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

2017年6月6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在立法會會議室1舉行會議

決定的紀錄

 文件編號事項決定
1.EC(2016-17)29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4個首長級編外職位,即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1個政府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2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領導新設立的可持續大嶼辦事處,至2021年3 月31日止;以及因應成立可持續大嶼辦事處及重組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各現有拓展處,重新調配署内3個屬首長級薪級第3點、5 個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13個屬首長級薪級第1點的職位(連同政府當局於立法會ESC114/16-17(01)號文件第(a)段、附件1及附件2所作的修訂)

通過
(點名表決 -
贊成 - 22
反對 - 7
棄權 - 0)

2.EC(2017-18)1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轄下關愛基金秘書處1 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5年,由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 年6月30日止,以繼續為基金提供專職首長級人員的支援,確保基金暢順運作

審議中

3.EC(2017-18)2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下開設1個總調查主任非公務員職位(職級相等於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20年3月31日止,為期約3年,以領導獨立民航意外調查機構

尚未處理

4.EC(2017-18)3建議把4個水務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重訂為4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切合運作需要及加強人力規劃

尚未處理

5.EC(2016-17)26建議由2017年4月13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遲者為準),將律政司法律政策科1 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以負責與政制及選舉事務有關的必要職務

尚未處理

6.EC(2017-18)4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14個常額司法職位,包括4個區域法院法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3點)、5個區域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0點)、4個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0點),以及1個裁判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7至10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加強有關法院/審裁處的司法人員編制;以及在司法機構支援部開設1個首席行政主任編外公務員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任期約為3年,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提供首長級專職人員支援

尚未處理

7.EC(2017-18)5建議把消防處部門秘書職位的職級由首席行政主任(首長級薪級第1點)提升為高級首席行政主任(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應付此職位愈趨複雜的工作,並加強對消防處高層管理人員的支援

尚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