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15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古物(挖掘及搜尋)(修訂)規例》9/2016
2.《2016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修訂)規例》10/2016
3.《2016年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修訂)規例》 11/2016
4.《2016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修訂)規例》12/2016
5.《〈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3/2016
6.《〈香港終審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4/2016
7.《〈2015年高等法院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5/2016
8.《〈2015年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6/2016
9.《〈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7/2016
10.《〈2015年勞資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8/2016
11.《〈2015年小額錢債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 (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9/2016

其他文件

1.第61號-醫院管理局
2014-2015年報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2.第62號-撒瑪利亞基金
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基金報告書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何俊仁議員問: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公約》")自1992年起適用於香港。本月13日,行政長官在發表本年度的《施政報告》後出席記者會時,有記者詢問,香港可否考慮退出《公約》。行政長官回應時表示,"如有需要的話,我們可以這樣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是否可能達致《公約》不再適用於香港的結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一旦《公約》不再適用於香港,會對香港保障人權方面的國際形象造成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中國是《公約》的締約國,而《公約》不再適用於香港的事宜須由中央處理,有否向中央提出有關的建議;若有,中央的回應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 梁家傑議員問:


內地官辦報章《環球時報》在本月6日發表題為"香港書商配合調查真是被炒作歪了"的社評,當中提及上月失蹤的一名銅鑼灣書店股東進入內地的方式時指出,"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既達到開展工作的目的,又不跨越制度的底線"。有評論指出,這說法令人關注內地執法人員曾經在港以規避法律的辦法,致使該名失蹤者進入內地,而此舉屬公然破壞"一國兩制"原則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有否任何內地"強力部門"在香港採用拘捕、押送或規避法律的辦法,致使任何港人進入內地;如有該等事件,詳情為何;

    (二)過去5年,有否收到任何內地"強力部門"或其他部門要求提供協助,以便它們在香港採用拘捕、押送或規避法律的辦法,致使任何港人進入內地;如有該等事件,詳情為何,以及政府如何回應這些要求;及

    (三)有否向中央查詢,內地"強力部門"或其他部門是否知悉,過去5年有否任何港人採用規避法律的辦法進入內地;如有查詢,所得答覆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李卓人議員問:


關於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考慮日後在撰寫行政長官的述職報告時,就報告的大綱和主要內容諮詢公眾,並在行政長官述職後盡快公開報告和相關文件,以體現行政長官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的憲制責任,以及提高政府施政的透明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在現任行政長官歷次述職期間或在其述職報告中,提出任何希望中央人民政府給予支持的事項;如有,能否提供有關的清單和詳情;如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及

    (三)現任行政長官在其歷次述職期間,有否收到中央人民政府以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發出的指令或指示;如有,當局能否提供有關的清單和詳情;如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4. 林大輝議員問:


早前,銅鑼灣書店5名股東或職員先後報稱失蹤,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據報,其中一名失蹤者的妻子曾先後兩次收到該失蹤者報平安的電話(顯示的來電號碼屬深圳電話號碼)和一段視頻,而書店一名負責人則收到該失蹤者的手寫傳真,披露他"採取了自己的方式返回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此外,有內地報章的社評在談及該失蹤者進入內地的方式時指出,"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既達到開展工作的目的,又不跨越制度的底線"。另有本會議員引述朋友的訊息,指該5名失蹤者先後偷渡回內地嫖妓並被公安拘捕,該說法引起很大迴響。上述案件令人關注"一國兩制"是否已被削弱、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政府處理香港居民報稱失蹤案件的手法、是否有人以規避法律的方式離港、內地執法人員有否跨境在港執法,以及政府有否協助他們在港進行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回歸以來,有多少名報稱失蹤的香港居民被尋回,他們被尋回時的狀況(即生或死),尚未被尋回的人數為何,執法部門曾截獲多少名試圖偷渡出境的香港居民,以及是否知悉成功偷渡出境的人數為何;

