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8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3項附屬法例/文書及7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保安局局長
4.
葉建源議員
保安局局長
5.
保安局局長
6.
保安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201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3.
政務司司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4.
《2019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10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3/19-20號文件

IV.
政府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及10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60/18-19及CB(3) 55/19-20號文件)

V.
議員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1.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何俊賢議員
議案措辭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2.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易志明議員
議案措辭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3.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盧偉國議員
議案措辭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4.
延展文書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葛珮帆議員
議案措辭

VI.
議員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2019年聖約翰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吳永嘉議員

VII.
議員議案 (不包括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動議議案,以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對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25名議員聯合動議︰楊岳橋議員、涂謹申議員、梁耀忠議員、李國麟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莫乃光議員、陳志全議員、梁繼昌議員、郭家麒議員、郭榮鏗議員、張超雄議員、黃碧雲議員、葉建源議員、尹兆堅議員、朱凱廸議員、林卓廷議員、邵家臻議員、陳淑莊議員、許智峯議員、鄭松泰議員、鄺俊宇議員、譚文豪議員、范國威議員及區諾軒議員)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20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解除陳淑莊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
動議人
黃定光議員
議案措辭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20日的會議)
3.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解除邵家臻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
動議人
黃國健議員
議案措辭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4.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楊岳橋議員、陳淑莊議員及譚文豪議員聯名簽署)
第5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5.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朱凱廸議員、陳志全議員及范國威議員聯名簽署)
第6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6日的會議)
6.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鄭松泰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黃定光議員及潘兆平議員聯名簽署)
第7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20日的會議)
7.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林卓廷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何君堯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容海恩議員、姚思榮議員及潘兆平議員聯名簽署)
第8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9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9.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一位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0.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區諾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9及10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71/18-19號文件)
下列3項議案的辯論安排容後通知
(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11.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12.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13.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第10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11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15.
動議人
尹兆堅議員
議案措辭
16.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5及16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23/18-19號文件)
下列7項議案的辯論安排容後通知
(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17.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18及19.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20及21.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22.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23.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7至23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1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24.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范國威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1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2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1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2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55/19-20號文件)
出席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第15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7.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16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8.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動議人
何啟明議員
議案措辭
5位修正案
動議人
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11月27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4.
5.
6.
7.
8.
9.
10.





附錄2

於2019年11月27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葉劉淑儀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
郭偉强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陳沛然議員
保安局局長
4
葉建源議員
保安局局長
5
涂謹申議員
保安局局長
6
郭家麒議員
保安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黃定光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8
廖長江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邵家輝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梁耀忠議員
保安局局長
11
梁繼昌議員
環境局局長
12
謝偉銓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范國威議員
保安局局長
14
胡志偉議員
保安局局長
15
李國麟議員
保安局局長
16
張超雄議員
保安局局長
17
蔣麗芸議員
發展局局長
18
郭榮鏗議員
保安局局長
19
劉業強議員
環境局局長
20
周浩鼎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1
吳永嘉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許智峯議員
保安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本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在本年11月4日的會議上,通過本人動議的議案,促請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發布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行政長官會否行使《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賦予她的行政權力,並參考《宣誓及聲明條例》,制訂政策及發布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公務員(包括新入職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以確保公務員上下一致、同心同德,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核心價值?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購買住宅物業涉及的風險

郭偉强議員問:
近期,有不少一手住宅物業買家因各種原因(例如改變置業決定,或未能獲金融機構批出按揭貸款)而未有完成物業交易,因此需承擔至少數十萬元的損失。按照《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如買家沒有在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後5個工作日(下稱"冷靜期")內,就有關物業與賣方簽立買賣合約,則交易即告取消,而賣方可沒收相當於售價百分之五的臨時訂金(下稱"訂金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消費者委員會在2014年發表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研究報告》中建議,把冷靜期延長至7至14個工作天,並把訂金率下調至百分之一至三,政府有否跟進該等建議,例如進行研究和公眾諮詢;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修訂法例,延長冷靜期及降低訂金率;如會,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何新措施加強提醒消費者留意置業的各項風險?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針對警務人員的投訴

