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3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10項附屬法例/文書及15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向本會發言的議員
文件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延擱自2019年7月3日的會議)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梁志祥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保安局局長
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保安局局長
6.
環境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根據《議事規則》第64(2)條恢復二讀辯論,目的是為了宣布撤回法案
:
保安局局長
(註:
根據《議事規則》第64(3)條,保安局局長可就與撤回該法案有關的事宜向立法會發言,但該等發言不容辯論。)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1.
《2019年稅務(修訂)(稅務寬免)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6月26日的會議)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10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26/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0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9/19-20號文件)
(下列項目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10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3/19-20號文件

IV.
政府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附錄3的議案
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附錄4的議案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及10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60/18-19及CB(3) 55/19-20號文件)

V.
議員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2019年聖約翰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
吳永嘉議員

VI.
議員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動議議案,以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對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楊岳橋議員動議附錄5的議案
(此議案由25名議員聯合動議︰楊岳橋議員、涂謹申議員、梁耀忠議員、李國麟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莫乃光議員、陳志全議員、梁繼昌議員、郭家麒議員、郭榮鏗議員、張超雄議員、黃碧雲議員、葉建源議員、尹兆堅議員、朱凱廸議員、林卓廷議員、邵家臻議員、陳淑莊議員、許智峯議員、鄭松泰議員、鄺俊宇議員、譚文豪議員、范國威議員及區諾軒議員)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郭家麒議員動議附錄6的議案
(此議案由楊岳橋議員、陳淑莊議員及譚文豪議員聯名簽署)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附錄7的議案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一位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郭家麒議員動議附錄8的議案
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區諾軒議員動議附錄9的議案
出席第4及5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71/18-19號文件)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6.
楊岳橋議員動議附錄10的議案
出席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7.
郭家麒議員動議附錄11的議案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8.
張超雄議員動議附錄12的議案
出席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第5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9.
尹兆堅議員動議附錄13的議案
10.
譚文豪議員動議附錄14的議案
出席第9及10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23/18-19號文件)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11.
毛孟靜議員動議附錄15的議案
12及13.
陳淑莊議員動議2項議案(附錄1617)
14及15.
郭家麒議員動議2項議案(附錄1819)
16.
林卓廷議員動議附錄20的議案
17.
鄺俊宇議員動議附錄21的議案
出席第11至17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6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18.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附錄22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
政務司司長
第7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19.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何啟明議員動議附錄23的議案
5位議員(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 有關議案的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10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11.
12.
13.
14.
15.
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2018年報及廉政公署諮詢委員會報告

(廉政公署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委員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6.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二零一八年年報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019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提交)





附錄2

於2019年10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梁志祥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姚思榮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尹兆堅議員
保安局局長
4
鄭松泰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莫乃光議員
保安局局長
6
梁繼昌議員
環境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郭家麒議員
環境局局長
8
廖長江議員
環境局局長
9
劉國勳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黃碧雲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邵家輝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郭偉强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易志明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梁志祥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鄭泳舜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6
邵家臻議員
保安局局長
17
莫乃光議員
保安局局長
18
梁繼昌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9
尹兆堅議員
保安局局長
20
胡志偉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1
陳克勤議員
環境局局長
22
姚思榮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屯門南延線

梁志祥議員問:
《鐵路發展策略2014》建議推展7個新鐵路項目,包括屯門南延線。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早於2016年12月向政府提交屯門南延線的建議書。另一方面,本年5月有報道指政府正考慮一項構思,在屯門南延線沿線近屯門游泳池增設一個鐵路站,以便港鐵公司藉該站上蓋物業發展的收益融資鐵路興建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接獲屯門南延線建議書至今已兩年半,政府分別會於何時公布該鐵路的走線,以及向本會申請撥款(如需要的話);
(二)
在屯門游泳池附近設置新鐵路站的構思的詳情為何;當中涉及的上蓋物業或社區設施變更的詳情為何;何時會就此構思諮詢屯門區議會及本會;及
(三)
鑒於政府為推展"明日大嶼願景",會就連接香港島、中部水域人工島、大嶼山和屯門沿海地帶的道路和鐵路,進行區域性運輸研究和工程技術可行性研究,而該等研究要到2023年才完成,屯門南延線的落實時間表會否因而受影響;如會,詳情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空置公眾泊車位資訊

