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26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
(或緊接當天上午11時舉行的行政長官質詢時間的會議之後)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10項附屬法例/文書及3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鄭泳舜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陳恒鑌議員
發展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IV.
政府議案

1.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附錄3的議案
2.
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附錄4的議案
3.
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附錄5的議案
(上述3項擬議決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3月20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84/18-19號文件)

V.
議員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梁繼昌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3月2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07/18-19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4月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11/18-19號文件)

(上述事項將沒有政府官員出席)

VI.
議員議案

1.
"毋忘六四"議案
胡志偉議員動議附錄6的議案
(上述事項將沒有政府官員出席)
2.
"要求政府解決民生'三座大山' "議案
麥美娟議員動議附錄7的議案
8位議員(郭偉强議員、何啟明議員、陸頌雄議員、梁耀忠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朱凱廸議員及區諾軒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3月2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0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
政務司司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4月3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附錄2

於2019年4月3日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葛珮帆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
范國威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鄭泳舜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莫乃光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劉國勳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陳恒鑌議員
發展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姚思榮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8
郭偉强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田北辰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邵家臻議員
保安局局長
11
朱凱廸議員
保安局局長
12
陳沛然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葉劉淑儀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何啟明議員
發展局局長
15
李國麟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郭榮鏗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謝偉俊議員
發展局局長
18
謝偉銓議員
發展局局長
19
尹兆堅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胡志偉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1
吳永嘉議員
保安局局長
22
陳克勤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紀律部隊人員的薪酬待遇

葛珮帆議員問:
有紀律部隊人員表示,他們一直盡忠職守,使香港成為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然而,紀律部隊人員的薪酬待遇並未合理地反映其貢獻,打擊他們的士氣和造成人才流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紀律部隊工作的危險性較文職的為高,但一般紀律部隊(員佐級)薪級表中接連薪點之間的薪酬差距只有約百分之三,當局會否考慮上調該薪級表中接連薪點之間的薪酬差距至百分之六,與文職人員薪級表的看齊;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紀律部隊現時面對人手流失問題,以及有傳承經驗的需要,當局會否重新考慮,給予2000年6月前入職的紀律部隊人員延長退休年齡的選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目前紀律部隊的部門宿舍單位嚴重短缺,當局有何措施紓緩該情況;會否覓地興建新宿舍;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非符合資格人士拖欠醫療費用

范國威議員問:
非符合資格人士(包括內地居民)使用公營醫療服務,須繳付按收回成本原則釐定的醫療費用。據報,一名內地婦人於2015年11月在港遭遇車禍受傷後,一直在公立醫院留院而且沒有繳付醫療費用。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於上月入稟法院,向她追討617萬元欠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下述事項的最高和平均數字:非符合資格人士入住公立醫院的日數、拖欠醫療費用的金額和日數,以及醫管局追討欠款的開支及就欠款撇帳的金額;
(二)
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安排醫務社工與拖欠醫療費用的非符合資格人士或其家屬溝通,及早為他們作合適安排,防止拖欠醫療費用的情況惡化;及
(三)
對於病情已穩定但因個人困難而未能離開公立醫院的訪港內地居民,政府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設立機制,協助他們盡早出院返回內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增加泊車位數目

鄭泳舜議員問:
去年2月,全港有超過77萬部領牌車輛,而泊車位有75萬個,即平均每部車輛有少於一個泊車位。近年,違例泊車問題因泊車位不足而日趨嚴重。警方去年就違例泊車事項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高達201萬張,差不多是10年前的3倍。運輸署最近建議以先導計劃在深水埗興建香港首個地下公眾智能停車場,預計提供200個泊車位。關於增加泊車位的數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就每類車輛制訂車輛與泊車位目標比例;如有,按該等比例計算,目前各類車輛的泊車位短缺數目分別為何;預計未來3年,公營和私營機構分別供應的新泊車位數目;
(二)
未來3年,政府會在"一地多用"的原則下,在政府設施和公共休憩用地內興建多少個停車場(包括智能停車場)及其提供的泊車位數目為何;及
(三)
會否採取措施(例如提供誘因),鼓勵私營機構興建可提供較多泊車位的智能停車場(包括圓軸垂直升降式、升降橫移式及俗稱"摩天輪"式的機械式停泊位);如會,詳情(包括預計可提供的額外泊車位數目)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發展第五代流動網絡及服務的準備工作