    (二)是否知悉自回歸以來,有否任何內地的政府官員和執法部門人員在香港就刑事罪行、商業罪行、失蹤人士案件等進行調查,以及特區政府有否向他們提供協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有否要求內地當局協助尋找失蹤的香港居民,以及他們在內地被尋回的人數為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5. 姚思榮議員問:


根據最新的統計資料,去年的整體、內地及非內地訪港旅客人數較前一年分別下跌百分之二點五、二點九及一點二,而去年下半年的跌幅高於上半年。與旅遊業相關的行業包括零售、飲食及酒店業,以及旅遊景點的營業收益均大幅下滑。有業內人士估計,今年的情況難以樂觀。行政長官在2016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為發展高增值旅遊業,政府將突出香港多元化旅遊特色及美食文化,並發展文化創意旅遊項目,舉辦大型盛事,以及吸引更多會議展覽活動來港舉行"。然而,當局在向本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所提、將會推行的推廣旅遊項目中,除了在金紫荊廣場設立的本地動漫角色展示區、盛事基金撥款舉辦的"光•影•香港夜"、即將啟用的中西區的"大館",以及將於10月舉行的國際汽聯電驅方程式錦標賽是新項目外,均屬現有項目。旅遊業人士因此認為該等項目對提高旅遊業的市場競爭力幫助有限。有不少旅遊業人士向本人反映,希望政府能清楚交代本年內會推出的各項旅遊推廣項目及計劃的具體內容,以釋除他們的憂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制訂發展高增值旅遊業的短、中及長期的目標及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除了上述的旅遊推廣項目外,政府會在本年內推出的旅遊推廣項目及計劃的詳情為何,包括有沒有具體的成效指標;若沒有指標,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旅遊相關行業正面臨業務下跌困境,當局有否計劃增撥資源,幫助該等行業及有關從業員渡過難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廖長江議員問:


古物諮詢委員會(下稱"古諮會")於去年1月公布歷史建築保育政策檢討報告書。古諮會在報告書中建議政府成立一項專為保育歷史建築而設的基金,用以資助公眾教育、宣傳活動、學術研究,以及公眾參與和諮詢項目。行政長官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將預留5億元,落實古諮會有關成立該基金的建議。然而,有保育人士指出,政府對於古諮會所提關於鼓勵私人業主保育他們擁有的歷史建築,以及在尊重私有產權的前提下進行歷史建築的保育工作的建議,未有提出任何具體的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成立上述基金的工作詳情,包括工作目標、達致各項目標的時間表及工作成效指標;當局會否考慮將該基金定為法定基金;

    (二)鑒於古物古蹟辦事處(下稱"古蹟辦")有派出工作隊,為受威脅或對公眾有觀賞價值的歷史建築進行立體掃描,作為擬備歷史建築詳細紀錄的起步,古蹟辦是否按歷史建築所獲評級而選取有關的歷史建築;當私有歷史建築的業主拒絕與古蹟辦合作時,古蹟辦如何進行有關的工作;及

    (三)鑒於近年不少屬私有歷史建築在未及評級前已被清拆,政府在該等個案中汲取了甚麼經驗,以及有否按有關經驗重新制訂一套"瞻前顧舊"的歷史建築評級和保育方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7. 盧偉國議員問:


現時,多個政府部門(包括規劃署、房屋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務署、水務署、機電工程署、運輸署、路政署及環保署)有聘用屬建築及相關工程專業("相關專業")的人士。他們當中部分人屬公務員,另一部分人則以非公務員合約("合約僱員")受聘。有該類合約僱員向本人反映,他們的薪酬待遇低於職責相若的公務員,即同工不同酬,加上不明朗的工作前景,因而士氣受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i)分別有多少名屬相關專業的合約僱員及公務員受聘於上述政府部門,以及(ii)當中已連續受聘5年或以上的合約僱員人數;

    (二)有否制訂具體計劃,協助具相當年資而其崗位屬有長期服務需求的合約僱員轉職為公務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近年多項基建工程項目(包括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工程項目及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接線工程項目)出現延誤,以及發生了食水樣本被驗出含鉛量超出世界生組織所訂暫定準則值的事件,各政府部門有否計劃開設更多相關專業的職位,並改善該類專業人士的待遇以挽留人才,以期提升各項工程項目的規劃和監管水平;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葉國謙議員問:


考慮到將軍澳區的住宅發展項目不斷增加,以及當區居民對新界東南堆填區帶來氣味問題的憂慮,政府已修訂法例,規定該堆填區(及其擴建部分)的用途為只接收建築廢物,而都市固體廢物(即家居廢物及工商業廢物)及其他廢物,則須分流至其他廢物管理設施。該分流計劃已於本月6日起實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送往新界東南堆填區棄置的家居廢物來自多少個屋苑及多少幢大廈,以及該等屋苑及大廈的地區分布為何;

    (二)鑒於部分廢物收集路線因分流計劃的實施而需更改,而路程增長會令燃油費等開支增加及垃圾收集車每日可運送廢物的次數減少,當局有否估算,分流計劃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其外判廢物收集商及私營廢物收集商帶來的額外開支;若有,詳情為何,以及平均每個住宅單位需分攤的額外廢物收集服務費用;若否,原因為何;

    (三)食環署有否收到外判廢物收集商基於分流計劃令經營成本上升而提出調整合約服務收費的要求;若有,每年涉及的額外開支款額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客觀數據顯示分流計劃實施後,將軍澳區的空氣質素有所改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9. 李慧琼議員問:


據報,環保斗營運商不時在全港各區的道路路旁擺放環保斗,而且大多沒有遵從運輸署發出的有關指引。該等指引包括:於環保斗4條垂直邊緣貼上紅白相間反光帶、在環保斗兩側離地面1.5米處標示公司名稱及緊急聯絡電話,以及在黑夜時間為環保斗每個上角附設黃色閃燈,或在周圍放置交通圓錐筒並在其上設黃色閃燈。此外,於雙線雙程道路路旁擺放的環保斗往往佔用了大半條行車線,令途經車輛繞道駛過環保斗時需逆線行駛,容易釀成交通意外。另一方面,有環保斗營運商指出,現時供擺放環保斗的場地不足,他們唯有把環保斗擺放在路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關於路旁環保斗的投訴宗數及內容,以及移走了多少個環保斗,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過去3年,當局對環保斗營運商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定罪的個案宗數,以及法庭一般對被定罪人士施加的懲罰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宗交通意外涉及路旁環保斗,以及該等意外的成因及引致的傷亡人數;

    (三)現時當局規管路旁環保斗的工作詳情為何,包括有關政府部門的分工安排,以及處理路旁環保斗的方法;及

    (四)當局尋找合適場地以供存放環保斗的工作的詳情及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0. 葉劉淑儀議員問:


現時,社會福利署("社署")的臨床心理服務科轄下有5個臨床心理服務課,提供各類心理服務(包括心理及智力評估、心理治療等服務),協助精神、情緒或心理上受困擾人士渡過難關。根據社署網站的資料,市民如欲獲得臨床心理服務,可到其住所區內的社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服務中心")或致電社署熱線登記。當值社工為求助者進行初步評估及輔導後,會按需要轉介他們的個案至臨床心理服務課作跟進或治療。此外,部分非牟利機構亦提供收費的心理輔導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1至2015年,社署每年接獲有困擾人士的求助個案宗數、該等個案中獲轉介至臨床心理服務課的百分比,以及臨床心理服務課新症的輪候時間的平均數及中位數為何;

    (二)服務中心的當值社工為求助者作初步評估及輔導時,以何具體準則決定是否轉介他們的個案至臨床心理服務課作跟進或治療;