姚思榮議員問:
截至本年2月底,共有276個政府停車場及商業公眾停車場透過運輸署的流動應用程式"香港出行易",向市民發放其空置泊車位資訊。然而,透過該應用程式發放的政府停車場空置泊車位資訊並非實時,而該應用程式未有涵蓋所有商業公眾停車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分別有多少個政府及商業公眾停車場透過該應用程式發放其空置泊車位資訊;該兩類停車場的泊車位數目及其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
為何該應用程式未能全面涵蓋全港公眾停車場;及
(三)
會否作出改善,先行透過該應用程式發放的政府停車場實時空置泊車位資訊,繼而推出措施鼓勵商業公眾停車場的營辦商發放有關資訊;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尹兆堅議員問:
有不少少數族裔人士希望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便出外旅遊及升學。由於只有中國公民才可申請該護照,他們須申請加入中國國籍(下稱"入籍")。儘管他們已居港多年(當中不少人及其歷代長輩在港土生土長),他們申請入籍時仍遇到不少困難,包括他們需長時間等候、支付高昂費用,而且他們在申請遭拒時不獲告知理由亦沒有上訴途徑,令這些以香港為家的少數族裔人士失去對香港的歸屬感,有部分人更選擇移民。關於少數族裔人士的入籍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0年,每年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分別接獲、批准和拒絕了多少宗入籍申請,以及有多少宗撤回,並按族裔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鑒於入境處處理入籍申請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是否有足夠的中文程度等10項因素,申請人須在最少多少項因素中取得正面評分,其申請才獲考慮;會否把申請人在港居住年期視為因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按照現行法例,入境處無須就其拒絕入籍申請的決定給予理由,而申請人亦不可就該決定提出上訴,政府會否修訂有關條文,以免入籍申請遭拒的少數族裔人士感到無所適從及被歧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香港的國際形象及營商環境

鄭松泰議員問:
較早前,政府就移交逃犯提出的修例建議備受國際社會關注。美國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歐洲聯盟駐港澳辦事處及其成員國外交代表,以及國際商會香港區會先後提出反對。他們擔憂在港商人、記者、權益倡導者和政治活躍人士在修例後的安全,以及香港的自由度、法治水平和營商環境會惡化。另外,美國政府於本年5月警告香港政府,不要讓一艘伊朗運油輪在港停泊或向其提供補給,亦有不少商人擔心香港在中美貿易戰中遭池魚之殃,動搖香港的國際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上述事件對香港的國際形象有何影響,以及政府會採取何種應對措施;及
(二)
有否評估會否有大量海外企業及專才,因擔憂香港的人權狀況及營商環境惡化而撤離香港;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有何應對措施;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被移交港人獲得公平審訊和人權保障

莫乃光議員問: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訂明,任何人有接受公正公開審訊的權利。根據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第3(f)條,若被要求引渡者在請求國內沒有得到或不會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14條所載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則不得准予引渡。香港與20個司法管轄區已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下稱"協定")均經過本會的附屬法例立法程序後才實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與香港簽訂了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當中,分別有哪些和多少個已經和尚未實施《公約》;政府如何在制度上確保港人被移交後獲得公平審訊及人權的保障;會否在法例中增訂有關保障條文;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評估,會否出現港人獲得公平審訊和人權的保障因移交而被削弱的情況;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此情況會否影響香港和外國的商貿和其他關係;及
(三)
政府與某司法管轄區簽訂協定前及後,有否評估當地法律規定與實際執行是否有強烈落差;如有評估並發現此情況,政府如何處理有關的協定,以確保被移交港人獲得公平審訊和人權的保障?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未來發電燃料組合

