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7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4份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許智峯議員
保安局局長
2.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梁繼昌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4.
保安局局長
5.
謝偉銓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A.
休會待續議案

1.
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條動議的休會待續議案
(即場提出)
動議人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201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2.
政務司司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3.
《2019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10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3/19-20號文件

IV.
政府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及10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60/18-19及CB(3) 55/19-20號文件)

V.
議員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易志明議員
議案措辭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2.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麥美娟議員
議案措辭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3.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張國鈞議員
議案措辭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4.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張國鈞議員
議案措辭
第5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5.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陳凱欣議員
議案措辭
第6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6.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何俊賢議員
議案措辭
第7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7.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廖長江議員
議案措辭
第8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修訂附屬法例的擬議決議案
《2019年領港(費用)(修訂)令》(2019年第146號法律公告)
8.
動議人
易志明議員
議案措辭
《2019年領港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2019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9.
動議人
易志明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8及9項的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1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39/19-20號文件)

VI.
議員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2019年聖約翰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吳永嘉議員

VII.
議員議案 (不包括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動議議案,以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對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25名議員聯合動議︰楊岳橋議員、涂謹申議員、梁耀忠議員、李國麟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莫乃光議員、陳志全議員、梁繼昌議員、郭家麒議員、郭榮鏗議員、張超雄議員、黃碧雲議員、葉建源議員、尹兆堅議員、朱凱廸議員、林卓廷議員、邵家臻議員、陳淑莊議員、許智峯議員、鄭松泰議員、鄺俊宇議員、譚文豪議員、范國威議員及區諾軒議員)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解除陳淑莊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
動議人
黃定光議員
議案措辭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3.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解除邵家臻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
動議人
黃國健議員
議案措辭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4.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楊岳橋議員、陳淑莊議員及譚文豪議員聯名簽署)
第5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5.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朱凱廸議員、陳志全議員及范國威議員聯名簽署)
第6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6日的會議)
6.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鄭松泰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黃定光議員及潘兆平議員聯名簽署)
第7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7.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林卓廷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何君堯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容海恩議員、姚思榮議員及潘兆平議員聯名簽署)
第8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9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9.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一位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0.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區諾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9及10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71/18-19號文件)
下列3項議案的辯論安排容後通知
(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11.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12.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13.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第10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11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15.
動議人
尹兆堅議員
議案措辭
16.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5及16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23/18-19號文件)
下列7項議案的辯論安排容後通知
(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17.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18及19.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20及21.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22.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23.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7至23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1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24.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范國威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1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2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1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6.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15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7.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動議人
何啟明議員
議案措辭
5位修正案
動議人
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11月20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文件





附錄2

於2019年11月20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許智峯議員
保安局局長
2
黃碧雲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梁繼昌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4
范國威議員
保安局局長
5
謝偉銓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張華峰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陳淑莊議員
環境局局長
8
尹兆堅議員
保安局局長
9
葉建源議員
教育局局長
10
蔣麗芸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胡志偉議員
保安局局長
12
周浩鼎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3
梁美芬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何俊賢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譚文豪議員
保安局局長
16
吳永嘉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葛珮帆議員
保安局局長
18
莫乃光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9
陳凱欣議員
發展局局長
20
謝偉俊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1
陳沛然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
何啟明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調查反修例運動

許智峯議員問:
反修例運動自本年6月爆發以來尚未平息。據報,有多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七成市民支持由政府按《調查委員會條例》委任調查委員會,調查反修例運動相關事宜。然而,政府一直僅表示已交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下稱"監警會"),就與各項大型公眾活動及警方所採取的行動有關的事宜作出審視,並提交報告及改善建議。監警會的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因此有市民認為監警會立場親政府,對其工作的獨立性缺乏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投訴警察課接獲的投訴當中,證明屬實的個案宗數及百分比,以及涉及毆打指控的投訴當中,證明屬實的個案宗數及百分比;
(二)
鑒於監警會沒有傳召證人和進行調查的權力,政府如何確保監警會日後發表的報告,會提供反修例運動成因的全面和客觀分析,以及就警務人員有否過度使用武力作出客觀及公正的結論;及
(三)
有否評估,由獨立調查委員會或由成員獨立性受質疑的監警會就反修例運動相關事宜進行調查,兩者的優劣為何;若有,結果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用以驅散示威者的化學物

