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2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13/95


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六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梁智鴻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應邀出席公職人員:

副行政署長
鄧國威先生
助理行政署長
余志穩先生
司法機構副政務長
胡寶珠小姐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鄺寶昌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議員內部討論

立法局秘書處擬備了一份摘要,綜述議員在上次會議上 提出的事宜及當局所作的回應。該份摘要在是次會議上 提交議員參閱。

2. 主席申明該份摘要的重點,並概述各項尚待深入討論
的事宜。

3. 李裕生先生表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英文本並
無問題,但中文本仍未備妥。

4. 吳靄儀議員獲悉當局就其要求改善裁斷列表的中譯本 一事索取更多資料,她表示不會繼續跟進此事。何俊仁 議員認為,不但裁斷的中譯本並不清楚,有關中華電力 有限公司的上訴法院案件亦反映出裁決有部分含糊不清 之處。議員通過跟進此事,要求當局為摘要第4項所列
的裁斷擬訂定義。

與當局舉行會議

5. 主席建議按摘要所列項目的次序進行討論,議員贊成
此議。

項目1──從草案第13條刪除「快捷」及
「合乎經濟原則」

6. 議員對當局提出的擬議修正案表示歡迎。

項目2 訂明有利害關係的各個方面可作出陳述

7. 余志穩先生向議員簡述當局建議對草案第27條(研訊的 通知)提出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載於其於一九九六年七月 十九日發出的函件內。當局會增訂第(2)款,訂明死因裁 判官如未有進行研訊前檢討,並打算不聯同陪審團進行 研訊,則須通知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使他們知悉其有 權作出陳述。為此,當局會根據《死因裁判官(表格)規
則》訂明有關表格。

8. 議員同意擬議修正案能夠符合他們的要求。

問題3──法律援助署有何政策和做法,據
以向出席死因研訊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9.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鄺寶昌先生出席會議,參 與此項目的討論。他表示,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當 局不可向出席死因研訊的有利害關係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該條例第9條訂明,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有 權作出查詢。因此,如申請人(如死者的親屬)已申請法 律援助,以便申索補償,而法援署署長認為查訊會有助 申請人提出民事申索,則當局可提供協助,容許申請人 由律師代表出席死因研訊。然而,當局是透過行使該條 例第9條所授予的查訊權力來達此目的,而非藉著發給 法律援助證書。

10. 鄧國威先生引述議員在上兩次會議上所提出的關注 事宜,即當局不會為死因研訊的個案提供法律援助。 他請鄺先生申明當局在此方面的政策及做法。

11. 鄺先生解釋,如負責處理個案的人員認為案情簡單, 又有成功機會,則會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待研訊了結。

12. 何俊仁議員指出,在他處理過的個案中,從來沒有在 研訊了結前能夠獲得法律援助。因此,他詢問鄺先生, 當局以往曾否提供此類協助,而既然有關方面無權發給 法律援助證書,則所採取的程序為何。

13. 鄺先生表示,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條,法援署 署長有權作出查訊,並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名 冊上的大律師和律師,就該項申請的成功機會及所引起 的全部事宜作出查訊。該條例亦訂有條文,容許法援署 署長支付因行使第9條授予的權力而招致的開支。法律 援助署過往曾協助出席死因研訊的有利害關係的人,目 的在於決定有關個案的成功機會如何。如為保護申請人 的利益,法援署署長可援引條例第9條所授予的權力, 安排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的人出席死因研訊。

14. 吳靄儀議員表示,議員想知道的是當局行使該條例第
9條所授權力的頻密程度、拒絕提供協助的次數,以及根 據甚麼準則拒絕提供協助。此外,吳議員亦欲得知當局 如何行使該條例第9條所授予的權力;此舉與代表有利 害關係的人(包括指派法律代表在研訊席上提問)作比較, 雖然兩者名義上不同,但性質會否非常相近;而當局行 使權力時,有利害關係的人又有何權利。

15. 鄺先生表示,根據該條例第9條,首項準則是當局必 須為作出查詢而行使有關權力,其次是此舉必須有助推 展申請人提出的申索。吳議員舉出一次工業意外為例, 鄺先生回應時解釋,如事件需進行研訊,申請人通知法 援署須出席研訊,而該署認為由律師代表其出席會有助 申請人所提出的申索,則會考慮提供法律代表,代表申 請人出席研訊。他強調,法援署署長接獲法律援助申請 時,必須考慮該個案的所有相關因素及成功機會。該署 考慮向該等個案提供法律援助時,會否進行研訊並非決 定條件。

