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28/95/2


1996年破產(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九時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
    劉漢全議員
    李啟明議員
    廖成利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
戴尚文先生
助理財經事務司
陳煥兒小姐
破產管理署署長
夏理德先生
助理破產管理署署長
寶樂賢先生
副首席檢察官
葉鳳瓊小姐

列席職員: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嗚小姐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00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36號文件)

提出破產呈請的最低債項款額

2. 議員提及消費者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該份意見書表
示以20,000元為提出破產呈請的最低債項款額較為實際。
主席認為,將最低債項款額訂於20,000元而非條例草案
所建議的10,000元,似乎有其若干充份理由。由於現行
於一九七六年訂定的最低債項款額為5,000元,若根據通
脹調整則相等於一九九零年的15,900元(見法律改革委員
會《破產研究報告書》第33頁的註釋),由於而擬議的簡
化破產程序使提出呈請更為容易,因此,所以就提出破
產呈請的最低債項款額訂定更高的法律準則,或可產生
制衡作用。

3. 夏理德先生指出,10,000元的最低債項款額是由法律
改革委員會屬下的無力法償債問題小組委員會建議,其 主要考慮因素是要保障僱員。目前約有40%的破產令呈
請是由法律援助署署長代表被拖欠薪金的僱員提出。常 見的情況是個別僱員被拖欠的薪金只有數千元。若將最 低債項款額訂於20,000元,便須聯合五至六名僱員才可
提出呈請。然而,很多破產個案只涉及兩至三名僱員。 因此,將最低債項款額訂於20,000元,或會剝奪削部分
僱員就拖欠其薪金的僱主提出破產呈請的權利,此舉會 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戴尚文先生補充,無力法償債問 題小組委員會已就擬議10,000元的最低債項款額與其他
司法管轄區的破產法例所採用的最低債項款額進行比較,
結果發現擬議水平與其他的相若或較低。他亦指出,擬 議新增的第6(5)條讓財政司可透過制定規例,將提出破
產呈請的最低債項款額訂於10,000元以上水平。

4. 李啟明先生指出,僱員欲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取得援 助金,便須先向法庭提出有關該僱主的破產呈請。目前, 若僱員所申索的款額或總計款額少於5,000元,亦即低於
現行的最低債項款額,勞工處處長可行使具有酌情權, 豁免此項規定。然而,據他所知理解,勞工處處長並不 未有經常行使運用此酌情權。他擔心倘若最低債項款額 增加至過太高的水平,或會有更多僱員未能向破產欠薪 保障基金取得援助金,因為僱員個別或總計申索額均未 達不足最低債項款額,固不能提出破產呈請。基於此一 原因,他支持將新的最低債項款額訂於擬議的10,000元。
黃錢其濂議員同樣關注此事,並表示在由於顧及有需要 保障僱員,以及據戴尚文先生所指出擬議第6(5)條已提供
了賦予的靈活性性等的因素,她支持將最低債項款額訂
於10,000元的建議。

5. 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應提供下列資料:

  1. 勞工處處長運用其酌情權豁免遵行破產欠薪 保障基金發放援助金的規定的次數頻繁度及
    情況;

  2. 有關最低債項款額條文的擬議修訂對上述酌 情權的影響,以及是否有需要就此對有關法 例作出相應修訂;及

  3. 法律援助署過去數年代表僱員提出呈請的申
    索款額的統計數字。

6. 主席質疑對各類債權人劃一採用同單一個最低債項款 額是否理想。他問及政府當局有否考慮採用兩二級制度, 即為一般債權人訂定一最低債項款額,再為被僱主拖欠 薪金的僱員訂定另一款額。夏理德先生回應時指出,其 他司法管轄區並無採用此等二種兩級制度,而鑑於此一 種制度可能涉及複雜的問題,政府當局並不認為並不值
得跟進此一方案。

法定要求

7. 政府當局在其就回覆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書致該會 的覆函件中註明:「多項英國法庭的判決均支持堅決嚴 格遵行破產規則有關同意或送達法定要求的規定。此等 判決是具約束力的先例,香港法庭必須依循。」。在回 應議員的詢問時,夏理德先生表示, 雖然香港法庭在法 律上無須依循英國法庭的判決,但實際上差不多所有案
件均依循英國的判決。

8. 議員問及債務人反對送達給他的法定要求的程序,寶 樂賢先生回應時指出,香港無力償債規則的草擬指示將 涵蓋此一範圍,該規則是根據英國的《1986年英國無 力償債法令》訂定,該法令規定,在發出法定要求予債 務人時,出示予債務人的法定要求表格須列明反對法定 要求及向法庭提出反對通知的程序。在提出反對後,若 債權人並不承認其本身有任何錯誤,債權人便須申請撤 銷法定要求。在此情況下,負責處理爭議債項的法庭會 就該爭議債項進行審訊。倘最終證明債務人為無辜,因 而此不應送達法定要求不應向其送達,提出法定要求的 人仕士便須承受金錢上的懲罰。

9. 寶樂賢先生在回應主席進一步的查詢時指出,根據香 港新訂的香港無法力償債規則,在向法庭提出反對通知 後,債務人須另行申請撤銷法定要求。寶樂賢先生亦指 出,他會查證在送達法定要求時,是否可將申請撤銷要 求的獨立申請表一併送交債務人;並會將每項法定要求 及反對的形式及申請表送交議員參閱。