莫乃光議員問:
當局表示會在今年7至8月開始拍賣3.3吉赫、3.5吉赫及4.9吉赫頻帶共380兆赫的頻譜,以供發展第五代(下稱"5G")流動網絡和服務。有業內人士指出,電訊服務營辦商(下稱"營辦商")在獲配頻譜後約需兩年時間籌備,有機會令5G服務最快要到2021年下半年才能推出,步伐嚴重落後於南韓和日本等地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當局去年在拍賣900兆赫和1 800兆赫頻帶的頻譜前7個月已向本會有關事務委員會簡介拍賣安排,然後進行修訂有關附屬法例工作,當局為何至今仍未公布5G頻譜拍賣的安排、何時會向本會作出交代,以及會如何確保拍賣如期進行;各項拍賣相關工作及修訂法例的時間表分別為何;
(二)
鑒於營辦商需為5G網絡鋪設較目前密集的基站,而當局會開放約1 000個合適政府場所作此用途,開放場所的進展為何;會否提供更多場所,以助營辦商解決基站選址困難;及
(三)
鑒於當局為免衞星地球站受干擾而在大埔和赤柱設立了限制區,令3.5吉赫頻帶在區內不能用於提供5G服務,以致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科學園內的相關研發工作和超過70萬名市民的5G通訊將受影響,當局解決該問題的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估計將大埔衞星地球站遷往赤柱會耗費多少;會否容許戶外使用3.3吉赫頻帶,以及將會額外開放頻譜的哪些頻帶,以便營辦商可在限制區內提供5G服務?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善用政府物業及土地

劉國勳議員問:
據報,現時有不少位於市區的政府物業多年來空置或只作臨時用途,有浪費珍貴土地資源之嫌。例如,前旺角街市於9年前關閉以來,一直只作臨時儲物用途。另一方面,非政府機構現時可申請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某些空置政府用地,作社區、團體或其他非牟利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每個空置或作臨時儲物用途而總樓面面積超過1 000平方呎的市區政府物業的地址、總樓面面積,以及出現該情況多久(以表列出該等資料);鑒於政府在本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撥款200億元購買60個物業,以增設社福設施,政府在作出此建議前有否考慮先把剛提及的政府物業用作社福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長遠而言,政府有否計劃將第(一)項提及的政府物業改作福利、過渡性房屋或其他公共用途,以期物盡其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政府至今分別接獲和批准了多少宗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空置政府用地的申請;每宗獲批申請的平均處理時間,以及有否檢討有關措施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舊區重建

陳恒鑌議員問:
據悉,有不少新界舊區(例如荃灣)屬早期發展的衞星城市,區內有很多樓宇的樓齡超過50年,更有不少懷疑曾使用鹹水興建的樓宇嚴重失修。由於有關用地的地積比率已用盡,該等樓宇欠缺重建潛力,樓宇狀況只會越來越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計劃放寬新界舊區的地積比率,以增加有關用地的重建潛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對於欠缺重建潛力的新界舊區,政府會否向市區重建局或發展商提供經濟誘因,以加快該等地區的重建步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否具體計劃重建荃灣的舊區,以改善環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旅行社轉用電子印花徵費系統