16. 何俊仁議員指出,在一些工業意外及醫學個案中,在 研訊舉行前往往未有調查或醫事報告。因此,如申請人 在研訊前向法援署求助,則法援署會告知申請人待研訊 過後所需的有關資料備妥,才再到該署申請。議員同意 這是「雞和蛋」的問題,他們要求當局說明法援署所需 資料的類別。

17. 鄺先生表示,法援署以往甚至在有關方面仍未決定會 否舉行研訊時,便提供法律援助。他舉出藍巴勒海峽工 作台倒塌及將軍澳塌橋事件為例,以資佐證。他強調, 該署不一定要等待研訊了結才決定會否提供法律援助, 其所用的準則為個案表面證據是否成立,以及有關資料 是否足夠。

18. 主席提及一些情況較不明顯的個案,並詢問如死者 的親屬就疏忽個案申請法律援助,以便提出申索,當 局會如何作出處理。吳靄儀議員補充,議員希望知道 在研訊期間,有利害關係的人的利益如何受到維護或 損害。她指出,在研訊舉行之前,很多時並無甚麼事 情可做。由於研訊是重要環節,可為當事人帶來具體 資料作為依據,如沒有律師代表他出席研訊,其利益 可能受損。

19. 鄺先生表示,法援署在處理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 提供法律代表以助推展申請人的申索,便會這樣做。 他又指出,該署通常會提供有限的法律援助,在正式 採取行動前,要求有關方面透露醫事紀錄,而該署亦 會索取本身醫學專家的報告,並徵詢律師的意見,以 了解有關申索成功機會為何。凡此種種,在很大程度 上與會否舉行研訊無關。

20. 吳靄儀議員表示,律師取得若干資料後,才可就個 案的成功機會提供意見。如所處理的個案全無資料, 則律師在處理個案時,定必處處受到掣肘。

21. 鄺先生指出,律師收到文件時,當局已要求有關方面 透露醫事紀錄,以便正式採取行動。屆時,亦會有獨立 的醫學專家報告。

22. 主席要求當局進一步澄清,法援署在作出決定前,是 否要求所有申請人提供醫事報告或類似文件。鄺先生證 實,他們的做法是即時向有關醫生或醫院索取醫事報告。 由於索取醫事紀錄的要求通常會遭拒絕,故該署會提供 有限的法律援助,在正式採取行動前,要求有關方面透 露醫事報告。

23. 何俊仁議員表示無法明白該署選擇個案的準則,他可 以列舉不少其他廣為人知的個案,而這些個案均未獲發 法律援助證書。他亦指出,在不少醫學個案中,如有利 害關係的人沒有律師代表,其利益不能獲得保障,因為 他們往往不懂得正確提問。因此,何議員要求鄺先生更 清楚解釋接納或拒絕某一個案的依據。

24. 何敏嘉議員又要求鄺先生證實索取醫事報告或紀錄是 否標準的程序。

25. 鄺先生表示,法援署首先會確定申請人通過財務資源 審查。完成此步驟後,該署會自動向有關醫院或醫生索 取醫事報告及紀錄。至於何俊仁議員的問題,鄺先生強 調,該署不可為死因研訊提供法律援助。該署根據條例 第9條向有利害關係的人提供協助的準則,是此舉會否構
成作出查訊,而且會否有助推展申請人提出的民事申索。

26. 吳靄儀議員表示,她不明白法援署如何能在研訊舉行 之前決定會否協助申請人;既然該署無論如何也會作出 某類的查詢,吳議員認為出席研訊本身,就是揭露事實 的最主要活動。因此,她大不明白該署為何需要應用一 些特別及並不明確的準則,才行使該條例第9條所授予的
權力。

27. 鄺先生回應另一項提問時表示,如律師向法援署署長 提出要求,聲稱其出席死因研訊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法援署署長可授權有關律師出席研訊,但仍須視乎該律 師是否真有需要出席研訊,而其出席研訊會否有助推展 申請人提出的民事申索。

28. 鄧國威先生指出可能有第三種情況,即初步蒐集得來 的資料,不足以用來決定可否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有需 要待研訊了結再作定奪。

