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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議程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
(或緊接當天上午11時舉行的行政長官質詢時間的會議之後)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8年抗生素(修訂)規例》9/2018
2.《201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10/2018
3.《2018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11/2018

其他文件

1.《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2.《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郭偉强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尹兆堅議員問:


政府以私人遊樂場地契約(下稱"私契")批租了數十幅土地予私人會所,以供它們發展體育康樂設施給其會員使用。粉嶺高爾夫球場(下稱"粉嶺場")是其中之一。民主黨於去年底至今年初進行的一項意見調查的結果顯示,在一千多名受訪者當中,約七成人認為粉嶺場過度佔用土地資源。此外,有九成受訪者認為政府應把粉嶺場改劃作其他用途;他們當中,認為應該興建公營房屋、政府或社區設施,以及私人樓宇的分別佔五成半、一成七及一成二。另一方面,本月初有報章報道規劃署的研究報告指出,粉嶺場東側一幅面積16公頃的土地,鄰近區內主要基建設施,技術上可用作興建五千至六千個住宅單位。雖然該幅土地上有古樹和墓穴,但不影響興建該等單位。關於私契用地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參考上述調查結果,在粉嶺場的私契於2020年8月屆滿後不予續期,以便把該用地撥作發展房屋;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粉嶺場設施對外開放的情況,與承租人承諾的如何比較;政府會否要求承租人加強宣傳粉嶺場設施的對外開放安排;及

    (三)過去10年,私契到期後不獲續期的個案宗數(並按承租人名稱列出原因及土地面積),以及政府在私契到期後改以短期租約或私人協約方式續租有關用地予承租人的個案宗數,並按承租人名稱列出新租約的年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 陳恒鑌議員問:


政府每年推行政府防疫注射計劃及疫苗資助計劃,向較易受感染的群組(例如兒童及長者)提供免費或資助季節性流行性感冒(下稱"流感")疫苗注射。據報,本港正值流感高峰期,流感在社區及學校不時爆發,令眾多公私營醫院的病床佔用率飽和甚至超出負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人確診患流感,以及當中有多少人在患病前6個月內曾接受流感疫苗注射;政府有否探討部分市民在接受疫苗注射後仍患上流感的原因;如有,結果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接受流感疫苗注射的市民數目佔人口的百分比;政府有否檢討上述兩項計劃對防止或減少流感在社區及學校爆發的效用;如有,結果為何;及

    (三)鑒於據報截至本月中,大部分公私營醫院的兒科住院病床佔用率已達飽和甚至超出負荷,例如屯門醫院的有關佔用率一度高達百分之二百二十五,而病房過於擠迫會增加住院兒童交叉感染的風險,政府有何即時的對策解決兒科病床不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莫乃光議員問:


根據最新的公共交通服務投訴季度數字,約一半投訴是針對的士服務的,反映的士服務質素有待改善。消費者委員會(下稱"消委會")在去年11月發表報告,建議政府引進一個包括的士和網上預約(下稱"網約")車服務的平行體制,藉加強市場競爭提升點對點交通服務的質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會否參考消委會所提建議,並以現行向私家車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制度為藍本,分階段並以試點方式引入規管網約車輛、司機及平台的制度,以期加強點對點交通服務的市場競爭、提升其服務質素,以及讓現職司機過渡到新經濟模式;如會,實施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去年6月發表的《香港智慧城市藍圖顧問研究報告》的建議之一是推廣共用及共享車輛,但政府決定不把此建議納入於去年底公布以該報告為基礎的《香港智慧城市藍圖》,作出該決定的過程,以及相關的考慮因素和理據為何;及