姚思榮議員問: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旅行社有法律責任就外遊旅行服務(指由香港出發的境外交通、境外住宿及境外活動的其中任何兩項或全部構成的服務)所收到的每筆外遊費繳付印花徵費。旅行社支付印花徵費時須使用傳統印花機或電子印花徵費系統("電子系統")為向顧客發出的收據加蓋印花(而旅客須持有已加蓋印花的收據,才可獲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據悉,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最近通知各旅行社,由於傳統印花機供應商將不再提供服務,所有傳統印花機將由今年7月1日起停用,屆時所有旅行社必須使用電子系統為收據加蓋印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所有旅行社當中,目前有使用電子系統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旅議會有何措施確保全部旅行社在傳統印花機停用前完成轉用電子系統的準備工作;
(二)
旅議會有否制訂應變方案,以應付電子系統因故障而無法為收據加蓋印花的情況;及
(三)
旅議會會否擴充電子系統的功能,以收集旅行社銷售旅行團及自由行旅遊產品的數據,然後向旅遊業界發放由該等數據產生的統計數字,以作市場分析和開發新產品之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安老服務業的人力情況

郭偉强議員問:
就安老服務業的人力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目前全港的(i)津助安老院舍及(ii)私營安老院舍分別僱用了多少名護理員及保健員;
(二)
過去兩年,每年安老服務業在補充勞工計劃下輸入勞工的人數,以及該類勞工目前的(i)每月工資中位數及(ii)平均每周工時為何;
(三)
是否知悉,過去兩年,僱員再培訓局及職業訓練局分別舉辦了多少個(a)護理員證書課程及(b)保健員證書課程,並列出該等課程的下述資料:(i)名稱、(ii)所屬類別、(iii)所屬專業範疇(例如健康護理、院舍照顧)、(iv)修讀模式、(v)培訓期、(vi)原先預計及實際收生人數、(vii)結業學員人數,以及(viii)學員在結業後受聘於安老服務業的百分比;及
(四)
鑒於社會福利署為鼓勵青年投身安老服務業自2015年7月起推行青年護理服務啟航計劃,該計劃(i)至今的名額使用率及退出率分別為何,以及(ii)每期的參加者當中,有多少人現已完成計劃下的兩年制兼讀課程;該署會否檢討並改善參加者的薪酬待遇,以期增加該計劃的吸引力?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違例停泊

田北辰議員問:
路旁停車灣的作用是供車輛上落客貨,但據悉車輛在停車灣違例停泊(包括停車等候)的問題嚴重,例子包括荃灣美環街的停車灣,而該處的違例停泊情況以周末及公眾假期期間特別嚴重。部分司機因停車灣正被人佔用而在劃有雙黃線的行車線上違例上落客貨,造成交通阻塞。另一方面,發展局起動九龍東辦事處正進行一項違例泊車監察系統的概念驗證測試,而警方將會進行另一項試驗計劃,探討以影像分析技術作交通違例事項執法之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研究,就司機在和不在車上的情況分別而言,警方可否單靠錄影片段作為證據對違例停泊車輛的司機或車主作出檢控;如有研究而結果為可以,詳情為何;如研究結果為不可以,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賦權警方以此方式提出檢控?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囚人士申請提早獲釋

邵家臻議員問:
現時,在囚人士可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325章)下的"監管下釋放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申請提早釋放。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委員會")考慮該等申請後作出的建議,會交保安局局長行使獲行政長官根據第325章授予的權力作出決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在囚人士根據上述兩項計劃提交的提早釋放申請不獲批准,以及有關原因為何;
(二)
鑒於有在囚人士指稱,懲教署人員以不同理由扣起了他們擬經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交的提早釋放申請,現時各個懲教院所有否就在囚人士提交的提早釋放申請作書面紀錄,以保障他們的權利;及
(三)
鑒於在囚人士必須已獲僱主聘用才可根據釋前就業計劃申請提早釋放,現時有何政策及措施,鼓勵僱主提供職位予在囚人士?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機場禁區內發生的事件