    (三)服務中心登記處的接待工作及社署熱線的接聽工作是否全部由註冊社工負責;如否,鑒於有困擾人士的心理狀態較一般人敏感、脆弱及不穩定,亦怕被標籤為精神病患者,社署會否考慮安排註冊社工負責該等工作,以向求助者提供更專業的服務;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近年時有發生學生因學業壓力或其他困擾而自殺的事件,社署有否定期派員到訪各大學及中小學,教導學生注意個人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以及主動接觸有困擾徵狀的學生,以及早識別和處理有關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不少在職人士面對巨大工作壓力,社署有否定期與公私營機構合作,向在職人士講解注意個人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以及主動接觸有困擾徵狀的在職人士,以及早識別和處理有關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本人得悉,部分非牟利機構提供的心理輔導服務的收費高昂(例如由資深註冊社工及臨床心理學家提供的服務每小時收費分別為600至900及1,500元),超出一般市民的負擔能力,政府會否考慮向非牟利機構提供資助,以期降低有關服務的收費;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黃毓民議員問:


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負責食物安全事宜,並按風險為本的原則抽取食物樣本進行化驗。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期接連發生涉及連鎖快餐食肆的食物安全事故,例如有美式連鎖快餐食肆出售含抗生素肉類,而港式連鎖快餐食肆多次因出售藏有昆蟲的食物而被法庭罰款,以及在運輸冰鮮雞過程中未有按規定保持攝氏零至4度冷藏等。由於該等市民經常光顧該類食肆,所以他們擔心健康或會受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食安中心有否評估連鎖快餐食肆出售的食物引致食物安全事故的風險;如有,評估結果為何,該等食肆與其他食肆在此方面如何比較,以及得出有關評估結果的理據為何;及

    (二)食安中心會否加強定期及突擊巡查連鎖快餐食肆的衞生和處理食物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郭偉强議員問:


有一些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管理的公眾街市及熟食中心("街市及中心")已落成多年。有在該等處所經營的檔戶指出,街市及中心的食水管已嚴重老化和出現銹蝕情況,以致食水含有鐵銹等雜質。由於檔戶需使用食水清洗供出售的食材,以及烹煮供食客享用的食物,所以食水水質欠佳的情況會損害市民的健康及營商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全港各個街市及中心的食水管所採用的物料、已使用年期及最近進行維修工程的日期;

    (二)食環署有否定期檢查各街市及中心的食水管的狀況及進行維修工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食環署有否計劃更換各街市及中心的食水管;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食環署在安排更換食水管工程時,會否採用對檔戶營業較少影響的施工方法,例如安裝新喉管後才拆除舊喉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食環署有否定期監測各街市及中心的食水水質;如有,所採用的準則值為何;最近3次的監測結果為何;有否制訂措施,以確保各街市及中心的食水飲用安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馮檢基議員問:


根據路政署公布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在黑夜或當能見度低時,所有道路上的障礙物及工程必須以規定的道路危險警告燈("警告燈")作標示,而警告燈須發出間歇或繞轉的燈光,使道路使用者得知障礙物及工程的範圍。然而,近日有多位市民向本人投訴,指有道路工程的警告燈長期失效,容易造成交通意外。他們又指出,有道路工程承辦商採用環保太陽能警告燈,但該等警告燈往往因沒有裝置充電電池或充電不足而失效,以致警告燈形同虛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警告燈運作的投訴;

    (二)現時規管警告燈運作的機制為何;規管工作是否交由有關的工程顧問負責,而政府部門只在接獲投訴後才作出規管;當局會否檢討該規管機制,並加強巡查道路工程,以確保警告燈按規定運作;

    (三)當局是否掌握上述太陽能警告燈因未有裝置充電電池或充電不足而失效的情況;當局是否知悉有承辦商因充電電池價格較昂貴,在沒有裝上充電電池的情況下使用太陽能警告燈;及

    (四)當局有否鼓勵或規定承辦商使用環保設備作道路工程照明及標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審批承辦商使用該等環保設備(包括太陽能警告燈)的申請的程序為何;會否檢討現時承辦商引入環保設備的程序,以確保該等設備名實相符;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謝偉俊議員問:


政府計劃於今年年中推出大腸癌篩查先導計劃("先導計劃"),資助特定年齡組別市民接受大腸癌篩查,惟政府沒有公布先導計劃的細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何沒有公布先導計劃的細節;

    (二)原訂於4億2,000萬元的先導計劃預算開支需否修訂;如需修訂,詳情為何;先導計劃的目標人口及預計受惠人數有否更改;如有,詳情為何;

