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17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62號-法律援助服務局
2011-12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2.第63號-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
2011/12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第64號-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2011-2012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65號-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2011/12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5.第66號-肺塵埃沉病補償基金委員會
2011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陳家洛議員問:


現時,任何人均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公司秘書等人士的完整身份識別號碼和通常住址。根據去年通過的新《公司條例》,該等資料的披露將會受到限制,而政府現正草擬落實該規定的附屬法例。另一方面,申訴專員於本月公布,將會就政府現行的公開資料及檔案管理制度進行主動調查。就公眾索取政府資料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公眾及傳媒表示,上述限制披露個人資料的新規定將會削弱公眾的知情權和妨礙新聞採訪工作,政府會否主動諮詢關注此事宜的持份者,並採取適當的跟進措施,以釋除公眾的疑慮;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因應申訴專員將進行上述的調查,政府會否立即展開全面檢討《公開資料守則》的工作,並要求所有政府部門嚴格遵守該守則的規定;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立即展開資訊自由法的立法工作,包括進行相關的研究和公眾諮詢,以建立完整的公眾索取政府資料法律框架;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馮檢基議員問:


過去,發展商和地產代理均以建築面積來表述住宅單位的面積和計算呎價。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地監局")發出執業通告,規定地產代理由2013年1月1日起,在處理二手住宅物業買賣或租賃時,必須向客戶提供該等物業的實用面積,而且向客戶提供的單位呎價必須按實用面積計算(下稱"新規定")。此外,《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將於本年4月1日生效,相關的執法機構會同時成立及開始運作。屆時,發展商須就一手住宅物業提供按統一定義計算的實用面積,以及按實用面積計算單位的呎價,讓置業人士清楚知悉單位的實際面積,方便比較之餘亦減少他們被誤導的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新規定的執行情況,包括地監局巡查的次數、發現違規的宗數和情況、接獲投訴的宗數和跟進投訴的工作;鑒於新規定已實施3星期,地監局有否考慮推出新措施,以推動業界進一步落實新規定,及加深市民對新規定的瞭解和認知;當局會否考慮讓公眾從差餉物業估價署免費獲取住宅單位實用面積的資訊;及

    (二)鑒於新規定已在二手住宅物業市場率先推行,但在本年4月1日前,一手住宅物業交易仍繼續沿用建築面積,當局有否評估該情況有否造成市場信息混亂,令買家無所適從;當局會否考慮要求發展商及地產代理自願作出配合,提早在推售一手住宅物業時,提供實用面積和按實用面積計算的單位呎價;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謝偉俊議員問:


早前,傳媒廣泛報道一宗食油分銷商被懷疑出售"地溝油"的事故,互聯網上亦廣泛流傳使用地溝油的食肆名單,令市民聞油色變和食肆生意受損。有環保業人士指出,要有效杜絕地溝油,政府須透過發牌制度,規定只有持牌回收商方可合法回收及轉售經使用的煮食油(下稱"廢食油"),並規定回收商須保留回收及轉售的紀錄,以確保該等廢食油的去向有跡可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何政策及措施防止本港食肆的廢食油被運返內地或在香港被加工後作為食油轉售,危害內地及本港巿民的健康;

    (二)有否研究內地、美國及歐盟各國規管回收及使用廢食油的政策;如有,詳情為何,並以表列出各國的監管方式;鑒於近年內地傳媒廣泛報道及近期本港發生懷疑出售地溝油的事件,有否研究需否立法以作規管;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廢食油回收商的運作,以確保所有被回收的廢食油有跡可尋,以便追查及防止不法之徒將廢食油加工後作為食油轉售,保障公眾的健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4. 蔣麗芸議員問:


目前,不論要增加供應的是公屋、居者有其屋計劃,還是私人住宅單位,政府所面對的問題都是如何提供土地,尤以市區土地更加難求。然而,有居住在公務員建屋合作計劃下的樓宇(下稱"公務員樓宇")的退休公務員向我反映,他們居住的地段的地積比率沒有用盡,值得市區重建局(下稱"市建局")收購該地段作重建之用,為市區提供更多中小型住宅單位。據瞭解,這類公務員樓宇有40至50年樓齡,樓高約5層但沒有電梯,而且每層只有數個單位。由於大部分業主都是長者,上落樓梯極困難,並難以承擔龐大的大廈維修費用,他們希望市建局可以早日收購他們的單位,以遷往居住環境較佳的居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目前全港共有多少個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公務員樓宇的總土地面積、估計空置率,以及預計重建後可提供的中小型單位數量為何;

