟趨向相關的研究,並發表具專業及學術水平的專題報告;若有,每年發表的報告數量為何;研究的範圍為何及有否廣泛性;現時經濟分析部的人手編制、職員的學歷及學術背景為何;政府會否加強其研究及分析實體經濟趨向的能力;若會,計劃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9. 李華明議員問:


有報道指埃克森美孚能源有限公司有意放售青山發電有限公司("青電")60%的股權,而中電控股有限公司("中電")與國有企業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南方電網")有意聯合洽購上述股權。市民關注上述洽購股權事件對民生和政治的影響,他們亦認為在預期中電會於下年度提高電費的情況下,政府有需要評估上述洽購股權的結果對政府監管及改善電力市場所造成的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評估,中電及南方電網成功洽購青電股權會對本港現時及未來的電力價格,以及開放電力市場的可能性有何影響;若有,結果為何;若否,會否及何時作出評估;

    (二)現時政府有否管制發電廠出售資產及股權;有否管制電力公司以購入股權形式,增加帳目內的資產;

    (三)是否知悉,中電在成功洽購青電股權後會否更改資產數量,以調整電費;

    (四)就上述洽購青電股權的交易建議,特區政府有否參與其中;事前有否獲得任何相關消息;及

    (五)鑒於南方電網為國有企業,政府有否評估南方電網成功入股青電後,政府以往與電力公司定下的協議及發展原則會有何改變、政府會否重新制訂電力市場的發展方向,以及香港的電力市場會否受中方約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0. 張國柱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2010-2015年成年人精神健康服務計劃"("服務計劃")提出的建議包括:(1)在所有醫院聯網聘請個案經理,為所有適合在社區接受治療的嚴重精神病患者推行綜合個案管理計劃;(2)試行跨專業社區精神健康專科團隊,並與社會福利署的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綜合社區中心")聯繫,提供全面的精神科及精神健康服務;(3)以跨專業護理為基礎,推行新的專科門診模式,以改善輪候及診症時間,服務靈活度(特別是夜間診所)及服務範圍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截至本年3月底,醫管局共聘請了多少位個案經理;要求每位經理每年最少需負責多少宗個案;現時實際上平均每位經理負責多少宗個案;除跟進個案外,個案經理是否需要負責其他工作及活動;

    (二)根據醫管局的資料,現時適合在社區接受治療的嚴重精神病患者人數為何(按醫管局所劃分的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按照該人數,預計需要多少位個案經理才足夠,以及各分區仍需增聘多少位個案經理以滿足服務需求;

    (三)過去兩年,由個案經理轉介到綜合社區中心跟進的個案數目為何(按醫管局所劃分的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個案經理在甚麼情況及準則下轉介個案;以及他們在轉介個案後,如何與綜合社區中心的社工合作,協助患者康復;及

    (四)鑒於有綜合社區中心的社工反映,他們將精神病患者及懷疑精神病患者轉介至醫管局轄下醫院接受治療,但該等患者不獲專科門診優先處理,而仍需先經由普通科門診診斷,醫管局會否安排由該等社工轉介的患者直接接受精神科醫生診治,讓他們及早得到治療;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關的患者在甚麼情況和程序下才可獲專科門診優先處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葉偉明議員問:


勞工及福利局於本年2月16日向本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就"2018年人力資源推算"主要初步結果提交的文件顯示,按總體教育程度劃分,2018年整體人力供應與整體人力需求比較會短缺14 000人。早在當局推行資歷架構時,有業內人士向本人反映,指學歷並不等同實際工作技能,例如擁有較高學歷的在職人士,也未必能夠勝任汽車維修的工作,故須制訂反映工作崗位所需的工作資歷標準及能力標準說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教育程度外,當局推算2018年的人力資源供求數字時,有否同時評估不同行業及職位所要求的工作資歷及能力標準;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會否分析相關工作資歷及能力標準,重新推算香港人力資源的供求差額;及

    (二)鑒於"2018年人力資源推算"顯示,6年後本港在高中、技工、技術員及副學位教育程度組別將短缺22 000人,政府在未來6年內,將會提供多少個以能力標準說明為本的職業培訓課程,以填補人力資源不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黃成智議員問:


根據現時法例,婚禮可在婚姻登記處由婚姻登記官或副婚姻登記官("登記官")主持下舉行,或在特許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下,按該教會、宗派或團體奉行的婚禮儀式或慣例進行。此外,符合有關資格並獲委任為婚姻監禮人的執業律師和公證人,也可以在任何時間、在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禮拜場所以外任何的香港地方為新人主持婚禮。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透過上述3種途徑舉行婚禮的個案分別有多少宗;

