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64/96-97號文件

檔號: 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李華明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羅祥國議員*
應邀出席人士:
    英國律師會前副會長
    Robert SAYER先生

    行動委員會

    行動委員會召集人
    徐嘉慎先生

    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祈連先生

    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單浩然先生

    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柯廣輝先生

    委員
    卡馬力先生

    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歐景華先生

    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彭雪輝女士

    委員
    謝澤權先生

    委員
    張斌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就英國廢除物業轉易工作的定額
收費一事與Robert SAYER先生擧行
會議

(有關文件計有

英國律師會有關秘書處(按主席指示)查詢聯合王國
廢除物業轉易工作定額收費的經驗的覆函 (隨立法
局CB(2)826/96-97號文件發出);

民主黨提交的意見書(隨立法局CB(2)838/96-97號文
件發出);

Robert SAYER 先生有關「聯合王國廢除物業轉易
工作定額收費的影響」的文件(隨立法局CB(2)845/
96-97號文件發出);

Robert SAYER先生有關「聯合王國廢除物業轉易
工作定額收費的影響」的文件的附錄 ( 隨立法局
CB(2)874/96-97號文件發出);及

歐義國先生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致個別委員的
函件,當中夾附關於廢除物業轉易工作定額收費
的各份文件(以下稱為「律政署函件」)。

2. 徐嘉慎先生告知與會各人,Robert SAYER先生是在出
任英國律師會副會長期間獲邀訪港,並以義務性質專程
出席會議。是次訪問由行動委員會捐款資助,並得到香
港律師會支持。

3.SAYER先生應主席之請,向議員簡介其有關「聯合王
國廢除物業轉易工作定額收費的影響」的文件。議員察
悉,該文件第16頁有排印錯誤,在一九八八年接獲的投
訴應為17 771宗。他強調,統計數字顯示:(a) 在一九八
四至一九九二年期間,律師彌償基金有關律師疏忽的申
索款額激增;(b)按申索款額計,因律師疏忽而提出的申
索中約有52%涉及物業轉易工作。他亦請議員注意英國
律師會所作的研究,以比較在物業轉易工作上因疏忽而
提出的申索個案數字及款額方面,對一般律師行及擬收
取或業已收取較低物業轉易費用的律師行所提申索的差
別(見SAYER先生所擬備文件的附錄)。對此,議員察悉
,擬收取或業已收取較低物業轉易費用的律師行的各項
數字均較一般律師行的各項數字為高。對於《香港的法
律服務:英格蘭廢除物業轉易定額收費制度》文件(律政
署函件的附件)第7段引述《一九七零年專利及合併委員
會報告書》,指「定額收費不可能符合公眾利益」,
SAYER 先生請議員參閱隨附的摘錄,當中完整地載錄
該語句的原文,即「除非涉及極不尋常的危險,否則整
體上限制價格競爭之擧不可能符合公眾利益」。

4.SAYER先生回應楊孝華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英國的地
產代理商一直以來均在每宗物業交易中向賣方收取物業
售價的 2% 作為佣金,但律師處理物業轉易工作的收費
卻已由物業售價的 2%減至1%。楊孝華議員其後表達其
意見謂,在本港,地產代理商收取的佣金為物業售價的
2% ,而律師一般收取的物業轉易工作費用則稍多於物
業售價的0.5%。劉健儀議員徵詢 SAYER 先生的專業意
見,問及假如英國採用類似香港所用的複雜業權登記制
度,情況會有何分別。 SAYER 先生認為,複雜的業權
登記制度不會阻遏律師減低收費及工作馬虎。因此,情
況可能更差。

5. 何俊仁議員詢問,在英國及其他英聯邦國家,例如加
拿大及澳洲,何以重新訂立定額收費制度之議未能獲得
明確支持。SAYER先生表示,其他國家的律師,包括加
拿大及澳洲的律師均曾向他投訴關於價格競爭的相類問
題。但英國的情況可能較為獨特,因為當地的按揭制度
有變,令地產代理商得以壟斷市場。就此,他提述英國
律師會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的函件(隨立法局CB(2)
826/96-97 號文件發出),當中隱約指出,當地存在降價
競爭的趨勢,以致在定額收費廢除後,服務水準下降。
但劉慧卿議員指出,該函只表示,若有關方面可訂下進
行物業轉易工作的最低標準,以確保服務質素,會是較
明智的做法。SAYER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其後提出的詢
問時告知與會各人,他的意見大致代表英國各大律師行
的意見,它們主要是從事物業轉易工作。他進一步解釋
,英國律師會並不主張重行引進定額收費,因為該會由
大規模的律師行操縱,由於它們處理大量的物業轉易工
作,即使每宗交易的邊際利潤不高,該等律師行亦可賴
以生存。

