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3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22/95


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梁智鴻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應邀出席公職人員 :

副行政署長
鄧國威先生
助理行政署長
余志穩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 思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李裕生先生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高級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議員內部討論

主席提述當局的回覆,並指出下列事項當局
須再予澄清:

  1. 死因裁判官根據甚麼準則,決定須否有陪審
    團參與研訊;

  2. 法律援助服務的範圍會否擴大至包括死因研
    訊在內;及

  3. 向警方呈報死亡個案所涉及的程序。

與當局舉行會議

死因裁判官決定是否進行研訊

2. 余志穩先生應主席所請提述其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 發出的覆函,並概述須有陪審團參與研訊的各種情況,
即 ──

  1. 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及

  2. 研訊的裁決可致使某人被拘捕,以及對其提
    出刑事訴訟。

他補充,當局亦會參照外地的做法。何俊仁議員表示, 雖然他明白要陪審團在研訊中就技術問題作出建議或會 有困難,但據其所知,死因裁判官及陪審團通常會得出 相同的裁決,他詢問有何原因令他們如此難於作出裁決。 余志穩先生解釋,當局期望陪審團了解個案詳情,並在 研訊了結時提出建議。至於複雜的個案,向陪審團解釋 法律及技術上的問題,需時甚久。根據過往經驗,陪審 團未必能夠提出有用的建議。

3. 何俊仁議員指出,陪審團應以外行人的身分了解研訊 過程。如研訊進行的方式令陪審團無法明瞭其中過程, 則會違反研訊的目的。在大多數情況下,死因裁判官會 引導陪審團以外行人的角度作出裁決及建議。主席贊同 何俊仁議員的說法,認為在考慮有否需要組成陪審團時, 研訊所涉及的時間不應是重要的決定因素。依他之見, 即使研訊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結,死因裁判官亦應 引導陪審團考慮一切有關情況後,方就死亡個案作出裁 決及建議。余志穩先生回答時指出,死因裁判法庭與普 通法庭不同,其目的是決定死亡的原因,並提出有關建 議。時間是主要的因素,因為大部分證人均為專業人士, 浪費他們的時間,對其有欠公允。向陪審團詳細解釋每 事的細節,需要一定時間。因此,死因裁判官應可酌情 決定須否聯同陪審團進行研訊。

4. 何俊仁議員表示,最低限度也應讓死者的家屬明白其 中過程,他們也是行外人,在此方面與陪審團沒有分別。 他要求當局闡釋死因裁判官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會或不 會聯同陪審團進行研訊。他不滿現行安排,因為現時並 無條文訂明出席研訊的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作出建議及陳 述。余志穩先生回覆時答允與司法機構深入討論此事。 鄧國威先生重申,陪審團出席研訊的目的是協助死因裁 判官找出死因。死因裁判官如認為陪審團或許不能在此 方面提供協助,則可建議不聯同陪審團進行研訊。何俊 仁議員提出追問,鄧先生回答時解釋,就若干個案而言, 例如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基於案件性質嚴重,更 且牽涉政府的問責性,故有必要聯同陪審團進行研訊。 至於其他個案,死因裁判官可考慮案情的嚴重性、公眾 的期望,以及裁決對隨後的檢控及有關事宜所構成的影 響,酌情作出決定。主席指出,研訊務須為人視作公正 及公平,而當局應制訂清楚準則,使有關方面可賴以決 定有否需要組成陪審團。霍思先生建議,與其開列有關 準則,倒不如訂明死因裁判官須信納不聯同陪審團進行 研訊是公正、迅速及有效的做法,而且訂明準則會對死 因裁判官造成很大的掣肘。關於有利害關係的各個方面 所提出的要求及所作陳述,霍思先生認為,當局或可訂 定條文,規定死因裁判官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先考慮該 等陳述。有關死因裁判官的決定是否可予覆核,霍思先 生表示,根據現行法例,死因裁判官可視乎情況適當與 否,決定會或不會聯同陪審團進行研訊。吳靄儀議員認 為死因裁判官的決定應可予覆核,而當局亦應訂立客觀 準則,就覆核有關決定的事宜提供指引。霍思先生綜述 議員的要求如下:

  1. 有利害關係的各個方面可在研訊前就應否有 陪審團參與下進行研訊的問題,向死因裁判 官作出陳述;