陳沛然議員問:
自本年6月至今,示威活動持續不斷,警方與市民和傳媒工作者不時發生衝突和磨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本年6月至今:
(一)
投訴警察課收到多少宗針對警務人員的投訴;該等投訴當中,有多少宗關於警務人員在違反《警察通例》下向示威人士施行性暴力(包括性侮辱、非禮、性騷擾及強姦),並按受害人所屬性別和年齡組別,以及按被投訴警務人員所屬職級以表列出分項數字;有多少宗該等個案在調查中;
(二)
投訴警察課收到多少宗投訴關於警務人員拒絕出示委任證,而其制服也沒有顯示警員編號,以致市民難以辨識其身份;警方有何改善措施;及
(三)
有多少人是在被捕至送抵醫院期間受傷;該等人士有否投訴遭警方阻延接受治療;若有,收到的投訴宗數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水炮車

葉建源議員問:
因政府強推移交逃犯修例建議而引發的"反送中"運動持續至今已近6個月。據報,警方出動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俗稱"水炮車")射出無色或有顏色的催淚水劑驅散人群時,不時有無辜人士被射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於上月20日出動水炮車於尖沙咀驅散人群時,水炮車攻擊的目標是清真寺門外十多人(包括本會議員、記者、少數族裔人士和其他市民)還是清真寺,以及選擇有關攻擊目標的理據為何;為何當日選擇使用有顏色的催淚水劑;有關警務人員當日有否按指引操作水炮車;若有,為何有無辜人士被顏色水射中;若否,警方會否對有關警務人員展開紀律程序;
(二)
鑒於本月11日晚上,有一間藥房的職員因不忿其藥房的貨物被水炮車射濕而把貨物擲向水炮車,而他其後遭警方以胡椒球彈攻擊及拘捕,警方把催淚水劑射向該藥房的原因為何;是否知悉該名職員有否受傷;若有,傷勢為何;警方有何具體措施,確保日後出動水炮車時不會殃及不涉示威活動的宗教場所、商戶、車輛、記者及途人;身體或財物無辜被水炮車射中的市民,可循甚麼途徑申索補償;及
(三)
鑒於警方在本月17日於香港理工大學外驅散人群時,水炮車向記者方向射水並擊中一名記者,他倒地和休克,並因顱骨骨折及腦出血而需立即進行手術,水炮車向記者方向射水的原因,以及該名記者的最新情況和善後工作為何;警方會否對當日操作水炮車的警務人員展開紀律程序?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警務人員在公眾活動的執法情況

涂謹申議員問:
反修例風波爆發至今已近6個月。據報,部分警務人員處理公眾活動時的行為引起市民關注。該等行為包括:向大學及民居發射多枚催淚彈、在非必要情況下槍傷示威者、駕駛電單車撞向示威者、向正在採訪的記者發射海綿彈、近距離向旁觀市民和記者的臉部噴射胡椒噴霧、喝駡和拘捕旁觀市民、拘捕在示威活動現場視察的區議員,以及拘捕送贈衣服和食物等物資的市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由今年6月至今,警務人員在公眾活動期間分別發射實彈和橡膠子彈的個案詳情,包括警務人員數目、發出子彈數目、傷亡人數(按示威者、記者及市民列出分項數字)、傷者受傷的身體部位,以及目前留院人數;
(二)
由今年6月至今,分別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因違反或涉嫌違反《警察通例》或武力使用指引被投訴、警告、停止執行前線職務、勒令休假、刑事調查,以及處分;新任警務處處長會否命令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保持克制、嚴懲違反有關規定的警務人員,以及把警務人員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案件提交律政司考慮是否提出檢控;及
(三)
鑒於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下稱"監警會")數月前成立的國際專家小組於本月初表示,監警會的權力及獨立調查能力不足,因此有必要加強其取證能力才可完成臨時報告,並建議下一步需由獨立機構進行更全面調查,政府會否考慮該小組的建議,以及全面公開臨時報告?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警務人員槍傷男子