    (三)鑒於行政長官在她於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因應科技發展催生了共享經濟等新經濟模式,政府會檢視現行法例及法規,"拆牆鬆綁"以扶助新經濟發展,創新及科技督導委員會和的士服務質素委員會會否以扶助新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共同探討引入規管網約車服務的制度,並就有關建議諮詢公眾和持份者;如會,工作計劃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本月11日早上接近繁忙時段,東鐵線信號系統故障導致全線列車停駛超過兩小時,受影響乘客數以十萬計。由於有數名乘客自行打開列車逃生門走下路軌,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職員須護送他們到就近車站離開及查看路軌以確定沒有乘客後,才可恢復通車。該等工作令列車服務延誤時間加長。雖然港鐵公司已按應變計劃疏導乘客,但東鐵線各車站內和列車上均有大批乘客滯留,而免費接駁巴士服務嚴重不足和指示不清晰,以致場面混亂並引起鼓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會否督促港鐵公司改善鐵路服務延誤期間實施的應變計劃,包括(1)改善人流管理措施、(2)加強車站及車廂內的廣播、(3)改善職員之間的溝通途徑、(4)加強員工處理危機技巧的培訓及向他們提供清晰指引,以及(5)就乘客使用車廂逃生門的守則加強公眾教育;

    (二)鑒於現行服務表現安排訂明,港鐵公司須就為時31分鐘或以上的鐵路服務延誤支付罰款,政府會否檢討罰款的計算方法並提高罰款額,以期該公司管理層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令服務延誤減少發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全面檢討公共運輸系統以鐵路為骨幹的政策,以免鐵路服務延誤期間,廣泛地區的交通便告癱瘓的情況再發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梁繼昌議員問:


政府自2011年起提供總樓面面積寬免,鼓勵發展商在新建樓宇的私人停車場配備電動車充電裝置的基本設施。根據有關的技術指引,發展商須在停車場每個車位裝設固定電力裝置及插座、把電路連接至插座,以及聘用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核證,才可獲得寬免。然而,據報有受惠於上述措施的發展項目的所有泊車位雖然已設有充電插座,但充電插座全部無接駁電源,因此形同虛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至今有多少個發展項目獲總樓面面積寬免,並按樓宇或屋苑名稱列出獲寬免的樓面面積、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以及有關充電設施的充電速度;

    (二)現時審批總樓面面積寬免申請涉及哪些程序和政府部門;該等程序是否包括審批停車場的建築圖則、實地視察和測試充電設施,以及各相關政府部門的分工為何;及

    (三)對於獲總樓面面積寬免的發展項目,當局有否機制確保有關的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在有關泊車位持續提供可運作的充電設施,並妥善維修和保養該等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對沒有提供該等設施的人士可施加甚麼懲罰;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6. 謝偉俊議員問:


終審法院於2015年5月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是以受託人形式持有已故龔如心女士遺下作慈善用途的數百億元遺產。上任律政司司長在回應本人於2015年6月及2016年2月所提有關質詢時表示,他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會積極跟進龔女士的遺囑執行安排及細節,並最終按照終審法院的指示,提交有關如何運用該筆遺產作慈善用途的管理計劃(下稱"管理計劃")予法庭批准。他期望律政司可於大約2016年中完成制訂管理計劃。在此之前,該筆遺產將繼續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管理。然而,律政司至今仍未公布管理計劃。此外,本屆政府班子上任後,前任司長在任僅半年便辭任,而其繼任人因個人寓所僭建醜聞纏身,又獲行政長官破例批准同時繼續處理6宗仲裁個案及教學工作,引起公眾關注她於短期內能否全心全意處理公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律政司是否已完成制訂並向法庭提交管理計劃;如是,何時提交;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律政司還需要多久才完成已展開兩年半的制訂管理計劃工作;如未能於短期內完成,當局有否研究,司長行使其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的職能的表現,是否凸顯律政司運作欠缺效率、有違社會大眾所託、有負龔女士遺願;

    (二)鑒於自終審法院於2015年5月頒下上述判決至今,該筆遺產一直由作為臨時遺產管理人的會計師管理,當局有否評估該會計師收取的管理費是否合理,以及有關開支有否蠶食龔女士的遺產;及