    (三)鑒於先導計劃下大腸鏡檢查服務會由私營醫療機構提供,當局估計該服務的平均每次收費,以及當中的公帑資助額為何;及

    (四)鑒於目前私營醫療機構提供的大腸鏡檢查服務收費十分參差(例如個別診所收費可低至約5,000元,遠低於私營醫院收費),當局日後在推行先導計劃時,會否規定各參與先導計劃的私營醫療機構公布服務詳情及收費水平,以提高透明度及促進競爭,使市民知所選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陳家洛議員問: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該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及(二)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近日,一位居於某歐盟國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向本人求助,聲稱她於2013年帶同她在該國所生首名子女回港時,獲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接納其申請,向該名子女簽發香港身份證,但當她於去年帶同她在該國所生第二名子女回港時,入境處卻拒絕向該名子女簽發香港身份證。入境處表示,該名求助人已在外國定居,因此憑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籍法》")第五條,她所生子女不具中國國籍。該名求助人表示,她至今仍未取得現居國家的公民資格或永久性居民身份,故不明白入境處作此決定的理據。關於向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所生子女簽發香港身份證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香港永久性居民可透過甚麼途徑為其在海外所生子女申請香港身份證,以及有關申請程序的詳情是甚麼;

    (二)過去3年,入境處每年接獲香港永久性居民就其在海外所生子女提交的香港身份證申請數目,以及當中憑藉《國籍法》第五條申請人不具中國國籍因而拒絕的申請數目;

    (三)當局有沒有就如何詮釋和在香港執行《國籍法》第五條制訂指引;若有,會不會公開有關指引;若不會,原因是甚麼;若沒有制訂指引,當局會不會考慮在短期內制訂並公開有關指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四)鑒於外國的入境和移民政策時有改變,當局會不會因應該等改變,定期檢討和修訂《國籍法》第五條在香港的執行政策;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五)當局會不會加強在香港和海外宣傳《國籍法》第五條在香港的執行政策,讓香港永久性居民了解申請簽發香港身份證予其在海外所生子女的程序,以及該等申請的審批準則;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6. 梁志祥議員問:


現時,私人土地的業權人有責任保養及維修其土地範圍內的食水管。然而,由於有不少鄉郊地區的土地業權分散,當該等地區內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時,當局往往難以快速地確定維修責任誰屬,以致有大量食水經由爆裂的食水管流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水務署接獲多少宗食水管滲漏或爆裂的報告,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私人土地上的食水管,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按現行規定,發展商或建築商為其興建的私人物業申請供水時,是否必須在供水系統進入有關私人土地的接駁點安裝閘掣,使水務署可於有需要時截斷有關物業的供水;

    (三)水務署有否製作宣傳物品,教導鄉郊地區的食水用戶在遇到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事故時的處理方法,包括需預早知悉閘掣的位置,以便迅速截斷供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水務署有否制訂內部指引,規定該署的有關人員須於確定發生了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事故後的某期限內,向有關用戶發出維修通知書;若有,詳情為何,以及通知書有否訂明用戶完成維修工程的期限;若有,詳情為何;

    (五)水務署以何準則決定是否截斷供水,以免食水經由爆裂食水管流失;過去3年,水務署基於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而截斷供水的次數,以及平均每次截水持續多久;及

    (六)有否考慮修訂《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引入可先維修然後向有關用戶追討有關費用的機制,以便當遇上緊急情況時,水務署可即時安排為私人土地上的食水管進行維修,以減少經由爆裂食水管流失的水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7. 梁繼昌議員問:


政府於2010年宣布全港最終只使用零排放巴士的政策目標,並隨後撥款1.8億元全數資助5家專營巴士公司購置8輛超級電容巴士及28輛電池電動巴士(即合共36輛),以及相關充電設施,作為期兩年的試驗行駛("試驗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首5輛電池電動巴士於上月底展開測試後,曾經由於車門有安全問題而一度交回製造商維修,該問題的詳情為何,以及該等巴士的性能及表現為何;當局有否跟進將會投入測試的其他電動巴士有否類似問題;