黃碧雲議員問:
自今年6月爆發"反送中"運動以來,警方在人口密集地區發射數千枚催淚彈、施放催淚水劑及從水炮車射出顏色水,以驅散示威者。有研究結果顯示,吸入催淚氣體的人士會短暫出現流淚、咳嗽、流鼻涕、嘔吐等症狀,而且可能會感到呼吸道或肺部不適長達兩星期。被催淚水劑或顏色水射中的人士會感到皮膚灼痛或短暫失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公布警方目前使用的催淚彈和催淚水劑的型號、來源地及詳細成分;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是否知悉催淚彈在燃燒過程中會否釋出山埃及二噁英;
(二)
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否派員到有關地區進行除污,以減低該等化學物對市民健康的影響;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過去6個月,有否研究催淚彈(特別是中國製催淚彈)、催淚水劑及顏色水所含化學物對有關地區的食物、食水及環境生態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進行研究;在確定有關化學物不會對市民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前,會否暫停使用該等武器?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催淚煙殘餘物

梁繼昌議員問:
自本年6月爆發反修例風波以來,警方多次於人口密集地區甚至在室內地方施放催淚彈。據悉,催淚煙中多種化合物結晶微粒不易揮發而且會沉澱,並可隨風飄散及依附在物件上,包括衣物纖維及建築物的空氣循環系統,長遠威脅市民的健康。此外,有外國實驗結果顯示,曾暴露於催淚氣體的群組,日後有較高風險出現長期性呼吸系統問題,例如晨咳、生濃痰、胸口痛、肺部組織受損及呼吸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6月至今,報稱接觸過催淚氣體而就呼吸道疾病求診的人數及有關的發病率、警方曾施放催淚彈地區的當日可吸入微細懸浮粒子的平均24小時濃度,以及該等數據與去年同期相關數據的比較結果;
(二)
是否掌握催淚彈殘留物對人體及環境影響的相關數據及資料;及
(三)
會否安排專業人員檢查曾受催淚煙影響的室內地方及鄰近建築物內的催淚煙殘餘物濃度,並徹底清理有關污染物;如否,理據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警務人員在私人物業執法

范國威議員問:
據報,自本年6月9日以來,在多場與"反送中"運動相關的公眾集會及遊行進行期間,有警務人員在未有出示搜查令,亦未獲處所管有人同意或向其解釋下,闖入商場及私人屋苑執法,其間使用了各種武力和武器,以致有不少商場顧客和居民受驚和受傷。部分個案的警務人員沒有穿上附有警員編號的軍裝,亦沒有佩帶委任證,令市民難以核實其身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6月以來,警務人員於公眾活動期間在商場和私人屋苑採取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日期和時間、處所名稱、警務人員進入處所前有否出示搜查令或獲管有人同意(如否,有關的原因)、警務人員使用的武力和武器及有關次數或數量、有沒有未穿上附有警員編號的軍裝亦沒有佩帶委任證的警務人員參與執法行動,以及分別有多少人被捕和報稱受傷;及
(二)
會否檢討及修改《警察通例》及武力使用指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警務人員不得在商場及民居範圍內使用高殺傷力的武器,並訂明違規的罰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過渡性房屋項目

謝偉銓議員問:
政府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計劃,大幅增加過渡性房屋項目,在未來3年提供合共一萬個過渡性房屋單位,並表示已預留50億元作經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每個項目的下述詳情(以表列出):位置、樓宇或用地面積、樓宇或用地業權誰屬、可提供的房屋單位數目、營辦團體的名稱,以及預計落成和入伙日期;
(二)
鑒於有建造業界人士反映,過渡性房屋項目須符合甚高的建造規格,以致建造成本高昂及建造需時甚久,政府有否評估已預留的50億元是否足以應付開支,以及會否放寬有關建造規格;及
(三)
鑒於各過渡性房屋項目的建造或改裝工程,以至其管理和營運工作均由民間團體負責,政府如何確保各項目如期落成,以達到3年內提供一萬個房屋單位的目標;為何政府不直接承擔有關工作?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張華峰議員問:
美國國會眾議院早前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下稱"《法案》")。《法案》如獲參議院通過和總統簽署便會成為法律。有商界人士憂慮,《法案》一旦落實,勢必影響香港和美國之間的交往、促使美國政府檢討給予香港的特殊待遇,以及動搖香港的外貿關係及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法案》的落實對本港外貿關係、外資企業來港投資和上市,以及高科技產品和技術進口等方面的負面影響的最新評估為何;
(二)
會否加強向美國政、商界遊說和說明香港實況,以免美國當局錯誤地對香港作出不利決定;及
(三)
有何應變方案減低《法案》落實後對香港經濟帶來的衝擊?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推廣使用電動車