10. 致至於就有關爭議債項的擬議的新訂法庭程序,寶 樂賢先生指出,有關聆訊會於在高等法院進行,高等法 院為進行破產法律程序的唯一法院。初步聆訊會由聆案 官主持,過程簡單,有關誓章及其他文件的指示甚少。 他指出,英國的經驗顯示,此該等程序運作良好,而截 至目前,英國的《1986年英國無法力償債規則》亦無
有關此方面的修訂。

11. 至關於有關爭議債項的擬議新訂法庭程序與現行採 用的者有何不同,寶樂賢先生指出,目前所有申請撤銷 破產通知的個案均由高等法院的法官聆訊。由於破產通 知是以裁決為基礎,所以因此申請撤銷通知的個案並不
多。

12. 夏理德先生保證,政府當局保證會確保於在香港的 無法力償債規則中訂明,爭議債項的首次聆訊會由聆案 官主持,過程簡單,費用亦不會門昂貴。

13. 議員關注反對法定要求的程序對債務人過於嚴苛。 寶樂賢先生表示,他相信對債務人來說而言,日後的程 序應不會較目前的嚴苛。然而,主席指出,雖然1996年 破產(修訂)條例草案擬簡化債權人一方的破產程序,但 該條例草案似乎未有相應簡化債務人一方的程序。

14. 議員擔心,由於只須送達法定要求便可輕易提出展 開破產程序,議員擔心或會出現導致破產程序被濫用及 爭議債項大幅增加的情況。據議員觀察所得,日後處理 爭議債項的程序並不見得會比目前現行的程序簡單。致 使因此,簡化破產程序的原意或許未能得以落實執行。 寶樂賢先生回應時指出,無論在任何形式的制度下,在 爭議債項方面亦必會出現若干問題,因為每一種制度均 無可避免地會有一些灰色地帶,而在很多個案中,有關 的事實也不易獲得證明此等事實。

15. 關於自從《1986年無法力償債法令》獲通過成為
法例後,英國處理無法力償債個案的英國執業律師及官
員所得的經驗,寶樂賢先生指出,過去十年間,他一直
有閱讀由英國處理無力償債個案的執業律師所撰寫的文
章,內容談及有關《1986年無力償債規則》所規定的
法定要求程序的文章,並發現所有有關執業律師均承認
該程序為一套妥善的程序,而實際運作情況亦良好。從 在他所閱讀的文件章中,他未能未有一篇發現能顯示該 制度有任何嚴重的弊端。夏理德先生指出,在未有任何 嚴重濫用的事件被舉報而迫使令當局需要作出修訂前,
英國無力償債服務機構無意試圖更改法定要求程序。至 於消費者委員會擔心法定要求程序可能或會被收數公司 濫用的問題,夏理德先生指出,他曾與英國無力償債服 務機構進行多次交談,在交談的過程中,他並無理由足 以令他相信該機構他們發現察覺有此問題。

稅務資料保密

16. 議員曾於上次會議席上對私人執業人士者獲取破產 人的稅務資料一事表示關注,戴尚文先生為此指出,當 局曾就有關條文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諮詢稅務 局的意見,而稅務局業已審閱有關建議。

17. 李家祥議員表示,香港會計師公會(以下簡稱「會計 師公會」)認為法例應清楚註明破產管理署署長(以下簡 稱「署長」)只應在其以破產人財產的受託人的身分行事 及有關方需要該等資料追查破產人財產的情況下取得破 產人的稅務資料。在破產個案中,署長亦可出任規管人。 倘署長以規管人身分行事,則不應取得破產人的稅務資 料。然而,現時擬議條文第30D條的措詞將使會令署長
可以該身分取得稅務資料。會計師公會亦相信受託人於 取得破產人的稅務資料方面應受到限制。其中的大前提 是受託人不應取得任何債務人/破產人本身並不知道及
/或無法取得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稅務局保存作該局 查訊用途的機密文件。

18. 戴尚文先生表示,當局正在擬備關於稅務資料保密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當局已根據議員於上次 會議席上提出的意見,指示法律草擬專員應如何草擬修
正案。

保存於司法程序中披露的稅務資料

19. 關於保存於司法程序中披露的稅務資料的問題,夏 理德先生指出,在公開訊問中,司法程序會公開讓有關 的債權人參與,因此,受託人難以將於公開訊問中提交 的稅務資料加以保密。李家祥議員表示,會計師公會認 為可於公開訊問中提交的稅務資料應予以指明屬特定, 同時該等資料應屬及追查破產人財產時不可或缺的資料。

20. 主席指出,當局於追查財產期間,當局或會需要與 第三者有關的文件及通信的協助。,他認為,雖然在司 法程序正在進行期間,受託人或需取得該等文件或通信, 但該等資料不應隨意池泄漏。夏理德先生回應謂,視乎 情況需要,法院可行使酌情決定權,根據第19條的規定
安排於內庭進行閉門訊問。

21. 經李家祥議員建議,議員同意當局應將擬於一九九 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會議席上就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 條文)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提出有關稅務資料保密的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送交議員參閱。

判決期限

22. 李家祥議員表示,會根據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委員 會曾於上次會議席上表示對判決債務證明的時限的表示 關注,政府當局已發作出的書面答覆文,他會根據當局 的覆文進一步與會計師公會討論此一事項,並向條例草
案委員會匯報。

下次會議日期

23.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舉行下 次會議。議員亦同意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下次會議席上將 首先研究政府當局就稅務資料保密方面擬備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然後再逐一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2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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