    (二)有否計劃在試驗計劃結束後,逐步以電動巴士取代現有的柴油巴士,以及有否為全港最終只使用零排放巴士的政策目標訂下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上述兩類共36輛的電動巴士將如何分配予各個專營巴士公司,以及它們的製造商分別為何;有否考慮引入外國生產的電動巴士作測試,以比較不同國家生產的電動巴士的性能及安全性;

    (四)有否訂定配合香港獨特氣候和起伏地勢的電動公共巴士性能及表現標準,以供製造商在製造供香港使用的電動巴士時遵從,使專營巴士公司接收電動巴士後無需作大規模改裝,以適應香港的環境;若有,詳情如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生產力促進局耗資3,800萬元參與研發,由本港設計及交由內地生產的首部"香港品牌"單層電動巴士於去年10月在香港進行路面測試後,於上月在停車場突然焚毀,當局是否知悉該事件的成因,以及有否調查該輛電動巴士的設計是否有嚴重安全問題;及

    (六)是否知悉本港現時分別有哪些充電設施可配合上述兩類電動巴士的運作,以及它們的性能及表現如何;有否增設該等充電設施的計劃;若有,詳情為何(包括設置的地點、採用的充電技術等);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8.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國際原油及石油氣價格自去年起大幅下跌約50%,但本地車用燃油及家用石油氣零售價格同期只下降約30%,反映有"升多降少"問題。另一方面,為提高車用燃油產品價格的透明度,環境局現時每星期在其網站公布本地車用燃油的進口及零售價格走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於去年4月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正與油公司商討在政府網站公布家用中央石油氣價格資料事宜,有關商討的最新進展為何,以及有關安排的詳情為何;有否考慮將此安排推廣至其他石化燃料產品,例如瓶裝石油氣;

    (二)鑒於政府曾表示,"現時有關油公司的價格調整機制已能反映國際石油氣價格的變動",有否研究為何本地石油氣零售價格長期有"升多降少"的情況;

    (三)鑒於有評論指出,各油公司所訂燃料產品零售價長期相若,因而有"合謀定價"之嫌,是否知悉競爭事務委員會有否主動或因應投訴展開有關的調查;及

    (四)有否計劃定期公布車用燃油及家用石油氣的建議價格,以讓消費者知悉合理的價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9. 葛珮帆議員問:


政府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會在新市鎮及新發展區締造"單車友善環境"。然而,有評論認為,政府的有關具體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未能配合騎單車者的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土木工程拓展署現正分階段發展全長約104公里,貫通新界東、西,並途經北區、大埔、沙田、元朗、屯門及荃灣的單車徑網絡,政府會否研究將西貢區(包括將軍澳)的單車徑連接至該網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沙田區議會曾委託香港中文大學就採用自助單車租借系統進行可行性研究,而研究結果正面,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在沙田區採用該系統的試驗計劃,以期在試驗成功後推廣至其他地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會否在規劃九龍及港島的重建計劃時,預留土地建設單車徑,逐步完善九龍及港島的單車徑網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越來越多市民以單車作代步工具,而市民對單車泊位及單車徑配套設施的需求日增,政府會否檢討把單車定位為康樂運動工具的政策,並參考海外經驗為單車重新定位,以締造單車友善環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越來越多人在馬路上騎單車,政府會否考慮在設計道路上加入單車友善元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5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但沒有就車頭白燈的亮度、照明範圍及角度作出規定,政府會否在該條文加入有關規定,以保障騎單車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劉慧卿議員問:
(譯文)

目前,本港約有341 000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佔勞動人口近9%,並對社會作出寶貴的貢獻。關於對本港外傭提供的支援,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現時有否為遇上緊急情況的外傭提供庇護服務;若有,該等庇護中心的數目、每所庇護中心可容納的人數,以及該等庇護中心在過去3年收容的外傭人數為何;

    (二)當局有否向慈善機構或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或支援,用以為外傭提供庇護服務;若有,該等機構的數目,以及該等機構在過去3年所獲得的資助或支援(不論金錢或實物)的詳情為何;