    (二)是否知悉市建局會否考慮設立一個新的先導計劃,主動收購公務員樓宇以進行重建,從而增建更多中小型住宅;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公務員樓宇的重建項目和其他住宅土地的重建項目有否不同的土地補價安排;若有,原因為何;若否,是否知悉市建局會否考慮統一處理所有公務員樓宇的重建項目,以節省重建所需時間及行政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麥美娟議員問:


早前,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轄下商場的部分租戶向本人求助,指房協近期在未有通知下將他們現正租用的鋪位以公開招標方式出租,甚至引領有興趣人士視察該等鋪位。房協沒有與租戶商討續約,甚至向租戶發出"不續約通知書"。租戶認為房協把他們趕走,扼殺小商戶的經營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房協轄下零售商鋪每年的租金總收入、租金增長幅度,續租率及空置率為何;同期房協曾將多少間零售商鋪以招標方式出租;分別有多少間商鋪是由原來的租戶及新租戶承租;

    (二)鑒於房協代表在與本人及商戶代表會面後表示,當個別租戶已續租一段時間,而特別是有其他營商人士查詢該等商鋪的招租事宜時,房協會考慮將該等商鋪公開招租,政府是否知悉房協是否按一貫政策作出該等招租安排;"一段時間"是指租戶續租多少年或多少次;由何時開始以公開招標方式出租商鋪;房協以何因素及準則揀選租戶;以及現有租戶有否優先續租的權利或優勢;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房協的住宅項目多數獲政府以減免地價方式批出土地,當局是否知悉及有否監察房協出租零售商鋪的安排;如果知悉及有監察,當局有否研究該等招租安排對小商戶的經營及對居民的影響;如不知悉及沒有監察,原因為何;鑒於除公開招租外,房協近年更以外判方式將其轄下一個屋邨的整個商場判予單一的營運商承租,當局如何防止房協的零售商鋪像領匯管理有限公司轄下的商鋪一樣,最終大部分由大型連鎖店承租,以確保該等商鋪出售大眾化及多元化的日常生活用品供居民選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梁國雄議員問:


行政長官早前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表示,他本人擁有一間在英屬處女島註冊的公司 - Wintrack Worldwide Ltd.(下稱"該公司")的99.9%股份,並聲稱大家可以放心,因為該公司只持有戴德梁行的一間外國分公司的股份,並與戴德梁行在香港、內地及台灣的業務無關。然而,有傳媒翻查該公司的資料後,質疑行政長官透過該公司幕後操控在本港有業務的戴德梁行。更有市民質疑行政長官隱瞞在該公司的利益,以及他擁有該公司與行政長官的職能存在利益衝突。為了釋除公眾的疑慮,以及配合行政長官履行以"開誠布公"的作風行事的承諾,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修改現行申報利益的規定,訂明在任的行政長官須公布是否擁有海外註冊公司及其業務詳情(包括是否仍在運作),並根據經修改的規定,須主動公布該公司、該公司持有的戴德梁行的外國分公司或其他尚未申報之詳情;若會,詳情如何;若不會,原因為何,以及如何令公眾相信在任的行政長官擁有正在運作的海外註冊公司,不會抵觸《基本法》第四十七條下"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規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盧偉國議員問: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條例》")(第618章)已於2012年12月17日全面實施。就配合實施該《條例》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與業內的有關專業團體設立溝通機制,以及採取具體的配套措施(例如提供適當誘因),鼓勵業內從業員(包括註冊工程師和註冊工程人員)持續進修,使他們可符合《條例》所訂的專業資格和註冊要求,以及承辦商可符合有關註冊續期方面的要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評論指出,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從業員面對工作環境欠佳、薪酬待遇不理想等問題,以致人才流失,而承辦商亦面對種種的經營困難(例如價格競爭、品質保證的困難等),當局有何措施吸引更多新人入行;有否就業界的經營困難進行研究,並提供適切的支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機電工程署作為《條例》的執行機構,有否投放所需資源和增聘專業人員,以履行其監管職責;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李卓人議員問:


關於2010-2011、2011-2012及2012-2013年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租金津貼("租津")的住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i)合資格成員人數、(ii)租住房屋的類別(公共屋邨或私人樓宇),及(iii)該等住戶繳付的實際租金與租津上限比較的結果分類的數目(按下表逐年列出);

    合資格成員人數租住公共屋邨租住私人樓宇
    實際租金低於租津上限實際租金相等於租津上限實際租金高於租津上限實際租金低於租津上限實際租金相等於租津上限實際租金高於租津上限
    1





    2





    3





    4





    5





    6人或以上





    總計






    (二)就當中繳付實際租金高於租津上限的住戶而言,按(i)合資格成員人數、(ii)租住房屋的類別,及(iii)實際租金超出租津上限的金額分類的數目(按下表逐年列出);及