29. 吳靄儀議員詢問,當局如仍未決定會否就有關個案提 供法律援助,則其會在甚麼情況下行使該條例第9條所授
予的權力。

30. 鄺先生表示,法援署過往亦曾派出律師代表當事人出 席死因裁判法庭,當時甚至連會否提供法律援助亦仍未 決定。該署只可在下述情況採取此種做法:此舉相當於 法援署署長就有關民事申索的成功機會作出查詢。

31. 鄺先生回應何俊仁議員的提問時申明,當局不會就死 因裁判法庭的法律代表事宜,發出法律援助證書。當局 是按照其他指示作出查詢,以協助法援署署長根據該條 例第9條決定有關民事申索的成功機會。

32. 主席指出,在不少個案中,如當局不提供法律代表, 當事人可能取不到所需資料,藉以推展其提出的申索。 他亦詢問當局有何準則,據以決定是否需要作出該條 例第9條所訂的查詢。

33. 吳靄儀議員表示,她聽到兩個互相矛盾的信息。一方 面,議員獲悉現行政策不容許當局向研訊提供法律援助, 但根據該條例第9條,法援署署長卻有某些權力協助本身 行事,但並非協助申請人。她認為會出現兩種情況──
如法援署署長批准提供法律援助,則會授權法律代表出 席死因裁判法庭,協助本身行事;但如仍未批准提供法 律援助,則不可就法律代表事宜發出證書,而法律代表 將會協助法援署署長行事。對於是否必須先發出法律援 助證書,才可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提供法律代表,還是前 後次序相反,吳議員感到十分混淆。

34. 鄧國威先生澄清,在第一個情況下,法援署署長已批 准提供法律援助,如有利害關係的人須出席研訊,法援 署署長可授權律師代表或陪同其出席研訊。在另一個情 況下,法援署署長仍未有足夠的資料,不能決定申請人 是否通過成功機會審查。根據該條例第9條,法援署署長
可作出查詢或調查,以助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基本 上,當局決定提供法律代表前,會考慮此舉是否有助推 展有關民事申索。

35. 何敏嘉議員要求當局進一步澄清,如在一些獲發 法律援助證書的個案中,律師在研訊席上是代表有利害 關係的人還是法援署。鄺先生表示,獲指派的律師出席 研訊,旨在保障有利害關係的人的利益,以助其進行民 事申索。為此,當局將從一個特別的「法律費用基金」
撥款支付有關開支。

36. 何俊仁議員表示,當局應坦白承認幾乎所有需進行研 訊的個案,均得不到法律援助,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 當局才會提供法律援助。如當局能坦白承認事實,將有 助議員決定應該現時立法,還是透過法律援助服務局來
修改有關政策。

37. 除了上文第14段所述吳議員要求當局提供的統計數字 外,何敏嘉議員亦要求當局提供有關該個支付律師出席 研訊費用的「法律費用基金」的詳情,包括可供使用的 款額、已支出的基金款額,以及考慮基金款額是否足夠 的有關安排。何俊仁議員要求當局提供統計數字時,應 將個案分為醫學及工業意外兩類,而資料應包括曾進行 研訊的個案總數和法援署指派律師出席研訊的個案宗數, 以便議員作出比較。

38. 主席總結此事的討論時指出,當局須提供的統計數字 至為重要,議員會據之以在下次會議上決定現時應就此 條例草案深入研究法律援助的問題,還是將此事交由司 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讓其在研究《法律援助條例》時
一併跟進。

項目4及5──標準化列表所載裁斷的定義

39. 余志穩先生告知與會各人,當局在上次會議後曾與死 因裁判官進行討論,結果認為既然《死因裁判官(表格) 規則》表格11已載列各項裁斷,當局無須界定該等裁
斷的定義,否則會欠缺彈性。此外,表格11清楚載明,
該等裁斷只屬建議性質,死因裁判官及陪審團有權決 定是否採用。

40. 何俊仁議員提及一宗有關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的上訴法 院案件,並特別指出,即使是資深的死因裁判官,也可 在解釋裁斷的定義方面出錯。他亦指出,「判決理由書」 述明英國法令載有建議裁決,因而詢問為何在香港有關 裁決納入附屬法例而非主體法例。他引述判決理由書第8
頁,指出*lack of care*與*neglect*無大分別,特別是兩詞的
中文用語。他要求當局考慮在主體法例中列出各項建議 裁斷,並訂明其定義,使法例條文完備自足。此舉可避 免裁斷遭人錯誤解釋,並省卻參考判例法的需要。他要 求當局解釋為何不作如此安排,並匯報哪些英聯邦司法 管轄區訂有此類法例。