    (二)目前當局以甚麼原則向某禮拜場所批發許可證,特許該場所作為舉行宗教儀式婚禮的地點;

    (三)目前婚姻監禮人可在任何地方主持婚禮的安排,是否與神職人員主持的婚禮須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的政策有矛盾;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放寬上述規定,讓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也可以在任何場所主持婚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3. 涂謹申議員問:


政府聯同香港房屋協會及4個物業管理專業團體,於2010年4月推行了一項為期1年的"大廈管理專業服務試驗計劃"("試驗計劃"),為舊樓較多的5個地區、約1 600個舊樓單位的業主,免費提供專業的物業管理意見及跟進服務;又於去年11月推行"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服務計劃")至2014年3月,以擴展試驗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試驗計劃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最新實施詳情,當局曾進行多少次逐戶家訪,以直接聯絡業主,協助他們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曾為多少幢大廈撰寫大廈公用部分管理檢核報告;出席了多少個法團的會議,以及共出席多少次該等會議,以提供專業意見及支援文書工作;曾協助多少個法團申請各項維修資助及貸款計劃,以及跟進維修工程和標書等;已協助多少個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為法團負責人和一般業主提供的大廈管理培訓課程或講座等的數目為何;

    (二)按年及區議會分區劃分,在試驗計劃中屬第一類目標大廈/大廈群組(即由參與機構共同選定的大廈群組,約共900個服務單位)中,政府曾進行家訪的大廈群組數目為何,以及至現時為止,當中有多少幢大廈於其後成立或重組法團;另外政府協助業主成功統籌和協調樓宇維修工作的個案數目為何;

    (三)按年及區議會分區劃分,在試驗計劃中屬第二類目標大廈/大廈群組(即由有意參與該計劃的業主提出申請的大廈)的數目為何,以及至現時為止,當中有多少幢大廈參與試驗計劃後成立或重組法團,而另外當中有否大廈退出計劃;若有,詳情為何;此外,政府協助業主成功統籌和協調樓宇維修工作的個案數目為何;

    (四)政府有否統計,在試驗計劃中,一般需時多久才能完成單一個案的跟進工作;

    (五)鑒於政府會推行服務計劃至2014年3月,並通過公開招標批出合約予兩間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有關服務,而據悉,政府在合約中規定兩間物業管理公司須在服務計劃期內為指定數目的大廈成立法團,每間公司每年的目標數目分別為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六)鑒於服務計劃"以大廈群組形式推行","鼓勵群組內的大廈業主互相仿效,改善舊樓失修的問題",有關的實施詳情為何;現時有何"群組";

    (七)服務計劃的服務範疇中"為法團負責人及業主提供大廈管理培訓"的具體內容為何;是否所有合資格大廈的業主均可享用此服務;及

    (八)鑒於據悉,政府同時於去年11月推行"居民聯絡大使計劃",招募年滿18歲,以及居於樓齡30年或以上的"三無大廈"的業主或租客參與該計劃,以協助政府部門聯絡居民,政府有否統計,至今共有多少名該等居民參與該大使計劃;若有,人數為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政府會否定期檢討該大使計劃的成效;以及當反應未如理想,政府會否加強宣傳;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4. 陳茂波議員問:


有在香港出生並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市民向本人指出,他們在1997年6月30日前為其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取得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及香港兒童身份證。之後其子女留居海外升學,直至本年年滿18歲返港換領成人身份證,卻遭到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1997年香港回歸後,入境處每年收到多少宗類似上述個案的申請;當中被拒絕和批准的宗數分別為何,以及部分申請被拒絕的原因為何;

    (二)第(一)項所述被拒絕的個案中,有多少宗在入境處協助下,申請人再次申請並成功取得香港身份證,以及其成功申請的原因為何;

    (三)第(一)項所述被拒絕的個案中,有多少申請人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上訴得直和被駁回的宗數分別為何,以及其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如何加強宣傳和教育,讓符合資格而在海外出生的港人申領香港身份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5. 李慧琼議員問:


目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轄下設有11個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海外經貿辦"),專責處理與香港有關的經濟及貿易等事務,吸引外商在香港直接投資,並宣揚香港作為亞洲地區中心及首選營商地點的各種優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香港與設有海外經貿辦的各個國家的貿易額,以及每年的變動百分比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過去5年,各海外經貿辦的人手編制,以及每年的變化分別為何;及