    合資格成員人數租住公共屋邨租住私人樓宇
    實際租金超出租津上限的金額
    100元以下100至499元500至999元1,000元或以上100元以下100至499元500至999元1,000元或以上
    1







    2







    3







    4







    5







    6人或以上







    總計








    (三)就當中租住私人樓宇的住戶而言,按(i)合資格成員人數及(ii)居住地區分別列出他們每月繳付的實際租金的中位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何秀蘭議員問:


據報,行政長官在競選期間曾表示支持制定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而相關的具體細節則需要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是否已經展開制定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的研究工作;若否,原因為何及準備何時展開;若是,研究的具體範圍和進度、立法時間表,以及相關的計劃為何;

    (二)在2012年3月25日至6月30日及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兩段期間,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在每段期間(i)要求政府檔案處進行鑒定、(ii)移交政府檔案處作進一步鑒定、(iii)移交政府檔案處作保存及(iv)在政府檔案處處長同意下銷毀的政府檔案數目分別為何;

    (三)當局除發出總務通告第2/2009號《檔案管理強制性規定》,推出一些有關檔案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外,有何具體措施確保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在政府換屆期間,把所有政府檔案保存並移交下屆政府或由政府檔案處管理,以及不會在未經政府檔案處處長同意下銷毀任何政府檔案;

    (四)當局會否考慮將已經結案而涉及重要政府政策的檔案盡早移交予政府檔案處保存並公開讓公眾查閱;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九號報告書》提到,有關過去以免地價或象徵式地價直接批地供私家醫院發展的兩項主要規定,當局未能在舊檔案中找到一些解釋決定批地時為何沒有在批地文件中嚴格和貫徹加入該等規定的紀錄,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有開立檔案和紀錄的做法,確保政府的重要政策決定及相關理據均會記錄在案;若會,檢討的具體範圍、進度及相關的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0. 鄧家彪議員問:


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電費開支、政府對特定產業的電費資助,以及香港現時兩間電力公司("兩電")的電力收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政府各決策局及部門的用電量及電費開支趨勢為何,以及電費開支最高的首10個決策局/部門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各法定機構的用電量及電費開支趨勢;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評估,政府部門設於不同地區的辦事處,由於兩電的電力收費差異所造成的電費開支差距,以及政府有否因應此開支差距為不同地區的辦事處定立適切的節能目標;如有,詳情為何,包括達標辦事處的數目;如否,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過去5年,各個設於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24小時運作數據中心的電費開支為何;

    (五)政府會否考慮資助屬於2009-2010年《施政報告》所指的"六項優勢產業"(即教育、醫療、檢測和認證、環保、創新科技和文化及創意產業)的數據中心的電費開支,以推動該些產業的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預計發展該些數據中心對未來用電量增長的影響;及

    (六)鑒於有評論指出,兩電以累退的形式(即用電量越大,收費率越低)計算大用電量的用戶的用電收費,變相鼓勵該些用戶用電,是否知悉,過去5年,兩電為大用電量的用戶提供的累退電力收費率的詳情為何;當局在本年與兩電就《管制計劃協議》進行中期檢討時,會否要求兩電以劃一的累進方式,計算住宅、用電量較少的商戶以及大用電量的商戶的電力收費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1. 吳亮星議員問:


據報,台灣的離岸人民幣業務有迎頭趕上香港之勢,首輪獲准開展的業務即包含兌換、存款、放款、匯款、貿易結算及理財商品等方面,而且不需逐項申請,每季的貿易兌換亦不設限額;該等安排似乎較香港的有關安排優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研究其他地區的金融中心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的情況;如有,政府曾否比較它們與香港在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方面的競爭優勢,以及研究香港應如何提升此方面的競爭力和如何與有關地區合作發展該等業務;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2. 謝偉銓議員問:


近年,本港發生多宗水管爆裂事故,對路面交通及市民造成嚴重影響和不便。水務署曾表示,正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處理有關問題,包括透過檢漏積極防止水管爆裂、進行更換及修復水管計劃("計劃")以更換老化水管,以及實施水壓管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0至2012年,水務署每年接獲各區的食水管和鹹水管爆裂報告分別有多少宗;署方在接報後截斷爆裂喉管的水源所需的平均時間及最長時間分別為何;有多少條水管在爆裂時已納入計劃並正待更換或修復;

    (二)計劃自2000年推出至今,分別有多少條水管的更換及修復工程已完成、進行中及有待進行;

    (三)由現在至2015年,將會在計劃下更換及修復的水管集中在哪些地區,以及水管的總長度為何;