朱凱廸議員問:
據報,去年9月,兩名擬尋求澳洲政府庇護的沙特阿拉伯("沙特")女子乘坐斯里蘭卡航空公司("斯航")航班從科倫坡飛抵香港國際機場。她們在機場禁區等候轉乘國泰航空公司("國泰")開往墨爾本航班期間,沙特駐港領事館兩名人員試圖欺騙她們登上開往杜拜的航班,而斯航和國泰職員取消了她們乘坐開往墨爾本航班的機位。該兩名女子後來獲准入境香港,並現已離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沙特駐港領事人員以何方式及身份進入機場禁區範圍;有否評估他們在機場禁區內的行為有否觸犯刑事罪行;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何跟進行動;及
(二)
有否評估,斯航及國泰的職員取消該兩名女子機位的做法,有否損害她們的消費者權益?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某些年份獲發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使用公營醫療服務

陳沛然議員問:
據報,由2000年12月28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間,以及自2011年8月1日起簽發的香港身份證的號碼,分別以"R"及"M"字開首,而該等身份證的持有人("R和M人士")當中大部分是新來港定居的人士。就R和M人士使用公營醫療服務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2013至2018年期間,R和M人士在公立醫院被確診患上下表所列癌症的新症總數分別為何;按他們的性別及所屬年齡組別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癌症類別性別年齡組別(歲)總計
0-1920-4445-6465-7475或以上
結直腸癌      
      
肺腫瘤      
      
肝腫瘤      
      
白血病      
      
霍奇金淋巴瘤      
      
非霍奇金淋巴瘤      
      
總計:      
      
(二)
是否知悉,2013至2018年期間,每年R和M人士在公立醫院接受診治的新症和舊症總數分別為何,並按他們的性別、所屬年齡組別(如上表所列)及下述診治和服務以表列出分項數字:腎臟替代治療(包括腹膜透析及血液透析)、白內障手術、乙型肝炎治療,以及精神科、胸肺科、兒科及心臟科專科門診服務;
(三)
鑒於新加坡、英國、加拿大及美國等國家規定,申請居留的人士必須通過身體檢查(包括確定沒有患上肺結核等傳染病、嚴重疾病或長期性疾病),政府會否參考該做法,對來港定居人士實施類似規定,以減輕公營醫療系統的負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政府會否向中央了解,預計未來10年內地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的人數,以及他們的年齡及性別分布,以便就本港未來的醫療及其他公共服務的需求及承受能力作準確推算及相應的規劃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野鳥引起的環境衞生問題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本人接獲眾多市民投訴,指稱不時有人在公眾地方餵飼野鴿,以致野鴿聚集和留下大量糞便,嚴重影響環境衞生並威脅市民健康。野鴿聚集的地點包括美孚新邨萬事達廣場對出行車天橋橋底及附近空地(特別是黃昏時段),以及沙角邨旁沙角街行人路(最多有超過200隻野鴿聚集)。沙田區議會10多年來一直要求相關政府部門採取措施解決野鴿聚集問題,但情況未見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有關鳥糞引起環境衞生問題的投訴宗數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當局會否加強執法和巡查,以遏止餵飼野鳥的行為;如會,詳情為何;及
(三)
過去3年,除了在有關地點安裝網絡攝錄機以遏止非法餵飼野鳥的行為外,當局還採取了哪些阻止野鳥聚集的措施及其成效為何;會否考慮在該等地點加建圍網防止野鳥進入;如會,詳情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建造業的人力資源情況

何啟明議員問:
建造業議會於2014年制訂了一份涉及26個建造業工種的勞動力供應名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目前該26個工種每個的(i)僱用工人形式(即受僱或自僱)、(ii)薪酬計算方法,以及(iii)平均每名工人每周工作的時數,並以表一列出該等資料;
表一
工種(i)(ii)(iii)
1.鋼筋屈紮工   
2.木模板工   
...   
25.鋪軌工   
26.爆石工   
(二)
是否知悉,過去5年,該26個工種每個每年的(i)就業人數、(ii)求職人數、(iii)職位空缺數目、(iv)職位空缺率、(v)工業意外數目,以及(vi)申請及獲批輸入勞工的數目分別為何,並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數字;
表二  年份:               
工種(i)(ii)(iii)(iv)(v)(vi)
1.鋼筋屈紮工      
2.木模板工      
...      
25.鋪軌工      
26.爆石工      
(三)
是否知悉,過去5年,職業訓練局及建造業議會(包括其轄下培訓機構)就該26個工種共提供多少個培訓課程,以及每個課程的(i)名稱、(ii)開辦年份、(iii)培訓名額、(iv)入讀資格、(v)培訓期,以及(vi)結業學員的就業率;按工種及培訓機構,並使用與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及
表三  工種:               
培訓機構(i)(ii)(iii)(iv)(v)(vi)
       
