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文件EC(96-97)25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總目56-布政司署:規劃環境地政科及工務科
總目91-地政總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

(a) 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將地政督察職系的薪級修訂如下-

職級薪級
(總薪級表)
二級地政督察第4至16點
(8,555元至17,270元)
一級地政督察第17至22點
(18,145元至23,080元)

(b) 因上述修訂而相應將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地政總署的 常額編制上限提高15,609,000元,即由869,485,000元提高 為885,094,000元,並將工務科的有關常額編制上限提高 296,000元,即由155,414,000元提高為155,710,000元。



問題

地政督察職系自一九七六年開設以來,其入職資格一直定為 中四程度,但這未能反映該職系日益增加的職責和工作日趨
複雜的情況。

建議

2. 我們建議把地政督察職系的入職資格,提高至中學會考證 書程度,並將其薪級修訂如下-

職級

薪級(總薪級表)


現行薪級

建議薪級

二級地政督察

第3至12點
(8,035元至14,055元)

第4至16點
(8,555元至17,270元)

一級地政督察

第13至17點
(14,905元至18,145元)

第17至22點
(18,145元至23,080元)

我們亦建議把地政總署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值上限提 高15,609,000元,即由869,485,000元提高為885,094,000元,並 將工務科的有關年薪上限提高296,000元,即由155,414,000元 提高為155,710,000元,以應付這兩個職級在修訂薪級後,按 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值會相應增加的情況。

理由

3. 我們僱用地政督察,在地政總署執行廣泛的土地行政職務。 該職系自一九七六年開設以來,一直都是以中四程度為基本 入職資格。根據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的情況,該職系的實際 員額共有622人,其中262人(42%)達到中學會考合格程度。

4. 長期以來,員方都認為地政督察的基本入職條件,與該職 系須執行的職務並不相稱,因而要求我們重新研究其入職條 件;對於這項見解,地政總署署長亦表示支持。有鑑於此, 我們在一九九二至九四年間,全面檢討了地政督察職系的職 務和責任,結果發現多年以來,土地行政的工作不斷演變, 致令該職系須肩負更複雜和繁重的職責。主要原因如下-

(a) 需要較高入職資格的職系將其職務轉交地政督察而令 地政督察的工作範圍擴大

為提高工作效率,地政督察近年接手處理其他較高級職系的 部分職務,其中包括-

    地政主任(總薪級表第15至33點) 的職務 - 為新界 的收地及清理土地計劃,評估受影響的農業活動及雜項 永久改善設施應得的補償金額;
    助理屋宇裝備督察(總薪級表第13至23點)及工程督 察(總薪級表第24至33點)的職務 - 為農舍補償個案進行 量度工作和計算重置費用,並跟進挖掘准許證的申請,
    包括視察有關的修復工程;及
    二級衞生督察(總薪級表第14至24點)的職務 -實地 視察鄉村屋宇的衞生設施,並就其規格提出建議。

上述職務以往均由其他入職資格高於中學會考程度的職系負 責。因此,這個轉變令地政督察職系需要資歷較高的人員執 行有關工作。

(b) 地政督察的職務日益複雜

基於以下各項發展,地政督察職系本身的工作性質日益複雜 ,而要求亦更為嚴格-

    自一九八七年制定了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後 ,地政督察便須就小型屋宇的申請,進行詳細的實地視 察工作,以確保能嚴格遵守該條例所規定的結構標準。
    自八十年代起,有關新界土地用途的申請已越加複 雜。地政督察現須執行短期租約/豁免書內各複雜列表和 條件的規定,並須錄取警誡供詞、獲取非法土地使用人 的個人資料,以及在法庭上作供。
    新界的現代化發展和村民的期望提高,已令收地工 作更形困難。其中可能要賠償的項目種類極為繁多,而 且要運用技巧來應付索償極多的要求。

5. 這次檢討亦反映了下述情況-

(a) 地政督察在執行日常職務時,須理解及校對複雜的法律文 件,這些工作所要求的能力,超逾一般對中四學歷人員的期 望;及

(b) 雖然該職系的入職條件並無規定要中學會考合格,但是超 過40%的在職地政督察擁有中學會考合格的成績。由於學歷 較高,他們多會另行找尋更佳的就業機會。因此,他們的流 失率一般較並未持有中學會考證書的人員為高。

建議

6. 鑑於這個職系的工作日益複雜,職責亦較前繁重,我們建 議把這個職系的入職資格,由中四程度提高至中學會考證書 程度,即在香港中學會考取得五科合格,包括英國語文(課程 乙)、中國語文及數學。