陳淑莊議員問:
政府於2017年4月1日削減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優惠後,首次登記的電動私家車數目銳減。2018年2月28日,政府推出"一換一"計劃,銷毀符合申請條件的舊私家車並購買新電動私家車的車主,可獲較高的稅務優惠。本年1月28日,政府放寬"一換一"計劃的申請條件。關於推廣使用電動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1月至10月,每月底的(i)已登記私家車數目,以及(ii)新登記電動私家車數目;
(二)
自"一換一"計劃於2018年2月28日推出以來,(i)每月及(ii)累計接獲及批准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
(三)
在"一換一"計劃於本年1月28日放寛申請條件時,有多少輛私家車符合新申請條件;該等車輛當中,現時已根據該計劃銷毀的數目和百分比為何;截至本月1日,有多少輛私家車符合申請條件;
(四)
是否知悉,截至本月1日,全港的(i)標準、(ii)中速及(iii)快速的公共電動車充電器("充電器")的總數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目;
(五)
鑒於財政司司長在本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表示,會撥款1.2億元以擴大政府停車場提供的電動車公共充電網絡,計劃安裝的(i)標準、(ii)中速及(iii)快速的充電器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停車場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六)
會否撥款成立專項基金,為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公眾停車場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安裝更多充電器,以及把現有標準充電器更換為中速或快速充電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
會否要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在轄下每個泊車轉乘停車場,提供一定數目的充電器,以方便電動車司機參與泊車轉乘計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八)
鑒於政府打算撥款20億元推行先導計劃,資助符合條件的現有私人住宅樓宇停車場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並預計約有6萬個泊車位受惠,但截至本年8月,全港只有約12 000輛電動車,政府有否措施鼓勵有關停車場的車主盡早轉用電動私家車,以免浪費資源?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屯門的刺鼻氣味

尹兆堅議員問:
據報,本年10月28日下午,屯門良景邨一帶有多名市民嗅到類似催淚氣體的刺鼻氣味,其後氣味蔓延至屯門市中心及碼頭一帶,有多人身體不適並召喚緊急救護服務。警方於當日稍後時間在社交平台上發出帖文表示,警方及消防人員巡查後未能確定氣味的起因及源頭。警方亦澄清當日沒有在屯門使用催淚氣體,或如網上流傳所說試用任何不明氣體。有居民懷疑氣味與警方行動有關,並於當晚在大興行動基地外聚集,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驅散人群時發射多枚催淚彈,部分催淚彈射進私人屋苑的平台或走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繼續調查上述氣味的源頭、產生原因,以及是否與催淚氣體有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是否知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部隊")有否在當日於其軍事用地內使用會釋放刺鼻氣味的裝備;若知悉有此情況,詳情為何;若不知悉,會否向駐港部隊查詢;及
(三)
有關的警務人員向住宅樓宇發射催淚彈前有否考慮這做法可能危害無辜市民的健康;若有,詳情為何;警方會否承諾不再採取這做法;若不會,原因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言語治療師的供求情況