梁繼昌議員問:
2014年,政府就未來發電燃料組合進行公眾諮詢,並提出兩個方案,分別是:"電網購電",即從中國南方電網(下稱"南網")購電,以及"本地發電",即利用更多天然氣作本地發電。大部分回應者支持本地發電方案。另一方面,政府於本年6月至9月就長遠減碳策略諮詢公眾,當中建議到2050年時,香港八成的能源供應屬零碳排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現時南網輸港電力的數量及其佔本港整體供電量的百分比、發電時採用的燃料組合,以及供電可靠度;
(二)
鑒於政府於去年7月表示,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會強化與南網連接的清潔能源輸電系統,政府是否知悉詳情為何,包括輸港電力的數量、發電時採用的燃料組合、生產成本,以及有關工作的進度;及
(三)
鑒於2014年公眾諮詢的結果顯示,大部分回應者支持本地發電方案,為何政府仍朝電網購電的方向發展;會否先集中推動本地可再生能源及其他潔淨能源的發展,以維持香港的能源自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荃灣海旁的臭味問題

郭家麒議員問:
有荃灣西居民反映,荃灣海旁對出藍巴勒海峽的海水臭味問題困擾他們多年。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表示,有污水及污染物流入荃灣區的雨水排放系統,當中的有機物沉澱及積聚在暗渠內並腐爛,以致產生臭味。環保署於2010年完成的《西九龍及荃灣污水收集整體計劃檢討研究》發現,在荃灣區分別找到3宗及49宗地鋪及大廈把污水渠錯駁至雨水渠的個案("污水渠錯駁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10年至今,當局(i)發現、(ii)跟進及(iii)糾正的污水渠錯駁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二)
鑒於渠務署正在及計劃在荃灣及葵涌建造共12個旱季截流器,以減少荃灣海灣和藍巴勒海峽沿岸一帶的水體污染,但該等截流器將只能把雨水排放系統的總污染量減少約七成,當局會否考慮向有需要的業主立案法團提供經濟資助,以加快糾正大廈污水渠錯駁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將如何鼓勵業主與其法團解決該問題;及
(三)
環保署會否與其他政府部門合作加強監控及測試工作,以找出更多錯駁污水渠的地鋪及大廈;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當局如何徹底解決荃灣海旁的臭味問題?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

廖長江議員問:
政府自2018年8月起實施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該計劃")。在該計劃下,只有已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登記的供應商可分發受管制電器(即空調機、雪櫃、洗衣機、電視機、電腦、打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而他們亦須向環保署繳付循環再造徵費。此外,受管制電器的銷售商必須備有經環保署批註的除舊服務方案,以便按方案安排免費為消費者處置他們丟棄並屬相同類別的電器("除舊服務")。任何人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被棄置的受管制電器,均須取得廢物處置牌照。據報,該計劃實施至今已一年,市面仍不時出現胡亂丟棄廢電器電子產品的情況。關於該計劃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該計劃下的(i)登記供應商、(ii)登記銷售商、(iii)已批出廢物處置牌照,以及(iv)獲批註除舊服務方案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
是否知悉該計劃下至今處置的廢電器電子產品數量(並按循環再造商名稱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
鑒於為該計劃興建的處理及回收設施(即WEEE‧PARK)設有復修工場,將一些收集到而仍可運作的電器修復成"再生電器"以轉贈有需要的家庭,政府是否知悉至今獲贈電器的家庭數目(並按電器類別表列分項數字);有否評估轉贈安排的成效;
(四)
鑒於環保署最近招標委聘循環再造商,為一些並非從除舊服務收集回來的洗衣機提供處理及循環再造服務,環保署作這項安排的具體原因和預計年均處理量;有否計劃就其他類別的廢電器電子產品作相同安排;如否,原因為何;經修復的洗衣機會否轉贈有需要的家庭;如否,原因為何;
(五)
環保署(i)現時平均每月分別巡查供應商和銷售商的次數,以及(ii)至今分別向他們發出書面警告和作出檢控的宗數;被定罪者被判處的刑罰;
(六)
有關政府部門去年平均每月巡查多少個非法棄置垃圾黑點和電子廢物回收場;在該等巡查行動中發現非法棄置廢電器電子產品的總數量、對有關人士作出檢控的宗數,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刑罰;及
(七)
該計劃至今能否做到全數收回成本;有否計劃按既定機制檢討和調整徵費水平?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規管旅遊業