    (三)鑒於去年3月11日,一名印尼外傭在中介公司的暫住宿舍留宿期間被一塊從高處墜下的石屎板擊斃,當局有否計劃規管中介公司為外傭提供的暫住宿舍,並加強巡視該等宿舍;若有,計劃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當局營辦了數所供外傭聚會和舉行活動的中心,在過去3年有關使用該等中心的申請數目及申請結果為何;鑒於有不少外傭在其休息日到行人專用區、花園和公園聚集,當局有否計劃開辦更多中心,讓外傭在休息日有更多去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1. 莫乃光議員問:


根據經營同名互聯網社交平台的Facebook公司("面書")每半年發表的《政府資料要求報告》,香港政府在2015年上半年向該公司提出71次披露其用戶資料要求("披露資料要求"),而該等要求涉及239個帳戶。該等要求及所涉帳戶的數目較之前半年分別高出82%及368%,而其中有超過一半的要求不獲該公司受理。此外,互聯網搜尋服務供應商谷歌每半年發表的《資訊公開報告》顯示,該公司於2015年上半年接獲香港政府246次披露資料要求,而該等要求涉及402個帳戶,但只有三成半的要求被該公司接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何政府於2015年上半年要求面書披露資料的次數及所涉帳戶的數目大幅高於之前半年的數目;按政府部門列出該等要求的分項數字;提出有關要求的法律依據和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政府部門須否在提出披露資料要求前取得有關的法庭命令;若然,詳情為何;政府部門提出該等要求所依據的內部指引及機制為何;

    (三)由2011年至2015年,政府每半年向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絡平台/網站(統稱"供應商")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數目,以及所涉資料的性質(即是否要求提供通訊的元資料及/或內容),並按政府部門以表分項列出;若未能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四)由2011年至2015年,政府每半年向供應商提出移除其用戶資料的要求("移除資料要求")的數目及所涉供應商數目,並按政府部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若未能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五)由2015年2月至今,政府向供應商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

    (i)供應商的名稱和類別、

    (ii)供應商總數、

    (iii)提出要求的日期、

    (iv)處理要求的最後日期(不論是否獲受理)、

    (v)提出要求的類別、

    (vi)提出要求的數目,並按原因(例如偵查案件、執法及其他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vii)提出要求的總數、

    (viii)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ix)牽涉的帳戶數目、

    (x)要求披露的資料數量、

    (xi)要求披露的資料的性質(即要求提供通訊元資料及/或內容)、

    (xii)要求獲受理的數目,及

    (xiii)要求不獲受理的數目,並按所收到的理由(例如有關要求並非按法庭命令提出、未有提供適當法律文件、理據不充分、不符合供應商的政策及其他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並按政府部門以表列出分項資料;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六)由2015年2月至今,政府向供應商提出移除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

    (i)供應商名稱和類別、

    (ii)供應商總數、

    (iii)提出要求的日期、

    (iv)處理要求的最後日期(不論是否獲受理)、

    (v)提出要求的類別、

    (vi)提出要求的數目,並按原因(例如就侵權、售賣淫穢及不雅物品、拍賣及銷售未經註冊的商品等進行調查,以及其它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vii)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viii)牽涉的帳戶數目、