郭家麒議員問:
據報,本月11日,一名交通警員在處理路障時,拔出佩槍指向一名數尺外男子的胸膛,兩人互相靠近並發生糾纏。交通警員以左手箍着該男子頸部的同時,把佩槍指向另一名走近而沒有持械的黑衣男子,並在未作警告下向他開槍,該黑衣男子中槍倒地。隨後增援的一名防暴警員在未有檢查該名伏在地上又沒有反應的黑衣男子的傷勢下,用索帶索着該男子的左手,把他反轉再把他拉起坐在地上。中槍受傷男子隨後送院救治,一度危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警察通例》第29章訂明,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在當時情況下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有否研究該名交通警員開槍有否違反此規定,以及有否評估他在案發時的心理質素是否適宜執行職務;
(二)
有否指引訂明,警務人員在作出拘捕時須了解被捕人士有否受傷及其傷勢,以及對受傷人士作出拘捕時應如何避免加劇其傷勢;如有指引,有否研究該名防暴警員的上述處理手法有否違反指引;及
(三)
鑒於拍得事發經過的新聞機構發表聲明,批評警方在未獲其同意下,於當日警方記者會上播放有關片段,而且播放的片段不完整,因此未能讓市民了解事件始末,警方會否向該新聞機構道歉,以及有否評估此做法對其公信力的影響?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社會騷亂對旅遊業的影響

黃定光議員問:
有旅遊業人士反映,本年6月爆發而至今仍未平息的反修例風波已嚴重打擊本港旅遊業,並影響旅遊業從業員的生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估計自本年6月以來,社會騷亂對旅遊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有,金額為何;
(二)
鑒於迄今已有40個國家/地區發出訪港旅遊警示/提示,是否知悉,香港旅遊發展局("旅發局")有否因應此情況,就針對各客源市場的宣傳推廣工作(i)作出調整、(ii)推出新措施,以及(iii)增加預算開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旅發局已取消今年原定於上月舉行的香港美酒佳餚巡禮和香港單車節,是否知悉旅發局(i)有否估計旅遊業因而蒙受的影響和經濟損失,以及(ii)如何處理預留用作舉辦該兩項活動但未動用的款項;
(四)
是否知悉,旅發局是否正考慮取消未來6個月內的大型旅遊推廣活動,以及其考慮的因素為何;
(五)
是否知悉,旅發局將會推出的"香港再出發"推廣計劃的具體內容和預算開支為何;及
(六)
鑒於本港導遊和領隊自本年9月起可向內地當局申請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執業,是否知悉內地當局至今收到、批准及拒絕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自動駕駛車輛的發展和應用

廖長江議員問:
最近運輸及房屋局表示,政府"會着手研究法例修訂,訂定測試自動駕駛車輛所需的條件和配套,以締造合適和安全的道路環境推動測試,鼓勵自動駕駛車輛的發展和應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研究法例修訂工作的具體計劃及內容為何,以及有否制訂自動駕駛車輛在安全情況下在一般道路環境進行測試的計劃;
(二)
現時不同型號的自動駕駛車輛在本港指定地點試行的詳情,以及至今達到的技術發展階段;
(三)
有否評估自動駕駛在港發展需要政府提供哪些實質支援,例如協助完善包含大數據、先進網絡及智慧道路基建等要素的創科生態系統;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會否仿效一些科技先進的地方,就發展自動駕駛車輛運輸制訂策略及階段性發展目標,並擬訂路綫圖及落實時間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鑒於一些科技先進的地方預期自動駕駛車輛不但可帶來重大商機,並且隨着人工智能、超高速網絡等科技的不斷發展,還可為社會運作模式帶來顛覆性的改變,包括大幅提升道路安全、24小時公私營客貨運隨傳隨到的高效運輸服務、高效使用道路並減少泊車位需求、大大減少自置車輛的需要等,當局對自動駕駛在香港的發展是否亦有擬訂願景;若有,詳情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社區藥房執業的藥劑師