劉國勳議員問:
據報,柏茵旅遊有限公司於去年3月突然結業,有近450名顧客受影響,共損失款項數百萬元。該公司在結業前長期銷售旅遊期票,即未定出發日期的機票和酒店住宿。由於該等顧客所持單據沒有加蓋印花,他們不獲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關於規管旅遊業,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香港海關於一年多前,以涉嫌不當地接受付款,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拘捕上述旅行社的3名負責人,但據悉律政司已決定不對他們提出檢控,律政司作出該決定的具體理據為何,以及有否研究現行規管制度有否漏洞;若有研究而結果為有,有何措施堵塞漏洞;若研究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二)
過去5年,每年律政司分別就多少宗涉及旅遊業的案件(i)向執法機構提供法律意見及(ii)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及
(三)
鑒於本會於去年11月通過《旅遊業條例草案》,訂明由將成立的旅遊業監管局接管規管業界的職能,有關工作的進度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治療肺癌的新藥物

黃碧雲議員問:
有病人組織指出,有醫學研究證實:標靶治療藥物阿來替尼(Alectinib)用於治療ALK陽性的非小細胞肺癌的療效,可媲美現時一線標靶治療藥物克唑替尼(Crizotinib),而且副作用較少和可有效預防腦轉移發生;以及免疫治療藥物阿特朱單抗(Atezolizumab)(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D-L1)抑制劑的一種)作為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的二線藥物,可有效延長病人存活期。然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現時把該兩種藥物分別列為獲安全網資助及不獲安全網資助的二線自費購買藥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醫管局會否考慮把阿來替尼列為獲安全網資助自費購買的一線藥物;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
醫管局會否考慮將PD-L1抑制劑列為獲安全網資助的自費購買藥物;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輸入勞工

邵家輝議員問:
許多行業的經營者紛紛反映,本地勞工短缺問題嚴重,不同行業長期面對招聘困難。儘管他們現時可透過補充勞工計劃("該計劃")申請輸入勞工,但勞工短缺情況未見改善。關於輸入勞工(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在該計劃下分別申請和獲批輸入的勞工數目,並按工種及申請類別(即新申請及續期申請)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5年,每年該等勞工按已在港工作年期劃分的數字;
(三)
有否評估,長期人手不足對不同行業的發展和服務質素構成了甚麼影響;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有否評估該計劃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鑒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和政務司司長近期先後表示,若個別行業面對人手短缺,政府會認真及積極考慮輸入勞工,政府會否在本年推出相關計劃;如會,詳情(包括公布日期和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在輸入勞工的政策和人數方面,香港與新加坡、澳門和日本如何比較?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新建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租金

