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163/96-97號文件

檔 號:CB2/BC/55/9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
條例草案、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星期二)
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健儀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副政務司(署任)
    吳漢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鄧婉雯小姐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梁悦賢女士

    康復專員
    蔡志華先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李忠善先生

    助理保安司
    謝美珊小姐

    助理保安司
    陳偉基先生
應邀出列席人士:
    議程第II項

    新界鄉議局

    副主席
    藍國賢先生

    副主席
    林偉強先生

    當然執行委員
    何新權先生

    大埔鄉事會主席
    鍾奕明先生

    屏山鄉事會主席
    鄧錫洪先生

    增選執行委員
    林國昌先生

    當然執行委員
    鄧兆棠先生

    當然執行委員
    張伙泰先生

    當然議員
    許振超先生

    當然議員
    溫亞發先生

    當然議員
    黃興隆先生

    當然議員
    林照權先生

    普通執行委員
    李耀斌先生

    普通執委員
    曾憲強先生

    當然執行委員
    溫漢璋先生

    普通執行委員
    馬慶豐先生

    高級秘書
    劉鳳儀女士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主席
    張妙清博士

    行政總裁
    何蔡慧蘭女士

    法律顧問
    彭佩蘭女士

    陸恭蕙議員助理
    Adam MAYES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2)1667/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與新界鄉議局(鄉議局)擧行會議

2.鄉議局代表講述鄉議局就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
規定 ) 條例草案提交的修訂意見書內容,以及《基本法
透視》一書的節錄(請參閱立法局 CB(2)1697/96-97 號文
件 ),有關的上述文件已在會上提交。鄉議局促請立法
局議員投票反對否決條例草案第12條,該條文訂明《性
別歧視條例》中有關關於丁屋政策的現行例外規定條文
終止生效。鄉議局亦要求有關當局早日辦理大量積壓的
丁屋申請。

3. 部分議員認為,根據所有香在全港市民均享有平等機
會此一的原則下,倘只有只讓原居民有權在新界建造丁
屋是不公平的做法。今時今日,丁屋政策現在已屬過時
,因此不應予終止以繼續。作為一種項臨時措施,他們
建議為丁屋政策訂定截止日期,以便更善於運用使土地
得以善用,並以及避免丁屋申請繼續積壓。鄉議局代表
簡述丁屋政策的歷史背景。當新界土地於一八九八年租
借給英國政府之前,原居民有權在未經滿清政府事先批
准的情況下,在自己的土地建屋居住。香港政府在一九
零五年藉集體官批將居民的權利剝奪。丁屋政策在一九
七二年制訂,政策旨在恢復部分有關上述權利。由於居
民只可在所屬的原居鄉村 300 米尺範圍以內建造丁屋,
倘若在規定的有關範圍內的土地已全被使用罄,原居民
亦未必可以建造更多房屋。

4. 陸恭蕙議員表示,在《性別歧視條例》中納入有關於
丁屋政策的例外規定條文,顯示該政策與涉及性別歧視
有關。鄉議局提述其意見書的第 2 段並表示鄉議局認為
該丁屋政策與性別歧視無關,理由是傳統上,戶主(通常
是男性)可獲准建屋自住,這點意見載於鄉議局的意見書
第2段。鄉議局並不反對將該政策引伸至適用於包括男性
和女性原居民。原居民無權享受公共房屋福利,在刪除
該這項例外條文之前局必須先解決此擧對他們的在房屋
需要方面的造成影響,這個問題必須先予解決。

5. 一位議員關注到丁屋政策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三十
九及四十條所述指的各條國際公約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
例律的規定。鄉議局認為《基本法》第四十條所述提的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符合香港法例律的權益。

III.研究陸恭蕙議員提出的1996年性
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
條文

6.主席表示,由於劉千石議員不在本港,條例草案委員
會會先行審議陸恭蕙議員的條例草案。

平等機會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所持抱的立場

7.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代表根據其文件向議員簡述平等機
會該委員會對陸恭蕙議員的文件條例草案所抱的立場。
他們特別指出,即使要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
視條例》作出任何改動,實施的時間尚短,故現在不宜
考慮修訂兩條條例的任何現有條文,而亦應在累積本地
經驗及待委員會在本年十二月進行的全面檢討完成後,
才作考慮對該兩條條例作出修訂。

8. 陸恭蕙議員對平等機會委員會表示失望,她認為委員
會在推卸責任,因為部分某些政策事宜項(例如丁屋政策
)根本無需等待全面檢討。

當局對條例草案所抱持的立場

9.當局代表向議員講述其提交的文件第2及3段所載表明
的立場(請參閱CB(2)1258/96-97號文件)。他們特別指出
當局並不支持該條例草案,因為修訂《性別歧視條例》
及《殘疾歧視條例》只應在實施時間尚短,應在陬取得
實施兩條條例的實際經驗後才進行考慮對該兩條條例作
出修訂。

續議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會議的事項

10.當局就回應議員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提出與陸恭蕙
議員的條例草案有關的事宜作以如下 ─

