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1-26

立法會

議程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
(或緊接當天上午11時舉行的行政長官質詢時間之後)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2項附屬法例及8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書面質詢

議員提出22項書面質詢
質詢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官員回應)、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1.
財政司司長
二讀(恢復辯論)(官員回應)
出席的其他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
出席的其他官員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環境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1年4月2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01/20-21號文件)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修正案動議人
保安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1年4月20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80/20-21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1年4月2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02/20-21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1年4月28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3.
4.
5.
6.
7.
《2021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陸頌雄議員提交)
8.
《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葛珮帆議員提交)
9.
《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議員提交)
10.





附錄2

於2021年4月28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書面質詢
1
何俊賢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黃定光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劉國勳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廖長江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5
李慧琼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張國鈞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易志明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盧偉國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9
姚思榮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蔣麗芸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黃國健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柯創盛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梁志祥議員
教育局局長
14
吳永嘉議員
環境局局長
15
鄭泳舜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6
陸頌雄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陳恒鑌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周浩鼎議員
保安局局長
19
陳振英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0
謝偉俊議員
發展局局長
21
謝偉銓議員
發展局局長
22
麥美娟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第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房屋署轄下議員辦事處的編配機制

何俊賢議員問:
現時,立法會和區議會的議員可申請租用房屋署轄下屋邨及屋苑的單位作議員辦事處("辦事處")。按現行機制,房屋署按下述4個優次組別編配辦事處:單位所在區議會選區選出的區議員、單位所在區議會分區的其他區議員、單位所在立法會地方選區選出的立法會議員("直選議員"),以及循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員("功能界別議員")。區議員可租用一個面積上限為35平方米的辦事處,而立法會議員可租用總面積不多於140平方米的多個辦事處。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於2019年12月發表題為《房屋署轄下議員辦事處的編配機制》的主動調查報告("《報告》"),當中指出編配機制欠妥之處。例如,當有空置的辦事處可供申請時,在當區已成功租用另一辦事處的直選議員的優次,仍高於未獲編配任何辦事處的功能界別議員。關於辦事處的編配機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5月31日,辦事處的出租率超過96%,當時(i)租用最多辦事處的議員租用了多少個辦事處,以及(ii)是否所有辦事處均在無競爭的情況下租出;
(二)
鑒於《報告》指出,房屋署曾就將辦事處優先編配給未有租用任何辦事處的議員的建議,分別向不同政黨的議員收集意見,但有不少議員向本人反映,從未有房屋署人員向他們收集意見,該項收集意見工作的詳情(包括收集意見的日期、每個優次組別有多少名議員獲收集意見,以及該等議員獲提供的資料)為何;
(三)
鑒於房屋署基於功能界別議員在申請租用辦事處上並無選區限制、其選擇最多,亦可租用多個辦事處,故此給予他們最低編配優次,然而有意見指出,部分功能界別議員有需要緊密接觸某些地區的市民,但房屋署在有關地區未必有符合要求的辦事處可供租用,房屋署會否檢討該類議員的編配優次;
(四)
儘管《報告》指出,在上一屆區議會及本屆立法會任期開始時,屬第四優先組別的功能界別議員獲編配辦事處的成功率,高於第二和第三優先組別的議員的成功率,但有意見指出,該情況只不過是功能界別議員申請辦事處的比例較低(即35人中只有12人)之故,政府有否了解該組別議員申請辦事處的人數偏低,是否由於他們的編配優次最低及剩餘可供選擇辦事處的質素欠佳;及
(五)
鑒於房屋署因應公署的建議,已修訂有關議員聯名租用辦事處的安排,將聯名承租同一辦事處的租戶分類為主租戶及附屬租戶,並規定如主租戶在任期屆滿後未能成功連任,或在租賃期內退租,其附屬租戶只可在沒有超越其議員可租用面積規定的情況下,保留該辦事處至其任期屆滿,政府有否研究,該做法會否降低功能界別議員成功申請辦事處的機會?





