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38/95/2


1996年工廠及工業經營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陳婉嫻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
    李卓人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曹振華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麥世耀先生

應邀列席者: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秘書長
衛少羽先生

香港建造商會

副會長
謝禮良先生
秘書長
陳永桐先生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

代表
黃智美小姐

建造業安全管理學會

會長
陳越雄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與政府當局及代表團會商

(秘書處就條例草案委員會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的上 次會議席上所討論的主要事項一覽表,勞工處就建造業 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間所發生的工業意外提供 的統計數字,上述兩份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並載於附
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研究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 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將議員商議的事項撮述
於以下各段。

有關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及暫時停工通
知書的擬議制度

2. 議員及代表團關注到,由於勞工處所擬備的指引初稿 容許暫時停工通知書在兩個工作天內發出,因此發現危 險的工作情況與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可能相隔一段時間。 議員及代表團進一步建議一個兩層處理手法,負責巡察 的工廠督察如發現危險的工作情況,則會口頭通知有關 東主,並會當場向其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如在指定期 間所進行的改善,未能令工廠督察感到滿意,勞工處則 會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根據此處理方法,預期東主如 不能及時作出改善,便會沒有其他選擇,只有自行暫時 停工。就此,任善寧議員對於負責巡察的工廠督察對有 關東主給予口頭通知是否足夠,表示懷疑,並建議應當 場向東主發出法定通知書,指明需要改善的情況,以及 表明稍後會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的意向。

3. 麥世耀先生在回應所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示:

  1. 勞工處的內部指引是,暫時停工通知書應在 發現危險的工作情況後48小時內發出。這 是必須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出的最大時限。 勞工處承諾會盡早發出有關通知書。

  2. 由於暫時停工屬嚴重的事情,因此政府當局 認為,有關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的決定應獲 一位副首席工廠督察總監批准,而非由負責 巡察的工廠督察批准,因為後者是較低級的 職員。另一方面,此項安排可有助防止前線
    職員受賄。

  3. 有關運作經驗顯示,超過80%的東主會依 照工廠督察在巡察時提出的口頭意見辦事。 在少數有迫切危險的嚴重個案中,當局確有 充分理由,即時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倘在 暫時停工通知書獲批准發出時,當局發現有 關危險情況已予消除或糾正,則不會向東主
    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

  4. 政府當局會考慮該位議員的建議,以書面通
    知書代替工廠督察當場給予的口頭意見。

4. 建造業的代表重申其關注事項,並承諾在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的下次會議前,擬備一份詳細的建議書,供委
員會考慮。

其他關注事項

5. 議員及代表亦就條例草案提出以下關注事項:

  1. 條例草案未有清楚闡釋以下問題:倘當局已 向有關東主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敦促改善 通知書,該東主是否仍會因觸犯有關安全條
    文而被檢控。

  2. 當局未就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建議任何上訴
    機制。

  3. 勞工處的指引沒有清楚規定有關撤銷暫時停
    工通知書的時限。

  4. 期間如有假期,勞工處應作出有關調配人員 的特別安排,確保盡早進行巡察,查明東主 有否遵照工廠督察的意見辦事,以及在東主 糾正危險情況後,撤銷暫時停工通知書。

  5. 為確保有關東主適時收到暫時停工通知書, 並適時獲悉撤銷通知書的事宜,通知書及有 關文件應送達東主的登記辦公地點及工地。

此外,建造業的代表亦促請當局擬備一份技術備忘錄, 就發出及執行暫時停工通知書及敦促改善通知書訂下準 則及程序,而無須倚靠公布內部指引,因為該等指引並
無法定效力。

6. 麥先生在回應時提出以下幾點:

  1. 倘有關東主已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中的指示, 勞工處應不會就通知書內列明的觸犯事項提 出檢控。然而,倘觸犯事項仍然持續又或是 牽涉暫時停工通知書的嚴重個案,勞工處仍
    可能會提出檢控。

  2. 政府當局不會建議就敦促改善通知書的發出 設立上訴機制,因為東主如認為他不是或未 曾違反安全條文,他可不理會通知書,而倘 他因不遵從通知書中的指示而被檢控,他亦
    可在法院提出訴訟。

  3. 勞工處會盡快處理撤銷暫時停工通知書的事 宜,並會盡量在一個工作天內通知有關東主 通知書已予撤銷的事宜。勞工處亦會考慮所 需的調配人員安排,確保適時發出並適時撤
    銷暫時停工通知書。

  4. 勞工處所擬備的指引初稿已訂明須發出暫時 停工通知書及敦促改善通知書的各種情況。 為達致此目的,技術備忘錄不會合適,同時, 這亦會需要草擬附屬法例,可能耽延條例草
    案的通過。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款

7. 議員就條例草案各條條款提出以下建議:

第2條

  1. 將勞工處處長在接獲覆核申請時徵詢諮詢小 組的意見的程序列入擬議第9C(4)條。

  2. 擬議第9C(6)條訂明,暫時停工通知書會在東 主「接獲」該通知書當日起生效。根據助理 法律顧問1的意見,應修正該條條文,意思 是暫時停工通知書會在「送達東主」當日起 生效,因為證明通知書已送達東主較證明東 主已接通知書容易。此概念亦與有關「通知 書的送達」的擬議第9D條前後一致。

第3條

  1. 根據擬議第10(8)條,東主如「無合理辯解」, 而沒有遵從暫時停工通知書中的指示,則屬 可檢控罪行。然而,根據擬議第10(9)條,東 主沒有遵從暫時停工通知書中的指示,則屬 負上嚴格法律責任的罪行,無須證明犯罪的 意圖。舉證準則的分別應再予研究。

  2. 倘將技術備忘錄列入條例,須在該備忘錄備 妥後才會生效。在技術備忘錄備妥前,條例 中現行第11條應繼續有效。

政府當局同意考慮有關建議,並在短期內作出回應。

8. 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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