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2016年4月11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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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上午8时30分至11时 |
| 地点: | 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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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参加法案委员会的逾期申请(上午8时30分至8时35分) | ||
| 立法会CB(2)1221/15-16(01)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 (于2016年4月6日发出) | - | 黃毓民议员于2016年4月5日发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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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与团体代表及政府当局举行会议(上午8时35分至10时55分) 出席团体/个别人士提交的意见书 不出席团体/个别人士提交的意见书 先前会议的跟进事项 | ||
| 立法会CB(2)1221/15-16(02)号文件
(于2016年4月6日发出) | - | 因应2016年3月21日会议席上所作讨论而须采取的跟进行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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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21/15-16(03)号文件
(于2016年4月8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2016年3月21日会议席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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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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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3)422/15-16号文件
(于2016年2月26日发出) | - | 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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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号:FHCR1/F/3261/92
(于2016年2月24日发出) | - |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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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LS44/15-16号文件
(于2016年3月10日随立法会CB(2)1051/15-16号文件发出) | - | 关于条例草案的法律事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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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118/15-16(02)号文件
(于2016年3月19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提供的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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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118/15-16(03)号文件
(于2016年3月18日发出) | - | 法律事务部就条例草案拟予修订的相关条文标明修订事项文本
(只限委员参阅) | |
| 立法会CB(2)1118/15-16(04)号文件
(于2016年3月18日发出) | -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16年3月15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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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131/15-16(01)号文件
(于2016年3月19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助理法律顾问于2016年3月15日发出的函件所作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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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发出的其他相关文件可于立法会网站浏览,网址为:http://www.legco.gov.hk/yr15-16/chinese/bc/bc54/papers/bc54_pp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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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其他事项(上午10时55分至11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