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7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42/95


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耀棠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保安司(署任)
何蓓茵女士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署任)
張志偉先生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李少光先生
首席入境事務主任
嚴鈞塏先生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選舉主席

劉慧卿議員獲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條例草案

2. 何蓓茵女士告知議員,當局為加強打擊僱用非法勞工 的執法行動而採取的其中一項措施,是藉1996年人民入
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提出若干修訂,以糾正現行《人
民入境條例》(第115章)(以下簡稱「條例」)的條文中若
干不善之處,因這些情況令當局無法有效地檢控違法者, 尤其是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及外來工人的僱主。各項擬議 修訂的要點綜述於下文各段。

(I) 條例第17G條:可合法受僱的人

3. 草案第2條建議把第17G(2)條有關「可合法受僱的人」
的定義,修訂為沒有違反根據條例施加的任何逗留條件 (如有的話)的香港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持有人。 此舉可堵塞法例現時的漏洞,即某個持有身分證的僱員 儘管可能違反逗留條件,但仍可合法受僱。法例經修訂 後,對其未經許可的新僱主而言,該人是不可合法受僱 的人,因此,當局便可檢控該名新僱主觸犯條例第17I
條。

(II) 條例第17J條:僱主須查閱新僱
員的文件

4. 草案第3條建議修訂條例第17J條,訂明僱主有責任
先查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有效旅行證件,然後才與其 訂立僱傭合約。此項修訂旨在減低工人,例如外籍家庭 傭工及外來工人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的機會,因為根據 此條文,僱主有責任檢查該等人士的旅行證件,而他們 的證件上均會加註有局限性的逗留條件。

5. 為幫助僱主分辨哪些外籍家庭傭工及外來工人是不准 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人民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入境 處」)自一九九五年年底起,會向首次進入本港或申請補 發原有身分證的家庭傭工,簽發W字頭的身分證。這些
W字頭的身分證與當局簽發予外來工人的身分證一樣。
此外,當局又會在外籍家庭傭工及外來工人的旅行證件 上,蓋上一個中英對照及容易閱讀的入境印章,清楚說 明旅行證件的持有人只獲准按照指定的合約為指定的僱
主工作,不得轉換僱主。即使該等人士未獲發W字頭的
身分證,此舉亦可確保僱主易於辨識其在受僱方面的限 制。外籍家庭傭工及外來工人如申請延期逗留,從外地 返港或首次來港,其旅行證件上將會蓋上新的雙語印章。 此項蓋上雙語印章的工作已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展開。

就條例草案進行討論

6. 李少光先生回應廖成利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由於外籍 家庭傭工及外來工人一般需在港逗留滿12個月後申請延
期逗留,因此,當局需要約一年時間為他們的旅行證件 蓋上新的雙語印章。另外,當局預計需時兩年更換發給 外籍家庭傭工的身分證。因此,在一年後,所有外籍家 庭傭工及外來勞工便會持有蓋上新印章的旅行證件或W
字頭的身分證,或兩者兼備。何蓓茵女士告知議員,入 境處現時設有電話熱線服務,解答有關僱用外籍家庭傭 工及外來勞工的查詢。除此之外,市民亦可把問題傳真 至入境處,該處一般會在一日後回覆。

7. 夏佳理議員指出,許多外籍家庭傭工在借貸時會以旅 行證件作抵押,因此無法出示證件供準僱主查閱。李少 光先生表示,貸款公司扣留借款人的旅行證件作為償還 債項的抵押屬非法行為。另一方面,旅行證件是重要的 證件,外籍家庭傭工有責任妥為保管,他們如希望轉換 僱主,必須向入境處出示旅行證件。

8. 楊孝華議員及夏佳理議員詢問,在某些情況下,例如 某外籍家庭傭工要求一位並非受其僱主僱用的傭工協助, 於其暫時缺勤期間(例如休息日)義務在其僱主的處所工 作,則有關的僱主是否要承擔條例所訂的任何法律責任。 張志偉先生表示,在此情況下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能 否確立雙方訂有僱用合約,即有僱傭關係存在,而此事 確立與否則取決於對個別個案進行的不同驗證。就條例
第IVB部而論,它只適用於涉及條例第17G(1)條所界定
的僱傭合約的個案。若該名臨時外籍家庭傭工的工作屬 一次性而非持續進行,則雙方之間可以說只有勞務合約, 僱主毋須受條例中該部所訂的規定管限。另一項須予考 慮的有關因素,是該名外籍家庭傭工的工作是否獲得報 酬,但這個卻並非決定性的因素。李裕生先生贊同張志
偉先生的意見。

9. 涂謹申議員表示,他記得上訴法院曾作出一項判決,
裁定即使僱員是以勞務合約形式受僱,其僱主亦可因違 反條例第17I條的規定聘用一名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被 檢控。按議員的要求,當局答應參考有關的法院裁決, 以澄清法例在僱用合約及勞務合約兩者的應用情況。

