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張炳良議員(副主席)
    梁智鴻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黃震遐議員
    黃秉槐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參與討論個別項目的列席者:

彭謙恒先生首席助理工商司
王倩儀女士工業署副署長
白迪新先生首席助理工務司
吳詒蔭先生渠務署署長
張建宗先生副教育統籌司
白文麗雅博士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一)
雷潔玉女士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副秘書長
曹振華先生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七)
李啟發先生勞工處副處長
戴尚文先生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
夏理德先生破產管理署署長
祈能賢先生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魏知義先生地政總署副首席律師

列席者:

何鑄明先生副庫務司
史端仁先生副公務員事務司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務組)
吳文華小姐助理秘書長
李蔡若蓮女士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秘書
劉國昌先生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由於夏佳理議員不在本港而未能出席,由副主席張炳良議
員主持會議。

2.應政府當局的要求,議員同意在會議的較後部分討論編
號EC(96-97)2的文件。

EC(96-97)1 建議根據工業署一九九五年六月
的改組安排,將該署資料聯絡部
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薪級
第2點)常額職位刪除

3.議員雖然支持上述建議,但他們詢問刪除上述職位的原
因,以及當局是否規定各部門定期檢討其編制。

4.工業署副署長在回應時指出,鑑於本港製造業轉型,該
署遂於一九九五年六月進行組織結構檢討,以便將該部門
的重點工作按先後次序重新編排,檢討的結果是建議把資
料聯絡部原先負責的工作轉撥該署的其他部分,因而可刪
除助理署長和私人秘書職位各一個。

5.關於檢討機制的問題,副公務員事務司指出,當局會定
期檢討各個部門的編制,以應付不斷變化的情況。政府部
門在進行上述檢討後,提出重整各部以應付不斷變化的優
先工作及刪除職位或重新編訂有關職位職級的建議,這種
情況並不罕見。他同意就目前的機制和當局正考慮刪除的
職位,向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供進
一步資料。

6.一位議員歡迎當局把涉及職員間接費用的資料納入討論
文件內的做法,並請求當局考慮把該等資料納入建議的前
文。

7.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3 建議在總目46項下開設一個總機
電工程師(首長薪級第1點)常額職
位,負責掌管渠務署第二個污水
處理部

8.關於因何需要額外開設一個首長薪級第1點職位的問題,
渠務署署長指出,隨著污水收集整體計劃以及策略性污水
排放計劃陸續推行,需處理的機電裝置數目及全港的污水
量均大幅增加,渠務署現有人手難以吸納此方面的工作量
。此外,該署預期,為了達到環境保護署對污水排放要求
的更嚴格標準,以及配合將於一九九七年全面推行的重點
工程項目,引致該署在研究和發展措施方面須承擔額外的
職責,將會令該署的工作量大增。為使此等重要工作得到
適當的指導和監督,實有必要把現有的污水處理部一分為
二,各由一名總機電工程師掌管。因此,該署需要額外開
設一個總機電工程師職位。

9.關於由新開設的總機電工程師掌管的人員數目因何較少
的問題,首席助理工務司指出,由於根據策略性污水排放
計劃第I階段新建的污水處理系統較為先進,且具備較大的
污水處理量,因此,其操作及維修保養所需的人手較少。
不過,必須有一名專責的總機電工程師,以其專業知識操
作此類複雜而昂貴的污水處理設施,才可發揮新系統的最
大功效。

10.渠務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證實,涉及污水處
理系統操作及維修保養的全部開支,包括職員費用,將全
數由一九九四年三月設立的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支付。
然而,鑑於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的總收入估計每年約達
七億元,因此,上述的額外開支應不會對排污收費帶來重
大影響。

1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劉慧卿議員對此項
建議持保留態度。

EC(96-97)4 建議在新設的大學教育資助委員
會秘書長職系和職級(首長薪級第
4點)開設一個常額職位,並刪除
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首長
薪級第4點)職位來作抵銷,以符
合該職位獨特的工作性質,以及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需要任職
者連貫地執行職務的要求

12.一位議員詢問,把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一職轉為
部門職系的做法,會否令當局即使在有需要時,亦無法委
任政務職系或其他職系的人員出任該職。副公務員事務司
在回應時指出,由於上述職位的職務屬專門性質,同時需
要保持連貫性,當局越來越難物色具備適當經驗的政務職
系人員出任該職位,尤其是目前已有政務職系人員短缺的
問題。把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一職轉為單一職級的
部門職系,其含意是除了政務職系人員外,所有適合的人
員亦可申請該職位。受聘人員將按三年合約獲得聘任,以
便在必要時作出續聘或更換的靈活安排。

13.關於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在監管及監察撥款機制
,以配合大專院校需要方面所擔當角色這個較廣泛的問題
,主席指出,此事應由立法局教育事務委員會跟進。

1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5 建議開設一個勞工處副處長(首長
薪級第3點)及一個首席工廠督察
總監(首長薪級第1點)等兩個常
額職位,藉此加強勞工處的首
長級人手,以推行新的職業安
全及健康政策

15.議員支持當局有關加派人手以加強職業安全及健康方面
工作的建議,但對於當局花了冗長時間才完成對工業安全
進行的檢討工作表示關注。勞工處副處長在回應時向議員
簡介了檢討工作的背景及諮詢過程。關於當局因何建議把
工業安全的策略由專注於執法行動,改為提倡安全的管理
,勞工處副處長澄清說,當局無意放鬆執法行動,而是在
執行有關的執法行動之外,同時加強在提倡職業安全及健
康方面的教育和宣傳活動。當局今年額外增加的50名工廠
督察,便是現行改善措施的一部分,目的是阻嚇妄顧法定
要求的行為。倘當局認為法院對某些違反工業安全規例的
行為的判罰過輕,會在必要時提出上訴。