葉建源議員問:
關於言語治療師的供求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現時言語治療師的人數,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人(i)符合資格及(ii)已經在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下註冊;
(二)
2016-2017至2018-2019財政年度,每年分別受聘於政府及資助機構的言語治療師的人數及百分比;
(三)
2016-2017至2018-2019財政年度,每年(i)政府、(ii)醫院管理局、(iii)資助機構及(iv)學術界的言語治療師人手編制分別為何,並按他們服務的單位(例如各類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和專職醫療部門)列出分項數字;平均每名言語治療師每年處理多少宗個案;
(四)
2017-2018至2019-2020學年,每年專上院校開辦言語治療相關學位課程的數目,並按年列出每個課程的(i)學額、(ii)資助模式及(iii)修課年期;
(五)
鑒於政府分別在過去兩年發表的《施政報告》及在去年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表示,會推行措施加強言語治療服務,未來3年每年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對言語治療師人手的需求分別為何;
(六)
鑒於教育局由本學年起推行加強校本言語治療服務,並會分3年在公營普通中小學開設校本言語治療師職位,讓學校組成群組聘請校本言語治療師,支援有言語障礙的學生,
(i)
本學年及未來兩個學年,每年聘請言語治療師的數目、推行該項服務的學校數目、受惠學生的人數,以及招致的經常性開支;
(ii)
至今分別有多少個學校群組已經及尚未招聘到言語治療師,以及所涉職位數目分別為何;
(iii)
會否向已經招聘到言語治療師的學校群組查詢獲聘者是否已到任;有何措施協助尚未招聘到言語治療師的學校群組;
(iv)
有何措施協助有關學校群組挽留言語治療師,以免有關服務因他們離職而受到影響;及
(v)
由於有不少學校表示在招聘言語治療師時遇到困難,教育局會否調整該項服務的實施時間表;及
(七)
鑒於有教育界和社會福利界人士表示招聘言語治療師時遇到困難,政府會否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及與持份者的溝通,以確保言語治療師的培訓及晉升階梯與該行業的專業發展和服務需求匹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骨質疏鬆症

蔣麗芸議員問:
據報,有醫學研究結果顯示,50歲以上人士當中,每3名女性和每5名男性分別有1人會在一生中某時刻遭遇骨質疏鬆性骨折。此外,香港每年約有1萬宗髖關節骨折新症,當中五分之一的病人在一年內離世、約一半的活動能力永久受損,以及約一半需入住院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公立醫院診治的骨質疏鬆性骨折病人數目,以及所招致的開支為何,並按骨折部位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鑒於有醫生指出,有不少市民對骨質疏鬆症一知半解,政府有何措施加強有關的宣傳工作,以提高市民對該病症的預防意識;及
(三)
會否考慮以公私營合作模式,推行全民骨質密度篩查,以便及早識別和診治骨質疏鬆症患者;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屍體發現案及死因研訊

胡志偉議員問: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訂明20類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死亡個案。死因裁判官經考慮警方就該等個案擬備的調查報告及驗屍報告等相關資料後,可決定是否有足夠資料令死因及相關情況清晰無疑及個案是否可終結,或下令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或尋求專家的獨立意見。死因裁判官在考慮一切所需資料及個案的所有情況後,可決定個案可終結或進行死因研訊。若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則死因裁判官必須就該宗死亡個案進行研訊。此外,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包括死者親屬)及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由死因裁判官進行死因研訊。據報,近月懷疑自殺案飆升,而警方就多宗屍體發現案進行現場調查後作出公布,表示已初步把個案列為自殺案或死因無可疑。然而,有市民質疑警方作調查及下結論的過程草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關警方在過去24個月內處理的屍體發現案的下列詳情:
(一)
該等個案的總數,並按月及死者所屬年齡組別(即0至9歲、10至19歲、20至29歲、30至39歲、40至49歲、50至59歲、60至69歲、70歲或以上,以及年齡不詳)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有多少宗個案屬下述情況:警方基於現場調查結果公布初步列為自殺案或死因無可疑,但在向死因裁判官提交首份調查報告前已改列為謀殺或死因有可疑;
(三)
警方在提交予死因裁判官的首份調查報告中,分別把多少宗個案分類為(i)死因無可疑、(ii)自殺、(iii)謀殺及(iv)其他類別;
(四)
死因裁判官經考慮警方首份調查報告等資料後決定個案可告終結的個案宗數;
(五)
(i)死因裁判官經考慮警方首份調查報告等資料後下令警方作進一步調查的個案宗數;死因裁判官經考慮警方的進一步調查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後,決定(ii)個案可告終結,以及(iii)須進行死因研訊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原訟法庭因應(iv)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及(v)律政司司長提出的申請而命令進行研訊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六)
第(五)項的數字,按警方首份調查報告所載死因歸類劃分的數字;
(七)
已裁定為自殺死亡的個案數目,並按(i)死者所屬年齡組別(如第(一)項所列)及(ii)自殺類別(即吊死、由高處跳下、淹死、利器,以及其他)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八)
有多少宗個案的遺體至今仍無人認領,並按死者年齡組別(如第(一)項所列)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九)
由警方接獲發現屍體報告至屍體被火化/安葬的(i)最高、(ii)最低及(iii)平均日數分別為何;及
(十)
有多少宗個案的死者姓名曾在警方的失蹤人口名單,並按死者所屬年齡組別(如第(一)項所列)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社會騷亂對經濟及民生的影響