第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堂食餐飲處所的通風要求

黃定光議員問:
為減低2019冠狀病毒病在餐飲處所傳播的風險,政府在上月17日宣布,堂食餐飲處所座位間須在本月30日或之前符合下述規定:(1)新鮮空氣每小時換氣量須為6次或以上,或(2)已安裝符合指定規格的空氣淨化設備。有不少餐飲業務經營者("經營者")向本人反映,他們對通風系統及空氣淨化設備欠缺認識,難以在短促的時間內完成有關的通風系統工程並取得註冊專門承辦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承辦商")簽發的合規證明書。為符合該規定而招致的開支亦令他們百上加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公布承辦商就(i)承辦有關工程及(ii)簽發證明書收取的費用的範圍,以供經營者參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盡快向經營者提供資助及技術支援,以協助他們符合該規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酌情給予經營者寬限期,或押後該規定的生效日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3項質詢
(書面答覆)

印花稅及地價收入

劉國勳議員問:
關於印花稅及地價收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
(一)
分別就(i)住宅物業及(ii)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或租約所徵收的印花稅總額,以及該等金額分別佔該年政府收入總額的百分比;如沒有該兩類物業的印花稅細分數字,會否作出統計,以增加政府收入的透明度;
(二)
分別就(i)買家印花稅、(ii)額外印花稅及(iii)從價印花稅按第1標準稅率所徵收的印花稅總額;及
(三)
地價收入總額及其佔該年政府收入總額的百分比?





第4項質詢
(書面答覆)

保障網上個人資料私隱

廖長江議員問:
據報,職場社群網絡平台LinkedIn的全球約5億名用戶的個人資料近日遭擷取及轉售,而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則於去年被入侵,導致其全球逾5億名用戶(當中近300萬名為香港人)的個人資料遭盜取及公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早前表示,已去信前者的營辦商要求澄清,以及去信後者的營辦商就事件展開循規審查。另一方面,近年有不少人進行網絡"起底",即把所得個人資料在網上(特別是社交媒體)公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i)公署就上述兩宗事故的跟進工作/循規審查的進度,以及(ii)有關的營辦商已採取的補救措施;
(二)
是否知悉,公署有否評估它在本月初發出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 使用社交媒體及即時通訊軟件的指引》的成效,以及公署來年有何相關的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例如舉辦研討會);
(三)
鑒於公署會把涉及刑事成分(例如"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個人資料保安事故轉交警方調查,是否知悉,公署會否將上述兩宗事故轉交警方調查;鑒於該兩宗事故據報涉及境外黑客盜取資料的行為,公署及警方如何處理境外人士侵犯香港市民私隱的行為;及
(四)
鑒於政府現正聯同公署進行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工作,包括把起底行為刑事化及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處理起底事件的調查和檢控工作,有關的初步建議為何?





第5項質詢
(書面答覆)

強制檢測

李慧琼議員問:
《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自2020年11月15日起實施,以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政府可引用有關規例發出《強制檢測公告》("《公告》"),規定有關群組或人士於指定限期前接受強制COVID-19檢測。此外,政府可劃出"受限區域"並作出《限制與檢測宣告》("《宣告》"),要求在受限區域內的所有人士須留在其處所,並按政府安排接受強制COVID-19檢測,待相關檢測結果獲大致確定方可離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去年11月至今:
(一)
政府發出《公告》的次數、按《公告》規定接受強制COVID-19檢測的總人數,以及當中確診感染COVID-19的人數;
(二)
政府進行了多少次執法行動,以查核有關人士有否遵從《公告》的規定;在該等行動中發現多少名違規人士,以及向他們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
(三)
政府劃出了多少個受限區域、接受檢測的區域內人士的數目,以及當中確診感染COVID-19的人數;及
(四)
政府進行了多少次執法行動,以查核受限區域內人士有否遵從《宣告》的規定;在該等行動中發現多少名違規人士,以及向他們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





第6項質詢
(書面答覆)