郭偉强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在進行重建公共租住屋邨("公屋")的計劃時,會安排受影響租戶原區遷往新建的公屋單位。有不少該等租戶向本人反映,新單位的租金遠高於他們一貫繳付的租金(例如房協轄下筲箕灣明華大廈的新建單位租金較舊單位的高出兩倍),對他們(尤其是長者租戶)構成沉重財政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過去5年,每年房委會轄下六大區每區內的"最高租金水平"及變幅為何;
(二)
房委會在釐定新建公屋單位的租金時考慮甚麼因素,以及該等因素是否包括租戶負擔能力;差餉、管理費和維修保養成本一般佔新公屋單位租金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三)
房協在釐定新建公屋單位的租金時考慮甚麼因素,以及該等因素是否包括建築成本、日常管理開支及租戶負擔能力;如是,該等因素分別所佔比重為何;
(四)
過去5年,分別有多少個租戶受惠於房委會及房協的租金援助計劃;該等租戶當中,受重建計劃影響並遷入新建公屋單位少於兩年的租戶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五)
房委會及房協會否(i)檢討新建公屋的租金釐定機制及增加該等機制的透明度、(ii)向受重建計劃影響的租戶提供更長期的租金寬免,以及(iii)預留更多租金較便宜的非新建公屋單位,供未能負擔昂貴租金的租戶調遷;及
(六)
鑒於房委會於本年初表示計劃推出優惠措施,給予自願遷入面積較小單位的全長者(即70歲)寬敞戶終身全免租金,有關工作的進展為何;房委會會否優先考慮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合資格租戶的申請?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沙田大涌橋路的道路安全

易志明議員問:
據報,沙田大涌橋路的多個路口近年發生多宗嚴重交通意外。雖然運輸署去年全面檢視該道路的道路安全後,正陸續落實多項改善措施,但該道路仍不時發生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及今年至今,分別在大涌橋路發生的交通意外宗數及所引致傷亡人數,並按(i)意外成因及(ii)涉事車輛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
會否考慮調低大涌橋路的車速限制,以及在該道路上增設行人輔助線,以加強保障過路行人的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新界西及離島區的公眾街市

梁志祥議員問:
有關位於新界西及離島區的公眾街市,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分別在天水圍和東涌興建一個公眾街市,有關工作的進展、從地區諮詢收集到的意見,以及會否採納該等意見;
(二)
過去兩年,每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並位於新界西及離島區的公眾街市的攤檔的(i)數目、(ii)空置數目及(iii)空置率(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一
年份:          
管理機構地區街市名稱(i)(ii)(iii)
      
(三)
過去5年,每年食環署及房委會轄下並位於新界西及離島區的公眾街市中,未有租出的攤檔的(i)總樓面面積、(ii)未有租出多久、(iii)現行用途及(iv)未來用途(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表二
年份:          
管理機構地區街市名稱(i)(ii)(iii)(iv)
       
(四)
有何政策及措施處理出租率高的街市中,部分攤檔長期沒有營業或不積極營業的情況;有否評估該等政策及措施的成效?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救生員的人手情況

鄭泳舜議員問: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公眾游泳池因救生員人手不足而暫時關閉的事件近年屢見不鮮。鑒於香港已踏入泳季,有市民對公眾游泳池的服務極表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今年5月至今,位於九龍西的公眾游泳池場館因救生員人手不足而局部或全面關閉的情況為何,並按游泳池場館及所屬區議會分區表列有關詳情(包括關閉的部分);
(二)
鑒於九龍東斧山道游泳池的關閉日數由前年的98日降至去年的9日,但同期九龍西的何文田游泳池、深水埗公園游泳池、李鄭屋邨游泳池,以及茘枝角公園游泳池的關閉日數卻上升(分別由4日升至149日、111日升至206日、129日升至182日,以及73日升至145日),箇中原因為何;
(三)
鑒於康文署表示會提高季節性救生員的薪酬,以吸引合資格人士入職,該項措施的落實詳情及進度為何;及
(四)
康文署在今個夏季已經及將會採取甚麼新措施,以紓緩救生員人手不足的問題?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釋囚的重犯率

邵家臻議員問:
重犯率是指本地在囚人士在獲釋後兩年內就新罪行被定罪而再次被判入懲教院所服刑的百分比。關於釋囚的重犯率,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0年,每年釋囚的整體重犯率及按年變動趨勢,以及當中前次服刑時為成人(指21歲或以上)和青少年(指21歲以下)的釋囚的重犯率分別為何;
(二)
過去10年,每年曾就販毒罪行被定罪因而服刑的釋囚的重犯率,以及當中服刑8年或以上的釋囚的重犯率為何;及
(三)
未來3年,政府有何新措施降低釋囚的重犯率?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務人員執法事宜