邵家輝議員問:
有藥房業界的代表和藥劑師向本人反映,在社區藥房執業的註冊藥劑師可發揮加強基層醫療服務,從而減輕公營醫療系統負擔的重要作用。例如,他們可為市民提供藥物諮詢和檢查、正確服藥指引、簡單檢測(量度膽固醇、血糖和血壓指數),以及就醫建議等服務。另一方面,藥劑業界十多年來爭取香港實施醫藥分家制度(即醫生只負責診症和處方,而藥劑師則負責配發藥物),但政府至今未有確切回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現行長者醫療券計劃所涵蓋的10類醫護專業人員不包括藥劑師,政府會否把藥劑師納入該計劃,以增加長者在該計劃下可享用的基層醫療服務選項;如會,詳情和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過去3年,有否研究註冊藥劑師在基層醫療服務方面可發揮的作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盡快進行研究;
(三)
鑒於現時有不少地方(例如美國、英國、台灣、北京及澳門)已實施醫藥分家制度,政府會否參考有關做法,盡快在香港實施醫藥分家制度;如會,詳情和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有否評估,要做到病人憑公立醫院醫生的處方於合資格社區藥房配藥需符合甚麼條件;會否推行採用此配藥方式的先導計劃,以紓緩公立醫院人手不足的問題,以及給病人多一個選擇;如會,計劃的詳情和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10月20日一宗拘捕事件

梁耀忠議員問:
據悉,本年10月20日下午,防暴警員於佐敦道截停一名男途人並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在他被拘留期間,其法律代表曾向警方查詢作拘捕行動的警務人員的身份,但警方三度提供不同的答案。第一次的答案是,該名警務人員隸屬機動部隊,因其身份敏感而不能披露詳情;第二次的答案是,不知道;第三次的答案是,該名警務人員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此外,警方一直拘留該名男子而沒有提出檢控。他的法律代表指出,警方沒有權任意扣留市民,而須盡快並在作出拘捕起計的48小時內,決定起訴還是釋放被捕人士。該名法律代表認為警方把其當事人拘捕和扣押均屬非法,因此於10月2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警方釋放其當事人。律政司代表在庭上表示該名男子不會被檢控,他隨即獲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就警務人員身份的查詢提供三個不同答案的原因;
(二)
有否評估第(一)項所述原因是否恰當;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理據為何;
(三)
警方指稱上述警務人員身份敏感的意思為何;過去3年,有否以同一原因拒絕透露警務人員身份的類似個案;如有,宗數及詳情為何;
(四)
警方有否檢討有關警務人員有否合理理據拘捕該名男子;如有檢討而結果為有,詳情為何,以及最終不提出檢控的原因;如檢討的結果為否,有否研究該名警務人員有否濫權;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有,警方會否作出跟進,並把個案轉介廉政公署跟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該名警務人員截停該名男子時,有否強迫他抱頭下跪;警方依據哪些法例可要求涉嫌犯罪人士抱頭下跪,以及引用有關條文的準則或指引為何;當被截停的人士拒絕抱頭下跪時,在場警務人員可採取甚麼行動,以及該等人士可否因此被檢控;如可,控罪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檢討空氣質素指標

梁繼昌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7月至10月就2025空氣質素指標檢討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文件的其中一項建議,是收緊空氣質素指標所訂的微細懸浮粒子(即PM2.5)平均24小時濃度上限,但容許超標次數由現時每年9次放寬至35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環保團體指出,市民暴露於空氣污染物的時間越長,他們面對的健康風險便會越大,政府會否重新考慮擱置上述放寬超標次數的建議;若否,理據為何;
(二)
鑒於2025年空氣質素評估的結果顯示,香港大部分地區的臭氧及可吸入懸浮粒子(即PM10)的濃度水平會高於世界衞生組織的有關指標,政府會否考慮盡快探討收緊該兩類空氣污染物的濃度限值指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理據為何;及
(三)
鑒於警方近月在公眾活動期間頻密施放催淚彈,而有學者表示,催淚彈的燃燒過程很可能釋出二噁英,政府會否考慮在現行13個一般空氣質素監測站加裝設備或採取其他措施,實時監測二噁英的濃度,以便市民可按需要採取減低個人健康風險的行動;若否,理據為何?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共遊樂空間改造工程