保障購買境外物業的港人

張國鈞議員問:
據報,近年港人在境外(例如在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泰國等國家)置業的風氣盛行。地產代理監管局去年接獲66宗有關境外物業銷售的投訴,較前年的6宗大幅上升10倍。就保障購買境外物業的港人,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境外未建成物業(俗稱"樓花")以爛尾收場的投訴,以及所涉損失總額,並按物業所在的國家/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會否再次考慮制定法例,規管在港銷售境外物業的手法(包括廣告內容),以及禁止不屬持牌地產代理或持牌營業員的人士從事境外物業的地產代理工作;
(三)
鑒於有關購買境外物業的投訴近年有上升趨勢,當局會否考慮與港人熱門置業的國家/地區的有關監管當局建立溝通及合作機制,以保障購買當地物業的港人的權益;及
(四)
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工作,提醒市民關於購買境外物業時須注意的事項和應避免的常見陷阱,以免受騙?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推動海運及港口業發展

易志明議員問:
香港在2020《新華‧波羅的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報告》的總排名從前一年的第二位跌至第四位。有海運業人士指出,雖然《2017年施政報告》提出推動和促進香港海運服務的發展,而政府於2020-2021財政年度先後落實了向船舶租賃業及海事保險業提供稅務優惠,但與競爭對手比較,政府在推動香港的海運業的力度仍有不足之處。反觀在上述報告蟬聯排名榜首的新加坡,在上月宣布增加向當地從事海事科技業務的中小企業提供的資助,銳意發展海事產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政府吸引海運企業落戶香港方面的工作有何成果(包括該等企業的新增數目及業務範疇,以及為香港帶來多少新增職位及經濟效益);有否就未來的工作制訂目標(例如未來10年內吸引某個數目的海運企業落戶香港);
(二)
鑒於政府正研究向海運業業務委託人(例如船舶管理公司、船務經紀、船務代理)提供稅務優惠,吸引它們落戶香港,從而推動高增值海運服務的發展,有關研究的進度及落實有關建議的時間表為何;除了稅務優惠,政府會否考慮參考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向海運業的中小企業提供資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有海運業人士指出,海運及港口業是香港經濟的重要支柱之一,惟現時的相關政策甚為零散,欠缺一套完整及以目標為本的政策,政府會否成立一個具決策及執行權力的法定機關,為香港的海運及港口業制訂長遠發展藍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維持香港在國際社會的地位和競爭力

盧偉國議員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去年5月及本年3月就《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實施和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作出決定。某些西方國家的政府指控有關決定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並對某些特區政府官員及機構實施制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採取措施駁斥有關指控,包括向外國政府駐港機構、國際貨幣基金會、國際評級機構、本港的主要貿易伙伴及商會解釋,中央的做法填補了特區制度的漏洞,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有何新思維加強香港應對複雜多變的國際政治及經濟環境的能力,以及更好地把握疫後發展經濟的機遇;及
(三)
鑒於香港一直奉行低稅率和簡單稅制,政府有何策略應對各國政府一旦響應美國政府近日的呼籲,聯手設定適用於跨國公司的統一最低企業利得稅稅率的情況,防止香港的競爭力受削弱?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種植具觀賞價值的植物

姚思榮議員問:
有旅遊業人士指出,世界各地有不少知名旅遊熱點以花團錦簇的風景為賣點。每逢賞花季節,當地旅遊業界便積極進行宣傳活動,並吸引了各地遊客(當中不少人是香港居民)前往。反觀香港,本地居民及訪港遊客普遍對香港各區的花卉及其他具觀賞價值植物的種植情況了解不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製作花卉地圖,推介全港各區具規模的花圃,方便巿民及遊客在合適時節前往觀賞和留影;
(二)
會否在全港各區種植更多具觀賞價值的花草樹木,以增加香港對遊客的吸引力;如會,會種植哪些品種的植物;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增加人手,加強各區的園林規劃和護理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精神健康服務