周浩鼎議員問:
自本年6月以來,移交逃犯修例建議引發的爭議最終演變成社會騷亂。激進示威者肆意毀壞建築物和公共設施,亦有不少商鋪被"裝修"("毀壞"的代稱),以及持不同意見的人士被"起底"和"私了"("私刑對待"的代稱)。該等行為嚴重影響營商環境、社會運作和市民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6月以來,警方分別收到多少宗商戶的報案,聲稱因社會騷亂相關原因而遭(i)恐嚇、(ii)勒索和(iii)摧毀/損壞財產(包括縱火),以及調查該等個案的最新進展;政府收到多少宗商戶就經營困難而提出的求助個案,以及具體的跟進工作為何;
(二)
是否知悉,自本年6月以來,有多少個原定在本年下半年或明年在港舉行的體育、文化、藝術、娛樂及旅遊節目,因社會騷亂相關原因而被取消或改期,並按節目名稱列出:(i)主辦單位、(ii)預計動用人手、(iii)預計對香港帶來的經濟效益(例如可吸引的旅客人次)、(iv)原定舉行日期,以及(v)新訂舉行日期(如有的話);
(三)
是否知悉,自本年6月以來,香港海洋公園及香港迪士尼樂園分別的每月入場人次,以及該等數字與去年同期的數字如何比較;該兩個主題公園的經營者在本年及明年有何特別推廣計劃吸引本地居民及遊客到訪;及
(四)
有否評估自本年6月以來,社會騷亂對香港的營商環境及國際聲譽造成的損害;如有,所用指標和評估結果為何;有何措施恢復國際社會對香港的穩定和營商環境的信心?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違例張貼的招貼及海報

梁美芬議員問: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4A條,在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否則不得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有市民反映,自本年6月以來,多區的公眾地方(例如行人天橋、行人隧道及圍欄)被人擅自張貼大量單張、海報和便利貼等,以表達各種意見。該等張貼物品不但造成環境衞生問題,亦導致不同政見市民之間的衝突,但有關的政府部門卻未有積極處理該問題,令他們感到十分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今年6月以來,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發現其管轄的地方有未獲准許而張貼的物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即時移除該等物品;如沒有即時移除,原因為何;
(二)
自今年6月以來,政府有否評估有關部門未有在符合公眾期望的時間內移除違例張貼的物品是否構成行政上的不作為;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作出特別安排,加快清理違例張貼的物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紓緩非洲豬瘟影響的措施

何俊賢議員問:
非洲豬瘟於去年8月在內地爆發並迅速席捲內地大部分地方,幸好沒有蔓延至本港養豬場。有不少內地供港活豬註冊養殖場("供港活豬場")因疫情而停止活豬供港,導致內地每天進口活豬量大減,由以往的4 000頭降至現時的不足1 700頭。豬肉的批發及零售價格因此大幅上升,以致相關行業和市民大受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去年8月至今,全國每月的(i)活豬飼養量、(ii)活豬飼料使用量及(iii)活豬場數目的變動情況;如沒有該等資料,會否盡快向內地有關當局索取該等資料;
(二)
自去年8月至今,(i)每季的內地供港活豬場數目、增減數目及最新名單,以及(ii)每月本地新鮮豬肉平均零售價;如沒有該等資料,會否盡快作出統計;
(三)
鑒於政府近期推出的紓困措施(包括減免公眾街市檔位租金及新鮮糧食店、屠房和豬場牌照費用)只屬短期性質,政府會否參考中央政府的做法,推出更積極的促進活豬生產及保障市場供應的措施,包括(i)提供補貼及貸款貼息支援、(ii)研究提供額外養豬用地及向養豬場持牌人提供貸款,以增加活豬飼養量,以及(iii)向活豬相關行業提供活豬生產穩定專項補貼,以長遠地紓緩豬價上升問題和促進本地養豬業發展;
(四)
鑒於當局表示會研究利用現時本地養豬場牌照的許可飼養量中的剩餘額(約11 000頭)增加活豬飼養量,但只有個別養豬場有剩餘額,而有關的持牌人未必願意增加飼養量,政府會否研究增加各牌照的許可飼養量,以更有效及全面地增加活豬飼養量;
(五)
鑒於當局曾答應全面提升活豬運輸各環節的檢疫及消毒工作(包括將活豬運輸車改為半密封式,以及考慮於屠房增設進出車輛的消毒設施),並提供相關的工作時間表,該等工作的進度及時間表為何;
(六)
鑒於儘管豬肉供應在內地現仍緊張,但以往水平的活豬供港量(每天約4 000頭)實質上只佔全國活豬飼養量(約數億頭)的極小比例,而當局曾表示會與內地相關部門商討,盡力把活豬供港量恢復至以往水平,該項工作的進度及詳情為何;
(七)
鑒於當局曾表示會考慮由海外進口活豬,該項工作的進度及詳情為何;
(八)
過去3年,(i)冰鮮及冷藏豬肉的總進口量、(ii)輸港最多冰鮮及冷藏豬肉的首10個地區、(iii)可售賣冰鮮及冷藏豬肉的新鮮糧食店數目的變動情況,以及(iv)當局揭發該等店鋪以冰鮮及冷藏豬肉冒充新鮮豬肉出售的個案數目;及
(九)
鑒於據報有一些國家及地區為防止非洲豬瘟蔓延,已停止進口來自疫區的冰鮮及冷藏豬肉,現時本港有否從疫區進口冰鮮及冷藏豬肉;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政府為何不全面暫停這些地區的豬肉進口?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非自然死亡案件及屍體發現案