41. 霍思先生解釋,表格11的最末部分已載有裁斷列表,
而該表格附註第4段亦可為死因裁判官及陪審團提供指
引。因此,他認為表格11的附註所載列表雖然並非詳盡
無遺,但已載列各種常用的裁斷形式,並且告知死因裁 判官及陪審團有關措辭應以英國規則所用者為依據。

42. 胡寶珠小姐證實,死因裁判官認為現行的安排適當;
至於一些存疑的個案,司法審核則有助澄清所涉及的含
義。

43. 何俊仁議員表示,由於司法審核的費用高昂,更可引 致一如中電案件般的尷尬情況,故應盡可能避免為此目 的進行司法審核。因此,他要求當局提供簡單易明的定 義,以助釐清許多人都不甚明瞭的差別,例如不幸死亡 及意外死亡兩詞的分別。他指出其本人對此事仍未有定 論,因此,如有其他英聯邦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可供參考,
將會甚有幫助。

44. 霍思先生表示,草擬條例草案期間,他曾參閱其他四 至五條死因裁判官法規,當中只有英國將各項可能裁斷 在法例中列出。他指出,訂出法定定義或會在不知不覺 間妨礙判例法的建立。他進一步強調,首席大法官所訂 規則載述的建議裁斷,只是一個表格最後部分的附註, 並無立法效力。因此,死因裁判官有權決定是否採用該
等裁斷。

45. 何俊仁議員堅稱,就裁決的含義而言,有關條例必須 全面,並且為公眾所能理解。雖然他明白霍思先生所提 出的論據,但也希望獲得一些資料,以了解澳洲及加拿 大的情況。他建議可用一些含義較廣的字眼來擬訂法定 定義,如此一來,該等定義既非詳盡無遺,但又足以用 作指引。霍思先生答允提供所要求的資料。

項目6──改善裁斷列表的中譯本

46. 與會各人察悉吳靄儀議員已表示不會繼續跟進此事。

項目7──即時實行新增第12條所載的建議

47. 余志穩先生報告,司法機構已答允採取行政措施,使 有關建議即時生效,藉此,有利害關係的人在研訊前如 要求索取任何證人陳述書或醫事報告副本,死因裁判官 便須按要求提供其管有的文件。

48. 何俊仁議員詢問,此規定可否延伸至包括技術報告。 胡寶珠小姐答允就此事徵詢死因裁判官的意見。

項目8──調查由警方呈報的死亡個案

49. 主席表示,議員同意在需要的情況下,死因裁判官應 有權委任警隊以外的人士,協助調查由警方呈報的死亡 個案(例如在警署內發生的死亡個案)。由於當局仍未就 此事作出回應,他邀請鄧國威先生向議員講述當局的立
場。

50. 鄧先生指出,此類個案甚為罕見,死因裁判官可親自 進行調查,如有需要,亦可要求律政署或其他專業人士 協助。他亦特別指出,不論進行研訊與否,警方亦會進 行調查;由另一組人員進行類似調查,或會產生問題, 結果可能適得其反。因此,當局認為現行安排恰當,無
須更改。

51. 主席指出,雖然此類個案為數甚少,但部分可能涉及 警隊的核心成員,因而不宜由警方負責調查的工作。何 俊仁議員補充,如死因裁判官所調查的個案牽涉警方, 則應要求獨立調查員提供協助。

52. 鄧先生重申,在此情況下,死因裁判官可親自負責調 查,或要求其他人士提供協助。他或可向警方索取報告, 但得出本身的見解。

53. 主席表示,議員並非要求另設一個由死因裁判官管轄 的獨立調查小組,而是希望知道,如死因裁判官不滿意 警方的調查結果,又或面對公眾壓力,死因裁判官有否 所需的資源及權力,委任非警方的調查員協助進行調查。

54. 鄧國威先生表示,雖然死因裁判官並無為此目的預留 款項,但如他對調查結果並不滿意,可尋求其他人士的 獨立意見,以資參考。然而,鑑於警方已完成調查工作, 要求另一組調查員進行相同的調查工作會有困難。