    (四)在加強水管測漏方面,水務署在哪些地點的水管分段安裝了具無線傳輸數據功能的噪音記錄儀,以及就收集所得的數據進行歸納及分析的結果為何;有否評估該項措施能否達到預期的效果;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五)當局實施了哪些具體措施,以透過水壓管理處理水管爆裂及滲漏的問題,以及推行該等措施的進展及成效為何;及

    (六)政府會否推出新措施,以防止和處理水管爆裂及滲漏;若會,措施的具體內容、涉及的人手及費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3. 張超雄議員問:


有殘疾人士表示,現行的傷殘津貼審批制度十分落後和過時,例如不同殘疾類別的殘疾人士受到不同待遇,亦有不少有實際需要的殘疾人士不獲批傷殘津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不同殘疾類別的殘疾人士每年(i)獲發普通傷殘津貼的個案數目、(ii)獲發高額傷殘津貼的個案數目、(iii)獲發傷殘津貼的人士的平均年齡,以及(iv)不獲批傷殘津貼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請按下表列出);

    殘疾類別2010年2011年2012年
    (i)(ii)(iii)(iv)(i)(ii)(iii)(iv)(i)(ii)(iii)(iv)
    失去二肢的功能











    喪失雙手或雙手的拇指和所有手指的功能











    喪失雙腳的功能











    完全失明











    全身癱瘓(四肢癱瘓)











    下身癱瘓











    因疾病、損傷或變形而導致長期臥床











    因任何其他情況,包括器官殘障而導致完全殘疾











    器質性腦綜合徵











    弱智











    精神病











    神經官能病











    人格障礙











    導致完全喪失心智機能的任何其他情況











    聽覺受損











    其他












    (二)過去3年,政府每年批出不同有效年期的傷殘津貼個案數目(按下表列出);及

    有效年期2010年2011年2012年
    少於6個月


    6個月


    6個月以上至1年


    1年以上至2年


    2年以上至3年


    3年以上


    沒有期限





    (三)過去3年,每年殘疾人士領取傷殘津貼的情況有所改變的個案數目(按下表列出),及有關改變的原因為何?

    類別2010年2011年2012年
    高額轉為普通傷殘津貼


    普通轉為高額傷殘津貼


    高額傷殘津貼轉為不再獲發津貼


    普通傷殘津貼轉為不再獲發津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在2012年8月3日,城市規劃委員會宣布修訂灣仔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H5/26,而其中一項的修訂是把秀華坊區的台階和梯狀街道(包括適安街和捷船街),以及聖佛蘭士街、進教圍和光明街由"住宅(甲類)"、"住宅(丙類)"、"政府、機構或社區"和"休憩用地"地帶改劃作顯示為"道路"的地方。據悉,秀華坊區內若干已由"住宅"改劃為"道路"的台階和梯狀街道,包括私人擁有的土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把現時作通道或後巷之用的私人土地的部分,由"住宅"改劃為"道路"的用途,是否城市規劃的正常做法;

    (二)過去10年,其他地區的類似改劃個案宗數;及

    (三)鑒於把部分私人土地改劃為"道路",會令有關業權人為重建計算地積比率時,不能把劃為"道路"的該些部分的土地面積計算在內,該等業權人會否因其重建權有所減損而獲得補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5. 梁志祥議員問:


據傳媒報道,政府自2010年以來共出售了52幅住宅土地,可提供約2.19萬個單位,但至今僅有6個項目獲批施工同意書,涉及3 673個單位,而餘下的土地仍然空置,涉及1.82萬個住宅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0-2011財政年度至今,當局透過拍賣、招標及修改土地契約/換地等批出土地的方式,向市場提供的住宅土地的詳情(按下表列出);

    土地位置批出土地的方式可興建的住宅單位數量發展商取得土地的日期獲發施工同意書的日期發展商須取得佔用許可證的最遲日期







    (二)鑒於發展項目的發展商須在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載的建築規約期限("期限")內建成訂明的最少樓面總面積,並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當局現時用以設定該等期限的準則的詳情為何;申請延長期限並獲批准的發展商除了須繳付額外的土地補價(若有的話)外,還會否受到懲罰;若會,懲罰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當局有沒有拒絕延長期限的申請;若有,當局如何跟進該等個案;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收回土地;及

    (三)當局有否計劃在日後的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中訂定較短的期限,以縮短由土地批出至住宅單位推出市場發售的時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6. 葉劉淑儀議員問:


上世紀五十年代,政府推出公務員房屋福利計劃,容許公務員根據《合作社條例》(第33章)組成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批地和低息貸款,以興建公務員住所("公務員樓宇")。由於該類樓宇的業權屬合作社,個別單位的業主若要轉讓單位,須先徵得75%的社員同意解散合作社,以便為各單位訂立分契,然後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轉讓業權限制及繳付補價,才可自由轉讓其單位。另一方面,有不少公務員樓宇的業主年事已高、子女自立,欲搬到較合適及容易打理的居所,因而有意轉讓其單位或申請逆按揭,卻因無法徵得75%的合作社社員同意解散合作社而未能如願。此外,訂立分契及申請撤銷轉讓業權限制的手續亦需時甚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公務員樓宇的現行數目、名稱及單位的總數;至今有多少個合作社已經解散,並按解散的年份列出分項數字;

    (二)鑒於香港市區土地短缺,資源須用得其所,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有關公務員樓宇的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使公務員樓宇的業主更易於出售其單位,以便釋放該等地段作其他用途;及

    (三)鑒於有公務員樓宇的業主表示,現時訂立分契和申請撤銷轉讓業權限制的手續繁複,需時甚久,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政策,協助有意進行分契的公務員樓宇的業主加快完成撤銷轉讓業權限制的手續,以便早日找到更合適的居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7. 李國麟議員問:


現時,部分特殊學校有提供寄宿服務,而這些學校亦有聘請專職醫療及護理人員,照顧寄宿學童(包括缺乏自理能力或有複雜和嚴重健康問題的兒童)的特殊需要。就寄宿特殊學校的護士人手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全港特殊學校的寄宿學童人數為何,以及當中缺乏自理能力或有複雜和嚴重健康問題的學童人數分別為何;

    (二)現時全港寄宿特殊學校聘用的護士總數為何,當中日間及夜間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學校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現時當局用以評估各類寄宿特殊學校所需護士人手的準則為何,以及學童與護士的目標比例為何(並按學校類別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否檢討上述的準則和比例,以確保寄宿特殊學校有足夠的護士為學童提供護理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8. 葛珮帆議員問:


現時,全球已進入數碼經濟時代,政府亦表明支持創新科技產業。然而,有業界人士指出,該產業的中小型企業無論在開拓本地、內地還是海外市場方面都面對重重困難(包括資金不足,以及難以申請各種牌照、聘請人手、開設辦事處及尋找投資對象等)。該等人士又指出,在鼓勵及支援業界方面,政府的角色實有待加強。例如,雖然創新及科技基金是由政府成立,主要資助有助香港產業開發創新意念和提升科技水平的應用研究發展項目,但政府未有帶頭採用本地科研產品,因此未能起示範作用以帶動私人企業跟隨。同時,在推廣綠色科技方面,未見政府制訂完整的政策,而當局對業界的支援亦不足夠,導致綠色科技的發展並不理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現時有否政策或指引要求政府部門優先採用本地科技產品,尤其是政府資助的科技研發成果,例如有否以先導計劃的形式在政府內部引入本地科技產品,再向私人企業推廣;若否,原因是甚麼;若有,會否將計劃擴展至更多政府部門和範疇;

    (二)鑒於有業界人士指出,創新及科技基金撥款資助的本地科技企業,都是經過專家評審和篩選,認定具有發展潛力,才獲撥出公帑支持其發展,為何政府內部不積極採用這些企業的研究成果;以及有何計劃改善這個情況;

    (三)政府目前有何措施及計劃為本地科技企業提供支援,協助開拓內地市場;及

    (四)政府有否研究如何進一步推動綠色科技的研發、應用及推廣,例如有否探討如何在數據中心的發展採用綠色科技;若有,具體的政策及支援措施為何;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毛孟靜議員問:


立法會於2006年通過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提高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藉加强阻嚇力以遏止虐待動物的行為。然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日在順天邨發生的虐貓案及其他數宗虐待動物個案,顯示情況至今並無改善,而這可能與以往的虐待動物定罪案件的判刑過輕有關。據悉,漁農自然護理署、警務處、食物環境生署及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於2011年成立跨部門特別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分析法庭對被定罪人士的判刑,如認為法庭所處刑罰過輕,便會按需要向律政司提出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由2006年至2012年,每年涉及虐待動物的舉報數目、檢控字數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情況為何(按下表列出);


    數目
    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
    舉報數字






    被檢控人數






    被定罪的人數






    被定罪的人士的判罰
    (i)即時監禁







    (ii)社會服務令







    (iii)感化令







    (iv)簽保/有條件釋放







    (v)罰款







    (vi)緩刑







    被定罪人士的判罰情況
    (i)平均被判處監禁期







    (ii)平均社會服務令時數







    (iii)平均罰款額








    (二)工作小組的工作有何具體成效(包括在支援部門間的合作、檢討法庭案件的數目,以及就有關案件的具體詳情進行分析等方面);及

    (三)律政司在收到工作小組就其認為法庭所處刑罰過輕的個案所提建議後,根據甚麼準則考慮有關刑罰是否適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涂謹申議員問:


本人近月收到多位市民的投訴,指多幢近年落成的樓宇的玻璃幕牆所反射的陽光,影響周邊住宅樓宇的居民的生活。例如,位於西九龍的環球貿易廣場的低層玻璃幕牆屬弧形設計,因此有凹鏡的聚焦效果,玻璃幕牆把陽光集中並反射到附近屋苑(包括維港灣、擎天半島、漾日居、凱旋門及君臨天下)的樓宇,嚴重影響居民的生活作息。該等居民在每日早上6時至7時及黃昏5時至6時需拉上窗簾或配帶太陽眼鏡,以遮擋刺眼的強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有否收到市民就建築物(包括環球貿易廣場)的玻璃幕牆反射光線造成滋擾的投訴;若有,投訴和跟進工作的詳情為何;有否成功解決有關問題的個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現正審批的建築項目中,有多少幢建築物的外牆設計主要為玻璃幕牆;它們的位置在哪裡及周邊有否住宅樓宇;其中有多少幢或有多少個建築群的玻璃幕牆屬弧形設計,因而會把光線聚焦並反射到附近的建築物;當局會否要求發展商修改該等項目的建築圖則或採取補救措施,以免附近的居民日後受該等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影響;

    (三)當局有否制訂客觀的準則,用以評估建築物外牆反射光線對市民的影響;若有,準則的詳情為何;若否,會否制訂相關準則;

    (四)當局有否考慮把建築物外牆可能造成反射光的光污染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研究範圍;若有,具體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因應社會急速發展,當局會否把建築物外牆反射光線的問題納入光污染立法的研究範圍;若會,諮詢和立法的進度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3年1月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2年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19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2月27日的會議。

2.幫助中產

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港中產階層市民一向'交稅多,福利少',加上近年通脹肆虐,樓價高企,經濟前景不明朗,令他們在事業和生活方面都承受沉重壓力;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針對稅務、住屋、醫療、交通、家庭友善、教育進修和個人事業發展等方面提出積極措施,令公共政策更能照顧中產階層市民的利益和訴求。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郭偉強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長久以來,";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加上"將本港打造成'宜居城市',並";在"家庭友善、"之後加上"居住環境、";及在"積極措施,"之後加上"包括全力推動本港就標準工時立法及制訂全民性退休保障措施,以創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環境,並"。

(ii)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鑒於";在"沉重壓力"之後刪除";就此";在"教育進修"之後加上"、文娛康體";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稅務方面 - (一) 盡快檢討印花稅優惠的樓價上限,由現時的2,000,000元改為3,000,000元,以紓緩中產階層市民的置業負擔;(二) 新增'租住私人樓宇免稅額',讓無自置物業又正在租住私人樓宇的中產階層市民享有稅務優惠,上限為36,000元;(三) 將薪俸稅個人免稅額增加至126,000元,已婚人士免稅額增至300,000元;(四) 將子女免稅額(第一至九名子女)增加至70,000元,課稅年度新生嬰兒免稅額亦增加至70,000元;住屋方面 - (五) 盡快興建居屋,每年最少提供10 000個居屋單位,為中產階層市民重整置業階梯;(六) 立即在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增加樓宇供應,從而紓緩中產階層市民的置業負擔;醫療方面 - (七) 加強對私家醫院的規管,避免私家醫院淪為牟利機構,以減輕中產階層市民向私家醫院求診的經濟負擔;(八) 增撥資源,以解決公立醫院專科輪候時間過長問題,令中產階層市民得到完善的醫療保障;交通方面 - (九) 檢討現時制定公共交通收費的機制,以減輕中產階層市民的交通開支;家庭友善政策方面 - (十) 盡快訂立標準工時,以提升中產階層市民的生活質素,並落實家庭友善政策,讓僱員能同時履行工作和家庭責任;教育進修方面 - (十一) 全面檢討現時學生資助制度;提高'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的資產上限、減低貸款利率及延長還款期;同時減低'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貸款利率及延長還款期,以紓緩中產家庭子女的學費負擔;(十二) 全面資助副學位課程及檢討副學位課程的銜接配套,並加強對自資專上院校的監管,以提高其課程質素及認受性,讓中產家庭的子女有更多機會接受專上教育;(十三) 檢討直接資助('直資')計劃中學政策,加強對直資中學的監管,以維持直資中學學費於合理水平,以減輕中產家庭的經濟負擔;文娛康體方面 - (十四) 出租閒置政府物業予藝術團體,並提供租務優惠,以鼓勵中產階層市民參與文化藝術創作;(十五) 在各區增建圖書館、社區中心、室內體育館、游泳池及運動場等,以增加中產階層市民參與文娛康體活動的機會;及個人發展方面 - (十六) 為有意在創意媒體、文化產業及高科技產業創業的中產階層市民提供低息貸款及租務優惠"。

