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會議議程
日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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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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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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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內部討論
| II.
| 與香港律師會及當局舉行會議
討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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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2條增訂有關律師法團的第IIAA部
(請參閱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出的
立法局CB(2)218/96-97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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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5條增訂有關外國律師法團的第
39BA條
(請參閱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出
的立法局CB(2)219/96-97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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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14及15條分別增訂第43B及49A條,
規定法律公證人及律師訂立多元合夥業務
(請參閱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出的
立法局CB(2)221/96-97號文件)
| III.
| 其他事項
| IV.
| 下次會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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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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