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的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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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第一次2小時的會議於下午3時15分開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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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第二次2小時的會議將於下午5時25分開始≠註釋符號代表若內務委員會需於財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後復會,財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將於內務委員會完成其討論事項後隨即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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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利益 : | 請參閱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A條及84條有關披露金錢利益及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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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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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CR(2017-18)33A*註釋符號代表2016-17年度立法會會期內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7年7月4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7年7月4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PWSC(2017-18)7 | 東涌食水供應系統提升工程
改善濾水廠消毒設施 將軍澳海水化淡廠第一階段設計及建造 | |||
(發展事務委員會已在2017年1月24日及3月28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CB(1)791/16-17(01)及CB(1)795/16-17(01))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7年7月4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PWSC244/16-17(01)) (政府當局於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資料文件FC10/17-18(01)) | ||||
2. | FCR(2017-18)15A*註釋符號代表2016-17年度立法會會期內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7年6月10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7年6月10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PWSC(2017-18)3 | 東涌新市鎮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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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發展局副秘書長(規劃及地政)/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規劃及地政) /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副處長/土木工程拓展署總工程師(離島)/規劃署西貢及離島規劃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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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事務委員會已在2017年4月25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CB(1)909/16-17(01)及CB(1)910/16-17(01))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7年5月31日、6月7日及10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PWSC190/16-17(01)、PWSC192/16-17(01)及PWSC223/16-17(01)) (朱凱廸議員於2017年5月23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171/16-17(01))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5月31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84/16-17(01)) (朱凱廸議員於2017年6月7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190/16-17(02))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6月12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92/16-17(02)) (劉小麗#註釋符號代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裁決,宣布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及劉小麗自2016年10月12日起被取消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於2017年6月9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192/16-17(03)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6月28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229/16-17(01)) (朱凱廸議員於2017年6月16日提出的書面問題(FC201/16-17(01))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6月28日提交的資料文件FC201/16-17(02)) (劉小麗#註釋符號代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裁決,宣布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及劉小麗自2016年10月12日起被取消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於2017年6月27日提出的書面問題(FC223/16-17(08)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7月14日提交的資料文件FC227/16-17(01)) | ||||
3. | FCR(2017-18)19A*註釋符號代表2016-17年度立法會會期內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7年5月6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7年5月6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PWSC(2016-17)45 | 沙嶺墳場興建骨灰安置所、火葬場及有關設施的土地平整及相關基礎設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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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總工程師(土地工程)/食物環境衞生署高級總監(公眾骨灰安置所項目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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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已在2016年12月19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CB(2)761/16-17(01))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7年4月20日及5月6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PWSC148/16-17(01), PWSC189/16-17(01)及PWSC6/17-18(01)) (朱凱廸議員於2017年3月28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117/16-17(02)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4月3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24/16-17(01)) (朱凱廸議員於2017年4月7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127/16-17(02)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4月12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33/16-17(02)) (朱凱廸議員於2017年6月9日提出的書面問題(FC196/16-17(01)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6月22日及26日提交的資料文件FC196/16-17(02)及FC198/16-17(01)) | ||||
4. | FCR(2017-18)21A*註釋符號代表2016-17年度立法會會期內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7年6月24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7年6月24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PWSC(2017-18)11 | 中九龍幹線-主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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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路政署署長/路政署主要工程管理處處長/奧雅納工程顧問董事/運輸署助理署長(策劃)/運輸署總工程師(主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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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務委員會已在2017年3月17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CB(4)1191/16-17(01))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7年6月21日及24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PWSC225/16-17(01)及PWSC242/16-17(01) (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第9部分),(第10部分),(第11部分),(第12部分)) (政府當局於2017年6月22日及26日發出的電腦投影片資料(PWSC218/16-17(01)及PWSC225/16-17(03)) (朱凱廸議員於2017年6月22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218/16-17(02))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6月23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225/16-17(02)) (朱凱廸議員於2017年6月24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225/16-17(04)) 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7月14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247/16-17(01)) (意見書) | ||||
5. | FCR(2017-18)27A*註釋符號代表2016-17年度立法會會期內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7年6月28日所提出的建議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7年6月28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PWSC(2017-18)4 | 為展開油麻地戲院第二期發展而在油麻地巧翔街重置上海街垃圾收集站及露宿者服務單位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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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文化)/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建築署總工程策劃經理/食物環境衞生署助理署長(行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助理署長(行政)/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總行政主任(策劃事務)/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社會福利署高級社會工作主任(家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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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委員會已在2017年3月27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CB(2)1343/16-17(01))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7年6月24日及28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PWSC231/16-17(01)及PWSC246/16-17(01)) (劉小麗#註釋符號代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裁決,宣布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及劉小麗自2016年10月12日起被取消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於2017年6月14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203/16-17(01))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6月22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218/16-17(04)) (邵家臻議員於2017年6月22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218/16-17(03))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6月26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225/16-17(05)) (朱凱廸議員於2017年6月26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225/16-17(06))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6月27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231/16-17(02)) | ||||
6. | FCR(2017-18)20*註釋符號代表2016-17年度立法會會期內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2017-18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
(這項目請各委員批准- | ||
(a) | 因應2017-18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由2017年4 月 1 日起,對公務員薪級表作下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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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把首長級和高層薪金級別的薪點的金額上調1.88%,但高層薪金級別內任何薪點的金額均不應低於67,270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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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把中層和低層薪金級別的薪點的金額上調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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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相應調整撥付予資助學校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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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相應調整撥付予廉政公署的款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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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相應調整撥付予資助機構的款項,但只限於資助額計算公式包括按公務員薪酬調整而變動的因子的資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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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公務員事務局副秘書長/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薪酬及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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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已在2017年6月19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意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