    (ix)要求移除的資料數量、

    (x)要求移除的資料的性質和詳情、

    (xi)獲受理的要求數目,及

    (xii)要求不獲受理的數目,並按所收到的理由(例如有關要求並非按法庭命令提出、未有提供適當法律文件、理據不充分、不符合供應商的政策及其他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並按政府部門以表列出分項資料;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七)鑒於《韓國互聯網資訊公開報告》公布的資料顯示,韓國的"科學、資訊及通訊科技及未來規劃部"及"韓國通信標準委員會",有主動發布有關韓國政府向供應商提出披露/移除用戶資料要求的統計數目,而台灣政府亦逐步發布相關數目,政府會否考慮訂立類似安排,統一公布各政府部門作出該等要求的數目,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有一名市民向本人反映,當他向某些政府部門查詢關於它們向供應商提出的披露/移除資料要求的紀錄時,有關部門表示沒有保存相關紀錄,而當他其後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再提出查詢,只獲提供部分資料;此外,有市民指不同政府部門就同一查詢提供的答覆相互矛盾,而答覆的依據亦不相同,政府有何理據聲稱有關機制一直運作良好;政府有否檢討各政府部門現時保存紀錄及披露資料的方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九)鑒於創新及科技局現已成立,政府會否審視各政府部門向供應商提出披露/移除資料要求的程序,是否符合為資訊科技界提供公平開放的營商環境的原則,以及有否侵犯市民的私隱;政府會否與供應商商討容許政府部門公開該等要求所涉供應商的資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2. 梁家騮議員問:


關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接獲的醫療投訴及醫療疏忽申索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即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每間公立醫院接獲的醫療疏忽申索個案宗數,並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個案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各類申索個案數目

    醫院:________

    個案類別年份
    20112012201320142015
          

    (二)過去5年,每年每間公立醫院所處理的投訴個案當中,被裁定成立並需作出跟進的個案數目,涉案的各類醫護人員(即醫生、護士及專職醫療人員)被懲處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他們被懲處的方式為何,並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按該等人員的類別及職級列出該等個案的分項數字;

    (表二) 醫護人員被懲處的個案分項數字

    醫護人員年份
    20112012201320142015
    醫生:


    (不同的職級)
         
    護士:


    (不同的職級)
         
    專職醫療人員:


    (不同的職系及職級)
         

    (三)鑒於投訴人可就公立醫院對其投訴所作裁決,向醫管局轄下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過去5年,每年公眾投訴委員會接獲多少宗上訴個案;當中有多少宗被裁定成立或部分成立(按表三列出);

    (表三) 公眾投訴委員會接獲的上訴個案數目

    上訴個案年份
    20112012201320142015
    總數     
    被裁定成立或部分成立的個案數目     

    (四)過去5年,每年的醫療疏忽申索個案按不同處理方式/結果劃分的數目(按表四列出);

    (表四) 按不同處理方式/結果劃分的醫療疏忽申索個案數目

    處理方式/結果年份
    20112012201320142015
    達成庭外和解     
    進行調解     
    於調解過程中達成和解     
    於調解過程後達成和解     
    進行仲裁     
    經仲裁解決     
    經法庭裁決     
    總數     

    (五) 過去5年,每年醫管局就多少宗申索個案向有關病人或其家屬作出賠償,以及各類個案的賠償總金額及有關開支分別為何(按表五列出);及

    (表五) 各類申索個案的賠償總金額及有關開支

    賠償/開支類別年份
    20112012201320142015
    賠償總金額     
    就庭外和解個案作出的賠償總金額     
    按照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賠償總金額     
    按照仲裁裁決作出的賠償總金額     
    按照法庭裁決作出的賠償總金額     
    醫管局支付的調解費用調解員     
    律師     
    其他     
    醫管局支付的仲裁費用仲裁員     
    律師     
    其他     
    醫管局支付的法律費用律師     
    法庭     
    其他*     

    * 不包括與調解或仲裁相關的費用

    (六)鑒於醫管局就處理投訴定下的目標回覆時間是6星期內(複雜個案為3個月),而公眾投訴委員會的目標回覆時間是3至6個月內(複雜個案可能需時較長),過去5年,每年每間公立醫院及公眾投訴委員會接獲的投訴個案當中,分別有多少宗不達標(按表六列出);以及不達標的原因為何?

    (表六) 回覆時間不達標的投訴個案數目

    年份公眾投訴委員會公立醫院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

首讀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後的餘下程序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i)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1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153/15-16號文件發出)

(ii)陳鑑林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19/15-16號文件發出)

(iii)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20/15-16號文件發出)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12月8日隨立法會CB(3) 227/15-16(01)號文件發出))

《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9日
隨立法會CB(3) 230/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12月15日隨立法會CB(3) 252/15-16(01)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梁美芬議員

VII. 議員議案



1.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2.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3.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