蔣麗芸議員問:
據報,有一項於本年初進行的調查訪問了2 700多名市民。調查結果顯示,在經歷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和遵守各項社交距離措施逾一年後,受訪者當中,約有二至三成有中等至嚴重程度的情緒困擾,並有約四成感到孤立。另一方面,有家長表示,去年學校多次停課期間,他們需花更多精力照顧子女和協助他們在家學習,因而感到很大壓力。去年底,有一名家長懷疑因教導子女功課問題而自殺身亡。就精神健康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就市民的精神健康如何受疫情影響進行調查;若有,結果為何;
(二)
去年接獲多少宗企圖自殺或自殺身亡個案懷疑與疫情所致的情緒困擾有關,以及該等個案的詳情,包括有關人士的數目、年齡、性別及是否失業(若是,失業了多久);
(三)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精神健康服務(包括住院服務)的下述資料:
(i)
病人總數,以及當中為嚴重精神病患者的數目、
(ii)
精神科專科門診診所的求診人次,以及
(iii)
精神科醫生、精神科護士、臨床心理學家和職業治療師的人數分別為何;
(四)
有否評估,對醫管局轄下精神健康服務的需求,在來年會否因疫情而有所增加;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政府會否向醫管局增撥資源,以增聘醫護人手;
(五)
是否知悉,醫管局現時應用資訊科技在其轄下精神健康服務提供遙距診症服務的最新進展;
(六)
會否向社福機構增撥資源,以加強精神健康遙距支援服務;
(七)
會否建立情緒支援網上平台,由專業輔導人員向受情緒困擾的市民提供情緒支援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八)
來年,政府會否針對不同目標群組(例如學生、家長及醫護人員)加強精神健康支援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資助出售房屋單位的補價事宜

黃國健議員問:
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資助出售房屋單位的業主須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支付補價以解除轉讓限制後,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推售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亦有相若的轉讓限制。關於該等房屋單位的補價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i)房委會接獲多少個單位的評估補價申請,以及(ii)平均每個單位須支付的補價金額為何;是否知悉房協單位的相關數字;
(二)
第(一)項所述個案按單位的實用面積(即(i)21平方米以下、(ii)21至39.9平方米、(iii)40至59.9平方米,以及(iv)60平方米或以上)劃分的數目(以表一列出);是否知悉房協單位的相關數字;
表一
年份(i)(ii)(iii)(iv)總數
2016     
……     
2020     
(三)
每個由房委會發售的屋苑所屬的區議會分區、推售年份,以及現時和過去5年每年的已補價單位數目(按資助出售房屋計劃(即(i)可租可買計劃、(ii)居者有其屋計劃、(iii)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iv)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以及(v)重建置業計劃)分別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二          房屋計劃:          
區議會
分區
屋苑
名稱
推售
年份
已補價單位數目
現時20162017201820192020
         
(四)
是否知悉,每個由房協發售的屋苑所屬的區議會分區、推售年份,以及現時和過去5年每年的已補價單位數目(按資助出售房屋計劃(即(i)住宅發售計劃、(ii)資助出售房屋項目,以及(iii)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分別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五)
鑒於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推出了補價貸款擔保計劃及補價易貸款保險計劃,以協助有關業主支付補價,過去5年每年就該兩個計劃分別(i)接獲的申請數目及(ii)批出的貸款總額為何;及
(六)
鑒於有意見認為,政府應考慮(i)容許未補價單位的業主分期補價,即按市況及自身經濟能力,決定補價的時間及支付金額比率,以及(ii)引入機制,讓業主可選擇其單位的補價金額以其單位在批核有關申請時還是以分期補價時各時期的市值計算,政府有否深入研究該等建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何優化補價安排的措施?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打擊違例吸煙