譚文豪議員問:
據報,有多宗懷疑自殺案及屍體發現案可能與反修例運動有關。關於警方自本年6月以來處理的非自然死亡(包括自殺及謀殺)案件及屍體發現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等案件的數目及其與去年同期的如何比較;
(二)
每宗案件的下列詳情(以表列出):
(i)
接報日期及時間、
(ii)
死者年齡及性別、
(iii)
案發/發現屍體地點、
(iv)
警務人員最先到場的日期和時間,以及他們離場的日期和時間、
(v)
最先到場的警務人員的數目及其所屬部門/警區、
(vi)
死者是即場還是送抵醫院後被證實死亡、
(vii)
是否被歸類為自殺(如是,自殺方式和原因,以及有否檢獲遺書)、
(viii)
死者屍體身上有否明顯傷痕(如有,詳情為何)、
(ix)
死者屍體身上衣服是否完整、
(x)
警方有否與死者親屬取得聯絡、
(xi)
死因裁判法庭有否/會否就該案件進行研訊(如已進行研訊,結果為何),及
(xii)
死者遺體是否已下葬或火化(如是,日期為何);
(三)
警方(i)未能核實死者身份及(ii)未有與死者親屬取得聯絡的案件宗數分別為何;
(四)
分別有多少宗案件的死者:
(a)
懷疑從高處墮下、
(b)
其屍體在海上被發現,以及
(c)
其屍體在其他地方被發現,
並按警方(i)相信死因有否可疑、(ii)有否展開調查及(iii)有否檢獲遺書列出分項數字;
(五)
警方已完成調查多少宗死因有可疑的案件;當中有多少宗的死者死因懷疑與反修例運動有關;
(六)
死因裁判法庭已就多少宗案件進行研訊;當中因(a)死因裁判官決定、(b)死者親屬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以及(c)律政司司長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而展開研訊的案件數目分別為何;經研訊後死者被裁定為(i)死於自殺、(ii)死於意外、(iii)死於不幸、(iv)合法被殺、(v)非法被殺,以及(vi)存疑裁決的宗數分別為何;
(七)
警方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案中死者的死因是否有可疑,以及分別根據甚麼程序處理死因有和沒有可疑的死者屍體;及
(八)
有否發現該等案件有共通點(例如案發地點、日期及時間)?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美食車先導計劃