    (三)釐定海外經貿辦人手編制的準則為何;當局會否根據與有關國家的貿易額,相應檢討目前的人手編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6. 劉慧卿議員問:


婦女事務委員會("婦委會")負責就婦女事務的宏觀策略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制訂長遠目標和策略。婦委會在其於去年12月出版的《香港婦女發展目標》中指出,社會上仍然缺乏聚焦地以推動婦女發展為目標的資源,令該會和婦女團體在進一步推動婦女工作時面對困難。就提高推動婦女發展工作的效益,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婦委會會否效法香港愛滋病顧問局及康復諮詢委員會籌辦社區論壇的做法,增設婦女事務社區論壇,以加強與婦女團體會面及交流,向婦女團體解釋其工作和瞭解它們需要的援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婦委會會否效法其他政府委員會(例如促進種族和諧委員會)將會議文件上載到委員會網頁的做法,將每次委員會會議的出席名單、文件及會議紀錄等文件上載到婦委會的網頁,讓市民可監察婦委會的工作,並增加婦委會運作的透明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會否增撥資源協助落實《香港婦女發展目標》提出的建議;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四)政府有否定期與婦委會及婦女團體代表會面及交流,以瞭解它們所需的援助為何;若有,詳情為何;及

    (五)鑒於政府統計處於2001年起每年發表的"香港的女性及男性 - 主要統計數字"報告書,集廣泛類別的資料,藉按性別劃分的統計數字和指標,描述女性和男性在主要經濟和社會範疇中的情況,統計處會否在進行相關的調查前向更多團體(例如婦女團體和平等機會委員會等)作出諮詢,並在進行調查後與更多團體進行專題討論,以及與婦委會合作加强相關範疇及議題的教育及推廣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7.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在2011年3月16日本會會議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為減低飛機噪音對航道附近地區的影響,民航處自1998年10月起實行多項飛機噪音消減的措施(包括盡量安排在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離港的航機使用西博寮海峽的南行航道;在凌晨至早上7時抵港的航機從機場西南面海面進場降落,以避免航機在深夜時分飛越人口稠密的地區;從東北方進場的航機採用持續降落模式,而向東北方起飛的航機在較短距離內爬升至較高的飛行高度;以及禁止噪音較高並屬於國際民航公約所界定的飛機在港升降)。然而,本人得悉,上述時段的飛機噪音仍對不少屋苑的居民造成滋擾,令他們難以入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11年及2012年期間,每月各飛機噪音監察站在上述時段錄得飛機噪音水平達70至74分貝、75至79分貝,以及80分貝或以上的數據;

    (二)去年飛機噪音水平達80分貝或以上的航班機種及所屬航空公司的名稱;及

    (三)會否進一步加強現行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以減低對有關地區的居民的滋擾;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甘乃威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哪些職級的政府官員(包括政策局局長)的辦公室內可設有私人洗手間,並按職級列出有關局長和其他官員的職位;

    (二)政府以何標準界定哪些職級的官員辦公室內可設有私人洗手間;為何該等官員不與其他公務員共用辦公大樓內的員工洗手間;及

    (三)新政府總部內,男女廁格(包括尿盆)數目的比例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9. 林大輝議員問:


有本港紡織及時裝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該行業經過數十年來的蓬勃發展,在經驗、技術、人才、國際視野及時裝觸覺等多方面已建立扎實基礎,香港可以善用這些優勢發展成為亞洲區以至全球性的時裝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從事紡織及時裝業和相關業務的企業數目、僱員人數,以及該行業對本港經濟的貢獻為何;

    (二)過去5年,本港紡織及時裝業每年的進口、轉口及出口貿易貨量和貨值為何,並按主要市場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該等數字佔全球相關貿易總額的百分比為何;

    (三)是否知悉,現時業界分別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及亞洲其他地區(例如柬埔寨、泰國及菲律賓等)開設廠房的數目為何;

    (四)現時有否政策協助業界發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有何措施培育業界人才;

    (六)有否措施協助本港年青時裝設計師發展個人事業;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過去10年,有否措施推動業界投資研發和創新;如有,成效為何;