柯創盛議員問: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而禁止吸煙區包括酒吧及食肆等處所的室內區域。據報,近年有不少酒吧、食肆及私人會所向顧客提供水煙以作招徠,而且沒有阻止顧客在其處所內違例吸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統計現時向顧客提供水煙的各類處所的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過去5年,每年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控煙酒辦")對酒吧、食肆、派對房間及私人會所(i)進行巡查的次數和(ii)引用第371章中吸煙相關罪行條文提出檢控的宗數,並按所涉罪行、處所類別和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
有否在經常有人違例吸煙的處所採取針對性措施,例如將該等處所列為吸煙黑點並加強該等處所的執法,以及派員前往該等處所派發禁煙宣傳品;
(四)
因應上月首次有酒吧及其員工因協助及教唆顧客於禁煙區內吸用水煙而被定罪及罰款,控煙酒辦會否加強有關的執法工作;及
(五)
會否研究修訂第371章,訂明處所負責人知悉卻不阻止顧客在其處所的禁止吸煙區內吸煙,即屬違法?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培養學生的國家觀念和國民身份認同

梁志祥議員問:
教育局局長於上月表示,教育局正透過修訂學校課程、提供教材指引、開展課外活動等多個渠道培養學生的國家觀念和國民身份認同。該局亦會向全港中小學派發一套名為《我的家在中國》的書冊作為教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教育局如何確保教師善用各渠道協助學生養成正確的價值觀和獲取相關知識,並且建立牢固的國家觀念和國民身份認同;
(二)
教育局會否藉視學了解教師如何在課堂內外授教有關知識,以確保教師適當及準確地運用教材;及
(三)
教育局會否制訂關鍵績效指標,用以評估教師在有關教育工作的表現?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電動車的充電設施

吳永嘉議員問:
為推動電動車普及化,政府制訂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擴大電動車公共充電網絡,以及鼓勵私人樓宇業主為其樓宇內停車位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於2019年推行3年計劃,以期在2022年或之前,為轄下公共停車場加裝超過1 000個電動車中速充電器,該計劃的最新進展,以及預計該目標是否可達;
(二)
鑒於現時各區的電動車公共充電設施分布不均,例如觀塘和大埔區分別有827和39個電動車充電器,兩者相差達20倍,政府有何新措施促使公共充電設施平均分布在各區;
(三)
鑒於電動車快速充電設施的需求殷切,政府會否就該等設施的數目制訂增長目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訂明,公共停車場中的30%私家車停車位會配備電動車充電器,會否研究提高該百分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鑒於政府正就轄下停車場的電動車充電服務收費安排進行準備工作,並預計由2025年起收取充電費,有否評估此安排會否窒礙電動車普及化;如沒有評估,會否進行有關評估;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六)
鑒於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於去年10月推出後的首4個月,政府收到超過200份申請,涉及6萬個停車位(即接近該計劃的目標),政府至今已批准的申請數目及所涉停車位數目為何;鑒於公眾對該計劃的反應熱烈,政府會否把該計劃的撥款(現時為20億元)增加;及
(七)
鑒於環境局正着手研究調整對新建樓宇停車場配備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要求,使有關基礎設施覆蓋所有新建私人樓宇停車位及提供中速充電器的所需電源,有關研究的預計完成日期,以及調整方案的初步構思為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處理網購投訴及糾紛

鄭泳舜議員問: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在2019年11月與中國消費者協會("協會")達成合作協議,透過協會旗下"電商消費維權直通車平台"計劃,加快處理跨境消費的投訴。根據該計劃,消委會接獲涉及參與該計劃的網購電商的跨境消費投訴後,只要符合計劃訂明的受理條件,消委會便會將該等投訴的詳情上載至該平台的數據系統,讓有關的網購電商直接接觸投訴者處理投訴。該計劃的目標是,以更有效的渠道幫助消費者,並增加他們與有關電商達成和解的成功率。關於處理網購投訴及糾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2019年11月至今,由港人作出並經該平台處理的投訴總數,以及當中
(a)
已達成和解的宗數,並按(i)投訴類別、(ii)涉及的金額,以及(iii)雙方同意的解決方案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b)
沒有達成和解的宗數,並按(i)投訴類別、(ii)涉及的金額,以及(iii)消委會跟進的成果/進度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是否知悉,消委會有否評估上述平台在協助解決有關糾紛的成效;及
(三)
鑒於本港有不少市民經常進行網購,政府如何藉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及《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等相關法例,有效處理網購(特別是跨境網購)相關的銷售不對辦或偽冒的貨品及詐騙的行為?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的宏觀經濟數據