6.何俊仁議員質疑SAYER先生所提關於物業轉易收費減
價與疏忽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之議,因為按英國律師會
之見,是項因果關係尚未有真憑實據支持。他提出或有
其他可行的解決方法 (例如改革保險制度),令消費者免
受律師的疏忽作為所累。 SAYER 先生指出,改革保險
制度只是一項補救措施,因為在有問題的交易進行後,
可能要過數年才發覺有問題。何俊仁議員其後詢問,上
述因果關係是否亦適用於法律服務的其他範圍(例如訴
訟或遺囑認證)。SAYER先生答謂,大部分訴訟費用取
決於工作時數及法院的級別,而聯合王國的各級法院均
有既定的事務費額。對此,何俊仁議員稱,本港並無明
文規定訴訟事務費額,雙方可藉協議商定較低收費。

7.劉慧卿議員請SAYER先生就英國公平交易事務處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的來函(隨立法局CB(2)868/96-97號
文件發出)提出意見,該函載述:(a)律師彌償基金並無
發現任何證據,顯示物業轉易工作收費低與疏忽兩者之
間有關連;及(b)物業轉易工作「割價競爭」的情況相對
而言仍不多見,而收入主要來自物業轉易工作的律師行
即使在現時仍覺得該類業務「有利可圖」。SAYER先生
表達其意見謂,若有關方面承認物業轉易工作收費低與
疏忽之間確有關連,則律師彌償基金可能因受到壓力而
面臨瓦解。

8. 主席提出其意見,謂香港律師會作為一個專業組織,
有責任行使其紀律處分的權力,並訂立專業操守的規則
,確保服務質素。他以北愛爾蘭為例,謂當地在廢除定
額收費後,亦推出居所約章計劃,詳列關於物業轉易工
作法律服務的指引。SAYER先生回應謂,英國律師會在
確保專業水準方面已克盡其職;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的篇
幅已由100頁增至超過 600頁,而貸款人的行為守則亦已
備就。但他表達其意見,謂律師若只求生意,則該等專
業操守規則亦不能防止其工作馬虎。他並提醒議員,居
所約章計劃亦訂有建議收費額,會員須一律遵守。就此
,行動委員會的代表回應吳靄儀議員的詢問時,答應提
供關於英國貸款人行為守則及北愛爾蘭居所約章計劃的
資料,供議員參考。

9. 當局曾辯稱,並沒有理由推定英國律師在經濟衰退期
間所面對的嚴峻困境,會因定額收費仍然存在而有所不
同。黃錢其濂議員向 SAYER 先生詢問,上述論點有否
根據。SAYER 先生表示,經濟衰退無疑突顯了律師在
物業轉易工作上有疏忽的問題。鄭家富議員表達其意見
,謂無論收費多少,提供獨立的法律意見是律師的本份
。他詢問,除了經濟衰退外,英國在物業轉易工作方面
割價競爭的問題是否亦與持牌物業轉易辦理人的存在和
律師數目多有關。SAYER先生回應謂,英國只有約300
名持牌物業轉易辦理人(大部分在律師行工作),其費用
與律師的費用相若。因此,他們不會對物業轉易工作的
費用造成任何實質影響。由於地產代理商可透過轉介客
戶控制物業轉易業務的流程,令法律專業的獨立性會因
而受損。

10.吳靄儀議員詢問,是否一如律政署文件的第15段所言
,英國在廢除定額收費後,當地的物業轉易收費實際上
有所增加。 SAYER 先生表示,根據其本人的經驗,物
業轉易工作的收費是逐漸減低,減幅其後自一九七九年
起愈趨急劇。吳靄儀議員其後質疑為何法律專業商業化
之擧不可取。SAYER先生表達其意見,謂法律專業商業
化會令律師不能藉減免收費或收取象徵式費用幫助不能
負擔律師費用的人士。這樣會對法律制度及社會公義造
成不良影響。

11. SAYER 先生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英國
律師會轄下的監察組會審查小規模的律師行,以評估其
財政狀況。在一九九六年內,約有13 000 間小規模的律
師行接受審查,其中46%被評為財政狀況不穩定。
SAYER 先生補充,監察組每年會發表一份審查報告。
對此,周梁淑怡議員建議行動委員會提供上述報告的
複本(若有的話),供議員參閱。

II. 日後會議日期

12. 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星期四 ) 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屆時將與徐嘉慎先生及
謝連忠先生就廢除物業轉易工作的定額收費一事擧行會
議。委員進一步通過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 星期
三)編排另一次會議,與當局就條例草案中關乎上述事項
的條文擧行會議。

13. 會議於下午六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