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局
條例草案委員會文件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金融管理局對消費者委員會
提交的文件的回應



1.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就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
草案向立法局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了一份文件,下文列載
金融管理局對消委會在文件內提出的意見所作的回應。

一般回應

2.首先要指出,條例草案並非旨在處理與儲值咭或電子貨
幣有關的所有問題。條例草案只是第一步,在設立了監管
架構後,隨著電子貨幣的使用不斷擴展,也需要對這套架
構再作修訂。此外,監管架構還要在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
範疇內運作。因此,這套監管架構包含發牌制度和完善的
監管措施,主要目的是維持支付系統,亦即整個銀行體系
的穩定。保障消費者或促進競爭等事宜都是消委會的主要
重點,但這些事宜與銀行業條例並沒有直接關係。

3.儘管如此,我們也應當對消委會在文件內提出的各項意
見作出回應,特別是資金的保安和防止偽造;這兩點除了
與消委會保障消費者的職責有關,同時亦涉及金融管理專
員所關注的支付系統穩定性的問題。顯然,假如個別人士
存放款項於儲值咭發咭人而蒙受損失,或發咭人因偽造價
值的出現而陷入困境,不單會令公眾對有關儲值咭失去信
心,同時亦會令公眾對同類儲值咭失去信心。嚴重者,更
會危害零售支付系統和銀行體系。

資金的保安

4.基於以上所述原因,我們同意消委會的意見,必須確保
消費者為購買電子價值而支付的款項的安全。然而,我們
對消委會提出有關的款項應較存款受到更多保障的意見有
所保留。我們不能以存放於發咭人的款項並不附有利息作
為唯一衡量的準則。存放於來往戶口的款項也是沒有利息
的,但卻沒有較其他類別的存款受到更多保障。無論如何
,「利息」並非客戶獲得回報的唯一方式。貨幣是交易媒
介,同時也是儲存價值的工具,正如來往戶口一樣,儲值
咭為持咭人提供的回報,就是在支付方面讓持咭人帶來更
多方便。

5.儘管如此,我們顯然應該盡可能確保儲值咭的保安,但
同時亦不會實施過度監管,以致從一開始便窒礙市場發展
。否則,就不可能達到消委會所提到的目標,即促進競爭
,以及消除防礙新機構參予市場的障礙。基於這個原因,
我們建議豁免財政穩健的非銀行發咭人發行的限額儲值咭
(例如最高儲值限額不超過1,000元)。當然,此舉在某程
度上為持咭人帶來較大風險,但卻有助市場發展,而涉及
的風險亦頗低。

6.有關保障儲存於多用途儲值咭上的價值的詳盡措施目前
仍未落實。然而,我們認為擬議法例將能夠提供足夠的保
障。尤其,正如消委會也提及:

  1. 只有認可機構才可發行多用途儲值咭(獲豁免
    的除外),而適用於存款的審慎經營規定(如
    資本和流動資金比率)和監管也會同樣適用
    於儲值咭所儲存的電子價值;

  2. 假如銀行發行的儲值咭上所儲價值屬於銀行
    業條例下「存款」的定義1,則會如其他存款
    一樣,根據公司條例第265條的優先付款規定
    獲得優先處理;

  3. 金融管理專員有權就支持所發行的電子價值
    的資金的管理和分開處理附加規定。

7.現在的問題,是在現階段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尤
其是消委會提出究竟就發行儲存價值所收到的所有款項應
否存放於一個信託戶口。金融管理局曾對此作出考慮,我
們一方面不排除這種做法的可能性,但在現階段我們認為
這種做法的理據不足。原因如下:

  1. 以儲值咭所儲價值是由銀行自行創製和發行
    的情況而言(例如Visa計劃),所帶來的影
    響只是銀行的負債由一種形式(如往來存款)
    轉變為另一種形式(有關儲存價值的負債)
    。鑒於往來存款也是沒有信託戶口的保障,
    因此我們認為電子價值也沒有理由需要這種
    保障。如果銀行的信譽和資產負債表被視為
    是足以支持存款,則也應該足以支持電子價
    2

