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9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53/95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黃偉賢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
    張文光議員
    涂謹申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李家祥議員#
    陸恭蕙議員#
    張漢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陳鈞儀先生
助理保安司
陳偉基先生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
監管處處長
程國灝先生
投訴警察課高級警司
陳偉基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鄭劍峯先生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署理秘書長
柯悦恆小姐

應邀列席者 :

香港人權監察

主席
夏博義先生
總幹事
羅沃啟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會
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1107/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與香港人權監察的代表擧行會議

(香港人權監察於會議席上提交的意見書,該意見書已
隨立法局CB(2)1152/96-97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參閱)

2. 涂謹申議員聲明其為香港人權監察的成員。

3. 夏博義先生表示,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應設立獨立機構 調查針對警方的投訴。其他國家的經驗顯示,獨立機制 可提高及挽回公眾對處理投訴制度的信心。當局宜及早 設立此獨立機制,而不要待至為勢所逼時才採取行動。 就條例草案而言,香港人權監察認為那只是最低限度的 措施,足以使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下稱「警監會」) 成為法定機構,而非在純粹行政事務的基礎上作出所有 安排。香港人權監察不相信在此架構下,警監會可擁有 足夠的權力以執行其有限的監察職能。因此,香港人權 監察建議採納另一措施,規定把嚴重的投訴個案交由一 獨立機構處理。然而,倘立法局決定不採納此一做法, 便應按意見書所載建議修正條例草案。

4. 夏博義先生特別指出,根據條例草案第8(2)條,倘警 務處處長信納遵從根據第(1)(a)、(b)、(d)或(e)款所提出
的要求,會相當可能危害香港的保安或任何罪行的調查,
便有權不予遵從該等要求。他表示不應由警務處處長作
出此項決定,而應由高等法院大法官決定。

5. 羅沃啟先生接著向議員講解香港人權監察對條例草案 的意見,以及意見書內詳列的各項建議。他解釋,草擬 該等擬議修正事項的目的是賦予警監會調查投訴個案的
權力。

6. 羅沃啟先生提到警監會觀察投訴警察課調查工作的權 力時表示,在進行突擊檢查時,應以進行前綫警務工作 的地點如警署及報案室等為目標。涂謹申議員建議警監 會委員在認為適當時,應在警務人員執行調查工作期間, 前往現場直接進行突擊檢查。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回應 時表示,此做法可能存在困難。他表示在大多數情況下, 投訴人會在發生引致其提出投訴的事件(例如指稱被襲) 後,才向投訴警察課或警署或在醫院作出擧報。此外, 警監會委員亦未必經常可在最短時間內抵達現場。根據 現行的警監會觀察員計劃,投訴警察課會把每日的會面 時間表提交警監會。首席助理保安司補充,當局已制訂 處理指稱被襲事件的指引,其中包括各項安排如及時進 行記錄,以及轉介投訴個案以便採取所需行動,例如為 投訴人進行身體檢查/醫學檢驗。當局承諾進一步考慮
涂議員的建議。

7. 涂謹申議員又認為,根據現時的處理投訴機制,實不 能輕易查出濫用警權的個案。他詢問警隊內可有任何監 督人員,曾發現譬如疑犯在警署內即已被毆打的個案。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答稱,分區層面的高級人員有責任 密切監察其下屬的工作表現,以確保提供優質服務。區 及總區層面的管理人員亦在辦公時間以外進行定期的監 督巡視。在發現有人員濫用警權的個案中,警方會對有 關的警務人員提出刑事檢控或採取紀律處分。警務處高 級助理處長回應涂議員的查詢時補充,警方並無另外就 由監督人員採取行動的個案備存統計數字。

8. 羅祥國議員詢問香港人權監察,對於委任全職受薪委 員加入警監會,以改善該會進行的監察工作此項建議, 他們有何意見。夏博義先生歡迎這個構思,並表示警監 會工作量之多,實非其部分委員現時以義務身分出任此
職所能處理。

