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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議程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1.第23號-保險業監管局
2016-17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2.第24號-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基金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3.第25號-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4.第26號-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九號報告書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 二零一七年十月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5.第27號-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廖長江議員問:


政府現正就顧問公司於今年6月提交的香港智慧城市藍圖顧問研究報告,徵詢各持份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並預計在明年第三季公布智慧城市藍圖。報告的建議包括推行小規模試驗,例如香港科技園公司與香港中文大學將會合作設立智慧生活體驗社區,以評估不同的試點項目在本地環境和運作限制下的實用性。事實上,有不少公私營機構已各自或共同推行多項有關智慧城市的小規模試驗,例如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自行研發了智能街燈和電動車無線充電器,以及香港科技大學與內地召車軟件公司合作推動智慧交通系統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本港公私營機構各自或共同推行有關智慧城市的試點項目的詳情;如果知悉,按項目名稱以表列出各項目的內容及政府提供的資助額(如有的話);

    (二)會否主動接觸第(一)項所述的機構,以收集它們試驗所得的數據,並透過合適程序利用該等數據推進發展智慧城市的工作;及

    (三)鑒於據報上述智慧生活體驗社區中的無現金交易、無人駕駛等試點項目,需時約3至5年才能完成,政府會否考慮待該等試點項目全部完成,並充分分析有關數據後,才公布智慧城市藍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 陳沛然議員問:


近日有醫學界人士就兩所大學醫學院的教學人員應診私家症事宜,向本人表達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可否詳細列出兩間醫學院就教學人員應診私家症所訂規則和指引的詳情,包括應診資格、應診時數上限、呈報和審計診症數字的制度,以及兼職教學人員和有限度註冊醫生應診私家症的額外限制,並提供相關文本;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間醫學院發現多少宗違反該等規則和指引的個案,以及所涉教學人員的數目;兩間醫學院有否設立機制處理關於私家症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

    (二)可否詳細列出兩間醫學院私家症收入的分賬機制,並提供相關文件,以及以表列出過去5年,每間醫學院每年的私家症數據,包括應診醫生人數、求診人次、收入總額、醫院管理局攤佔的收入金額、教學人員攤佔的收入金額,以及首5位獲得最高私家症收入的教學人員每人的有關收入金額;及

    (三)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和兩間醫學院如何核實教學人員所呈報的私家症應診時數,以及他們就私家症巡視病房、在門診診所應診、施行手術及處理行政工作所花的時間會否計算在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莫乃光議員問:


有資訊科技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政府進行的最新一輪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項目招標中,"價低者得"的情況未有改善,而且規定承辦商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以致不少資訊科技公司不參與競投。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政府會研究在政府部門的採購安排中,加入創新及科技為相關要求,不單以價低者得為考慮,以鼓勵本地科技創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何具體措施實踐採購安排中不單以價低者得為考慮的政策方向,以及會否檢討資訊科技採購合約中承辦商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以吸引更多資訊科技公司參與競投;會否在進行較大型或複雜的資訊科技項目招標前諮詢業界人士及持份者,以提高招標工作的透明度;

    (二)會否推出措施鼓勵本地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競投政府的資訊科技項目,並設定該等企業參與投標的目標比率;及

    (三)有何措施鼓勵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合作開發有共同需要的資訊科技項目、採用敏捷軟件開發方法推行資訊科技項目,以及應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及機器學習等技術,以改善政府部門的日常運作、提升公共服務質素,以及提高資訊保安和私隱保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4. 陳恒鑌議員問: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曾於2015年在本港舉行的物業展銷會上透過本港註冊地產代理,向英國發展商購買共涉5個發展項目的未建成樓宇單位,但該等項目其後全告"爛尾"。據報,有超過200名港人蒙受合共數以億港元計的金錢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本港註冊地產代理在香港推銷已建成或未建成的海外物業時,須遵守哪些法例和守則;有否評估該等法例和守則是否足以保障香港買家的權益;地產代理推銷該等物業的手法及過程是否受規管;如是,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訂立機制加以規管;

    (二)鑒於英國發展項目爛尾的類似事件據報曾在2012、2014及2016年發生,政府至今有否與英國相關部門商討,如何協助該等蒙受損失的英國境外買家,以及設立機制以保障該類買家的權益;及