謝偉銓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計劃在未來五年改造全港超過170個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的公共遊樂空間。為使設施更具創意和趣味,同時滿足居民需要,康文署在改造設施過程中會鼓勵和促進社區參與和民間共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公共遊樂空間的位置和面積,以及有關改造工程的時間表及預算開支;
(二)
會否考慮就公共遊樂空間的改造工程舉辦公開設計比賽,透過相關專業人士的參與,令有關設施更具創意和趣味;及
(三)
會否在政策或招標層面就改造工程作特別安排,以鼓勵更多中小型企業、初創公司及經驗較淺的專業人士參與有關工程?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務人員使用武器

范國威議員問:
自本年6月"反送中"運動爆發以來,警方為應付數以百計的大型公眾活動,由8月25日起使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俗稱"水炮車")射出顏色水驅散人群,以及分別由9月10日和10月15日起,向休班警務人員派發伸縮警棍及胡椒噴霧,以便他們遇上緊急情況時執行職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很多被水炮車射出的顏色水擊中的市民感到眼部刺痛或皮膚劇烈灼痛,顏色水所含顏料及催淚水劑的化學成分分別為何;如未能公開這些資料,原因為何;
(二)
鑒於警方表示,顏色水可協助警方辨識示威者,至今警方藉此拘捕了多少名示威者,並按有關公眾活動的舉行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被捕者涉嫌干犯的罪行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
警方至今共向多少名休班警務人員派發伸縮警棍及胡椒噴霧;
(四)
鑒於警方曾表示,會在向休班警務人員派發伸縮警棍一個月後檢討該項安排,該項檢討有否如期進行;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警方有否就派發胡椒噴霧予休班警務人員的安排進行檢討;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休班警務人員使用伸縮警棍及胡椒噴霧執行職務的情況(包括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該等武器的休班警務人員數目,並按使用武器的日期和地點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七)
警務人員會否因在休班期間使用伸縮警棍或胡椒噴霧執行職務而就該休班時段獲發放逾時工作津貼;如會,至今已發放的款項總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務人員在私人處所執法

胡志偉議員問:
警方表示,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3)及(4)條,當警務人員有合理懷疑有人可能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干犯刑事罪行,便有權進入相關地點以作拘捕。第232章第50(3)條訂明,"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關於警務人員在私人處所(包括各類型資助出售房屋)執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由今年6月至今,每月警務人員分別(a)根據第232章第50(3)或(4)條及(b)持有由裁判官發出的搜查令進入以下類別私人處所進行搜查的次數:(i)商場、(ii)商場範圍以外的店鋪、(iii)私人屋苑內住宅大廈以外的公用地方(例如私家路及園圃)、(iv)私人住宅大廈的公用地方(例如大堂及梯間)、(v)私人住宅單位,以及(vi)其他(以下表列出);
月份警務人員按何
權力進入處所
(i)(ii)(iii)(iv)(v)(vi)總數
 (a)       
(b)       
……        
 總數       
(二)
由今年6月至今,每月警務人員在私人處所內拘捕的人數,並按第(一)項所述6類處所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三)
鑒於有市民關注,近月有警務人員在沒有明確須予逮捕的人的情況下,闖入私人屋苑及商場並以漁翁撒網方式截查居民及商場顧客,保安局及警務處有否就該行動方式作出檢視,以及有否發現警務人員在未有按第232章合法授權下進入私人處所執法的情況;若有發現該情況,詳情為何;
(四)
警務人員根據第232章第50(3)條進入私人處所時,須否主動或在被要求下,向該款所指的"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提供資料,以證明有"須予逮捕的人"在該處所內;若然,有關資料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
由今年6月至今,每月警務人員在私人屋苑(包括各類型資助出售房屋)內的公用地方使用武器的次數,並按屋苑名稱和武器類別(例如催淚彈、海綿彈及布袋彈)列出分項數字;
(六)
第232章第50條有否授權警方在私人處所內進行驅散行動;若否,警方可根據第232章哪些條文在私人處所內進行該等行動;
(七)
除第232章外,哪些法例授權警方在私人處所內執法,以及以施放催淚彈等方式進行驅散行動;及
(八)
由今年6月至今,警方就警務人員進入私人處所執法的事宜向物業管理界發出的指引和通告的詳情為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催淚彈