  2. 死因裁判官現時有全權酌情決定應否聯同陪 審團進行研訊,當局應對此項不受限制的決 定權施加若干限制;及

  3. 死因裁判官的決定應可由高等法院進行覆核。

他答允就此等建議諮詢司法機構。

為研訊個案提供法律援助

5. 鄧國威先生解釋,由於研訊的目的是確定死因,與普 通司法程序不同,當局不會將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延伸 至包括研訊個案。基於此緣故,當局不宜為出席研訊的 人提供法律援助。何俊仁議員不贊同此點,並指出研訊 是性質嚴重的司法程序,讓死者家屬明白死者的死因, 至為重要。他認為,有利害關係的人獲律師代表出席研 訊,可能影響研訊的結果,繼而亦會影響隨後的法律行 動。主席贊同何俊仁議員的觀點,並申明研訊的嚴重性 質。吳靄儀議員認為,為死因裁判法庭的個案提供法律 援助,實屬重要,並且建議此事應與其他有關事宜一併 討論,例如即將成立的法律援助服務局為照顧保護令個 案中的兒童提供法律代表的事宜。何俊仁議員補充,就 修訂相關法例方面而言,可以採用的方法之一是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提出相應修訂。主席要求當局研究提出相應 修訂是否可行之舉。鄧國威先生指出,該問題與法律援 助政策的關係較大,故不甚適宜在此條例草案中處理此 事。他進一步澄清,其並非暗示研訊不重要,但對於對 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包括死因裁判法庭,則有所 保留,因為其中涉及的法律程序,性質有所不同。他指 出,在若干情況下,有關人士就某人死亡提出民事訴訟, 而當局又已批准提供法律援助,如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 為出席有關研訊的有利害關係的人提供協助,有助推展 民事申索,則其可提供協助。何俊仁議員表示,根據他 的經驗,涉及研訊的法律程序不會獲得法律援助。他亦 指出,不論研訊所涉及的事宜如何複雜,有關專家亦應 以普通用語,向出席研訊的各方包括陪審團、律師、死 者的親屬及有利害關係的各個方面解釋,使其能夠明白 其中內容。主席贊同何俊仁議員的觀點,並表示死因裁 判官純粹因所涉事宜複雜而不聯同陪審團進行研訊,是 不可接受的做法。他繼而要求當局澄清會否為涉及研訊 的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援助。余志穩先生應何俊仁議員所 請,答允要求法律援助署以書面回覆向條例草案委員會, 陳述當局向涉及研訊的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援助的現行做 法。余志穩先生亦應吳議員所請,答允提供資料,講述 英國及其他英聯邦國家在向出席死因裁判法庭的人提供 法律援助方面,現時的做法為何。

6. 有關將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包括研訊個案,主 席表示,他希望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亦會研究此事。 吳議員建議當局以書面回覆有關法律援助的問題,其中 須載列全面的詳細資料,除了開列個案的數字外,亦應 說明研訊個案不獲法律援助的原因,鄧先生答允照辦。

呈報死亡個案的行政程序

7. 主席表示,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的回覆中所述 的行政程序,過分簡化,因而擔心程序有欠詳盡,或會 對醫院的工作構成干擾。余志穩先生答稱,如有人在醫 院死亡,醫院應會將屍體送往院內殮房,並向警方呈報 有關個案。如有人在家中死亡,簽署死亡證明書的醫生 會向警方呈報有關個案。余志穩先生補充,條例草案獲 通過成為法例後,現行程序會維持不變。

8. 何俊仁議員引述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來函中所 提供的裁決列表,並詢問該列表是否詳盡無遺,而死因 裁判官可否作出列表未有載述的裁決。霍思先生答稱, 該裁決列表沿用英國所用的列表,旨在向死因裁判官建 議各種可能的死因,但死因裁判官及陪審團可以不採用 列表上的死因,而另作其他的死因裁決。列表上的裁決 僅屬建議,以附註形式載於表格最後部分,死因裁判官 作出裁決時可填寫表格,採用此等一般合用的裁決格式, 但並無規定死因裁判官必須採用該等裁決的其中一項。 霍思先生答應翻查更多有關英國裁決的資料,然後告知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有利害關係的各個方面研訊前具有的權利

9. 何俊仁議員指出,現時有利害關係的各個方面在研訊 前不能取得各有關文件,特別是技術報告。如此一來, 律師在研訊前不能研究該等文件,或者在有需要時徵詢 專家的意見,甚或建議死因裁判官尋求其他專家的意見。 因此,他建議條例草案應訂明條文,使有利害關係的各 個方面可得悉法庭會傳召甚麼證人,以及在研訊前有機 會閱讀有關報告,並建議法庭應另外傳召哪些證人。