       
       
       
       
(四)
當局有否制訂新措施,以吸引本地工人加入建造業從事該26個工種的工作,並且減少該等工種人手流失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為永久造口病人提供財政資助

李國麟議員問:
據悉,病人的結直腸、迴腸或膀胱的功能如因病變或意外而受到破壞,醫生可循外科手術在他們的腹部造一個排泄孔道,即"造口"。造口分為結腸造口、迴腸造口及泌尿造口。造口病人多數因身體狀況而失去工作能力,因此無力負擔購買用作收集排泄物的造口袋及其他醫療消耗品所引致的開支。關愛基金於2017年推出為期3年的"為低收入家庭的永久造口人士提供購買醫療消耗品特別津貼試驗計劃"("試驗計劃"),向合資格的永久造口人士提供全額(即每月1,000元)、四分之三額或半額津貼,以減輕他們的財政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於去年在試驗計劃下分別收到及批准了多少宗申請,並按造口類別及津貼水平列出獲批申請的分項數字;
(二)
鑒於永久造口病人必需使用有關的醫療消耗品,當局會否考慮向合資格申領津貼的病人一律發放全額資助;及
(三)
當局會否把為造口病人申請傷殘津貼而作出的醫療評估,交由較熟悉該類病人病情及殘疾情況的專科醫生(例如腸胃科或泌尿科醫生)負責;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對金融科技應用的監管

郭榮鏗議員問: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去年11月發布有關虛擬資產的新監管方針,以將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納入證監會的監管範圍,包括對該等管理公司施加發牌條件,以及探討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作出監管。此外,證監會於2017年9月推出證監會監管沙盒,提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以便合資格企業使用金融科技來進行受監管活動。關於金融科技應用的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計劃修訂法例,把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納入證監會的監管範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有何措施防止不法分子透過買賣現時不受法例監管的虛擬貨幣進行洗錢活動及其他非法活動;
(三)
是否知悉,證監會自發布新監管方針以來,曾對有關公司及分銷商採取的監管行動為何;
(四)
是否知悉,證監會監管沙盒有否就眾籌集資平台的活動進行測試;如有,成果及運作情況為何;會否修改現行法例以便利使用金融科技進行的新型眾籌集資活動在港推行;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是否知悉,證監會監管沙盒現時有否把透過人工智能進行的證券交易活動納入監管及研究範圍;如有,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證監會監管沙盒曾經或正在進行的測試的下列詳情(按產品以下表列出):
(i)
測試開始日期、
(ii)
測試完結日期、
(iii)
完結原因、
(iv)
是否涉及法例的修訂、
(v)
(如涉及法例修訂)修訂的詳情,及
(vi)
(如不涉法例修訂)不涉修訂的原因?
測試產品(i)(ii)(iii)(iv)(v)(vi)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觀塘避風塘