李國麟議員問:
自今年6月爆發"反送中"運動以來,警方發射了數以千計的催淚彈以驅散示威者。據報,本月2日,有一名志願急救員懷疑被中國製催淚彈射中,導致背部嚴重燒傷。另外,據記者在衝突現場量度所得,催淚彈在燃燒時發出溫度高達攝氏252度的火花,足以燃點雜物,亦可造成人體二級燒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6月至今,警方共施放了多少枚催淚彈,以及就施放數量最多的10天而言,(i)有關日期、(ii)施放數量及(iii)施放位置為何;
(二)
警方現時有否購入非中國製催淚彈;如有,該等催淚彈的(a)原產地為何,以及(b)與中國製催淚彈在以下方面如何比較:(i)成份、(ii)爆發速度、(iii)威力(包括功能、效果和燃燒時最高溫度),以及(iv)可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影響(以表列出);如否,原因為何;
(三)
警方在採購前,有否就第(二)項提及的各方面對中國製催淚彈進行測試;如有,測試結果的詳情為何;及
(四)
警方有否就施放催淚彈後如何清洗現場的催淚煙殘餘物及如何善後,向警務人員、相關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市民發出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察的福利相關基金

張超雄議員問:
就警察福利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以及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本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
(一)
該3項基金的收入詳情(以表一至表三列出);
表一:警察福利基金收入
收入款額
(i)一般儲備金
 捐款 
 政府補助金 
 僱用警察服務費用 
 警務人員度假設施租賃費用 
 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承辦商代售紀念品佣金 
 雜項收入 
 員工購物計劃承辦商佣金 
 兌換收益 
(ii)警察樂隊基金
 僱用警察樂隊費用 
 捐款 
(iii)鄧肇堅爵士捐款基金(1985年)
 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iv)音樂助學基金
 銷售光碟 
表二: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收入
收入款額
捐款 
利息收入 
股息收入 
出售投資的收益 
匯兌收益淨額 
表三: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收入
收入款額
捐款 
利息收入 
股息收入 
匯兌收益淨額 
(二)
該3項基金的支出詳情(以表四至表六列出);及
表四:警察福利基金支出
支出款額
(i)一般儲備金
 單位福利補助金 
 警察機動部隊補助金 
 發給不同委員會、協會等的補助金 
 警務人員度假設施經常開支 
 發給陷入困境的警務/文職人員補助金 
 擔任特殊職務警務人員茶點費用 
 警隊體育活動開支 
 員工關係開支 
 在職警務/文職人員或退休人員去世補助金 
 警務人員子女暑期獎學金 
 健康生活策略活動 
 講座及轉業訓練課程 
 初級警務人員持續進修補助金 
 其他 
 兌換虧損 
(ii)警察樂隊基金
 樂隊費用分配 
 購買和修理樂器 
 付予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版權稅 
 樂師受僱於私人聚會洗熨費用 
 雜項支出 
 酬酢開支 
(iii)鄧肇堅爵士捐款基金(1985年)
 一般福利開支 
(iv)音樂助學基金
 樂師培訓費用 
 雜項支出 
(v)持續進修基金
 警務人員持續進修補助金 
表五: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支出
支出款額
助學金 
司庫酬金 
雜項支出 
匯兌虧損淨額 
表六: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支出
支出款額
助學金 
司庫酬金 
雜項支出 
匯兌虧損淨額 
(三)
該3項基金收到的捐款詳情(使用與表七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七
收到捐款日期捐款人士/
機構名稱
捐款金額捐款理由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將於2047年期滿的土地契約