7. 由於工作因素關係,如需戶外工作和間中要面對不友善的 公眾人士等等,地政督察職系現行的薪級已比一般標準高出 兩個薪點。我們認為在入職資格提高後,仍須顧及上述某些 因素,因此,我們建議地政督察的薪級,應較中學會考證書 職系第I組別的標準高出一個薪點,詳情如下-

職級

現行薪級

中學會考證書 職系第I組別
的標準薪級

建議薪級

二級地政督察

第3至12點
(8,035元至14,055元)

第3至15點
(8,035元至16,450元)

第4至16點
(8,555元至17,270元)

一級地政督察

第13至17點
(14,905元至18,145元)

第16至21點
(17,270元至 22,035元)

第17至22點
(18,145元至23,080元)

8. 如各委員批准上述建議,我們會按照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 件常務委員會的提議,並於一九八零年開始採用的設定安排 ,將大部分在職地政督察的支薪點,轉為修訂薪級表中對上 的一個薪點。按舊頂薪點支薪一年或以上的人員,可按現時 的薪酬提高兩個薪點。有關的換算安排載於 附件1的換算表。

9. 如果提高入職資格的建議獲得批准,兩個地政督察職級的 薪級表起薪點和頂薪點均會提高。因此,這兩個職級按薪級 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值將修訂如下-

職級

按薪級中點薪額
估計現時的年薪值

按薪級中點薪額
估計建議的年薪值

二級地政督察

132,360元

158,760元

一級地政督察

197,400元

251,820元

由於這兩個職級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值有所增加,故 地政總署和工務科(其編制設有地政督察職位)按薪級中點薪 額估計的年薪總值上限,也須相應提高。

財政影響

10.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上述建議會令年薪開支增加 15,905,000元。我們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內預留 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在本財政年度餘下時間實施所 需的開支,估計款額為12,269,000元。這項建議不會涉及其 他額外的財政負擔。

背景資料

11. 地政督察在協助地政主任職系執行新界土地管理職務方 面,擔當着重要的角色。這些職務包括處理小型屋宇的申 請;為收地、清理土地及搬村安排進行準備工作;負責臨 時批地以及其他土地管制和執行批約條款等職務。一級地 政督察和二級地政督察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 附件2
件3

12. 根據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的情況,地政督察職系的編制 共設有697個職位,包括地政總署350個一級地政督察和339 個二級地政督察職位,以及工務科編制內3個一級地政督察 和5個二級地政督察職位。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

13.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已詳細審核上述建議, 並表示地政督察職系的建議入職資格和薪級,均屬恰當。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E4679/WIN78)


EC(96-97)25 附件1

建議的地政督察薪金換算安排

所有在職的一級地政督察

薪金低於修訂薪級表起薪點 的人員,應支取新起薪點的 薪金

薪金等同或高於新起薪點的 人員,應獲提升一個薪點

按舊頂薪點支薪一年或以上 的人員,應按其現時的薪點 提高 兩個薪點


所有在職的二級地政督察

薪金低於修訂薪級表起薪 點的人員,應支取新起薪 點的薪金

薪金等同或高於新起薪點 的人員,應獲提升一個薪 點

按舊頂薪點支薪一年或以 上的人員,應按其現時的 薪點提高 兩個薪點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EC(96-97)25 附件2

一級地政督察 職責說明

目標及角色

在各區地政處為地政主任/高級地政主任/總地政主任/首 席地政主任提供土地行政及管理方面的輔助服務,並在有需 要時監督二級地政督察的工作。

I. 主要的特定職責

(A) 小型屋宇及重建鄉村屋宇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請

(i) 進行實地調查;

(ii) 審核申請人的原居民身分,以及透過翻查土地紀錄,協助 確定申請人的資格;

(iii) 處理有關測定土地範圍及擬備土地平面圖的工作;

(iv) 為那些並非由土地測量師負責的小型屋宇用地或地段劃定 界線;

(v) 根據認可鄉村分區補地價表所列明的金額,計算補地價的 費用,並查核批地條款的履行情況;及

(vi) 查核發展進度和批地條款的履行情況,並作出報告,其中 包括下述各項-

(a) 地盤平整工程

(b) 淤塞問題

(c) 建築物的高度和面積

(d) 削土坡

(e) 共用牆

(f) 批地條款所訂明的其他固定裝置

(g) 衞生規定

(h) 安排拍照及擬備草略圖作紀錄之用

(B) 收地事務

(i) 在各個實施階段協助進行外勤工作、土地清理及文書工作 ,包括擬備收地文件及收地/清理費用預算、計算補償金/ 特惠津貼及安排其後的付款事宜;