關於保障香港安全的作為的保留例外條文

(第11條)予以刪除的建議

  1. 陸恭蕙議員要求當局詳細解釋及擧出實例,說明為
    何擬議刪除關於保障香港安全的作為 (《性別歧視
    條例》第 59 條)此一保留的例外條文一旦刪除,會
    損害本港的安全。當局指出該保留條文為有需要有
    必要為保障香港安全的作為訂明這項例外條文而設
    。,只有布政司才有權批准作出關的行這些作為只
    可由布政司授權。在沒有先例可援的情況下,當局
    不能擧出該等這些行作為的例子。陸議員注意到《
    殘疾歧視條例》並無訂定類此的保留這項例外條文
    ,她詢問當局為何做法並不一致。據她所知,聯合
    王國英國的類似條文亦被在歐洲法院廢除。就此,
    議員要求當局稍後再向條例草案委員會交代英國法
    例中類似條文的背景,以及有否英國過往在這方面
    的例子。

例外條文在條例草案通過最多兩年後終止生效
的建議

紀律部隊的某些慣常做法在性別歧視方面的例外情
況豁免

(附表5第2部第1項)
  1. 當局代表表示,保安科會檢討《性別歧視條例》附
    表5第2部第1項所載的例外情況,並會將有關意見轉
    交向平等機會委員會轉達其意見,供其該委員會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就檢討《性別歧視條例》及《殘
    疾歧視條例》進行全面檢討之用。當局應陸議員所
    請,答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說明《性別歧視條例
    》附表5第2部第 1(a)及(d)項所載的紀律部隊的某些
    慣常做法 ( 包括關於身高、制服、體重或裝備的要
    求,以及槍械使用的訓練等)的資料。

    (會後補註:當局就紀律部隊的某些慣常做法進一
    步提供的進一步資料已隨立法局 CB(2)1896/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丁屋政策在性別歧視方面的例外情況豁免(附表5第2
部第2項)

  1. 當局在回應主席時指出,當局現正就全面檢討丁
    屋政策進行全面檢討,檢討的內容包括土地供應
    問題事宜、現行安排是否妥善及未來工作路向的
    各個選擇。鑑於有關這項政策所涉及的問題非常
    複雜的事宜,以及而且有需要進行諮詢,當局不
    能表說明何時可完成有關的檢討。在等待在檢討
    尚未有結果的同時,當局並不支持條例草案中有
    關所提刪除丁屋政策的例外情況豁免的建議。

  2. 當局代表在答覆陸議員時表示的詢問,表示丁屋
    政策並無授予原居民各種法律權力。訂把丁屋政
    策定有關為例外情況的目的和效力,旨在是令政
    府可保留繼續實施現行政策的權力。當局應議員
    所請答允提供有關該政策的背景資料,以及稍後
    再告知條例草案委員會並就,刪除豁免丁屋政策
    的例外情況條文會否導致違反《基本法》第四十
    條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滙報。
(會後補註:當局就丁屋政策進一步提供的進一步資料已
隨立法局CB(2)192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附表5第2部第3(b)(i)項的例外情況

  1. 當局指出,刪除附表5第2部第3(b)(i)項中有關房屋
    的例外情況,會令單身的紀律部隊人員亦可申請
    入住宿舍,此擧會令導致宿舍的需求量大增,從
    而令現時宿舍短缺的情況加劇。由於資源有所限
    ,各個部門仍有需要只將宿舍優先編配給已婚人
    士。當局進一步補充,雖然單身的紀律部隊人員
    無資格申請部門宿舍,他們絕不會被剝奪其他公
    務員房屋福利。當局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答
    允尋求法律意見,以了解《性別歧視條例》第48
    條會是否足以避免令現行有現行的宿舍的分配政
    策變為不合法。
(會後補註:當局就上述事宜取得的法律意見已隨立法
局CB(2)192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附表5第2部況第6項的例外情況

  1. 當局會在累積到實施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私人機構參
    與計劃的經驗後,會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待有關
    計劃在實施方面取得經驗後檢討附表5第2部第 6 項
    有關於該計劃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私人參與計劃的例
    外情況。

附表5第2部第8項第的例外情況

  1. 由於附表5第2部第8項提述的《Royal Hong Kong
    Auxilliary Police Force (Pensions) Regulations》(第223
    章的,附屬法例 )現已廢除,當局現時並不反對刪
    除有關的這項例外情況,但亦不認為有此迫切需要。
11.當局代表在回應主席時表示,由於平等機會委員會將
於會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全面檢討就兩條條例進行全面
檢討,在檢討完成前修訂對兩條條例提出任何修訂建議
( 例如刪除 《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的現
有的例外情況或訂定例外情況的失效日期)是既不可取亦
不恰當的做法。提出修訂建議的立法局議員須證應說明
為何有此需要,以及為何急於這樣做迫切需要才可在檢
討完成前提出該等修正建議。

續議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會議的事項

12.當局對回應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會議上提出的續
議事項作以如下回應

  1. 當局會在會後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有關香港政府
    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所訂定的保留
    條文的細節詳情,該公約在平等機會 ( 家庭責任、
    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第2(e)條內提及。

  2. 當局會承尋求法律意見,以了解就將平等機會(家
    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與《國際勞工組
    織建議書 》相提並論的影響,當局會在稍後將會
    把所取得的法律意見提供予向條例草案委員會報
    滙報。

  3. 將家庭崗位歧視訂為不合法的政府條例草案將於
    兩星期內備妥。
(會後補註:上述第(a)及(b)項提及的資料已分別隨立法局
CB(2)1737/96-97(02)及1822/96-97(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政府提出的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已隨立法局CB(3)81
1/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V. 下次會議日期

13.下次會議定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舉行,以便逐條審議陸恭蕙議員
的條例草案。

14.會議於下午六時二十八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Last Updated on 6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