謝偉俊議員問:
有研究指出,在觀塘避風塘填海可在短期內創造大幅土地,而且較明日大嶼願景方案更具成本效益。另外,有市民反映,觀塘避風塘大部分時間僅有遊艇及油躉(海上油站)停泊,經濟活動不多。有傳媒報道有人在觀塘避風塘以浮躉霸位供遊艇靠泊,並向有關人士強徵"保安費"及"泊位費"謀利。申訴專員公署於上月發表主動調查報告,關注其他船隻公平使用該避風塘的權利有否受損。有市民批評《保護海港條例》(第531章)矯枉過正,並已變成保護避風塘各種違法活動的條例。此外,有意見認為,觀塘避風塘現時無法為長期閒置的啟德郵輪碼頭提供交通配套,更遑論產生協同效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上述以浮躉霸位供遊艇靠泊並強徵費用是否屬有組織犯罪行為;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是,過去3年,政府有何跟進行動,以及對有關人士成功作出起訴的個案數字;
(二)
因應政府擬向本會提交5億多元撥款申請,進行明日大嶼願景下中部水域人工島相關研究,但有市民認為該款額過高,政府會否考慮透過縮減有關開支,以騰出款項研究在觀塘避風塘填海的可行性和效益,包括新增土地價值、可興建單位數目、可容納人口、可為啟德郵輪碼頭提供的交通配套及可與其發揮的協同效應;
(三)
過去3年,政府有否評估(i)安排船隻在觀塘避風塘靠泊(包括上述霸位供遊艇靠泊活動)應有經濟收益,以及(ii)各項在觀塘避風塘進行的商業活動帶來的經濟貢獻;
(四)
會否盡快進行第(二)及第(三)項分別所述的研究及評估,以便評估應否推展觀塘避風塘填海計劃;
(五)
早前發展局回應本人就2019-2020年度財政預算案所作建議時提及,如要在觀塘避風塘進行填海,必須先另行覓地計劃新避風塘或避風碇泊處,政府是否備有籌建避風塘選址建議;如是,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立即進行覓地工作;
(六)
發展局局長日前回應本會議員就九龍東環保連接系統("環接系統")提出的質詢時指,原定由啟德郵輪碼頭末端,橫跨觀塘避風塘經開源道連接港鐵觀塘站的高架橋,因多處未能滿足《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所訂的消防安全要求,技術困難重重,政府會否一方面繼續研究環接系統,另一方面研究觀塘避風塘經填海可提供的陸路交通網絡,作為一旦放棄環接系統的後備方案;及
(七)
會否立即修訂《保護海港條例》,以便推行環接系統及在觀塘避風塘填海,為起動九龍東願景提供大幅住宅土地,連帶解決區內及啟德郵輪碼頭的交通問題?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樹木管理及園境工作的人事事宜

謝偉銓議員問:
現時,發展局綠化、園境及樹木管理組("管理組")及其轄下樹木管理辦事處('樹木辦'),分別負責制訂和統籌香港整體有關園境及樹木管理策略及措施,以及協調各政府部門的樹木管理等工作。據報,管理組主管及樹木辦總監兩職在過去數年曾多次出缺,而其現任人則缺乏樹木管理或園境專業資格,有外行領導內行的問題。另一方面,發展局去年表示,正就樹木管理和樹木辦的工作進行檢討,並會一併檢視有關職位的聘任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檢討的範圍有否包括管理組和樹木辦的職責、組織架構和人手編制;檢討的進度及何時完成;
(二)
就上述兩個職位的聘任安排所作檢視的範圍,有否包括招聘方式(例如須優先考慮內部晉升)和入職資歷要求(例如須具備樹木管理及園境等方面的專業資格);及
(三)
在上述檢討完成前,會否盡快聘請或調派具備樹木管理或園境專業資格的人員出任該兩個職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善用和打擊濫用公屋資源

尹兆堅議員問:
關於房屋署善用和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房屋署負責調查懷疑濫用公屋資源個案的人手編制及所涉開支;
(二)
房屋署會否(i)成立專責隊伍及增撥所需人手和其他資源,加強調查公屋租戶懷疑隱瞞擁有境外資產的個案,以及(ii)提高對隱瞞行為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
(三)
鑒於有公屋戶主申請刪除入息較高的家庭成員的戶籍,以避免家庭入息超出限額,過去5年,每年房屋署接獲申請刪除家庭成員公屋戶籍的個案宗數;
(四)
過去5年,每年因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超出上限而被房屋署終止租約的租戶數目;
(五)
過去5年,公屋租戶就房屋署終止其租約而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的個案宗數,並按終止租約原因(例如未如實申報入息或資產、戶籍上的家庭成員未有居於有關單位)以表列出分項數目;及
(六)
過去5年,每年年底因欠缺較細公屋單位而未被安排調遷的寬敞戶數目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對虛擬資產投資活動的監管