(ii) 按所需數量協助準備政府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的文件。在土 地審裁處判定金額後,地政督察須參與下述工作-

(a) 根據土地審裁處判定的金額,協助擬備固定形式的憲報公 告初稿;及

(b) 擬備固定形式的隨文函件中英文本,以便連同憲報公告一 併送交或面交前業權人;

(iii) 在各個實施階段執行任何其他職務,以協助在限期前完成 有關工作;

(iv) 為每幅受影響的屋地製備及查核土地資料/租用人資料, 以作估值之用;

(C) 搬村事務

(i) 尋找合適的遷置地點,以及擬備最新的土地平面圖;

(ii) 記錄任何需要重配地方或合資格領取補償金/特惠津貼的 項目或設施,並協助執行其後的付款工作;

(iii) 獲取與搬村安排有關的土地紀錄及相關資料,例如土地類 別及土地業權人的資料等等,並存備及更新修訂有關資料;

(iv) 協助將遷置屋宇或屋宇用地分配及交予村民,並協助他們 申請水電供應;

(v) 查核遷置屋宇的發展進度,報告不符規定的情況,並採取 適當/適時的行動;

(D)清理土地事務

(i) 當場提供建議及協助;

(ii) 協助評估和計算有關的補償金/特惠津貼,並協助執行其 後的付款工作;

(iii)協助尋找合適的農業用途遷置區;

(iv) 就檢拾墓穴骨殖的工作,與區域市政總署聯絡;

(v) 就農作物的評估,聯同漁農處進行實地視察;

(vi) 對受影響的搭建物進行調查登記;

(vii) 就二級地政督察在整理受清拆影響項目的細目表及統計 報告方面的工作,進行統籌;

(viii) 協助與佔用人及土地業權人進行磋商;

(E) 地理事務

(i) 協助高級人員邀請其他人士就新道路/街道名稱提供意見 ,包括與鄉事委員會等當地組織商討;

(ii) 擬備街道草圖和提出編排門牌號數的建議;

(iii) 協助調解有關土地事宜、風水、用水權、村地和風俗的紛 爭;

(iv) 協助公用事業機構(例如水務署)聯絡土地業權人,並提供 土地資料;

(v) 就檢拾墓穴骨殖的工作,與區域市政總署聯絡,並監督有 關工作;

(vi) 確定鄉村墓地的範圍;

(vii) 張貼有關挖掘准許證的告示,並檢查其後進行的修復工 程;

(viii) 報告任何有關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和非法殮葬的事件;

(ix) 與其他部門的人員實地視察,以擬備土地平面圖,供作裝 設街燈、修築行人徑、設置碼頭及進行其他有關的鄉村工程 等等;

(F)修訂租約許可證、官地租用牌照、重建已登記住宅搭建物 的批核文件及批准書、短期租約及短期豁免書

(i) 查核及監察二級地政督察的工作,並於處理有關發牌、續
期、轉讓、修葺、重建/擴建、取消與補發,以及修訂內容 的申請時,協助進行外勤工作和文書工作;

(ii) 監管二級地政督察,如有需要,協助處理較複雜和棘手的 個案;

(G) 批約條款執行工作

(i) 調查是否有不符規定的情況,並實地視察、拍照量度及報 告任何違反批約條款的事件;

(ii) 查核暫准費的計算是否準確,並核對草略圖和建築圖則, 包括核准停車場圖則;

(iii) 如業權人/佔用人違反批約條款,向他們建議作出糾正;

(iv) 擬備或批核實地視察報告初稿,並整理建築物視察紀錄冊;

(v) 協助高級人員取得詳細資料和業權資料;

(vi) 協助監督清拆行動;

(vii) 擬備施工通知,並向有關地區的合約承辦商索取清拆違 例搭建物的費用預算;

(viii) 檢查/再檢查已領有入伙紙/滿意紙的新建築物;

(ix) 整理及更新修訂進度登記冊,並提供資料和統計數據,以 擬備季度報告;

(H) 官地及環境管制事務

(i) 實地視察已批租土地及未批租土地,並在獲得授權的情況 下,發出通知書;

(ii) 擬備有關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事件的調查報告和現況報告;

(iii) 就有關改善未批租土地的環境而進行的清理工作,評估地 形和有關的數目;

(iv) 為清理土地行動進行一般調查登記工作;

(v) 就清理土地行動和土地修護工作,提供建議和費用預算, 並統籌其後的實地巡視工作;

(vi) 監督及監察有關地區的合約承辦商的日常工作和工作水 準;在必要時,將其表現欠佳的地方向高級人員報告;

(vii) 申請傳票;