10. 關於外籍家庭傭工未經許可從事兼職工作,以及僱 主聘用他們從事非家務工作這兩個問題,李少光先生證 實,它們屬於協助及教唆僱員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可 根據條例草案第41條提出檢控。待新法例生效後,僱
主亦可因違反條例第17I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
被檢控。因此,當局會有更多機會檢控違法的僱主。干 犯條例第41條的人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而
干犯條例第17I條者亦會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

11. 議員關注到該等罰則的阻嚇作用有多大,嚴鈞塏先 生回應時表示,法院對個別案件所判處的實際罰則會有 輕重,並取決於僱員所受剝削的程度和涉及的僱員人數 等因素。他表示,在一九九六年一月調高最高罰款額之 前,干犯協助及教唆僱員違反逗留條件此罪行的實際罰
款由2,000元至7,500元不等。自此,罰款額便調高至3,000
元至2萬元不等。在最近一宗涉及非法僱用五名外籍家 庭傭工在製衣廠工作的個案中,協助及教唆僱員違反逗 留條件的僱主被罰款2萬元及監禁三個月,緩刑兩年。 李少光先生補充,保安科及入境處已向司法機關轉達社 會人士的關注,供法官在決定適當的罰款額時作為參考。

12. 李卓人議員詢問,律政司就經法院聆訊的案件提出 申請覆核者共有多少宗。李少光先生答謂,本年共有兩 宗該類案件。關於第一宗案件,一名僱主被控四項非法 僱用來港旅客的罪名,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被判罪 名成立,共罰款1萬元。經覆核後,該名僱主被加判監
禁兩個月,緩刑一年。至於第二宗案件,一名僱主被控
21項僱用非法勞工的罪名,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被判
罰款共10,500元及監禁三個月。有關此宗案件的覆核申 請尚在處理中。

13. 李卓人議員指出,他知道部分被迫從事非家務工作 的外籍家庭傭工,因害怕失去工作而不敢透露真相。他 問及政府會否施行政策以鼓勵僱員公開向入境處提出投 訴,並准許她們轉換僱主。李少光先生答謂,當局會按 個別情況研究每宗個案。他提出告誡,謂在該等情況下 一概准許有關的僱工轉工是危險的做法,可能引發僱員 提出更多虛構的投訴或揑造的指控。李少光先生回應廖 成利議員所提的相關問題時表示,當局會對每宗投訴個 案進行調查,但並無備存誣告個案的確實數字。在某宗 糾紛等待勞資審裁處作出裁決期間,有關的外籍家庭傭 工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直至案件審結。但在該段期間 該名僱員不得工作,而在案件審結後,她須返回其原居
地,並可再次申請來港替新僱主工作。

14. 夏佳理議員關注到僱主難以查知某人是否法例所界 定為可合法受僱的人。舉例而言,普通市民難以分辨偽 造的旅行證件。何蓓茵女士及李少光先生指出,法例規 定僱主須負上合理責任,他們應按常理行事,以履行法 例的要求。無論如何,入境處隨時準備為哪些在遵從有 關法例上感到困難的人士提供意見。張志偉先生及李裕 生先生指出,條例第17I(1A)條訂明,在就該條所訂罪行 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能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切 實可行步驟,以決定與指控所犯罪行有關的僱員是否可 合法受僱,且已合理斷定該僱員可合法受僱,即可以之 作為免責辯護。條例第38A(3)條亦就在建築地盤發現非 法入境者的案件,作出相類的規定。夏佳理議員表示, 過往由上訴法院裁決的多宗案件特別顯明僱主須符合極 為嚴謹的舉證準則。他要求當局及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研 究有關的法院裁決,並就法院如何處理僱主所提出、用 以支持一項免責辯護的證據,提供更多資料。李卓人議 員認為,就打擊非法僱傭的行動而言,任何試圖減輕僱 主所應負責任的建議均屬倒退的做法。他認為,為求對 此事作出不偏不倚的評估,當局及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在 進行研究時應分析若干個案,以了解僱主如何成功地援 引證據,引用條例第7I(1A)條所訂的免責辯護,使其被 控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罪名不成立。

15. 李少光先生回應夏佳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以旅客 或學生身分來港的人士均不得在港工作。

諮詢及宣傳

16. 議員促請當局加強宣傳有關法例的各項規定,以及構 成違反逗留條件的活動,例如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及外來 工人從事兼職工作,和聘用他們履行僱傭合約所指定者 以外的職務。嚴鈞塏先生回應謂,當局會印發宣傳單張 及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舉行記者招待會,以提醒
市民注意新的規定。

17. 主席呼籲議員就條例草案徵詢有關的僱主及僱員組織 的意見。議員並同意應發出新聞稿,邀請市民就條例草 案提出意見,並邀請各關注團體在下次會議上與條例草
案委員會會晤。

(會後補註: 有關的新聞稿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發出。)

下次會議

18.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星期一)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舉行。

1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四時十分結束。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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