55. 胡寶珠小姐表示,死因裁判官如在警方提交的死亡報 告中發現任何疑點,會要求再進行調查。此外,警方個 案的調查工作會交由另一組別的人員負責,調查工作的 質素甚高。

56. 何敏嘉議員表示,即使由另一組別的人員負責調查, 壓力依然存在。問題並非在於不相信警方,而是調查必 須為人視作公正進行,否則市民會質疑有關調查。

57. 何俊仁議員詢問,如死因裁判官不滿意警方的調查工 作,又或者一開始便認為交由警方負責調查並不恰當, 他可否要求保安司提供協助,透過行使其權力,從別的 部門調派人手參與調查工作。主席補充,議員希望得知 現時有否一套機制,使特殊個案調查工作的公信力得以
提高。

58. 胡寶珠小姐提述《死因裁判官規則》第8條,該條訂 明律政司可應死因裁判官的要求,委任某人為死因裁判 人員,以協助該名死因裁判官進行調查。

59. 霍思先生補充,如律政司向死因裁判官提供檢察官, 以協助其進行調查及向證人提問,現時並無法例禁止死 因裁判人員向律政署或該署以外的其他機構尋求協助。

60. 李裕生先生請議員參閱草案第9及10條,兩條分別 關乎死亡個案的調查和進入及搜查的權力。他指出,根 據草案第10條,只有持有死因裁判官所發手令的警務人 員,才可進入及搜查有關處所,以搜集證據。

61. 霍思先生表示,草案第10條須與草案第74條一併理 解,後者與警隊職責有關。當局已修訂《警隊條例》第 10條,訂明警隊必須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
判官條例》之下的職責和行使其在該條例之下的權力。 他認為,死因裁判官如欲進入與某人死亡有關的警方處 所,並欲聯同其他人(例如律政署或其他部門的人員)進 入該處所視察,翻閱某些紀錄或檔案,警方有責任協助 死因裁判官。如警方拒絕提供協助,根據《警隊條例》
第10條,即屬失職。

62. 鄧先生強調,如另一組人員可執行進入處所搜查的職 務,會導致深遠的影響。何俊仁議員指出,其他政府人 員,例如海關、廉政公署及衛生署的人員,只要持有授 權的手令,便可進入及搜查有關處所。他表示,議員同 意99.9%的個案可交由警方調查。然而,對於極少數的特
殊個案,或性質敏感的個案,死因裁判官或不希望讓警 方參與其中,但草案第10條的規定卻不容許其有任何選
擇。

63. 李裕生先生認為,死因裁判官只能根據警方搜集得來 的證據作出決定。搜集何種證據的酌情決定權,則在於 警方,而搜集到的資料會影響到決定結果。

64. 胡寶珠小姐指出,死因裁判官可要求有關方面提供額 外資料,即使根據現行安排,死因裁判官很多時會主動 進行實地調查,並訂明其要求得到的具體資料。

65. 霍思先生表示,草案第12條訂明,死因裁判官有權發 出傳票,要求某人到其席前作供,並帶同所管有的任何證 據。他可行使此權力,傳召任何香港的警務人員作供。

66. 李裕生先生闡述其先前提出的論點,指出雖然死因裁 判官有權索取額外資料,但死因裁判官大概會根據警方 搜集得來的資料作出決定。如死因裁判官不獲提供若干 事實,他可能不知道有此等資料,故亦不能發出指示, 要求再作調查。

67. 何俊仁議員重申,當局須確保設立一套機制,使死因 裁判官在特殊情況下,可委任非警方的調查員負責調查, 並要求當局再考慮此事。

項目9 ──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的預測數字

68. 主席提到當局估計約有9 000宗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 認為預計數字可能偏低;如個案數目增加,法醫官的工
作將更為沉重。

項目10 ──草案第44條(費用)

69. 議員對當局決定刪除此條文表示歡迎。

項目11──條例草案附表1第2部

70. 余志穩先生指出,擬議修正案和當局在會議上與醫學 界商定的安排有所不同。主席表示,他會就此事進一步 諮詢其所屬選舉組別的選民。

下次會議日期

71. 條例草案委員會通過於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或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下次會議,研究三項 尚待處理的事宜,並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秘書會 確定會議的舉行日期。

會議結束

72.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會後補註: 由於主席不在香港,下次會議延至一九九
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舉行。]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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