  2. 以Mondex類型的計劃而言,所有電子價值
    都是由一個機構創製的。因此,設立信託
    戶口的理據較為充分。但至少在最初的階
    段,有關的創製者為特別目的公司(即只
    有有限數目的債權人對其資產有潛在債權)
    ,而其資產亦需為外匯基金債券或存放於
    外匯基金的存款;我們認為,此等安排應
    已足夠。此舉將可消除信貸風險,而資產
    的市場風險(這項風險不會因設立信託戶
    口而消除)則由資本比率規定加以保障;

  3. 多用途儲值咭的非銀行發咭人亦同樣需要成
    立特別目的公司,它們不會獲准從事向公眾
    接受存款或貸款的業務。這也表示不會有任
    何其他主要債權人對該特別目的公司的資產
    擁有債權。

用戶保障

8.我們對於消委會所提出的各點的意見如下(按函件中所列
次序):

  1. 電子貨幣近似現金。如果紙幣持有人遺失了
    紙幣,他是完全沒有保障的,因為紙幣持有
    人與有關紙幣通常是沒有甚麼關聯的(除非紙
    幣是放在有身分證明文件在內的錢包)。在
    這一方面而言,視乎儲值咭的類型而定,多
    用途儲值咭較紙幣有若干優勝之處。舉例來
    說,Mondex卡必定與某個銀行戶口有聯繫。
    因此,失咭可交回發咭銀行,再由發咭銀行
    交還真正的持有人。此外,儲值卡可被「鎖
    上」,以防止任何未經核准的人士使用該咭
    ,因此失咭會有較大機會被送回發咭銀行。
    然而,這種保障措施並不適用於用完即棄的
    儲值咭;

    Visa及Mondex系統均容許持咭人利用自動櫃員
    機及其他讀咭裝置核實儲值咭的未用款項餘額

  2. 儲值咭會裝有不同系統以防止有偽造情況
    。金融管理局會要求發咭人證明其儲值咭
    具有完備的晶片保安裝置、密碼裝置及風
    險管理程序;

  3. 我們並未得悉有多用途儲值咭計劃試圖限制
    發咭人贖回持咭人誠信地購買的電子價值的
    法律責任。就此而言,電子貨幣較現金優勝
    ,因為偽鈔持有人須承擔有關損失。發咭人
    不需就失咭負責,但正如上文所述,失咭被
    送還的機會較現金為高。此外,儲值咭與信
    用咭亦有所不同,因為持咭人的損失只限於
    實際儲存於儲值咭的數額;

  4. 當個人資料(私穩)條例生效後,多用途儲
    值咭發咭人須遵守該條例的規定;

  5. 至於消委會提出的其他各點,我們同意持咭
    人應獲得清楚而準確的資料,例如是關於儲
    值咭的用途,以及處理持咭人的投訴和關於
    所儲價值的金額的糾紛的程序。這些事項應
    可以在銀行營運守則內處理,而我們目前正
    在草擬這份守則,並一直就草則的草擬工作
    與銀行界磋商。

競爭

9.在制訂儲值咭發咭人的認可或豁免準則時,金融管理局
致力確保該等準則是保障支付系統(及持咭人)的必要條
件,以避免出現過度監管的情況,以致窒礙產品創新和競
爭。我們當然不希望製造人為因素,防礙新機構參予市場
。儘管如此,正如上文所述,我們需要在開放市場和保障
消費者兩者間作出協調。

10.至於消委會提出有關促進競爭的條款,金融管理局認同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公開競爭是有好處的。然而,我們
需要進一步考慮利用銀行業條例,規定發牌條件之一是有
關機構不可有反競爭條款,是否適當的做法。我們目前的
意見是除非反競爭經營手法確實對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或存
戶(及持咭人)的整體利益有不利影響,否則,對這些商
業事宜進行正式規管,恐怕已超出銀行業條例賦予金融管
理局的職權範圍。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1--存款的定義為:
「以下貸款 --
(1) 有利息的、無利息的或負利息的;或
(2) 須附以溢價付還的或須附以任何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為代價付還的...」

2--請注意,Visa計劃也訂有一個損失分擔安排,根據這項安排,如發行儲值咭的會員銀行倒
閉,持咭人就他們自該倒閉銀行的清盤中所收取的款項,若有任何不足之數,都會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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