莫乃光議員問:
《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訂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然而,據報今年6月11日晚上,警務人員在金鐘一帶(包括在港鐵站內和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的街道)對大批市民進行截停及搜身,但未有向該等市民表明懷疑他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干犯甚麼罪行和有關理據。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普通法下,警務人員要截查市民時,不得只聲稱有合理懷疑,而是必須解釋截查屬必要的實質原因。法庭頒下的一份判詞指出,警務人員對某人的懷疑是否合理,須以當時客觀事實來定奪,亦須有相關證據支持。此外,英國警務人員的指引訂明,合理懷疑不應建基於某人的特徵(例如年齡),而應基於其獲悉的可疑人物的線索和描述。另一方面,6月10日至12日,有記者在金鐘一帶進行採訪期間被警務人員截查和粗暴驅趕,以致他們的採訪工作受到妨礙。就警務人員執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務人員在6月11日晚上於金鐘截停及搜查了多少名市民,以及該等行動的理據為何;
(二)
警務人員對該等市民進行截停及搜查,是基於懷疑他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干犯甚麼罪行,以及有何客觀標準和相關證據,令警務人員起疑及證明其懷疑合理;
(三)
警務人員在6月10日至12日截停及搜查了多少名記者,以及該等行動是基於懷疑他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干犯甚麼罪行;有何措施確保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不會危及正履行採訪職責的記者的人身安全;及
(四)
有否評估,上述行動的警務人員在未有提供證據支持其懷疑屬合理下進行截停及搜查,是否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是否超越了《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2)條賦予警務人員的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譯文)

維持上市過程的廉正

梁繼昌議員問:
據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一名前高級行政人員懷疑受賄,作為不當地便利最少30宗在香港上市申請獲批的報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否任何補救行動(例如除牌)可以採取,以處理被發現經不當方式獲批上市的公司的上市地位,以及在採取有關行動時,投資者的利益會如何受到保障;
(二)
鑒於聯交所作為商業機構及公共機構(負有維持上市過程的廉正及保障投資者權益的責任),當局有否因應上述個案,檢討現行法律及《上市規則》在下述方面的成效:防範因聯交所具這雙重角色而可能出現利益衝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當局有否檢討聯交所審批上市申請的機制,以期確保有適當的職責分工,以防止聯交所的個別職員有機會貪污,以致可能有經不當方式獲批的上市申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本年6月12日示威活動的處理手法

尹兆堅議員問:
本年6月12日,金鐘一帶發生大規模的示威活動。有市民投訴,警務人員把參與和平示威的市民及記者視作恐怖分子,並施以不必要武力,例如瞄準手無寸鐵的市民和記者的頭部近距離發射布袋彈及橡膠子彈,以及圍着未有反抗的市民並用警棍擊打。此外,有警務人員辱罵已表明身份的記者,甚至公然出言挑釁市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務處處長把上述示威活動定性為暴動的法理基礎及所依循的程序為何;有否警隊其他高層人員或其他政府官員參與作出該決定;如有,詳情為何;
(二)
行政長官或其他政府官員有否法定權力撤銷第(一)項所述的決定;如有,詳情為何,以及行政長官或相關官員有否考慮行使該權力撤銷該決定;
(三)
命令或批准警務人員於上述事件中使用催淚彈及發射橡膠子彈和布袋彈的人員的最高職級及作出該等決定的理據為何,以及他們當中有否包括行政長官或任何不屬警隊的政府官員;
(四)
警方會否把被投訴在上述示威活動中曾對記者及市民使用不必要武力的警務人員調離前線崗位,以減少他們執行職務時與市民發生不必要的衝突;及
(五)
政府(i)日後處理大型示威活動時,會否邀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派員在前線監察警方執法,以及(ii)會否於短期內成立委員會調查警務人員在上述事件中的執法行動有否不恰當之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