胡志偉議員問:
據悉,隨着近年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投資活動迅速發展,有關投資者蒙受損失的事故頻生。例如,法庭最近頒令一間虛擬貨幣交易所清盤,而警方早前就涉嫌以詐騙手法誘使投資者購買聲稱可挖掘虛擬貨幣的礦機拘捕了一名人士。另一方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去年11月發布有關虛擬資產的新監管方針,以將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納入證監會的監管範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各執法部門就涉嫌(a)利用虛擬貨幣洗錢、(b)以詐騙手法誘使投資者購買礦機,以及(c)以不法方式招攬投資虛擬資產個案採取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i)涉及的金額、(ii)分別有多少人被捕、檢控及定罪,以及(iii)被定罪者被判處的刑罰;
(二)
與虛擬資產有關的商品(例如礦機)銷售行為是否屬《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規管範圍;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修訂法例把其納入香港海關的規管;
(三)
個人或業務經營者現時須否就使用虛擬貨幣進行的交易(例如樓宇或基金買賣)繳納稅項;若須要,稅務局如何確保虛擬貨幣交易的隱密性不會令稅收減少;
(四)
過去3年,每年稅務局分別就經營(i)虛擬資產交易平台、(ii)礦機出售、(iii)雲端挖礦、(iv)備有虛擬貨幣相關功能的智能售賣機,以及(v)其他與虛擬資產有關的商業活動徵得的利得稅稅收為何;
(五)
過去3年,稅務局有否就經營與虛擬資產有關業務的懷疑逃稅個案展開調查;若有,作出調查、檢控及定罪個案分別的數目,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刑罰;有多少宗個案的違例人士以繳交罰款代替被檢控,以及他們繳交罰款的平均金額為何;及
(六)
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相關政府部門會否研究加強規管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投資活動;若會,詳情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聲請人的處理

吳永嘉議員問:
據悉,近年有大量非法入境者抵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統稱"聲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i)每年聲請被拒的人士被遣送離港的數目及(ii)該等人士主要來自哪5個國家,以及來自每個該等國家的人數及其佔聲請人總數的百分比(以表列出);
(二)
鑒於現時絕大部分聲請人以擔保外釋代替被羈留,而擔保外釋的非華裔人士(絕大部分為免遣返聲請人)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的數字由2015年的1 113人次上升至2017年的1 542人次,增幅約四成,政府去年有否就打擊有關罪行採取針對性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政府建議修訂《入境條例》(第115章),把聲請人提交聲請表格的法定時限,由28天減至14天,並取消現時以行政措施提供的額外21天的時間,有否研究有關修訂實施後,平均每宗聲請的處理時間可縮短多少;及
(四)
會否重新考慮設立聲請人收容中心或禁閉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資助出售房屋

陳克勤議員問:
關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房協")發展的資助出售房屋項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房委會發展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項目的總工程費用由發展成本、相當於發展成本35%的土地成本、間接行政成本及其他與銷售相關的開支組成,(i)發展成本、(ii)土地成本及(iii)間接行政成本分別包括哪些具體開支項目;
(二)
為何政府把居屋項目的土地成本定於其發展成本的35%;
(三)
過去5年,每期發售的居屋項目的(i)總工程費用、(ii)總售樓收益、(iii)運作盈餘,以及(iv)土地成本為何;
(四)
會否把房委會及房協須就其發展的資助出售房屋項目向政府繳付的土地成本的計算方式劃一;若否,原因為何;
(五)
房委會及房協預計在本個及未來4個財政年度,每年推售的資助出售房屋項目數目及其單位總數分別為何;及
(六)
鑒於近年每期居屋的白表申請者均遠多於綠表申請者,房委會會否把綠表與白表申請者的配額比例,由現時的50:50改為40:60;若否,原因為何;若會,詳情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