    (三)鑒於近年港人購買海外物業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而當他們的權益受損時,往往由於所涉費用不菲、耗時甚久及欠缺相關知識,所以難以前赴海外追討賠償,政府除推行公眾教育外,會否考慮檢討相關政策,以期制訂機制加強保障港人的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梁繼昌議員問:


現時,有生產商在個人護理產品中加入直徑少於1毫米的微膠珠,聲稱可達到潔淨和去死皮功效。有研究發現多國的食水普遍含有微塑膠(即直徑或長度小於5毫米的塑膠顆粒或碎片,亦包括直徑或長度小至一微米的塑膠纖維)。有環保團體指出,依附及積聚於微塑膠表面的有毒物質可經食物鏈進入人體,危害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於2015年4月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本港有關微膠珠的資料和研究十分有限,當局亦沒有統計在本港出售含微膠珠的美容及護膚產品的數量及有關清單,當局其後有否進行有關的研究及統計,以及有否評估微塑膠對本港生態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水務署會否考慮定期檢測水塘水體及住宅食水中的微塑膠含量,並定期公布結果;污水處理廠現時有否採用去除污水中微塑膠的技術;渠務署有否定期檢測經處理污水中微塑膠的含量;如有檢測,自何時起進行及檢測的結果為何;如否,渠務署會否考慮進行有關檢測;及

    (三)鑒於美國政府已於2015年立法禁止生產和銷售含微塑膠成分的個人護理產品,而台灣及韓國等地方的政府已表示會盡快就此立法,當局會否盡快立法規管在港銷售含微塑膠的產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6. 葛珮帆議員問:


政府自2014年起,於每年的12月13日舉行紀念儀式,悼念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和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的死難者。此外,政府於每年的重陽節舉行紀念儀式,悼念二戰時期為保衞香港而捐軀的人士。然而,香港至今未有專門為紀念抗日戰爭而設立的紀念館或豎立的雕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在香港設立抗日戰爭紀念館,以及投放資源於研究、整理及永久保存南石頭大屠殺、東江縱隊港九獨立大隊抗日義舉等較少市民熟識的事蹟,並在上述紀念館內以常設展覽展示相關的歷史資料,讓市民(特別是年輕人)加深認識南京大屠殺及香港居民抗日事蹟等與二戰相關的歷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美國三藩市和韓國首爾等城市已在公共地方豎立慰安婦銅像,當局會否在香港的公共地方豎立慰安婦塑像,以慰藉及悼念在二戰期間遭受日軍迫害的慰安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把第(一)及(二)項提及的相關歷史資料納入中學中國歷史科課程,以教育年輕人認識有關的歷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7. 梁志祥議員問:


現時元朗警區轄下設有元朗分區、八鄉分區及天水圍分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在上述3個分區內發生的罪案宗數及分類數目分別為何;

    (二)現時該3個分區的前線警務人員編制分別為何;會否考慮擴充該等分區的警務人員編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全港各警察分區的警察數目與人口的比率分別為何(由高至低排列);該3個分區的有關比率是否較全港平均數為低;若是,會否考慮把前者提升至與全港平均數看齊;及

    (四)鑒於現時天水圍區人口已超過30萬,當局會否考慮把天水圍分區升格為警區;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8. 鄭松泰議員問:


有許多巴士司機向本人反映,為應付屯門及元朗區近年人口增長所帶來的交通需求,途經該等地區的巴士線的數目和班次均大幅增加,以致區內多個已落成多年的巴士總站(包括元朗(西)的巴士總站,以及位於良景邨、天恆邨及天恩邨的巴士總站)的面積和站長室的設施已不敷應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巴士總站的面積和設施目前是否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及《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的有關標準;

    (二)過去5年,當局基於上述巴士總站的限制,分別拒絕了多少宗專營巴士公司提出開設巴士線及增加巴士班次的申請;及

    (三)有否計劃擴闊上述巴士總站;如有,當局會如何克服有關的技術困難?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馬逢國議員問:


盛事基金在運作8年後於本年3月終止運作。另一方面,政府在本財政年度採取以下4項新策略鼓勵及協助不同機構在港舉行盛事或活動:(1)為極具旅遊價值的大型商業盛事提供一站式支援、(2)提升本地創立盛事的地位、(3)為已樹立國際品牌效應的盛事提供資助,以及(4)推出先導計劃資助具香港特色和旅遊價值的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曾獲盛事基金資助的盛事當中,有多少項將會/已經於本財政年度內續辦;該等盛事的主辦機構在續辦該等盛事時可以/曾經透過甚麼途徑向政府申請財政及其他支援;過去半年,政府接獲多少宗有關的申請,並按盛事名稱列出政府提供的支援(若有的話);如有項目未獲支援,原因為何;

    (二)政府以何準則決定某項盛事是否屬"極具旅遊價值的大型商業盛事";是否知悉過去半年,有否這類盛事在本港舉行;如有,當中有多少項目屬文化、藝術或體育("文藝體")盛事,政府為該等項目提供了甚麼支援,以及該等項目的成效為何;

    (三)政府如何界定某項盛事應否被視為"已樹立國際品牌效應的盛事";過去半年,政府有否為該類盛事提供資助;如有,獲資助盛事的詳情(包括所獲公帑資助額),以及當中屬文藝體盛事的數目;如有文藝體盛事未獲資助,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香港旅遊發展局推行的本地特色旅遊活動先導計劃的詳情,包括推行時間表及申請資助的資格;有否評估該計劃可如何協助推動文藝體盛事在本港的發展;及

    (五)當局有何措施加強與本地文藝體界別的合作,以推動他們籌辦更多盛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梁耀忠議員問:


關於公眾游泳池的設施和運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本人得悉,葵青區內4個公眾游泳池不足以應付區內居民的需求,而當中只有於今年7月投入服務的青衣西南游泳池設有暖水池,當局有否考慮為區內其他3個公眾游泳池(包括設施殘舊的葵盛游泳池)進行翻新和改善工程(例如增建暖水池);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近年公眾游泳池因救生員人手不足而暫停開放的事件不時發生,當局有否制訂長遠解決方案(包括檢討救生員的職系架構以認可他們的專業地位、改善他們的薪酬待遇、增加他們的晉升機會等),確保公眾游泳池有足夠的救生員人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謝偉俊議員問:


截至本年2月,當局投放近8億元,推行"香港政府WiFi通"及"Wi-Fi連通城市"計劃,設置逾19 000個免費Wi-Fi熱點。該等熱點平均網速為每秒4兆比特("Mbps"),而政府承諾部分熱點(例如圖書館及博物館)將提升網速至每秒8Mbps。據報,有傳媒機構於全港多個政府Wi-Fi熱點實地調查的結果顯示,多個熱門旅遊景點的Wi-Fi網速極慢(例如尖沙咀鐘樓一帶,網速僅及目標網速的27分之1)。香港歷史博物館、香港太空館、機場等熱點,網速既遠低於政府承諾的8Mbps,連線亦不穩定,離開數米即告斷線。此外,更有Wi-Fi熱點分布不平均、部分Wi-Fi熱點使用率極低等問題(例如西營盤皮膚及胸肺科診所Wi-Fi熱點,平均每日僅1.6人使用)。另一方面,當局為政府及公共機構提供免費Wi-Fi熱點的宣傳亦欠佳,有曾多次訪港旅客稱,不知機場有免費Wi-Fi服務。行政長官上月發表《施政報告》,提出將香港發展為智慧城市,但有學者直斥,政府推行免費Wi-Fi多年但成效不彰,以致香港Wi-Fi網絡基建落後,與智慧城市所需相距甚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了解上述Wi-Fi熱點網速極慢、使用率極低原委,以及出現該等問題,是政府部門抑或有關公私營機構管理失誤所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立即了解;

    (二)過去3年,政府每年用於提供免費Wi-Fi服務經常性開支為何;

    (三)設於觀塘及黃大仙兩區的政府Wi-Fi熱點數目、分布情況及使用率為何;

    (四)過去3年,各個政府Wi-Fi熱點平均每月使用人次為何;會否設法提高該等熱點(尤其低使用率熱點)使用率,以免浪費公共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定期測試各政府Wi-Fi熱點網速是否達標,有否計劃全面提升Wi-Fi熱點網速,以及有何措施改善部分Wi-Fi熱點遠遠未達標準網速問題;及