16.議員促請當局擴大有關安全和健康法例的涵蓋範圍,以
包括所有僱員(包括非工業行業的僱員)。勞工處副處長在
回應時指出,保障各行業僱員的安全和健康的新法例將在
本年底擬備妥當。當局會考慮是否需要額外人手以推行新
法例。

17.至於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與勞工處轄下職業安全及健康
部的分工問題,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指出,兩者擔當截然
不同的工作。作為非政府法定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
,其職責是提供和統籌安全訓練及宣傳工作,並提高僱主
及僱員以及市民大眾的安全意識,而職業安全及健康部的
職員則在執行日常巡查和巡視工作時,進行與職業安全及
健康法例有關的執法工作,並指導僱主及東主採取必要的
改善安全措施。至於政府會否資助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的
工作,勞工處副處長表示,政府現正根據該局的工作計劃
,審核其撥款要求。

18.議員對於非機場核心計劃工程工地的意外率,遠較機場
核心計劃工程工地的意外率為高的情況表示關注,勞工處
副處長對此表示察悉,並提供部分已發展國家工業意外率
的資料。他指出,根據實際經驗,單靠檢控行動未必可減
低工業意外率。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表示,在推行安全管
理後,整體意外率應可逐步下降。雖然當局將會盡一切努
力改善這方面的情況,但要定出具體目標或時間表並不可
行。

19.主席在總結時建議,涉及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更廣泛的政
策問題應由立法局人力事務委員會討論。

2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6 建議將破產管理署法律事務部屬
下助理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
員)薪級第1點)職位的級別,提高
為副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2點),以反映取消公司董
事資格計劃實施後,該職位的職
責更為複雜和繁重的情況

21.破產管理署署長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向議員簡述當局
提出現行建議的背景。他指出,有關無力償債及取消公司
董事資格事宜的新法例,自從於一九九四年中制定後,破
產管理署除了要調查和檢控涉及無力償債的罪行外,還須
在公司董事犯錯而取消其資格方面擔當更複雜和主動的執
法和監管角色。助理首席律師除要承擔這些額外職責的主
要部分外,還需在新法例生效後,審核和調查大批可能需
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的個案。鑑於助理首席律師的工作,在
數量和複雜程度方面均有所增加,副首席律師須承擔有關
政策和立法方面的職責,以致無暇督導助理首席律師在取
消公司董事資格計劃方面的工作。有關提高助理首席律師
職位級別的建議,目的是正確反映有關計劃的重要性以及
有關職位的職責範圍。

22.部分議員詢問,鑑於工作量有所增加,助理首席律師是
否需要額外人員協助。破產管理署署長在回應時指出,該
署事實上已於去年額外開設兩個職位(分別是一名破產管理
主任及一名文書人員),協助助理首席律師的工作。由於財
政緊絀,當局延至本財政年度才提出提高助理首席律師職
位級別的建議。他續稱,倘此項建議獲得財務委員會通過
,有關的職位將透過內部晉升予以填補。

23.破產管理署署長應議員要求,答允就實施現行建議後所
帶來的各項改善(例如比較增加額外人手資源前後處理個案
平均所需時間)提供進一步資料。

2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2 建議由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起
,在地政總署開設一個助理首席
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
點)常額職位,以便為港口機場發
展策略的工程計劃,提供充足的
首長級法律輔助人手

25.議員察悉,目前由助理首席律師負責的港口機場發展策
略工程計劃大部分將於二零零三年完竣,而當局業已為有
關的工作開設一個副首席律師常額職位,他們因此質疑,
是否確實有需要把該個屬於編外性質的助理首席律師職位
轉為常額編制。

26.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在回應時概述該名助理首席律
師在末來數年將要擔當的工作。他並強調,在可見的將來
該職位會有足夠工作量,因而有充分理由予以保留。雖然
與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工程計劃有關的大部分工作會在二零
零三年完成,但有關地政監督同意方案及其他持續進行的
工程計劃的行政工作,在二零一零年前仍需要法律專業人
員參與處理。他解釋說,鑑於機場工程項目的複雜程度和
規模,當局實有必要就土地事宜(即使在土地批出後)繼續
獲提供高水平的法律和業權轉讓專業服務。關於機場鐵路
發展計劃將會採用的創新業權轉讓方法,一位議員建議,
當局應把有關方法告知法律執業人士,以確保其透明度。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察悉該位議員的建議。

27.多位議員認為,助理首席律師所擔當的職責屬短期性質
,因此,當局為此而開設一個常額職位的做法並不合理。
副公務員事務司在回應時指出,根據政府的政策,若有關
職位所擔當的工作會持續五年或以上,則會開設常額職位
,當局認為現行建議有充分理據。當局將於二零零三年或
更早的時間檢討是否長期需要該個職位。他進一步指出,
把編外職位保留過長時間對擔任該職者有欠公允,因有關
人士雖然長期署任該職,但仍可能不獲正式晉升。關於此
點,議員認為,當局在開設常額職位時,應考慮工作需要
而非職員士氣。

28.經討論後,議員仍認為沒有需要把現有的助理首席律師
編外職位轉為常額職位,他們並敦促當局修訂現行建議。
鑑於議員所表達的意見,主席認為,當局可考慮修訂現行
建議。副庫務司在考慮議員的意見後,同意修改載於討論
文件EC(96-97)2第2段的建議,把助理首席律師編外職位的
任期延長三年,由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29.經修訂的建議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30.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