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議程
2017年6月6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2時30分
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舉行會議

文件編號事項
1.EC(2016-17)29#註釋符號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2月8日及21日、3月1日、4 月10日、24日、25日及26日,以及5月24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4 個首長級編外職位,即1 個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 點)、1 個政府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2 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領導新設立的可持續大嶼辦事處,至2021年3 月31日止;以及因應成立可持續大嶼辦事處及重組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各現有拓展處,重新調配署内3個屬首長級薪級第3點、5 個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13個屬首長級薪級第1點的職位
(出席人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工務)/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3日4月26日11月22日12月16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382/16-17(01)CB(1)515/16-17(01)CB(1)518/16-17(0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於2017年4月26日5月24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ESC101/16-17(01)ESC114/16-17(01)))

(朱凱廸議員提出的書面問題(ESC102/16-17(01))(只備中文本)(2017年5月19日發出)以及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ESC102/16-17(02))(中文本於2017年5月19日發出,英文本於2017年5月24日發出))

2.EC(2017-18)1*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4 月26日及5月24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轄下關愛基金秘書處1 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5年,由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 年6月30日止,以繼續為基金提供專職首長級人員的支援,確保基金暢順運作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關愛基金))

(民政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21日討論此項建議)

3.EC(2017-18)2*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4 月26日及5月24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下開設1個總調查主任非公務員職位(職級相等於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20年3月31日止,為期約3年,以領導獨立民航意外調查機構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民航處副處長/民航處助理處長(航班事務及安全管理))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3月27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4)927/16-17(01)))

4.EC(2017-18)3*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4 月26日及5月24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把4個水務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重訂為4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切合運作需要及加強人力規劃
(出席人員: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水務署署長/水務署助理署長(發展)/水務署助理署長(機械及電機)/土木工程拓展署助理署長(行政))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2月28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827/16-17(01)))

5.EC(2016-17)26#註釋符號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2月8日及21日、3月1日、4 月10日及24日,以及5 月24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由2017年4月13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遲者為準),將律政司法律政策科1 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以負責與政制及選舉事務有關的必要職務
(出席人員:律政司政務專員/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律政司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19日討論此項建議)

(羅冠聰議員提出的書面問題(ESC87/16-17(01))(只備中文本)(2017年4月20日發出)以及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ESC90/16-17(01))(2017年4月21日發出))

6.EC(2017-18)4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14個常額司法職位,包括4個區域法院法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3點)、5個區域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0點)、4個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0點),以及1個裁判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7至10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加強有關法院/審裁處的司法人員編制;以及在司法機構支援部開設1個首席行政主任編外公務員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任期約為3年,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提供首長級專職人員支援
(出席人員:司法機構政務長/司法機構副政務長(運作)/司法機構助理政務長(支援))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4月24日討論此項建議)

7.EC(2017-18)5建議把消防處部門秘書職位的職級由首席行政主任(首長級薪級第1點)提升為高級首席行政主任(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應付此職位愈趨複雜的工作,並加強對消防處高層管理人員的支援
(出席人員:保安局副秘書長/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署理消防處處長/消防處部門秘書)

(保安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4月11日討論此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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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提交的文件

@ 2017年2月8日及21日、3月1日、4 月10日、24日、25日及26日,以及5月24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2017年2月8日及21日、3月1日、4 月10日及24日,以及5 月24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2017年4 月26日及5月24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