    (三)有否評估,龔女士數百億元遺產,多年來未能投入慈善用途,會否影響市民對政府施政的信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7. 黃定光議員問: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ii)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為非慈善用途進行籌款活動,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但已獲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許可證("許可證")者除外。據報,近年有不少政黨等政治組織在公眾遊行路線沿途進行非法籌款活動。有市民認為政府應加強執法,以遏止此歪風蔓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各政治組織在公眾遊行路線沿途進行籌款的活動宗數和所得捐款總額,並按(i)活動有否獲發許可證及(ii)籌辦活動的政治組織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有否就上述非法籌款活動採取執法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加強執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5年,當局有否(i)向公眾宣傳,捐款前應查詢有關籌款活動是否合法,以及(ii)向各政治組織宣傳,它們進行籌款活動前須領有許可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8. 林卓廷議員問:


2016年8月有報章報道,一名時任地政總署高級地政主任的政府人員於2014年向一名原居民購入整幢丁屋。由於該名高級地政主任的父親(i)在退休前任職地政總署高級地政主任、(ii)在退休後和上述丁屋興建前,出售該丁屋所在土地予該名原居民,並(iii)代表賣方簽署上述物業交易的買賣合約,加上物業交易價格不合理地低,令人懷疑該丁屋其實是收購丁權(俗稱"套丁")後發展所得物業。地政總署其後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對於任何懷疑涉及不當行為或欺騙手段申請小型屋宇的個案,不論涉事人的身份及背景,均會按需要轉介並配合執法部門進行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上述報道發表以來:
  • (一)地政總署有否把上述個案轉介執法部門,調查是否有人曾作出任何違法行為;若然,轉介的詳情及調查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公務員事務局有否對該名購入丁屋的高級地政主任展開紀律聆訊;若有,詳情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地政總署有否安排該名購入丁屋的高級地政主任調任職務與審批小型屋宇申請事宜無關的職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9. 蔣麗芸議員問:


近月,全球有不少來自政界、學術界、體育界等界別的人士響應社交媒體上一場社會運動的號召,打破沉默披露他們多年前以至在未成年時,曾受性騷擾和性侵犯的經歷。關於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及在學校推行性教育,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兒童遭性侵犯的舉報宗數,並按嫌疑人的職業(如果知悉)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規定和協助所有學校制訂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政策及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何措施提高兒童對性侵犯的警覺性及應變能力,以及會否加強向被性侵犯的兒童及其家人提供心理輔導及支援,以協助他們走出陰霾,重過正常生活;及

    (四)教育局會否檢討及修訂《學校性教育指引》(1997年版),包括規定所有學校(i)須按指引制訂性教育課程,以及(ii)設立機制檢討該等課程的學習成效;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劉業強議員問:


有金融業人士反映,金融科技是經濟發展的新引擎,而當中電子支付服務已成為全球各地的重點發展項目,無現金城市已不再是天方夜譚。然而,自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2016年發出首批儲值支付工具牌照以來,本港電子支付服務的發展步伐緩慢。根據金管局的資料,2017年第二季的儲值支付工具總交易金額為318億港元,較前一年第四季的297億元只增加了21億元,增幅只有7%。該等人士又指出,儘管現時市面上已有多項流動支付服務(例如TNG電子錢包、支付寶錢包、Apple Pay),但不少港人對使用新興電子支付服務抱遲疑態度。消費者委員會在去年發表的《10款流動支付服務的應用與保安報告》亦顯示,有流動支付服務商保留用戶資料長達7年,消費者的私隱保障令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在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綱領》中表示,政府將設立跨部門平台推動電子商貿,亦會積極鼓勵流動支付渠道的發展,除金管局正籌建快速支付系統外,政府會如何進一步推動電子支付服務的發展;

    (二)鑒於新加坡已於去年7月推出PayNow跨銀行轉帳服務,付款人只需輸入收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或手機號碼,便能以手機進行轉帳,向無現金城市邁進一步,政府有否參考世界各地發展電子支付(包括本地和跨境電子支付)服務的經驗,以制訂香港發展該等服務的工作計劃;及

    (三)政府現時如何監管有關營運商提供的電子支付服務,以確保該等服務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金管局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等相關機構會如何合作確保電子支付服務既利便消費者生活,亦充分保障他們的私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譚文豪議員問:


據報,港珠澳大橋("大橋")預期可於本年第二季通車。然而,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連接路")因施工困難而未能如期於本年內完工以配合大橋通車,該工程項目預計最快要到2020年才完工。青嶼幹線(由青馬大橋、馬灣高架道路和汲水門大橋組成)是目前唯一進出大嶼山的車輛通道,因此在未來數年需承擔大橋通車後帶來的額外汽車流量,交通擠塞情況預料會惡化。另有報道指出,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人工島鋼圓筒結構海堤的部分鋼圓筒近期不尋常地快速沉降,而在最惡劣的情況下,可壓垮位於鋼圓筒下方的連接路海底隧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青馬大橋的設計容車量為何;

    (二)過去3年,青馬大橋早上繁忙時段東行、早上繁忙時段西行、傍晚繁忙時段東行和傍晚繁忙時段西行的平均每小時(i)行車量及(ii)行車量/容車量比率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三)按政府估計,在港珠澳大橋通車後至連接路通車前期間,青馬大橋早上繁忙時段東行、早上繁忙時段西行、傍晚繁忙時段東行和傍晚繁忙時段西行的平均每小時(i)行車量及(ii)行車量/容車量比率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及

    (四)有否評估上述沉降問題會否導致連接路工程項目進一步延期完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陳振英議員問:


政府為打擊以不良手法經營的財務中介("中介"),於2016年實施了四大範疇的措施,即加強執法、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加強為市民提供的諮詢服務,以及施加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另一方面,有中介負責人向本人反映,行內良莠不齊,導致該行業在公眾心中的形象負面,以及生存空間日益縮減。他們因此希望政府藉引入中介發牌制度去蕪存菁,以重建公眾對中介的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上述措施實施以來,

    (i)政府接獲涉及不良中介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證實違例的個案的宗數和詳情,以及違例人士受到的懲處為何;

    (ii)香港警務處牌照課有否對放債人涉嫌違反牌照條件的個案主動展開調查;若有,個案宗數,以及當中證明屬實的宗數和詳情,以及有關人士受到的懲處為何;及

    (iii)警方和公司註冊處有否就放債人及中介的經營情況,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舉行交流會議;若有,該等會議是否定期舉行;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早前表示會於去年第三季對上述措施進行檢討,檢討是否已完成;若是,結果為何;若否,預計何時完成;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立法引入中介發牌制度;若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吳永嘉議員問:


上任行政長官在他於去年1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為進一步促進香港創科生態圈的發展,政府支持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在香港科學園("科學園")旁邊興建一座"創新斗室",提供500個靈活設計的住宿單位,配以共用工作空間等設施,租予科學園內的租戶/培育公司的負責人、海外或內地僱員,以及到訪的海外或內地科學家/研究人員。此外,政府預期創新斗室的連家具單位在2020年時的月租將介乎8,000元至10,000元,約為鄰近地區質素相若物業的市值租金的60%。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鑒於創新斗室在2020年落成時會提供500個住宿單位,但有關的顧問研究推算2020-2021年度的該等住宿單位需求約為580個,即尚欠80個住宿單位,科技園公司有否計劃提供更多該類住宿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本地僱員不符合科技園公司建議的創新斗室初步入住資格,科技園公司會否考慮在園內提供本地人才住宿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關顧問進行研究的結果顯示,創新斗室預計每年會產生約1.1億元的直接增加值,以及5,600萬元的間接及連帶增加值(按2014年的價格計算),該顧問採用了甚麼方法和假設計算出該等金額;及

    (四)科技園公司基於甚麼機制及準則,釐定創新斗室單位(i)於推出時的租金水平及(ii)日後的租金調整幅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4. 麥美娟議員問:


現時,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負責處理有關本港註冊醫生專業操守的申訴。處理該等申訴的機制如下:(1)初步偵訊委員會("初偵會")主席和副主席在徵詢1名業外委員的意見後,對申訴作初步考慮,以決定申訴是否屬毫無根據、瑣屑無聊或無法跟進,還是應呈交初偵會作全面考慮、(2)初偵會決定個案是否表面證據成立,須轉呈醫委會進行研訊,以及(3)醫委會進行研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機制有否訂明,

