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提交1996年申訴專員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

1996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引言

本文件旨在回應委員在本年十月二十九日條例草案委員 會第二次會議席上提出的兩項問題。

秘書處

2. 委員詢問政府會否考慮把立法局秘書處、市政局秘書 處,以及區域市政局秘書處,從條例草案附表1第I部移 入第II部。

3. 《申訴專員條例》附表1開列出條例適用的機構名單。 根據1996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第7(1)條的內容
如下 --

    「凡--

  1. 附表1第I部所列任何機構在行使該機 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 取任何行動;或

  2. 附表1第II部所列任何機構在就政府所 頒布的《公開資料守則》而行使該機 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
    取任何行動,

則專員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查該行動-- ......」

自一九九四年六月起,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已包括在條 例的附表1內。委員現建議把兩個市政局的秘書處從附 表1第I部移入第II部。這建議有悖常規,因為這兩個秘 書處的主管機關(即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卻仍留在附表 1第I部內。這做法實難作合理解釋。

4. 再者,目前《公開資料守則》只適用於政府部門。而 政府的計劃,是要在今年年底前,把守則的適用範圍涵 蓋整個政府。在現階段把非政府機構納入附表1第II部, 時機尚未成熟。同樣道理,立法局秘書處也不宜納入附
表1第II部。

附表2第10項條文

5. 在附表2增訂第10項條文,目的是確保有關警方及廉 政公署在防止、調查和偵查罪行等事宜上得以保密。政 府會研究如何可進一步改善建議增訂的條文。


布政司辦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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