(iii)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中產階層的價值在於自主、自立和擁有選擇的自由;";在"交通、"之後加上"生育、";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政府必須完善市場監管機制及重塑一個真正的自由市場;透過自由市場的正面力量,保持中產階層的自主和活力"。

(iv)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在官商勾結、財團壟斷、公共服務私營化下,";在"一向'交稅多,福利少'"之前加上"相對大財團";在"加上近年"之後加上"公共事業只求私利及不顧社會責任地不斷加價、政府縱容財團壟斷造成";在"通脹肆虐,"之後加上"'地產霸權'下";及在"積極措施,"之後加上"包括打破壟斷、停止公共服務私營化、落實民主政制、增加公共開支,以及研究及制訂方案,以社會保險形式提供退休、殘疾、死亡及失業的保障,"。

(v)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鑒於";在"沉重壓力"之後刪除";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增加子女免稅額,由現時每名63,000元增加至100,000元,並調高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基本免稅額;(二) 增設'居所租金扣稅額',年期為15個課稅年度,扣除上限為每年100,000元;(三) 取消外傭徵費;(四) 提供足夠的土地供應及增加資助房屋的興建量,使每年公私營居住單位的供應不少於50 000個;(五) 因應人口老化和醫療通脹造成的負擔,增撥資源以改善公營醫療服務,並為購買醫療保險人士提供稅務優惠,以減輕中產階層市民的醫療開支負擔;(六) 推出適用於港鐵全線的日票、周票及月票;(七) 訂立家庭友善政策,立法制訂僱員有薪侍產假,增加託兒及護老服務,以協助家庭照顧者;(八) 立即落實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的15年免費教育;及(九) 為就讀本地及本地以外全日制專上課程學生的家長提供40,000元的'子女專上教育免稅額'"。

(v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鑒於";在"沉重壓力"之後刪除";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全面檢討與中產階層相關的政策措施,並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而全面的應對策略,幫助中產家庭;(二) 增加住宅及商業用地供應以紓緩樓價,多推中小型限呎住宅單位以利中產家庭置業,同時增加商舖及寫字樓供應以助創業;(三) 為未有物業及租住私樓的中產人士設立租金免稅額;(四) 延長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至供款期滿為止;(五) 將100元的最低印花稅收費,擴大至3,000,000元或以下的上車盤物業,但措施只適用於首次置業的人士;(六) 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調低薪俸稅,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的負擔;(七) 放寬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同住扣稅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八) 增設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同時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市民定期進行檢查;(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減輕因子女教育開支造成的家庭負擔;(十) 從速落實推行15年免費教育,在未落實之前則要全面撤銷幼稚園學券限制;(十一) 增設每月5,000元安老券,讓長者選用住宿及安老服務,減輕中產家庭供養長者的負擔;(十二)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以促進市民積極提高個人競爭力;(十三) 多管齊下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從而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和專業的中、高層職位,以至創業機會;及(十四)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形成與內地等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事業上有更多及更好的發展機會"。

(vi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沉重壓力"之後加上";中產階層市民明白到在民生方面,政府必須制訂長遠經濟發展及產業支援政策,以創造優質就業機會";在"教育進修"之後加上"、整體社會的經濟轉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締造宜居香港;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採取措施提升幼兒教育質素;(二) 增加大學學位,為中產階層學生提供更多升學機會;(三) 檢討持續進修基金申領可獲發還學費的上限和次數,以及該基金批核可發還款項課程的準則;(四) 優化'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包括貸款利息由借款人畢業後起計算及調低貸款利息;及(五) 注資重新啟動'中小企業培訓基金',令更多在職中產階層市民得到培訓機會"。

(viii)吳亮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加上"致力發展經濟,提高產業檔次及拉闊產業光譜,從而提供足夠有質素的就業機會,並"。

(ix)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針對稅務、"之後加上"法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設立'失業轉型貸款基金',協助合資格者轉型為自僱人士或創業;(二) 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計劃的涵蓋範圍,並放寬'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資產上限的規定,讓更多中產階層市民可以申請;(三) 研究推出子女教育開支扣稅措施,以減輕中產家庭在子女教育方面的負擔,並向主動購買醫療保險的中產家庭提供扣稅優惠;(四) 提高子女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放寬居所貸款利息扣稅的年期限制;(五) 研究向中產家庭提供私樓租金津貼;(六) 積極落實下調強制性公積金收費的措施;及(七) 繼續推行中產階層市民的退稅、差餉寬免及電費補貼等措施"。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優化失業綜援