    (i)初偵會主席或副主席在甚麼情況下須尋求外間專家的協助;目前有否途徑供申訴人查閱或得悉該等專家呈交的意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ii)初偵會在作出是否將任何個案轉呈醫委會研訊的決定時,須考慮的事宜及依循的程序;如有,詳情為何;

    (iii)被告人必須就申訴中有關他的行為或任何指稱事宜,向初偵會呈交書面解釋或證供,以及申訴人在甚麼情況下可查閱該等辯解或證供;

    (二)鑒於現行法例訂明,如初偵會決定就某個案不進行研訊,申訴人無權查閱與該個案有關而由其他人呈交初偵會的任何資料或文件,申訴人因此無從得悉所有與該決定相關的資料,以致難以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申訴,當局會否考慮檢討該規定,以提高申訴機制的透明度,並加強保障申訴人的權利;及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申訴人於醫委會研訊完結後向醫委會申請索閱與其個案相關的資料或文件的個案宗數;當中獲批准及不獲批准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醫委會以何準則決定是否作出批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近年不時有人在郊野公園內當眼崖壁上懸掛大型直幅以表達訴求,致使當局需動用公帑及人手移除有關物品。例如,去年12月有人在獅子山郊野公園內獅子山崖壁上懸掛一條高25米闊3米的巨型直幅,便需3名消防員乘政府飛行服務隊直升機抵達山頂,再游繩而下,並花近一小時才成功移除該直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人非法在郊野公園內懸掛直幅等物品的報告;就每宗個案而言,移除有關物品的行動(i)涉及哪些政府部門及裝備、(ii)動用多少人手、(iii)耗用多少時間、(iv)招致多少公帑開支,以及(v)期間有否人員受傷;及

    (二)鑒於《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208章,附屬法例A)第10條訂明,任何人除非按照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過去3年,當局有否(i)引用該條文對在郊野公園內懸掛物品的人士提出檢控,以及(ii)向他們追收移除有關物品所招致的公帑開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6.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表示,發展局轄下起動九龍東辦事處正研究於新蒲崗四美街地區休憩用地發展地下停車場。另外,政府建議在新蒲崗譽港灣對出巴士站提供更多巴士轉乘優惠路線組合,以加強九龍東與啟德發展區等地點的交通連接。另一方面,政府就九龍東環保連接系統("連接系統")詳細可行性研究進行的中期公眾諮詢活動已於去年中完成。就九龍東的交通規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意見指出,位於啟德的全科醫院落成後,新蒲崗工業區一帶的道路及啟新道將是救護車由黃大仙前往該醫院的主要通道,有否評估上述發展停車場的建議,(i)對該處一帶的交通流量的影響、(ii)會否加劇該處現時的交通擠塞問題,以及(iii)會否令救護車由黃大仙前往該醫院所需的時間延長;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立即進行評估;有何措施改善該處的交通擠塞情況;

    (二)鑒於有人建議把上述的巴士轉乘車站改設於富豪東方酒店對開太子道東旁位置,以便途經彩虹道天橋的巴士路線可納入轉乘優惠路線組合,政府有否研究這建議是否可行;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目前建議連接系統的走線是沿開源道或敬業街連接港鐵觀塘站,政府會否考慮改以油塘站作為連接點,以免加劇現時(i)觀塘開源道一帶經常出現的交通擠塞問題,以及(ii)觀塘站在繁忙時間乘客量已超負荷的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謝偉俊議員問:


近年嚴重超支的大型基建工程項目一項接一項。有經濟學家翻查過去幾年的資料,並將多個大型基建工程項目最初造價估算與最終或最新造價比較,發現全部項目均有嚴重超支。他又表示,單計沙田至中環線、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港珠澳大橋、中環灣仔繞道、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及西九文化區計劃,超支金額便"無一千億也有八百億"元。以現時每個公屋單位平均造價約70萬元計算,該超支總額足夠興建11萬至14萬個公屋單位。他認為情況反映政府造價估算工作有明顯紕漏,難怪市民批評大型基建工程項目多屬大白象。有市民指大型基建工程項目嚴重超支,打擊他們對政府管理公共財政信心,更成為本會部分議員在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會議用作拉布或拖延審批撥款建議口實,窒礙正常撥款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近年多個基建工程項目不斷超支原因,以及工程項目超支如何打擊公眾對政府管理公共財政信心及其負面影響;

    (二)發展局於2016年成立的項目成本管理辦事處("控本辦"),至今已審視多少個工程項目成本預算,合共減省多少開支;政府會否擴大控本辦職能,涵蓋審核及監察以服務經營權模式推展的工程項目成本預算工作;及

    (三)鑒於上述經濟學家指出,過往多個大型基建工程項目超支成因,可能涉及政府人員故意低估工程項目最初造價,試圖推高工程項目回報率,令有關撥款更易獲財委會批准,政府有否/會否調查,曾否出現刻意低估基建工程項目造價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8. 莫乃光議員問:


據報,有不少先進國家/地區已立法規範執法部門取用居民的電子通訊紀錄和個人資料。有關法例包括英國的《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令》、澳洲的《1979年電訊(截取及取用)法令》及台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該等國家/地區亦規定執法部門須定期和主動公開有關取用該等資料的數據及報告,以確保執法行動具一定透明度。另一方面,香港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只就"郵件截取"和"電訊截取"等事宜作出規管,而沒有對截取儲存於網絡伺服器等媒介的通訊紀錄及個人資料作出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分別在2017年的上半年及下半年,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以下詳情(按政府部門以表分項列出有關資料):

    (i)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總數、

    (ii)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名稱及類別(例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器材生產商、社交媒體及搜尋器)、

    (iii)提出的要求總數、

    (iv)涉及的用戶帳戶總數、

    (v)要求披露的資料類別(例如用戶名稱、互聯網規約地址及聯絡方法)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vi)要求披露的資料性質(即通訊的元資料及/或內容)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vii)提出有關要求的原因(例如偵查案件、執法及其他原因)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viii)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ix)獲受理的要求數目,以及

    (x)部分要求不獲受理的原因(例如有關要求並非按法庭命令提出、未有提供適當法律文件、理據不充分、不符合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政策及其他原因)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如不能提供這些資料,原因為何;

    (二)政府分別在2017年的上半年及下半年,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移除資料要求的以下詳情(按政府部門以表分項列出有關資料):

    (i)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總數、

    (ii)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名稱及類別、

    (iii)提出的要求總數、

    (iv)要求移除的資料數量、

    (v)涉及的資料類別(例如影片、文字、圖像)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vi)涉及的資料性質(例如不雅內容、違法廣告、侵犯版權及虛假資料)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vii)提出有關要求的原因(例如調查投訴、執法及其他原因)、

    (viii)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ix)獲受理的要求數目,以及

    (x)部分要求不獲受理的原因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如不能提供這些資料,原因為何;

    (三)鑒於資訊科技日新月異和執法部門搜證方法已有改變,有否計劃檢討及修訂第589章等相關法例,以確保香港市民繼續充分享有受《基本法》第二十七至第三十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通訊秘密等各項權利;及

    (四)政府有否計劃修訂內部指引及實務守則,就各執法部門提出披露及移除資料要求進行規管(包括增加透明度方面);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9. 梁繼昌議員問:


政府於2015年5月發表的《香港都市節能藍圖2015~2025+》所載的節能目標之一,是政府建築物由2015年至2020年內減少5%的用電量。此外,政府於去年1月發表的《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30+》中表示,公營界別在今後數年會率先更廣泛和具規模地應用可再生能源,以及在可行情況下考量及早在公營界別推出試行計劃,並鼓勵私營界別參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各政府建築物的總用電量,並按建築物提供的主要服務類型(例如水務及污水處理、市政服務、紀律部隊、政府辦公室和宿舍、街道照明及其他政府服務)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時有哪些政府建築物及基建設施(包括新建建築物及已完成主要改裝工程的現有建築物)安裝了可再生能源發電裝置,以及每項裝置的(i)可再生能源類別、(ii)安裝年份及(iii)發電容量分別為何;

