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利益 : | 請參閱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A條及84條有關披露金錢利益及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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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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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CR(2018-19)89*註釋符號代表2019年3月29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2月22日所提出的建議
(EC(2018-19)22#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的項目。-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開設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實施私營骨灰安置所規管制度)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9 年2月22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出席人員: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2/食物環境衞生署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專員)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已在2018年2月13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在2019年2月15日及22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ESC69/18-19(01)) | ||||
2. | FCR(2019-20)3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3月20日所提出的建議
(PWSC(2018-19)41#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的項目。- | ||
747CL | 古洞北新發展區及粉嶺北新發展區前期地盤平整和基礎設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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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CL | 古洞北新發展區及粉嶺北新發展區第一期地盤平整和基礎設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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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CL | 古洞北新發展區及粉嶺北新發展區餘下地盤平整和基礎設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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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CL | 缸瓦甫警察設施土地平整及基礎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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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DS | 石湖墟淨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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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CA | 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項目的特設現金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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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 年3 月20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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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規劃及地政)5/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3/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北拓展處處長/土木工程拓展署總工程師(北3)/渠務署署長/渠務署總工程師(污水工程)/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水質政策)/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排污基建)/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土地徵用組)/漁農自然護理署首席獸醫師/漁農自然護理署高級農業主任(農業園及農地))
(發展事務委員會已在2019年1月22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1)603/18-19(01))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2月18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119/18-19(02))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2月21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26/18-19(03)))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9年2月27日、3月18日及20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150/18-19(01)及PWSC179/18-19(01)(樹木調查報告第一冊)(第二冊)(第三冊)(第四冊)) (范國威議員於2019年3月11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145/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3月1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50/18-19(02)))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3月14日提出的第二批書面問題(PWSC147/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4月24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80/18-19(01)))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4月26日提出的書面問題(FC160/18-19(01)) | ||||
3. | FCR(2018-19)88*註釋符號代表2019年3月29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總目63-民政事務總署
分目000運作開支 分目700一般非經常開支 新項目「2020至2023年任期的區議會議員開設辦事處及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 (這項目請各委員批准由2020年1月1日起 - | ||
(a) | 實施改善區議會議員酬金和津貼的建議;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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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分目700「一般非經常開支」項下開立一筆為數61,758,000元的新承擔額,用以向2020至2023年任期的區議會議員提供開設辦事處和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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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3))
(民政事務委員會曾在2019年1月28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 ||||
4. | FCR(2018-19)91*註釋符號代表2019年3月29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2月22日所提出的建議
(EC(2018-19)23#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的項目。-保留2個編外職位,即保安局的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入境事務處的1個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2點),以繼續督導免遣返聲請處理工作的全面檢討及加強相關工作)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9 年2月22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出席人員:保安局副秘書長(3)/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檢討)(特別職務)/入境事務處副處長/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執法及遣送審理))
(保安事務委員會曾在2018年11月2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區諾軒議員於2019年1月3日提出的書面問題(ESC43/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2月21日提交的資料文件ESC65/18-19(0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在2019年2月22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 ||||
5. | FCR(2018-19)92*註釋符號代表2019年3月29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2月13日所提出的建議
(PWSC(2018-19)37-863TH蓮麻坑路西段(平原河至坪輋路)擴闊工程)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 年2 月13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交通事務委員會曾在2018年12月14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4)483/18-19(01))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9年2月13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157/18-19(01)) | ||||
6. | FCR(2018-19)93*註釋符號代表2019年3月29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2月20日所提出的建議
(PWSC(2018-19)39#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的項目。-130KA將軍澳入境事務處總部)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 年2 月20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出席人員:保安局副秘書長(3)/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C)/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管理及支援)/入境事務處助理首席入境事務主任(策劃)/建築署署長/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1)/建築署高級工程策劃經理127)
(保安事務委員會已在2018年12月4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2)700/18-19(01)))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9年2月13日及20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126/18-19(01)及PWSC160/18-19(01)) (張超雄議員於2019年2月18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119/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2月1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26/18-19(02)) | ||||
7. | FCR(2019-20)1 |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3月22日所提出的建議
(EC(2018-19)29-保留3個編外職位,即民政事務局的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及土木工程拓展署的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為監察和協助西九文化區(下稱「西九」)計劃的推行,以及推動落實在西九的綜合地庫和政府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提供持續和專責的支援)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3月22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監察西九文化區計劃推行情況聯合小組委員會已在2018年6月11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而當局亦已向聯合小組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CB(1)123/18-19(0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在2019年3月22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ESC72/18-19(01)) | ||||
8. | FCR(2019-20)2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2月13日所提出的建議
(PWSC(2018-19)38#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的項目。-358EP沙田水泉澳1所設有30間課室的小學)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 年2 月13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出席人員:教育局副局長/教育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基礎建設及研究支援)/建築署副署長/建築署總工程策劃經理102/水務署助理署長(市區)))
(教育事務委員會已在2018年12月7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區諾軒議員於2019年2月12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109/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4月24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82/18-19(02)))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9年2月13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182/18-19(01)) | ||||
9. | FCR(2019-20)4 |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3月20日所提出的建議
(PWSC(2018-19)32#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的項目。-173DR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第二期)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3月20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 ||
(出席人員:環境局副局長/環境保護署副署長(2)/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基建規劃)/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生物質能管理設施))
(環境事務委員會已在2018年7月19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1)142/18-19(02)) (范國威議員於2018年11月13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22/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27/18-19(01))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8年11月14日及28日及2019年3月20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36/18-19(01)、PWSC105/18-19(01)及PWSC178/18-19(01)) (許智峯議員於2018年11月23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32/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36/18-1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