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5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4/95

1995年建築物(修訂)(第3號)
修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星期三)
時  間 :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
麥振芳先生
屋宇署署長
蔡宇略博士
屋宇署副署長
鄭偉達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長(法律及管理)
陸志樑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屈信朋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

香港建築師學會
劉榮廣先生
林和起先生
香港工程師學會
Barry Stubbings先生
Robert Kennard先生
黃志明先生
香港測量師學會
劉智強先生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衛少羽先生
李永根先生
香港建造商會
陳永桐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李裕生先生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與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 測量師學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香港建造 商會及當局代表會晤

當局將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最新擬本於會上提交。

2. 屈信朋先生應主席之請,向議員講述該文件。

草案第2條──條例第2條

3. 監工計劃書的定義已作修改,以闡明可在提出申請時 或之前提交計劃書。

新訂的草案第6A條──條例第7條

4. 在第(1)(a)、(b)及(c)款之前加上「可」("may")字及刪
除第(1)(c)款的「一段時間」("for a period of time")一
詞。

草案第7條──條例第8條

5. 擬議的條例第8C(2A)及8F(2)條中「繼續生效」("is to continue in force")現修正為「將會繼續生效」("will continue to be in force")。

草案第8條──條例第9條

6. 從第(5)(a)及(6)(a)款中刪除「以訂明方式」("the prescribed manner"),並代之以「根據其監工計劃書」"accordance with his supervision plan"。

草案第9條──條例第11條

7. 擬議第(3A)款末句現修正為「及就紀律委員會法律 顧問所提事項提出意見的權利」("and the right to comment
on the matters raised by the legal adviser of the disciplinary
board")。擬議的第(3B)款的最後部分現修改為「在紀
律處分程序中有權由法律執業者代表」("is entitled to be represented by a legal practitioner at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

草案第11條 ──擬議的條例第13條

8. 在第(1)款的「──」之前加入「可」("may")字。第 (1A)(c)款現經重新草擬,以顧及容許有關人士偏離監 工計劃書的情況。屈信朋先生應主席之請,同意以「不 許可」("is not permissible")取代「並無規定」 ("is not provided")一詞。第(1A)(f)款將作相 同修正。

新訂的草案第11B條──擬議的條例第14A條

9. 此條文的標題已作修正。第(1)款中「不得同意」
("must not consent")一詞現予刪除。第(3)款中「指引
("guidelines")一詞以「技術備忘錄」("technical memorandum")取代。與會各人同意刪除「及由建築
事務監督發出的準則」("and standards issued by the Building Authority")一句。

草案第13條 ──條例第17條

10. 當局考慮議員的意見後,現刪除此條關乎暫時終止 或撤銷同意書的條文,載於此一項下的部分條款現收納 入草案第15條中。

草案第15條 ──條例第23條

11. 此條文已作修改,以收納草案第13條的主要內容。

新訂的草案第16A條 ──擬議的條例第39A條

12. 因應議員的建議,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指引將會 以技術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的方式發出。只要 立法局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備忘錄即視為獲得接納。

13. 議員關注到備忘錄的生效日期及其後的修訂,因為 這樣會影響到現行或即將訂立的合約。屈信朋先生回應 時表示,在草擬備忘錄時,他會注意此點。

14. 李永根先生關注到解除停工令是否有期限,對此, 麥振芳先生表示,這將視乎承建商在遵守指定條件時如 何作出回應,實不宜就解除停工令定下時限。按主席的 建議,議員同意備忘錄中可訂明解除停工令的一個合理 期限。屈信朋先生表示可擴大第(1)(g)款的範圍,以 涵蓋議員所關注之事項。

施加罰款

15. 關於其他專業採用罰款作為紀律處分的方式,主席 請議員注意當局覆函所述,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第35(1)(c)條所訂,紀律委員會可對犯了違紀 行為的會計師發出命令,著令其向香港會計師公會繳 付不超過50萬元的罰款。

刑事制裁

16. 麥振芳先生告知議員,行政局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 十五日會議上通過刑事制裁條文,並建議當局研究如何 將該等條文應用於公共工程。由於公共工程與私人工程 一直以來各有不同的管理制度,以私人工程的運作方式 進行公共工程會引起重大的行政及架構轉變,尤其當涉 及工務科和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時候。再者,從事私人工 程與公共工程的建築師及工程師所擔當的職責角色各有 不同。統計數字顯示,私人工程的意外率相對而言較公 共工程為高。當局雖打算研究如何使公共工程採用私人 工程的管理制度,但鑑於改善建築地盤安全實刻不容緩, 故有需要先行在私人工程中引入刑事制裁。議員、各專 業人士及當局在制訂一個監督制度,以明確界定建築工 程中各人員的職責及責任的工作上,已取得重大成果。 該監督制度一經實施,便可界定何人須對監督工作負責。 施加刑事制裁將使該等犯了嚴重疏忽因而導致危險及人 命損失的人會面對較紀律處分嚴重的後果。屆時將會由 法庭決定應作何懲罰。當局依然認為,為加強地盤安全, 必需實施刑事制裁。

17. 對麥振芳先生表示公共工程較少發生意外的說法, 議員不表同意。公共工程及私人工程均曾發生意外,只 懲罰私人機構實有久公允。陳偉業議員表示,除非刑事 制裁條文同樣適用於政府工程,否則民主黨將不支持此 等條文。主席重申,實施刑事制裁不一定可以改善地盤 安全。即使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仍需約一年時間待技術 備忘錄付諸實行才開始生效。他促請當局在此期間檢討 有關情況,以期制訂切實可行的方法,使私人工程及公 共工程的管理趨於一致。

18. 議員同意由何承天議員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動議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藉以刪除有關刑事制裁的條文。

19. 主席作總結時表示,條例草案委員將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八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有關其商議工作的報告, 藉此建議:

  1. 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
    辯論;

  2. 支持經修正的條例草案,惟有關刑事制裁的
    條文除外;及

  3. 刪除有關刑事制裁的條文。

20. 出席會議的各個專業機構及協會對條例草案委員會 的建議表示支持。

21. 會議於上午九時三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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