陸頌雄議員問:
關於香港的宏觀經濟數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12至2020年,每年(i)僱員報酬、(ii)經營盈餘總額、(iii)僱員報酬對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即勞工收益佔國民收入的比重),以及(iv)名義本地生產總值增減率中,僱員報酬及經營盈餘總額分別所佔的百分點;及
(二)
採用時間序列計量經濟模型進行測試,上述期間香港勞工收益佔國民收入比重的變化,如何受下述決定因素影響:(i)貿易開放度、(ii)公營機構的規模、(iii)法定最低工資、(iv)實質本地生產總值的按年增幅,以及(v)科技水平的提升?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抗疫措施

陳恒鑌議員問:
有傳染病學專家指出,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第四波疫情近日轉趨穩定,但社區可能仍有隱形傳播。另一方面,每逢假日及周末市面到處人頭湧湧,市民未有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在此情況下,疫情隨時大規模反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就疫情大規模反彈制訂應變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計劃全面引入COVID-19快速自行檢測服務,以增加檢測量;如否,原因為何;如有,會否向教師、學生及食肆從業員等類別人士提供免費或受資助的服務,以鼓勵他們每天自行進行檢測;及
(三)
鑒於現時部分表列處所(例如酒吧及卡拉OK場所)仍未獲准復業,政府會否考慮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放寬該等表列處所的營業限制:表列處所的營運者須安排其員工更頻密地接受COVID-19檢測,以及只准接待已接受COVID-19快速檢測的顧客;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猥褻罪行

周浩鼎議員問:
據報,較早前有人在網上發布兩段猥褻片段,分別展示兩名裸男於港鐵車廂內性交及另一名裸男於車廂內自瀆。片段中人士及發布者可能干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1條(禁止發布淫褻物品),以及普通法中"破壞公眾體統"等罪行(以下統稱"猥褻罪行")。關於猥褻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干犯(i)破壞公眾體統罪、(ii)第200章第148條,以及(iii)第390章第21條而被(a)檢控及(b)定罪;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最低及最高刑罰為何;
(二)
第(一)項提及的案件當中,有多少宗在港鐵車廂內及月台上發生;
(三)
過去5年,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採取了甚麼措施,防止港鐵站範圍內發生猥褻罪行;及
(四)
未來3年,警方會採取甚麼新措施打擊猥褻罪行,以及該等措施會否包括增加人手巡邏有關罪行的黑點和加強宣傳工作;如會,詳情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提升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陳振英議員問:
英國Z/Yen集團與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於本年3月17日聯合發布第29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數》報告。香港的全球總排名由第27期報告的第六位,以及第28期的第五位,躍升至第29期的第四位。此外,總排名第二位至第五位的金融中心(即倫敦、上海、香港及新加坡)的整體評分彼此之間僅相差1分,反映競爭非常激烈。新加坡的總排名雖在香港之後,但它在5個以數據為依歸的競爭力領域(即營商環境、聲譽及綜合、人力資本、金融業發展水平,以及基礎設施)當中,前4個領域的排名皆高於香港。關於提升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總結香港在最近兩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數》報告中的排名上升的原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就倫敦、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在上述競爭力領域的優勢及弱點進行分析及比較,並制訂方案,以追趕或拉開香港與該等金融中心的評分差距;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早前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及支持香港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政府是否已就此確立目標及制訂路線圖;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觀塘區交通擠塞問題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觀塘開源道與觀塘道交界迴旋處、觀塘道,以及觀塘工業區內,交通擠塞問題極其嚴重。巴士由觀塘碼頭出發,途經敬業街及茶果嶺道,抵達創紀之城五期旁巴士站的路程只有1.7公里,在非繁忙時段行車需時9分鐘,但在黃昏繁忙時段卻需時77分鐘,反映上述道路在繁忙時段的交通已接近癱瘓。此外,有意見指出,起動九龍東辦事處無視區內多條道路早已飽和,只着眼發展商業地段,令交通擠塞問題日益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耗用13年時間及花費逾9,200萬元研究興建由高架單軌鐵路組成的九龍東環保連接系統無疾而終,而政府於去年11月宣布決定放棄興建單軌鐵路,改為在區內新增巴士/專線小巴路線,政府有否研究該決定會否弄巧反拙,加劇上述道路的交通擠塞問題;
(二)
會否逆轉車流量較小的興業街和鴻圖道的行車方向,以減少由成業街轉入開源道車輛的數目,從而紓緩開源道的交通擠塞問題;
(三)
會否加強針對觀塘工業區內道路(包括興業街、巧明街及成業街)違例停泊車輛的檢控工作,包括盡早啟用智慧燈柱的違例泊車監察系統,以及責成警方全日執法;及
(四)
除第(二)及(三)項所述紓緩區內交通擠塞的方案外,起動九龍東辦事處及相關政府部門有何實際可行政策解決區內塞車問題?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土地契約的續期事宜