田北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有能力者自力更生,杜絕濫用失業綜援,以便集中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長期申領失業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人士的比率持續上升,";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包括:(一) 積極考慮為健全人士申領失業綜援設立兩年期限,期滿後如欲繼續申領,便須由獨立的個案覆核委員會檢視,再作個別審批;(二) 優化現行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下的綜合就業援助延展計劃,並要求該等健全而未有重投職場的申領者全職每周5天、每天8小時參與社會福利署('社署')安排的社區工作,讓他們按最低工資賺取收入,參與求職及就業培訓,保持工作的健康心態,同時可盡其所能、貢獻社會;及(三) 社署並須加強監管,確保領取失業綜援的健全人士並無濫用綜援的情況,而申領失業綜援人士中的長者、單親家庭及傷殘人士不但應被豁免於上述的建議措施,當局還應把改革有關制度後所獲得的額外社會資源,用於加強支援包括這些人士在內的、真正有需要的弱勢社羣"。

(ii)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本港沒有立法禁止年齡歧視,學歷偏低的中、老年人尋找工作極之困難,當中部分需要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在"有效措施,"之後加上"包括重振勞動密集的工業、人本服務、農業及其他行業,讓經濟有多元化發展;增加培訓機會,建立各行業的晉陞階梯,製造更多工作機會,推動家庭友善工作環境;以及優化失業綜援制度,放寬入息豁免機制,以鼓勵就業,";及在"自力更生,"之後加上"並採取措施"。

(iii)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為鼓勵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人士重投社會工作,";在"有效措施,"之後加上"包括提高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下'豁免計算入息'的最高豁免額、加強就業培訓及就業輔導服務,以及鼓勵僱主聘用綜援受助人等措施,以";在"有能力者自力更生,"之後刪除"杜絕",並以"避免出現"代替;及在"失業綜援,"之後刪除"以便"。

(iv)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香港經濟結構失衡,過分偏重服務業,令本土就業選擇少、出路窄,適齡工作人士難以發揮所長,尤其是50歲以上的中年人士,就業更難,加上交通費高昂、社區託兒服務不足、超時工作無補水情況嚴重,令部分失業人士難以找到工作脫離綜援網,";在"盡快"之後刪除"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有能力者自力更生,杜絕濫用",並以"優化"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以便集中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並以"制度,讓失業人士除經濟援助外,同時得到全面的就業規劃,包括就業輔導、試工等;如長時間未能就業,則可獲津助參與資歷架構認可的技能提升課程;此外,政府也應立法訂立標準工時,以及為領取綜援的家長提供長時間的課餘託管及託兒服務,方便他們就業,脫離綜援網;長遠而言,政府應該改善經濟結構,創造更多就業機會,讓綜援人士都可以找到合適的工作、發揮所長、一展抱負"代替。

(v)陳志全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人士受到負面標籤的情況日趨嚴重,";在"政府"之後刪除"盡快";在"有效措施,"之後刪除"推動",並以"協助"代替;在"自力更生,"之後刪除"杜絕濫用",並以"並檢討"代替;在"失業綜援"之後加上"制度";在",以"之後刪除"便集中資源";在"幫助"之後刪除"真正";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解決就業困難"。

(v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財富分配不公平,令貧富差距擴大及引致不同階層之間的市民分化;另一方面,政府的扶貧措施又一直成效不彰,無法協助低技術工人就業,照顧其家庭經濟需要,而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則被標籤化、被污名化,加深社會之間的鴻溝;就此,";在"推動"之後加上"基層就業機會,令";在"自力更生,"之後刪除"杜絕",並以"不單可以杜絕有"代替;在"失業綜援"之後刪除",以便",並以"的機會,亦有助"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設立低收入補貼計劃,短期而言有助解決在職貧窮的問題,長遠來說是一項滅貧措施;(二) 加強對基層家庭照顧及支援服務,例如託兒照顧,以釋放家庭婦女的勞動力;(三) 發展社區經濟,令基層及低技術的人士可以容易在社區工作及就業;及(四) 加強社會福利署對失業綜援申領人的就業配對服務,並確保有關服務能針對申領人的個人特長、技能、工作經驗"。

(vii)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以便集中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並以",並在每區增設墟巿及小販認可區,重發小販牌,增加基層就業機會,促進社區經濟發展"代替。

就梁耀忠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鍾樹根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並"之後加上"在獲得區議會的同意下,研究"。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