吳永嘉議員問:
政府已把2017年2月推出的美食車先導計劃("先導計劃")延長兩年至2021年2月2日。根據牌照條款,15部美食車只可(i)輪流在指定營運地點,或(ii)在符合特定條件(即須開放予公眾、備有宣傳計劃及領有合適牌照)的自選活動的場地營運。據報,自反修例風波爆發以來,到訪各營運地點的遊客和本地居民的人數持續下降。為減少損失,指定在人流欠佳地點營運的美食車經營者寧願不營業。就最近數星期而言,11個營運地點當中,一星期內最多只有4個地點的美食車有營業,而且部分美食車只在周五至周日營業。有美食車營運者批評,當局既不了解美食車的營運困境,又漠視營運者的訴求,令美食車難以持續經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就(i)美食車的業務表現及(ii)其在不同營運地點的業務表現十分參差的原因進行研究;若有,以表列出有關資料;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研究;
(二)
有否就不同時段及各活動期間,(i)各個指定營運地點的人流量及(ii)美食車的營業額進行統計;若有,以表列出有關資料;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統計;
(三)
會否放寬牌照條件以擴闊美食車的生存空間,例如在不影響附近交通及食肆經營狀況的前提下,准許美食車參與不開放予公眾的私人派對活動,以抵消在指定營運地點營運的虧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政府在本年10月宣布,把美食車因在政府場地營運而須支付的租金減半,會否考慮與不屬政府場地的指定營運地點(包括香港迪士尼樂園、海洋公園、金紫荊廣場及中環海濱活動空間)的管理機構商討,給予在該等場地營運的美食車同樣幅度的租金減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會否把人流量較低、美食車生意較差的營運地點剔除,以及開闢新的營運地點;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免遣返聲請人

葛珮帆議員問:
按現行政策,若須被遣返的免遣返聲請人("聲請人")已就其聲請結果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暫緩執行遣送他們回原居地的行動。原訟法庭接獲就聲請結果所提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數目,自2017年的1 006宗急升至2018年的2 851宗。為減少濫用聲請程序,當局於本年1月表示正研究修訂《入境條例》(第115章)。此外,當局於6月建議修訂《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以更有效率地處理案件,包括與聲請有關的司法覆核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司法機構自本年1月1日至今接獲聲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數目,以及預計明年的有關數目為何;
(二)
是否知悉,法庭現時每年最多分別可審理多少宗有關的(i)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ii)上訴個案;司法機構按該兩類個案目前的數目及趨勢,估計該等個案完成審理需時多久;
(三)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司法機構處理就聲請結果所提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上訴個案而招致的開支金額,以及未來3年的有關開支預計金額為何(以表列出);
(四)
修訂第4及115章的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
(五)
鑒於司法機構早前所提、把審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上訴的法官人數由3名減至2名的建議被指成效不大,當局有否與司法機構商討採取其他新措施,以盡快完成審理積壓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上訴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會否考慮設立特別法庭,以加快審理與聲請有關的個案,從而避免影響其他司法覆核個案獲審理的速度;
(七)
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聲請人在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等待審理期間,因從事非法工作而被捕(以表列出);
(八)
現時在港的各類聲請人(包括已提出聲請、就聲請結果提出上訴、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就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結果提出上訴、在囚、等待遣返、聲請確立並等待離港安排的聲請人)的數目分別為何;
(九)
預計未來4個財政年度,每年涉及聲請人的公共開支為何(以表列出分項開支數字);及
(十)
入境處有否足夠的設施羈留對人命財產構成風險的聲請人;當局會否參考政府過去處理越南船民的做法,把該等聲請人羈留在禁閉式設施?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研究及發展開支的額外稅務扣減

莫乃光議員問:
《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於2018年11月2日生效。企業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進行的研究及發展("研發")活動的開支劃分為甲類和乙類,甲類開支可獲現行的100%稅務扣減,而乙類開支首200萬元和餘額分別可獲300%和200%稅務扣減。"合資格研發活動"分為外判和內部進行的研發活動。企業(i)就前者支付給"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款項及(ii)就後者支付的"合資格開支"(即有關的僱員和消耗品開支)均屬乙類開支,可享上述較高比例的稅務扣減。研發服務提供者須先向創新科技署申請,才可成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至今分別收到、批出及拒絕了多少宗成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申請;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
(二)
自上述條例生效以來,有多少家企業申請研發活動開支稅務扣減,以及所涉研發開支總額,並按下述類別列出該等開支的分項數字:
乙類開支
(i)
外判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
(ii)
內部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合資格開支、
甲類開支
(iii)
內部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其他開支,以及
(iv)
其他研發活動的開支;及
(三)
有否計劃提供更多與研發活動有關的稅務優惠;如有,詳情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發展地下空間