9. 羅沃啟先生再就指稱被襲的問題告知與會各人,他掌 握一宗投訴個案的資料,案中有兩名證人願意作供。他
願意在適當時提供有關資料。

10. 當局答允於會後就香港人權監察的意見作出書面
回應。

(會後補註: 當局作出回應的文件已隨立法局
CB(2)1455/96-97(02)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III. 繼續與當局進行討論

(立法局CB(2)1118/96-97(01)號文件
立法局CB(2)1118/96-97(02)號文件
立法局CB(2)1018/96-97(01)號文件
立法局CB(2)1016/96-97(01)號文件
立法局CB(2)979/96-97(01)號文件
條例草案文本)

11. 對當局拒絕接納警監會委任非警務人員出任投訴警 察課主管的建議,張文光議員不表贊同。警務處高級助 理處長答稱,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全由曾接受多年 專門訓練及具備多年專業經驗的警務人員進行。他懷疑 屬文職人員的投訴警察課主管是否具備足夠能力,對警 方的調查工作進行有效的監察。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 一個制度是否有效,須參照當地的政治、文化及社會經 濟背景作出評估。香港現行的投訴制度並未落後於海外 的警察管轄區。監察及覆檢投訴個案調查工作的職能由 警監會負責,該會是獨立的民間組織,由來自社會各界 的非警務人員組成。為加強執行此職務,警監會將設立 專責小組,負責監察及覆檢包括涉及有人死亡及嚴重受 傷的可疑事故此類嚴重個案、警監會不通過投訴警察課 所作調查的個案,以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個案。在特 殊情況下,警監會亦可向總督提交其調查結果及建議, 然後再由總督以委任方式,下令對有關個案進行更深入 的獨立調查。由於針對警方的投訴通常涉及違反刑事法 律或警方紀律或程序的指稱,故警務人員是執行調查職 務的最佳人選。當局作出結論,指出對該制度作出根本 的改變,是既不可取也不可行之擧,並認為投訴警察課
應繼續由警務人員擔任主管。

12. 涂謹申議員表示,社會人士希望設有一個公平的制 度。倘現行制度本身已有缺陷,即使由經驗豐富的警務 人員進行調查工作,亦不能保證能夠達致此一目的,故 必須在該制度內訂立有效的制衡。張文光議員表示,較 諸先前提出設立完全獨立的投訴警察課的要求而言,警 監會所提由文職人員出任投訴警察課主管的建議,已是 一大讓步。根據此項建議,調查工作仍會由投訴警察課 的警務人員進行,但會由非警務人員進行審核及作出批 准。該名非警務人員會從獨立的第三者的角度,研究進 行調查工作的方式,並在認為適當時,在調查報告提交 警監會通過前要求採取進一步行動。該建議已在公眾人 士與警隊成員的關注事項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13. 議員不同意委任非警務人員出任投訴警察課的主管, 會對該制度作出根本上的改變及造成損害。為提高公眾 人士對投訴制度的信心,實有需要讓非警務人員加入投 訴警察課。議員指出,現時亦有委任非專業人士加入若 干專業委員會的法例規定。人民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 均由非紀律部隊人員擔任主管,既然如此,議員不明白 何以投訴警察課不能由非警務人員擔任主管。議員要求 當局再行考慮委任非警務人員加入投訴警察課調查隊伍
的建議。

14. 梁智鴻議員認為委任非警務人員加入投訴警察課的 事宜,並不在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因此或需另行研究 此等事宜。在討論此問題時,應徵詢警監會的意見。

15. 涂謹申議員建議,警監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所提交 調查結果的嚴重投訴個案,可轉交廉政公署重新調查。 涂議員表示,廉政公署的調查員應具備所需的技巧及知 識,可執行立法局CB(2)1118/96-97(02)號文件第2段所
載的投訴警察課職務。此外,根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 公署條例》(第204章), 廉政公署有權調查可能涉及 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個案。在加入廉政公署後,便可解 決重新進行調查工作的問題,而不須借助漫長而複雜的 立法程序。當局承諾就該項建議作出書面回應。