胡志偉議員問:
近年,政府大力推動科研及創科發展,並且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委員會"),就推動香港的創科發展及再工業化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然而,有意見指出,製造業的增加價值一直佔本地生產總值不足1.5%,未見上升趨勢。此外,儘管政府已推行再工業化資助計劃,以配對形式資助生產商在香港設立智能生產線,但欠缺具體的針對性措施,以致未能吸引廠戶把設於內地的廠房遷來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1970年,每年下述類別貨品的出口及轉口總值及其世界排名分別為何:(i)紡織、(ii)服裝、(iii)玩具、(iv)電子產品、(v)鐘錶、(vi)電器、(vii)鞋履、(viii)首飾及寶石製品,以及(ix)人造花;
(二)
過去10年,每年(i)香港科學園、(ii)香港科學園轄下各工業邨,以及(iii)各工業邨內每個行業的生產總值分別為何;
(三)
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向政府提供了多少項建議、當中有多少項獲接納,以及每項建議的詳情為何;
(四)
現時哪個政府部門負責制訂吸引廠戶把設於內地的廠房遷來香港的政策,以及該部門在這方面制訂了甚麼具體措施;及
(五)
有否制訂指標(例如每百元資助可帶來的經濟效益,以及製造業的增加價值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以量度再工業化相關措施的成效?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可再生能源

陳克勤議員問:
上網電價和可再生能源證書("證書")是兩項推廣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新措施。上網電價透過電力公司以高於一般電費水平的價格購買以可再生能源產生的電力,鼓勵私營界別投資建造可再生能源系統。另一方面,電力公司就每度產自可再生能源的電力出售證書。電力用戶可透過購買證書支持發展可再生能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證書推出至今,兩間電力公司("兩電")分別售出的(i)證書數目和(ii)可再生能源電量;
(二)
是否知悉,就上網電價自推出至今:
(a)
兩電分別批出申請的宗數,並按系統發電容量(即(i)等於或小於10千瓦、(ii)大於10千瓦但不超過200千瓦,以及(iii)大於200千瓦但不超過1兆瓦)列出分項數字、
(b)
兩電分別購買了多少度電力、
(c)
兩電處理獲批申請分別平均所用時間,以及
(d)
兩電的客戶分別成功裝設發電系統的百分比,並按客戶類別(例如住宅、商業、學校)列出分項數字;
(三)
鑒於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其上網電價申請因建議發電量超出有關電網(包括變電站、電纜)的容量等問題,因而獲批較低的發電量,政府是否知悉有關個案的宗數及兩電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
(四)
鑒於政府推出了"採電學社",資助及協助學校(官立及牟利學校除外)及接受社會福利署經常津助的非政府福利機構,在其處所安裝小型太陽能光伏系統,至今有多少間學校和機構獲資助及協助安裝有關系統;
(五)
有否計劃檢討上網電價的電價水平;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六)
有何措施(例如向有關的回收業人士提供補貼)處置廢棄太陽能板,以免該等廢棄物污染環境;及
(七)
現時全港太陽能發電量佔總電力供應量的百分比為何,以及會否就該百分比訂立目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國際機場

姚思榮議員問:
近年,香港國際機場面對珠江三角洲區內其他4個機場的劇烈競爭。關於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就提升本港機場的競爭力所採用的新科技,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未來5年,機管局就本港機場採用新科技所訂的策略為何,以及有關的落實時間表及預算開支為何;
(二)
機管局現正採用及將於未來5年採用哪些新科技及智慧系統,以及其效益/預計效益為何;及
(三)
機管局有否參考外國先進機場的做法,購置可配合將於2024年落成的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的新智能科技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