    (八)有否評估現行的《稅務條例》(第112章)第39E條和根據50:50比例分攤基礎課稅安排,對業界升級轉型和持續發展的影響為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鑒於內地工業和信息化部於本年1月發布《紡織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內容包括品牌產品出口比重達到25%等,當局會否考慮仿效有關做法,訂立香港品牌出口比重的目標,以及推出措施協助業界打造香港品牌;

    (十)有否評估現時本港紡織及時裝業在全球時裝供應鏈上擔當的角色及日後的發展空間;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計劃進行評估;及

    (十一)有否評估本港紡織及時裝業發展成為亞洲區或全球性的時裝中心的潛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謝偉俊議員問:


據悉,最少有7至8名被菲律賓政府囚禁在當地高度設防的比利比德監獄及已服刑10多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於去年2月根據特區政府與該國政府之間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向特區政府就回港服刑作出申請。惟他們至今仍未知悉當局處理該等申請的進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特區政府有何機制處理上述申請,處理申請的程序為何;上述個案申請逾年仍未獲批的原因為何,以及現時各宗個案的進度為何;至今特區政府有否告知上述囚犯該等申請的進度;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往5年,每年有多少宗獲批准回港服刑的個案(包括在菲律賓以外的國家服刑的個案);平均處理每宗個案需時多久;當中處理時間最長及最短的個案分別需時多久;

    (三)特區政府有否主動聯絡在有簽定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的國家長期服刑超過10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告知他們申請回港服刑的權利和程序;及

    (四)鑒於上述港人已在菲律賓服刑17至18年,據悉部分人士年事已高且健康欠佳,只願可以在有生之年回港,不致客死異鄉,特區政府會否重新檢討及處理他們的申請;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4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627/11-12號文件發出)

2.《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3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606/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2年3月2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2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及2)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38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5月9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的議案

    恢復辯論下列由劉健儀議員於2009年12月9日立法會會議上動議的議案:

    鑒於甘乃威議員行為不檢(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對其作出譴責。

    附表

    甘乃威議員行為不檢的有關詳情如下所述:

    (一)甘乃威議員向傳媒發表的言論前後不一、有所隱瞞,使公眾對其誠信產生懷疑

    傳媒於2009年10月4日報道甘乃威議員因求愛不遂而解僱其女助理,而該女助理是他以公帑聘請協助其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的。甘乃威議員在他於同日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

    (i)否認曾向該女助理示愛,亦沒有透露他曾向該女助理表示好感;及

    (ii)否認因求愛不遂而解僱該女助理,並指出他是根據聘任合約,以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終止該女助理的聘任合約,但他並無提及他曾向該女助理表示好感。

    然而,當其後有傳媒報道他確曾有向該女助理示愛後,甘議員才於2009年10月6日一個電台節目中承認,他於2009年6月中,曾在一次與該女助理單獨會面時向她表示好感。

    (二)甘乃威議員對被他評為整體工作表現良好的女助理表示好感遭抗拒後而將她解僱,處事不公

    在2009年6月中,甘乃威議員向其女助理表示好感,其後甘議員察覺到該女助理對他有些抗拒。在2009年9月初至9月中,甘議員邀請該女助理外出用膳,亦遭她拒絕。其後甘議員在2009年9月24日即日終止該女助理的聘任合約,並無解釋解僱原因,但該女助理的整體工作表現被他評為良好。

  3.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的議案

    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鑑於梁國雄議員於2012年3月19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犯有4項刑事罪行,並於2012年3月20日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解除梁國雄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

    附表

    案件編號

    控罪

    被判犯罪行

    定罪日期

    被判處刑期

    判刑日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676號

    第一項控罪

    刑事損壞,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

    2012年3月19日

    監禁2個月

    2012年3月20日


    第二項控罪

    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1)條

    2012年3月19日

    監禁5星期

    2012年3月20日


    第三項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2)條

    2012年3月19日

    監禁5星期

    2012年3月20日


    第四項控罪

    刑事損壞,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

    2012年3月19日

    監禁2個月

    2012年3月20日





    (第一項至第四項控罪同期執行)


  4.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當局在2003年批准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的聲音廣播牌照續期的過程中,是否有行政會議成員或公職人員建議藉縮短續牌年期或其他行政手段壓制新聞自由和表達自由及相關事宜;以及調查當局在2003年決定是否恢復二讀辯論《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是否有行政會議成員或公職人員提及出動防暴隊或催淚彈對付示威者,以及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 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完善本港住屋政策