蔣麗芸議員問:
政府曾表示,有超過3萬份新界(包括新九龍)土地的契約("地契")將於2047年年中期滿。關於該等地契續期及有關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上述地契當中,住宅用途或商住兩用的共有業權土地的下述資料:(i)土地總面積、(ii)地段數目及(iii)所涉住宅單位(包括商住兩用單位)的總數為何;若地政總署沒有備存該等資料,該署將於何時完成備存資料的工作;
(二)
鑒於地政總署曾於2017年3月表示,(i)預期於2017年年中完成編製關於處理地契續期所涉具體手續和流程的參考資料,以及(ii)會探討進一步簡化和縮短流程的可能性,該兩項工作目前是否已完成及是否已把參考資料公開;若未完成或沒有公開,原因為何;
(三)
鑒於有大量地契將於2047年年中期滿,地政總署有否評估需增添多少人手及財政資源,以應付整理和編制地契資料及為地契續期等相關工作;若有,所需的額外人手及預算開支為何;
(四)
會否盡快公布上述地契續期的條款及手續;若否,何時會公布;
(五)
過去3年,金融機構有否向當局反映,該等地契在2047年可否續期及可續期多久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影響了它們對涉及有關物業的按揭貸款申請的決定;若有,詳情為何;及
(六)
是否知悉,過去3年,有否金融機構基於有關地契將於2047年年中期滿而拒絕就該土地上的物業批出超逾該年期的按揭貸款;若有,詳情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反送中"運動相關執法行動

郭榮鏗議員問:
據報,自本年6月以來,在多場與"反送中"運動相關的公眾集會和遊行進行期間,有眾多示威者、旁觀者及途人被捕,亦有不少人被帶返警署協助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6月至今,每月的被捕人數,並按被捕原因(在《禁止蒙面規例》(第241K章)下的罪行除外)列出以下數字:(i)被捕人數、(ii)被捕後獲無條件釋放人數、(iii)被捕後獲准保釋候查人數、(iv)被檢控人數、(v)案件提堂後獲准保釋人數,以及(vi)同時被控其他罪行人數(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一
月份:               
被捕原因(i)(ii)(iii)(iv)(v)(vi)
……      
總數     (不適用)
(二)
自第241K章在本年10月5日生效以來,分別有多少人因涉嫌(a)身處指明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及(b)沒有遵從警務人員要求除去蒙面物品而被捕,並按他們被捕的日期列出以下數字:(i)被捕人數、(ii)被捕後獲無條件釋放人數、(iii)被捕後獲准保釋候查人數、(iv)被檢控人數,以及(v)案件提堂後獲准保釋人數(以表二列出);
表二
拘捕日期罪行(i)(ii)(iii)(iv)(v)
 (a)     
(b)     
⋯⋯      
總數     
(三)
本年6月9日至今,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六)被警方帶返警署協助調查後(i)獲釋及(ii)被羈留的人數分別為何(第(一)項所述人士除外)(以表三列出);
表三
日期(i)(ii)總數
6月9日至6月15日   
⋯⋯    
總數   
(四)
本年6月9日至今,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六)分別有多少名被捕人士被扣留超過法例所限的48小時才(i)被釋放、(ii)被帶到裁判官前,以及(iii)送院醫治(以表四列出);及
表四
日期(i)(ii)(iii)總數
6月9日至6月15日    
⋯⋯     
總數    
(五)
本年6月9日至今,警方分別借用了多少輛其他政府部門的車輛用作運送(a)被捕人士和協助調查人士及(b)警務人員,並按車輛所屬部門列出以下資料:(i)車輛類別、(ii)座位數目及(iii)車輛數目(以表五列出)?
表五
部門用途(i)(ii)(iii)
 (a)   
(b)   
⋯⋯     
總數(不適用)(不適用)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非法砍伐沉香樹