10. 余志穩先生回覆時表示,由於各項建議關乎應如何進 行研訊,他會就此事徵詢司法機構的意見。

11. 吳議員明白研訊現時的目的是在有利害關係的各個方 面的協助下確定死因,她建議當局檢討條例草案中若干 基本事宜,例如政策及目標,以便提出適當的修正案, 反映有利害關係的各個方面的權利。

12. 何敏嘉議員補充,當局應對條例草案提出適當的修正 案,以確保有利害關係的各個方面都感到研訊公正進行。 主席認為應檢討死因裁判法庭的職能,決定其司法管轄 及職責範圍能否擴大。余志穩先生答允就此等建議徵詢 司法機構的意見。

13. 吳議員重申檢討與死因裁判法庭有關的政策,實屬重 要。何俊仁議員亦補充,檢討現行的行政程序,使有利 害關係的各個方面的權利得以在該等程序中反映出來, 亦屬重要。他繼而舉出實例以闡明此點。主席要求當局 一併研究各項有關的政策及原則。鄧國威先生回應時表 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該等與須予報告的死亡 個案有關的條文,使死因裁判官可充分履行其職責。他 認為議員所提建議牽涉的範圍,遠較當局擬作出修改的 範疇廣闊,當局需要更多時間詳加研究。如此一來,條 例草案將受到阻延,未能如期獲得通過。因此,他建議 一些重大的改變例如檢討死因裁判法庭的角色、職能及 職責等事宜,應留待日後才加以處理。何俊仁議員表示, 當局一拖再拖,遲至現在才提出條例草案,此刻竟反指 議員的建議會阻延條例草案的通過,實不應該。他指出, 議員在這四次會議一直非常合作,提出了所有重要事宜。 他又指出,條例草案與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主旨應是 提出對死因裁判官制度的全面檢討,以期作出改善,因 此,當局理應研究各方面的事宜(包括死因裁判官制度的 運作),不應只是專注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他亦表示, 條例草案委員會無須採納法律改革委員會每一項的建議。 他強調,議員的建議旨在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及公開的 制度,完全不影響死因裁判官制度的性質。鄧先生提醒 議員,法律改革委員會經過詳細商議及諮詢,才提出各 項建議。雖然他承認議員無須採納所有建議,但討論議 員所提出的建議,預料需時甚久,因而會推遲條例草案 獲得通過的時間。霍思先生表示,司法機構對修訂條文 使死因裁判官在決定任何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上具 有某種職能,無論如何均不願接受。為了澄清有關事宜, 吳議員解釋,由於有關方面稍後須決定所涉及的民事法 律責任,死因裁判官研訊牽涉的若干法律事宜須加保留, 以免為人所忽略。這與請死因裁判官就任何事宜例如民 事法律責任作出決定,恰好相反。然而,如死因裁判官 以某種方式進行聆訊,他或會損害某些人士在民事法律 責任方面的利益。討論的重點在於應否確認在死因裁判 官席前應訊的各個方面均有其權益,而當局又應否進一 步採取措施,確保他們獲得適當的法律代表,並明白有 關程序,從而確保該等權益受到維護。然而,當局指出, 由於死因裁判法庭屬進行查訊的法庭,故不宜提供法律 援助。議員認為,假如不研究死因研訊的性質,就不能 討論為死因研訊提供法律援助的問題,那麼,他們便有 必要先探討研訊的性質。主席建議,當局應擬訂一條涵 蓋範圍全面的新條例草案。何敏嘉議員指出,條例草案 應清楚訂明死因裁判官及有利害關係的各個方面均有權 在研訊上陳述證據。鄧先生及霍思先生表示,死因裁判 官進行研訊的職能及性質將維持不變,但當局會研究有 關建議,藉以令有關安排對所涉各方更為有利。

其他問題

14. 主席邀請議員向當局發問,並詢問死因裁判法庭辦事 處的人手編制是否足夠應付不斷增加的工作量。

15. 何俊仁議員察悉死因裁判官的職級較裁判官為低,他 質疑所訂職級是否恰當。他明白死因裁判官請證人到死 因裁判法庭作供,目的是協助法庭找出死因,因而詢問 為何草案第44條即關乎費用的條文,規定未有出席研訊 的人須繳付罰款。他亦問及死因裁判法庭可否使用中文, 以及草案第48條在死因裁判官的職責方面有何影響。

16. 關於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主席要求當局就以下事
宜作出回應 ──

  1. 澄清「大型手術」的定義,並研究為搶救人命 而進行的大型手術應否獲得豁免;及

  2. 解釋當局有何理據為醫院的主管人員及醫生訂
    立不同的程序。

下次會議日期

17. 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八時三 十分舉行下次會議。

18.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五分結束。


* ──不在香港
#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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