    (三)第(二)項所述的發電裝置在過去5年(i)每年的總發電量相當於有關建築物同期總用電量的百分比,以及(ii)所生產的電力的用途為何;有否於該等裝置附近顯眼位置安裝可展示產電量的顯示板,以向市民推廣可再生能源的概念;

    (四)現時有否定期(i)對第(二)項所述的發電裝置進行例行保養,以確保老化及已損壞的裝置獲適時更換和修復,以及(ii)優化該等裝置的發電效能;如有,詳情(包括過去5年每年涉及各項裝置的有關開支)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政府早於2005年發布關於"政府工程和裝置採用能源效益和可再生能源科技"的工務技術通告,規定各政府部門在政府建築物內進行主要改裝工程時須考慮採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政府有否計劃根據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最新發展情況及政府每年的用電情況,更新有關的技術規定或指引;如否,原因為何;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更新工作會否涵蓋安全、設備保護、可靠性及電力質素四個技術層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0. 葛珮帆議員問:


現時,《醫院管理局藥物名冊》("《藥物名冊》")的藥物分為4類,即通用藥物、專用藥物、獲安全網資助的自費購買藥物("安全網藥物")和不獲安全網資助的自費藥物("自費藥物")。有病人組織反映,新藥物由申請在港註冊、獲准註冊、獲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列為《藥物名冊》的安全網藥物,再改列為通用或專用藥物的過程需時長達10年;這段期間可能有不少病人(特別是癌症病人)錯失獲新藥物治療的黃金機會。另一方面,政府於去年11月與一個關注組會面時表示,會設立機制以支援不常見疾病患者。關於向癌症、不常見疾病及末期病人提供診治,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現時藥劑製品如載有新的藥劑或生物元素,其註冊申請須附有兩個或以上指明國家的當局就該藥劑製品發出的註冊證明,政府有否比較(i)鄰近國家/地區(例如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泰國)的相關要求是否較香港寬鬆及(ii)藥劑製品在該等國家/地區註冊所需時間是否較香港短;如有比較而結果為是,詳情為何,以及會否盡快研究放寬有關的註冊要求,以加快藥劑製品的註冊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現時醫管局轄下藥物建議委員會每3個月才舉行一次會議審批新藥物納入《藥物名冊》的申請("入藥申請"),但某些癌症病人的健康狀況可在短時間內急速惡化,政府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i)要求該委員會更緊密地舉行會議並提供所需人手和資源,以加快審批入藥申請的速度,以及(ii)為治療癌症藥物的入藥申請設立特快審批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過去兩年治療癌症藥物的入藥申請被拒絕的主要原因,是沒有足夠理據支持有關藥物治療的成本效益,但把有關藥物列為自費藥物(i)不會增加醫管局的開支、(ii)有更多治療方案供病人選擇及(iii)協助醫管局累積臨床數據,政府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重新考慮該類藥物列為自費藥物的入藥申請;

    (四)政府為支援不常見疾病病人而將會設立的機制的詳情,包括負責統籌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進展;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設立專科部門,為該類病人提供診治;如會,具體安排為何;

    (五)鑒於不常見疾病大部分屬遺傳疾病,政府會否加強宣傳婚前健康檢查,令新婚夫婦生育前得知下一代患上該等疾病的機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是否知悉(i)現時有多少間公立醫院設有紓緩治療專科;如是,按醫院名稱列出獲紓緩治療的末期病人的種類及服務名額,以及(ii)醫管局有否採用死亡質量指數檢視該專科的服務;及

    (七)鑒於根據一個智庫在2015年公布的死亡質量指數,香港在80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22,政府會否檢討及改善善終及醫療保健的環境、人力資源、服務負擔力、服務質素及社會參與,以期提升香港在該指數中的排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潘兆平議員問:


僱員再培訓局("培訓局")自2015-2016年度起推行"先聘用、後培訓"試點計劃("試點計劃"),協助40歲或以上的失業人士(主要為料理家務者)入職成為安老院舍的護理員。該局表示,試點計劃可配合學員的家庭崗位需要調整工作安排(包括工時及休假),並於學員受聘期間,提供在職培訓和配套支援措施,鼓勵他們留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自試點計劃開始推行至今,每年(i)參加試點計劃的人數、(ii)完成相關培訓課程並成為安老院舍護理員的人數及當中有多少人在6個月的就業跟進期完結後仍留職,及(iii)試點計劃的參加者在完成培訓課程前的流失人數,以及培訓局有否評估他們流失的原因;及

    (二)培訓局會否檢討現時試點計劃提供的職位的薪酬及附帶褔利是否優厚,足以吸引40歲或以上的失業人士長期投身護理行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 鄺俊宇議員問:
(譯文)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E)第3(i)條,由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漁船直接從漁場運抵香港的海魚(包括可供食用的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和其他可供食用的同類海產)可獲豁免,無須遵守呈交進出口報關單的規定。然而,根據上述規例的第4及5條,按《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領有第III類別船隻 - 運魚船牌照的船隻("本地運魚船")因不屬漁船而不獲豁免,並必須就其運送的所有活海魚向香港海關("海關")呈交進出口報關單。此外,據悉本地運魚船已獲海事處處長豁免,無須遵守領取到港證和出港證的規定。有保育人士向本人反映,本地運魚船從香港以外水域的收集點收集全部或大部分其入口香港的活海魚,並將該等海魚運到香港。該等保育人士關注,因上述豁免及缺乏政府的規管和監察,本地運魚船或可輕易成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水域(即活海魚的來源地)內進行的非法捕魚活動的幫兇。另外,有證據顯示,有部分本地運魚船在進入香港水域時沒有就其活海魚貨物呈交報關單,亦有部分把其貨物走私到中國大陸的水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本地運魚船的數目;海關在2017年針對本地運魚船走私活海魚進出香港所採取的執法行動次數;

    (二)2017年每月,就進口及轉口活海魚呈交報關單的本地運魚船數目,以及該等運魚船在2017年就此申報的活海魚總數量;

    (三)政府現時有何措施規管和監察本地運魚船進口及轉口活海魚,以遏止香港境內及跨境非法的捕魚和活海魚買賣活動;

    (四)鑒於豁免本地運魚船遵守領取到港證和出港證的規定,或會導致海關難以查核本地運魚船有否遵守就進口及轉口不獲豁免的活海魚呈交報關單的規定,給予本地運魚船此項豁免的原因為何;

    (五)政府會否針對本地運魚船須就其進口及轉口的活海魚呈交報關單的規定,加強有關的執法行動,以防止本地運魚船把從香港以外水域非法捕魚所得的活海魚運入香港,然後轉口到中國大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根據《海魚(統營)條例》(第291章),除活海魚外,所有鮮海魚必須在魚類統營處轄下的魚類批發市場卸在陸上及批發出售,當局把活海魚從這條例中豁除的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制定法例以廢除此項豁除;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現時總噸位為300或以上並裝有自動識別系統的運魚船數目;政府會否制定法例,規定運魚船必須裝設自動識別系統,而該系統須時刻處於開着狀態,以便當局監察該等船隻的海上行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1.《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2.《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i)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303/17-18號文件發出)

(ii)張超雄議員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322/17-18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1月30日隨立法會CB(3) 328/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1月31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IV. 政府議案



1.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1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8年1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282/17-18號文件發出)

2.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2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8年1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264/17-18號文件發出)

3.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3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8年1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264/17-18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8年1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3月21日的會議。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2及3 (自2017年12月13日的會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4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5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載於附錄6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8年1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286/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5及6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5.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何啟明議員、梁繼昌議員、蔣麗芸議員、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及譚文豪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60/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6.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陸頌雄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59/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