    黃國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儘管政府去年已在民意強烈要求下復建居屋及增加土地供應,但本港住宅單位的供應及價格至今仍持續波動,市民對住屋問題依然最為關注,基層市民在居住上仍面對種種困難;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確保樓市健康平穩發展,並制訂長遠房屋政策,回應各個階層的住屋需求,完善本港的住屋階梯及流動;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增加現時公屋單位的興建量至每年3萬個或以上,務求令現時公屋輪候冊逾16萬的輪候人士可加快至2年獲編配單位,以滿足基層市民入住公屋的需求;

    (二)全面檢討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配額及計分制度,研究以更有效措施協助有實際住屋需要的單身人士;

    (三)研究推出夾心公屋予入息輕微超出公屋申請資格但沒有能力進入私人住宅物業市場的家庭和人士申請,讓他們有條件及有時限租住,減輕該些人士的租金壓力;

    (四)檢討公屋編配及申請資格,方便及鼓勵年輕家庭成員與長者家人同住及提供照顧;

    (五)在全港進行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的大規模巡查,取締有違《建築物條例》的單位,保障住客安全,同時研究盡快就'劏房'作法律規管,以及為居於'劏房'、板間房及籠屋的居民作普查及研究,以便制訂協助該些人士的住屋措施;

    (六)檢討各項涉及居屋購買、流轉的資格及條件,包括未來新居屋的綠、白表比例,新舊居屋的補地價安排,以及讓合資格家庭免補地價購買居屋二手市場單位等,以便居屋流轉加快,方便市民循此途徑置業;

    (七)為夾心階層住屋及居屋項目的供應量、覓地以至財務負擔制訂長遠及可持續發展策略,避免有關項目最終因政策轉變或財務因素等而被終止;

    (八)在公屋及資助房屋供應不足時,向有需要的輪候公屋人士或合資格申請資助房屋的夾心階層提供租金援助及稅務優惠,減輕他們在高租金下的住屋負擔;及

    (九)密切留意經濟環境和外圍因素對私人住宅物業市場及市民供樓負擔的影響,適時調整相關的政策,避免私人住宅物業市場出現急劇波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去年"之前刪除"儘管",並以"為回應市民的置業安居訴求,"代替;在"的需求"之後加上",包括增加興建4至6人單位,以縮短該等家庭申請者的輪候時間,與其他細家庭申請者相若,讓他們可於合理時間內獲編配單位";在"單身人士"之後加上",例如增加配額加快編配單位,以及讓中年的一人申請者不受計分制所限,跟一般家庭申請者一起輪候公屋";在"壓力"之後加上";另研究重推香港房屋協會的乙類公屋,以解決他們的住屋需要";在"照顧"之後加上",以及容許申請者選擇編配公屋的地域,例如港島、九龍、新界東、新界西或離島,既可滿足申請者的需要,又能加快配屋";在"住屋措施"之後加上",包括協助他們盡快申請公屋,以及向受清拆影響的居民提供合理安置";在"的補地價"之後加上"及轉售";在"住屋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 制訂五年滾動期的公私營房屋土地儲備表,以適時供應公私營房屋土地,配合社會需要"。

    (ii)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去年"之前刪除"儘管",並以"鑒於過去5年本港的住宅單位落成量處於偏低水平,平均每年落成單位數目不足1萬個,即使"代替;在",基層"之後加上"以至中產";在"在居住"之前加上",";在"上仍面對"之前加上"問題";在"房屋政策"之後刪除",",並以"及相應紓解措施,以"代替;在"置業;"之後加上"(七) 為未能置業而需租樓居住的邊緣中產人士,提供租金免稅額,以減輕其租樓負擔;";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在"的住屋負擔;"之後刪除"及",並以"(十) 由於樓價高昂令市民借貸款額增加,供樓負擔亦越見沉重,政府應考慮進一步延長目前的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十一) 加快市區重建工作,並協助殘舊和空置率較高的工廈補地價後更改土地用途,重建為實而不華的中小型住宅,包括首置港人限呎盤;及"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

    (iii)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關注,"之後刪除"基層";在"包括:"之後加上"(一) 盡快公布可應付本港住房需要的土地供應政策;";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

    (i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住屋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重新推行租務管制,防止業主大幅加租和任意中止租約,以保障私人房屋租客的權益;及(十一) 持續和有序地供應土地,並制訂中期土地供應規劃和不同類別樓宇供應預測,維持樓巿供求平衡和樓價在一般巿民可負擔水平"。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對行政長官投不信任票

    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不信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