劉業強議員問:
土沉香屬國際公約所列瀕危物種,因此沉香木標本的進口、出口及再出口均受法例管制。土沉香具藥用價值和售價不菲,因此內地南部地區的沉香樹被大量砍伐,現已所餘無幾。有新界村民反映,近年香港的沉香樹被非法砍伐的情況猖獗(特別是在沙頭角、西貢、沙田、大埔、南丫島等地區)。在沙頭角邊境禁區範圍內,2016年有20棵沉香樹被非法砍伐,近月再有一棵被砍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0年,非法砍伐沉香樹案件的資料,包括(i)案件宗數、(ii)被捕人數(及當中有多少人是持旅遊簽注或非法入境的內地人士)、(iii)檢控宗數、(iv)定罪宗數、(v)一般施加的刑罰及(vi)沉香樹所涉株數及其重量;
(二)
過去5年,在各出入境管制站截獲沉香木的個案宗數及所涉沉香木總重量為何,以及利用郵遞方式走私沉香木的個案宗數為何;
(三)
過去5年,漁農自然護理署與香港海關(i)有否採取聯合執法行動,以及(ii)有否與內地有關部門採取聯合執法行動,以打擊沉香木走私活動;如有,詳情為何;
(四)
過去5年,當局在非法砍伐沉香樹高危地點安裝閉路電視鏡頭或紅外感應自動監察儀的詳情為何;有否評估該項措施的成效;
(五)
有否考慮立法禁止在本港銷售野生沉香木及其製成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有否統計現時全港有多少棵沉香樹;當局有否新措施加強保護沉香樹;如有,詳情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務員及教師的違法行為及不當言論

周浩鼎議員問:
近期,有公務員在網上發表詆毀一國兩制言論,亦有公務員因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而被捕。此外,教育局早前對兩名在網上發表仇警言論的教師發出譴責信。有家長認為,該項處分不足以反映該類事件的嚴重性,因為有關言論可能煽惑學生參與違法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本年6月至今:
(一)
收到多少宗關於公務員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力活動,或公開發表詆毀一國兩制言論的投訴;就投訴成立的個案所訂的處分機制為何,包括在甚麼情況下被投訴人會被停職;至今有多少人因該等行為而被停職;及
(二)
教育局收到多少宗關於官立學校教師發表仇警或/及煽動性言論的投訴;就投訴成立的個案所訂的處分機制為何,包括在甚麼情況下被投訴人會被停職;至今有多少人因該等行為而被停職?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私家車泊位

吳永嘉議員問:
全港私家車數目由2006年的40萬2 000輛上升至2019年9月的62萬6 000輛(增幅達56%),但私家車泊位/車輛的比例則由2006年的1.51下降至2019年的1.1,反映泊車位供不應求情況惡化。關於私家車泊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預計未來3年,政府及私人發展商將會提供的新泊車位數目,以及當中私家車泊位的數目為何(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
(二)
預計未來3年,(i)新落成啟用的公眾多層停車場的數目及其可提供的泊車位總數,以及(ii)將以短期租約方式批出作臨時停車場用途的政府用地數目,並列出每幅用地的位置及可提供的泊車位數目;
(三)
為紓緩泊車位不足的問題,會否盡快(i)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提高房屋項目提供私家車泊位的標準(例如由現時每6至9個住宅單位闢設1個泊車位,改為每4至5個住宅單位闢設1個泊車位),以及檢討需求調整比率、地點遠近調整比率及發展密度調整比率,以及(ii)採取措施鼓勵發展商提供較多泊車位,以期新落成房屋發展/重建項目可提供更多泊車位;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近年出廠的私家車的體積越來越大,以致經常出現車身超越泊車位界線,以及相鄰停泊的車輛之間沒有足夠空間讓人打開車門上落車的情況,政府會否檢討泊車位的尺寸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鑒於運輸署正推展涉及6個地點的智能泊車系統先導計劃,以期提供更多泊車位,預計該等計劃在未來3年可提供多少個泊車位?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方使用的槍械及彈藥

許智峯議員問:
關於香港警務處使用的槍械及彈藥(包括催淚彈、橡膠子彈、布袋彈及海綿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每個行動部門配備每類槍械的數量、生產商名稱和原產地(以表列出);
(二)
警方有否就每名警務人員每次使用槍械及其原因作出紀錄;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警方有否措施確保所有庫存的彈藥均在生產商訂明的使用期限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警方決定如何處置過期彈藥的考慮因素,以及在過去6個月,警務人員有否於執勤時使用過期彈藥;如有,原因為何;
(五)
鑒於有記者在示威活動現場拾獲使用期限被刮去的催淚彈彈殼,警方是否藉刮去使用期限隱瞞繼續使用過期催淚彈;及
(六)
鑒於警務處處長已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0條委任一批懲教署人員為特務警察,該等特務警察執勤時在槍械方面與警務人員有何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