陳凱欣議員問:
關於發展地下空間,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設於公眾地方地下的行人通道總長度,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現時分別設於政府及私人物業地下的商業空間總樓面面積及百分比,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
過去5年,每年分別設於(i)政府用地地面、(ii)政府用地地下、(iii)私人用地地面和(iv)私人用地地下的停車場的總樓面面積及其分別提供的各類泊車位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四)
有否計劃興建地下通道把各個設於地下的港鐵站連接起來,以供設置行人和商業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盡快展開相關研究及制訂落實時間表;及
(五)
有否計劃參考外國經驗,制訂全面的地下空間發展藍圖,把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公用設施盡量設於地下;如有,詳情(包括地點)為何;如否,會否考慮盡快展開相關研究?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跑馬地及銅鑼灣交通擠塞

謝偉俊議員問:
有居民投訴,跑馬地及銅鑼灣在加路連山道、雲地利道、連道及禮頓道一帶經常交通擠塞,以平日下班和周末中午時段尤甚;而在繁忙時段,車龍更倒灌至樂活道,令往返樂活區、渣甸山及大坑的交通陷於癱瘓。香港大球場舉行賽事期間,區內車輛更寸步難移。此外,駕駛考試考生在區內練習駕駛("學車")及應考路試("考車")亦是造成交通擠塞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政府擬把加路連山道前機電工程署總部及附近用地,用作興建新區域法院及商業用途,包括設置多達600個車位。有居民擔心,發展計劃一旦落實,勢必加劇該區交通擠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全港(i)學車及(ii)考車人數,以及按年增幅分別為何;該等考車人士當中,選擇在灣仔掃桿埔駕駛考試中心考車人數及百分比為何;
(二)
過去3年,有否評估考車人士在上述地區的道路學車及考車所造成的交通負荷;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盡快作出評估;
(三)
因應有市民批評,近年學車人士愈來愈多,加上上述地區附近商業中心交通繁忙,不適合學車及考車活動,而上述發展計劃日後完成後,亦將帶來額外交通負荷,以致道路更擠塞,當局會否盡快把區內兩所駕駛考試中心(特別是掃桿埔駕駛考試中心)遷走或調整路試路線,以減輕區內交通負荷;如會,詳情(包括選址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經常有車輛在區內三處黃色方格路口(即禮頓道與加路連山道和開平道交界、加路連山道與連道交界,以及樂活道與雲地利道交界)內停留,造成阻塞,警方會否在交通繁忙時段派駐交通警員,加強執法和指揮交通;及
(五)
因應上述發展計劃是基於兩年多前的交通流量調查數據,政府會否重新進行調查,以便更準確評估區內道路能否負荷該計劃帶來的交通流量?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營醫療部門員工參加內地交流活動

陳沛然議員問:
關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和衞生署轄下員工參加香港專業人士國情研習班("國情班")及其他內地交流活動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由2015年至今,每年醫管局接獲多少次提名員工參加國情班的邀請,以及提名多少名員工參加國情班,並按他們所屬職系和職級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員工20152016201720182019
醫生職系
 (i)部門主管     
 (ii)顧問醫生     
 (iii)高級醫生/副顧問醫生     
 (iv)醫生/駐院醫生     
護士職系
 (i)高級護士長或以上     
 (ii)部門運作經理     
 (iii)病房經理/專科護士/護士長/資深護師     
 (iv)註冊護士     
 (v)登記護士     
專職醫療人員     
行政人員     
其他(請註明)     
參加員工總數     
(二)
由2015年至今,每年醫管局因轄下員工參加國情班而招致的開支,以及向該等員工提供的有薪進修假期總日數;該等國情班的日數為何(如不一致,按開課日期列出);
(三)
醫管局由何年起提名員工參加國情班,以及至今累計有多少名員工參加國情班;及
(四)
由2015年至今,每年衞生署接獲多少次提名員工參加(i)國情班及(ii)其他內地交流活動的邀請,並按第(一)至(三)項的格式分別列出有關數字?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

何啟明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7月推出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措施。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的公務員有兩年(即2018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時間決定是否申請延遲退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i)已收到、(ii)已批准及(iii)已拒絕的延遲退休申請,至今分別有多少宗,以及(iv)處理中的該等申請宗數,並按政府部門及申請人的職級(即低層、中層及高層)列出分項數字;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及
(二)
會否再次考慮把上述措施擴展至包括2000年6月1日前入職的現職公務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