謝偉銓議員問:
發展局局長("局長")於2019年11月27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地政總署正在整理全港將於2047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的土地契約的資料,並預計有關整理工作會在2021年起分階段完成。局長亦表示,地政總署一般會在土地契約屆滿前3年開始處理續期事宜,並正在探討有否較精簡的程序和便捷的方式為土地契約續期。有測量界人士反映,土地契約能否順利和適時獲得續期,以及政府會否在續期時施加額外條件,對土地業權人的權益,以及相關土地及物業的發展、租售、重建及維修保養安排,均會造成重大影響。他們因此希望政府能盡早處理上述土地契約的續期申請,並精簡相關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分別將於未來(i)5年及(ii)6至10年內到期的土地契約的數目,以及所涉地段的用途分項及權益份數等資料;
(二)
過去5年,地政總署(i)分別收到、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土地契約續期申請,並按續約年期及施加的條件(若有)列出獲批准申請的分項數字、(ii)平均處理每宗申請的時間,以及(iii)拒絕部分申請(如有)的主要原因為何;
(三)
整理土地契約資料工作的最新進展,以及整項和各階段的工作的預計完成日期分別為何;有否任何階段的工作出現延誤情況;如有,原因為何;
(四)
探討精簡續期程序的工作是否已完成;如是,詳情為何;如否,現時的最新進度,以及該項已展開超過一年的工作仍未完成的原因;及
(五)
地政總署會否考慮(i)把開始處理土地契約續期事宜的日期,由土地契約屆滿前3年提早至5年,以及(ii)承諾在一般情況下會在展開處理後的一年內就續期與否作出決定,以便業權人預早就相關土地及物業的發展、租售、重建及維修保養等安排制訂計劃,以期珍貴的土地資源得以善用?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與資助出售房屋相關的公用設施

麥美娟議員問:
早前有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青泰苑的居民向本人求助,表示一段位於毗連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範圍內的公用鹹水管爆裂,令該屋苑的鹹水供應暫停。根據水務署的紀錄,該段鹹水管的維修和保養責任屬房屋署,而非按一般情況,屬有關屋苑的業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多少個資助出售房屋屋苑的範圍內有非供有關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例如地下管道),並按屋苑名稱列出該等公用設施的種類及其維修和保養責任誰屬;
(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向資助出售房屋準買家提供的銷售資料有否列明(i)有關屋苑範圍內有否非供該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ii)該屋苑範圍外有否供該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以及(iii)該兩類公用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責任誰屬;該等公用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責任誰屬是否清晰;如否,房委會會否與相關政府部門釐清;及
(三)
會否成立專項基金,用以支付資助出售房屋屋苑範圍內非供有關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的維修和保養開支;如否,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