    (六)因應有外國旅客不知有免費政府Wi-Fi服務,當局有何新措施向旅客推廣免費政府Wi-Fi服務,以及相關工作所涉人手和開支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2.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近期發生多宗動物(包括烏龜、天竺鼠、兔子及狗)遭集體虐待的事件。此外,有不少人胡亂放生動物,影響本地生態環境,而且不少被放生動物因未能適應環境而死亡。就保障動物權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4年1月至今,每年當局接獲有關虐待動物的舉報宗數,以及分別有多少人被檢控和定罪;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最高及最低懲罰為何;

    (二)鑒於剛公布的《施政綱領》提及,當局會檢視與動物福利有關的現有法例,以及研究引入有關照顧動物人士有責任謹慎照顧其動物的概念,該項工作的詳情(包括所涵蓋的法例和工作時間表)為何;

    (三)鑒於政府於上月18日回覆本會議員所提質詢時表示,有關把貓隻和狗隻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該條文訂明當路上發生涉及車輛的意外並引致動物受到損害時,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並盡快向警方報告該意外)適用範圍的建議,"我們正參考海外的處理方法就有關事宜進行檢討,將於檢討完成後考慮修訂相關法例",檢討工作的進展及具體立法時間表為何;

    (四)2014年1月至今,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放生動物活動的投訴,並按所涉動物種類和放生地點列出分項數字;有否因應投訴而採取拯救動物和執法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台灣、澳門及新加坡等地據報已立法規管放生動物行為,當局會否重新考慮立法規管本港的放生動物行為,並禁止於高生態價值的地點放生動物;如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有不少參與放生動物活動的人士不了解該等活動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當局會否加強公眾教育,以期減少該類活動;

    (七)有否就放生屬外來物種的動物對本地原生物種動物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會否參考外國的做法,重新考慮設立動物警察,以加強保障動物權益;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梁繼昌議員問:


自2006年以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通過多項決議,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實施制裁措施。政府已按外交部的指示,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第3(1)條訂立規例及對其作出修訂,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施有關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據報有多間香港註冊的公司涉嫌多年來協助北韓當局繞過制裁措施以賺取外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安理會於本年9月11日通過第2375(2017)號決議,對北韓實施新一輪制裁措施,政府有否就實施該決議的制裁措施,

    (i)與外交部聯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ii)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和落實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於何時制訂有關的工作計劃;

    (二)有否研究香港特區對北韓實施制裁措施,對兩地之間的貿易關係,以及對本港的金融監管機制和經濟造成的影響;如有,研究的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立即進行研究;及

    (三)自2006年以來,有否就本地註冊公司涉嫌協助北韓繞過制裁措施的情況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盡快對有關公司的活動進行全面調查,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4.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在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構思,為香港居民提供數碼個人身份,讓他們能以單一的數碼身份和認證進行政府和商業的網上交易。然而,儘管過往市民申領智能身份證時可選擇植入首年免費使用的電子證書,該等電子證書的使用率長期偏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預期數碼個人身份認證適用於哪些應用方案及哪些電子政府服務,以及可在哪些交易及紀錄代替數碼簽署;有何計劃推動公營機構及私人企業(例如銀行)的網上服務採用數碼個人身份認證;

    (二)數碼個人身份認證平台將由政府自行開發還是由外判服務承辦商開發;認證服務的推行時間表為何;有否設定該服務推出3年後的目標使用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政府將於明年起陸續為市民更換新一代智能身份證,有否研究如何把數碼個人身份與新一代智能身份證的功能融合,為市民提供更便捷的使用體驗;

    (四)鑒於數碼個人身份系統將儲存和處理全港市民的重要個人資料,數碼個人身份認證將採用甚麼加密技術,以及會否使用更高的資訊保安標準及可靠性較高的認證方法,例如一次性密碼認證及雙重認證;有何措施確保該等技術長遠可靠;會否就數碼個人身份系統進行定期的資訊保安及私隱風險評估,以及制訂措施保障該系統的資訊安全;及

    (五)會否參考外國(例如澳洲)經驗,就數碼個人身份認證的安全性及在保障個人資料等事宜廣泛徵詢市民的意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5. 葛珮帆議員問:


有政府救生員工會向本人反映,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聘用的救生員一直未獲適切的專業培訓,影響到他們的服務質素及泳客的安全。此外,救生員流失情況嚴重,而且管理層對救生員的工作欠缺了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每年康文署轄下公眾游泳池及泳灘的下列統計數字:(i)泳客受傷但拒絕送院的人數、(ii)泳客嚴重受傷或遇溺的人數,以及(iii)召喚救護車的次數(按游泳池及泳灘名稱以表列出);

    (二)鑒於該工會反映,現時由醫療輔助隊為救生員提供的約30小時基本成人急救訓練,不足以使救生員能妥善處理各種實際情況,政府會否考慮委任專科顧問醫生擔任救生員訓練醫療總監,協助為救生員制訂一套適切的培訓課程及實務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新聘救生員在開始當值後才接受實務培訓,以及救生員沒有接受過適當的潛水搜救培訓,政府會否考慮該工會的建議,成立救生員訓練學校,(i)為救生員提供適切、有系統及有長遠目標的培訓課程(包括使用各種救援設備的訓練),並待該學校在取得國際救生會的認可後,(ii)向救生員頒授認可證書;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該工會指出,康文署每年重新招聘季節性救生員的做法令救生員缺乏職業保障,導致年輕人不願入行、富經驗的救生員越來越少,以及招聘困難,而且因應近年有新暖水游泳池啟用及氣候和暖令冬天的游泳池和泳灘泳客數目上升,政府會否招聘更多長期僱用救生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游泳池及沙灘見習員的入職學歷要求為中三畢業,但救生員的入職學歷要求為小六畢業,康文署在釐定該等入職要求的考慮因素為何;會否考慮檢討救生員的入職學歷要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據悉現時有部分公眾游泳池及泳灘處於救護車難以在12分鐘目標召達時間內到達的位置,康文署有何應對措施;會否考慮工會的建議,由救生員、政府飛行服務隊、消防處及水警為該等游泳池及泳灘提供聯合救援服務;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現時負責管理公眾游泳池及泳灘的首長級人員須否具備拯溺及急救知識和經驗;如否,會否考慮設立此要求,以期管理層更了解游泳池及泳灘的拯溺和急救工作;及

    (八)現時游泳池及泳灘主管,須否曾接受拯溺及急救訓練;如否,有否評估他們有否能力有效協調游泳池及泳灘涉及的拯溺和急救工作;鑒於現時只有主管獲授權召喚救護車,康文署有何措施避免出現因主管不在場而延誤拯救生命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6. 周浩鼎議員問:


香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於本月較早前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可促進香港與各東盟成員國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及跨境投資,令本港經濟受惠。此外,該等協定有利吸引東盟成員國企業來港設立業務並進入內地市場,亦便利內地企業利用香港作跳板,前往東南亞國家發展其業務。另一方面,政府於1995年在新加坡及於今年7月在雅加達設立經濟貿易辦事處("經貿辦"),並正計劃在泰國設立經貿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香港與各東盟成員國之間的跨境投資狀況;如果知悉,詳情為何,並按東盟成員國名稱以表列出所涉企業數目、投資額及產業類別;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香港與各東盟成員國之間的個人跨境工作及投資狀況;如果知悉,詳情為何,並按東盟成員國名稱以表列出所涉人數(及其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投資額及產業類別;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香港與各東盟成員國之間的居民互訪(包括旅遊及公幹)人次;

    (四)過去3年駐新加坡經貿辦,以及駐雅加達經貿辦自設立以來(i)的工作詳情(例如聯絡當地政府官員及舉辦宣傳香港的活動的次數及相關內容),以及(ii)與當地政府達成協議的項目詳情(例如項目內容及涉及的金額)分別為何;及

    (五)設立泰國經貿辦的工作詳情(包括擬議的地點及設立時間表)為何;香港駐新加坡、雅加達及泰國的3個經貿辦將如何具體分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吳永嘉議員問:


政府提交本會的文件顯示,由2006年至2016年期間,全港登記車輛總數上升了35%,但泊車位總數只增加了9.5%。另一方面,政府近年先後關閉數個位於市區的多層停車場及調低公私營房屋的泊車位供應標準,令泊車位供不應求的情況加劇,對駕車人士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預計在未來5年,(i)政府及私人發展商將會提供的新泊車位數目,以及(ii)當中的私家車泊車位數目為何(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