16. 主席就投訴個案調查工作的時限提出查詢,警務處 高級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投訴警察課一直以來均以在 最短時間內完成調查工作為目的。他表示在正常情況下, 投訴警察課人員會在接獲投訴後24小時內與投訴人聯絡。 然而,倘投訴個案所涉事項關乎待決的刑事檢控;或以 其性質而言會按自然趨勢在審訊過程中予以提述;以及 並無足以支持干預檢控程序的不當行為;便沒有充分理 由在審訊完結前進行詳細的調查。在此情況下,當局將 會諮詢投訴人,查知其是否願意將其投訴列為有案尚在 審理的個案。對於此類個案,當局會提醒投訴人其可以 不就其投訴作供,因為此擧可能會對其在刑事個案中提 出的抗辯不利。不過,如投訴人希望作供,他亦有自由 這樣做,投訴個案的調查工作亦會繼續進行。警務處高 級助理處長更補充,由於嚴重個案的性質複雜,當局亦 有需要在提交已完成的報告予警監會前,就有關個案的
若干問題徵詢法律意見。

17. 涂謹申議員察悉曾有若干指稱,指被投訴的警務人 員曾獲「暗中通知」或預先提示有關投訴個案的詳情。 他表示如訂有足夠的保障,防止暗中通知被投訴人的行 為,投訴人作出可對其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抗辯不利的 供詞此種情況,便可能不會出現。議員查詢過往曾否發 現有人暗中通知被投訴人的個案,以及當局在此方面採
取了甚麼行動。

18.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答稱,鑑於投訴警察制度比較 研究所得的結果,警方已採納修改警察通例的建議,將 「暗中通知」列為違紀行為。過往,此類違反紀律的行 為均按照其他違紀罪行,即「有損良好行為及紀律」或 「可損及公職服務名聲的行為」加以處理。如被裁定有 罪,審裁人員便會按個案的嚴重程度作出適當的懲罰。 他承諾提供過往個案的統計數字。

19.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又告知議員,自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以來,警隊已推行一項旨在建立新風尚的運動,強 調提高警隊內的專業價值及工作道德。他相信警方會作 出改變,以提高服務質素及運作的透明度。

20. 主席就醫院發出醫療報告一事提出查詢,警務處高 級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醫院通常只會在病人同意下才 發出醫療報告。議員指出在極多個案中,投訴人均不能 向醫院取回其本身的醫療報告。經討論後,當局承諾提 供要求發出醫療報告的表格樣本,供議員參考。

21. 有關首席助理保安司邀請議員觀察投訴警察課的調 查工作一事,議員回應時詢問可否閱覽投訴警察課的調 查檔案及其他有關文件,以助了解該等個案。首席助理 保安司答稱,這可能存在真正的困難,因為該等檔案載 有不能在調查階段披露的機密個人資料及法律意見。調 查檔案只可在整個調查程序完結後,才會連同其他文件
提交警監會。

22. 涂謹申議員以廉政公署審查貪污擧報諮詢委員會為 例,說明該委員會的成員皆可研究所有和審查貪污擧報 有關的資料。他建議由總督委任條例草案委員會部分委 員在一段短時間內擔任警監會的委員,譬如為期一至兩 個月,使他們可在參與調查工作的過程中閱覽有關檔案。 當局承諾就該項建議向議員作出回覆。

23.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覆梁智鴻議員提出的查詢時表示, 律政司已證實根據條例草案第10(1)條的規定,警監會委 員有權會見投訴警察課未曾會見的人士,以徵詢警監會 認為與調查工作有關的獨立專業意見。首席助理保安司 表示,雖然以進行會面本身而論,並不等於作出獨立的 調查,但卻屬覆檢程序的一部分。

24. 主席在提述條例草案第7條時要求當局提供經修正的 擬稿,以便全面反映政府在警監會職能方面的政策目的。

(會後補註: 當局已提交條例草案第7、9及10條 的經修正擬稿,該等擬稿已隨立法局 CB(2)1455/96-97(01)號文件送交議員
參閱。)

IV. 下次會議的日期

25. 下次會議訂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擧行。

(會後補註: 該次會議其後改於一九九七年三月
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擧行。)

V. 會議結束

26. 會議於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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