    (二)預計在未來5年,(i)將會落成啟用的公眾多層停車場的數目及其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以及(ii)將會以短期租約方式批出作臨時停車場用途的政府用地數目;該等用地的位置及其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

    (三)鑒於泊車位不足的問題嚴重,政府會否盡快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把當中的泊車位供應標準提高;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考慮就私家車泊車位需求開展顧問研究,以掌握私家車泊車位不足的具體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屋宇署為鼓勵發展商提供地下公眾泊車位,已於今年3月修訂相關指引,訂明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地下公眾停車場如符合相關指定條件,可獲100%豁免計入建築樓面面積,該項措施至今的成效(包括因而新增的私家車泊車位數目)為何;及

    (六)鑒於本人得悉,現時只有少數私營停車場向運輸署開發名為"香港行車易"的手機應用程式提供實時泊車位資訊,政府會否提供誘因,鼓勵更多私營停車場營辦商這樣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陳振英議員問:


為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和將深圳打造成更吸引人才的地方,深圳巿人民政府於去年公布"關於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目標是在第十三個五年規劃期間(即2016年至2020年)提供不少於30萬套人才住房。該等措施包括每年新增供應的住宅用地中,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積應當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60%,以及透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商品住宅項目用地應配建不少於總建築面積10%的人才住房等。就吸引人才來港發展事業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參考深圳巿當局的上述措施,制訂針對人才住屋需要的住宅用地供應政策及房屋措施,以吸引金融、科研等專業的人才來港發展事業;若會,具體的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深圳市當局已設立了人才住房專營機構,負責全市人才住房的建設籌集、投融資和運營管理等業務,政府會否考慮設立一個專門機構,負責全方位檢視及籌劃本港的人才住房事宜;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關工作現時由哪個政策局負責;及

    (三)鑒於香港周邊以至全球的城市均求才若渴,政府在未來5年有何具體政策,吸引更多人才來港發展事業,並選擇以香港為工作、創業及擴展業務的基地;是否知悉該等政策與新加坡、北京及深圳的相關政策如何比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麥美娟議員問:


有不少關注團體向本人反映,《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未能有效確保各政府部門公平地向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公共服務。就檢討《指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計劃於何時對《指引》展開全面檢討,以及在進行檢討時,會否徵詢本會、關注團體及少數族裔人士的意見;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在《指引》訂明,關於各政府部門為接受公共服務的少數族裔人士安排傳譯服務的統一指引和標準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在《指引》訂明,各政府部門須定期收集少數族裔人士使用其服務的數據的規定,以準確評估(i)少數族裔人士對公共服務的需求及(ii)有關部門提供該等服務的表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在《指引》訂明成效指標,以評估和監察各政府部門執行《指引》的情況;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0. 劉業強議員問:


政府在上世紀90年代推行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小型工程計劃,以協助新界鄉村發展基礎設施及改善居住環境。該計劃於2000年由鄉郊小工程計劃取代。有不少村民向本人反映,鄉郊小工程計劃下進行的工程規模相對較小,因此成效有限。他們指出,政府近年着力在新界推展各項大型基建工程項目,但忽略了改善鄉郊的基礎設施,以致村民的居住環境未獲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鄉郊小工程計劃推出以來,獲批撥款的工程項目的總數及所涉撥款總額為何;

    (二)過去5年,獲批撥款的工程項目按(i)所涉地區工作小組和(ii)工程類別劃分的數目;該等工程的施工地點,以及平均每個工程項目的撥款額為何;

    (三)鑒於行政長官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成立鄉郊保育辦公室以促進偏遠鄉郊的可持續發展,並預留10億元進行相關的保育及活化工程,該筆撥款會否用於改善鄉村基礎設施的工程項目;如會,將包括甚麼類型的工程項目,以及申請及審批的程序為何;

    (四)會否恢復推行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小型工程計劃,以便在鄉村進行更具規模及效益的工程項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及考慮因素為何;及

    (五)有否就改善鄉郊環境制訂中期和長期的策略性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1. 劉國勳議員問:


政府於1986年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推出收回及修葺私家街道的計劃("收回計劃"),以期更有效管理和維修該等街道。1986至1995年期間,有166條市區街道獲選定列入收回計劃。本年9月有報道指出,當局僅收回70條街道,並已將85條街道從收回計劃中剔除,而部分被剔除的街道現時仍有嚴重的環境衞生問題。此外,有一些從未獲選列入計劃的街道有嚴重的水浸、路面堵塞及環境衞生惡劣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全港有多少條開放予公眾使用的私家街道,以及當中有及沒有管理的街道數目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各政府部門分別接獲多少宗關於私家街道的投訴,並按投訴所涉問題(例如環境衞生,交通、路面破損)列出分項數字;

    (三)收回計劃的最新進展為何,並按下表列出自1986年以來(每5年為一組)(i)收回及(ii)從該計劃中剔除的街道數目:

     1986至1990年1991至1995年1996至2000年2001至2005年2006至2010年2011至2015年2016至2017年
    (截至10月)
    (i)       
    (ii)       

    (四)收回計劃現時是否已完成;如是,有否進行檢討和總結,以及會否發表報告;如未完成,預計何時完成;

    (五)現時有多少條因業權複雜及有僭建物等問題而尚未完成收回程序的私家街道;有否研究如何可盡快處理有關問題,以完成收回程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現時有否定時視察已從收回計劃中剔除的街道的情況(包括衞生狀況),並研究改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對於沒有列入收回計劃而且有嚴重環境衞生問題的私家街道,政府有何措施協助有關業主改善該等街道的管理,包括會否考慮推出新一輪收回計劃;及

    (八)會否推出措施(例如透過提供誘因鼓勵業主自願把街道交還政府,以及加強與相關業主立案法團的溝通),使全港所有開放予公眾使用的私家街道的狀況得以改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2. 黃定光議員問:


有網絡保安公司指出,黑客入侵電腦系統後把其內資料加密再進行勒索("黑客勒索")的罪行日漸猖獗。該公司在近兩年收到的有關求助個案不斷上升:亞洲區增加五至六成,而香港更飆升一倍;受害人主要是中小企業及個人電腦用戶。本年5月,本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開設一個總警司職位,以領導警方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網罪科")。關於打擊黑客勒索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警方接獲企業遭黑客勒索的報告宗數和所涉款項總額,並按罪案分類及企業類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網罪科調查黑客勒索罪案的工作進展為何;有否評估該科能否適時提升人力、科技和設施的水平,以應付黑客越來越高超的犯罪技巧;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網罪科自2015年成立至今偵破該類案件的宗數為何;

    (三)有否新措施打擊黑客入侵企業電腦系統的罪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了解香港和海外在企業網絡安全意識方面如何比較;若有,詳情為何;當局有否新措施加強企業的網絡安全意識,並鼓勵它們加強網絡保安;若有,詳情為何;除了提供科技券外,當局會否加強向中小企業提供相關協助,以防範黑客勒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17年5月2日訂立的《2017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7年6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713/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71號法律公告);

(b)《2017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c)《2017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第3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79號法律公告);及

(d)《201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修訂附表)公吿》(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80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2月13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張國鈞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 (區議會選區)(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72號法律公告);

(b)《201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73號法律公告);及

(c)《201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2月13日的會議。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振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7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75號法律公告);

(b)《2017年銀行業(流動性)(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76號法律公告);及

(c)《2017年銀行業(指明多邊發展銀行)(修訂)公吿》(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2月13日的會議。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4 (自2017年11月15日的會議)

4.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7年11月8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3/17-18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道歉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17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2)《2017年進出口(電子貨物資料)(修訂)規例》 (2017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2017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2017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4)《2017年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修訂)令》(2017年第154號法律公告)

(5)《2017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修訂附表2)令》(2017年第155號法律公告)

(6)《2017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規例》(201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7)《2017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2017年第157號法律公告)

(8)《2017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第2號)規例》(2017年第158號法律公告)

(9)《2017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9)令》(2017年第159號法律公告)

(10)《2017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第3號)規例》(201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11)《2017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令》(2017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12)《禁區(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令》(201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

(13)《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禁區(准許進入)公告》(2017年第163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及保安局副局長
(項目編號(3)及(11)至(13))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項目編號(1)、(2)及(4)至(10))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5 (自2017年10月18日的會議)

5.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0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21/17-18號文件發出)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6及7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6.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何啟明議員、梁繼昌議員、蔣麗芸議員、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及譚文豪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60/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7.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陸頌雄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59/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