(viii) 協助處理與其他政府部門合作的事務,包括在聯合行動 中監督其他部門的員工,並監督小規模的清拆行動;

(ix) 報告有關環境污染的事件;

(x) 在需要時協助進行環境改善工程,並統籌其後的實地巡 視工作;

(xi)就官地保養撥款項下的工程,處理計算工作,並擬備施 工通知和記錄財政報告;

(xii) 擬備有關接收/移交土地的文件;

(xiii) 突擊巡查官地當值警衞的工作;

(xiv) 在接收/移交土地時,以政府代表的身分出席;

(xv) 對棄置的車輛採取適當行動,並整理提交給有關部門的 資料;

(xvi) 記錄違例者的資料、錄取警誡供詞及出庭作證,以 便根據官地條例提出檢控;

(I) 估價及產業事務

(i) 查核那些涉及印花/遺產稅的私人土地交易所申報的價值 ;

(ii) 協助分析市內地段的售樓說明書;

(iii) 填妥估價表,然後遞交地政主任;

(iv) 協助查核及追查土地業權,以及執行甲種/乙種換地權 益書的投標計分工作;

(v) 協助處理臨時批地的工作,例如短期租約和短期豁免書; 執行短期租約和短期豁免書的一般管理工作,包括找出承租 人所在,以便追收欠租;張貼遷出通知書和進行視察;

(vi) 協助查核有關建築圖則是否符合批地條件;

(vii) 進行實地查核工作,並報告已批租土地及小型屋宇的發 展進度;

(viii) 處理有關建築規約的續期申請;

(ix) 協助安排簽發滿意紙;

(x) 在進行撥地工作時協助擬備批約條款;

(xi) 協助將政府撥出的土地/招標土地交予有關部門/中標
者;

(xii) 每月擬備估價比較紀錄;

II. 雜項職務

(i) 協助高級人員訓練二級地政督察;

(ii) 統籌和監督二級地政督察的工作;

(iii) 協助高級人員統籌有關鄉村改善工程的事宜;

(iv) 為各種申請及土地交易進行有關的初步外勤工作及準備 工作;

(v) 在需要時與其他部門聯絡;

(vi) 就一般土地事宜與市民接洽;

(vii) 校對與土地有關的文件;

(viii) 查核土地紀錄;

(ix) 進行地盤查核工作,草擬固定形式的簡單公函和張貼/ 送遞有關土地事宜的通知書/函件,並拍攝照片作紀錄之
用;

(x) 保存及更新修訂有關的統計資料和其他紀錄,並協助高 級人員分析這些資料;

(xi) 提供當地人士的通訊地址,如有需要,則親自送遞所有 與土地有關的通知書和信件予收件人;

(xii) 於颱風襲港及發生其他天災期間,執行有關的緊急職 務;

(xiii) 向高級人員報告一切有關資料,以供考慮;

(xiv) 執行任何其他由高級人員指派且屬合理的職務。

April 1996
(E4679/WIN78)


EC(96-97)25附件3

二級地政督察 職責說明

整體目標

在各區地政處為地政主任/一級地政督察提供土地行政及管 理方面的輔助服務。

I. 主要的特定職責

(A)小型屋宇及重建鄉村屋宇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請

(i) 協助整理優先次序表及申請者的個人資料;

(ii) 查核有關申請是否符合建造小型屋宇的標準,並建議應否 發出建築工程、渠務工程及地盤平整工程的豁免證明書;

(iii) 協助為那些並非由土地測量師負責的小型屋宇用地或地段 劃定界線;

(iv) 擬備土地平面圖及張貼/送遞有關通知書;

(v) 監察發展進度,並在發覺有不符規定的情形時作出報告;

(vi) 在小型屋宇入伙前,查核是否符合衞生規定,所需設施 已否已安裝妥當;

(vii)拍攝建築物的照片作紀錄之用;

(B)收回及清理土地

(i) 協助擬備收地草圖、收地計劃表及收地/清理費用預算;

(ii) 擬備補償計算表初稿及安排其後的付款事宜;

(iii) 張貼及送遞收地和清理通知書(包括搬遷墓穴的通知書);

(iv) 進行搭建物/產業登記工作,並記錄須補償的項目;

(v) 就土地審裁處可能需要的証據,為有關地段、建築物及其 他項目逐一拍照;

(vi) 確定索償人的資格和評估應付的特惠津貼、擬備補償評估 報告、擬備草圖和位置圖、為所有受影響而合資格索取補償 金的雜項永久改善設施或其他政府核准補償項目,拍照及進 行量度工作;

(vii) 進行實地視察,以評估農業搭建物的索償個案,並搜集合 資格索償人和受影響搭建物的資料;

(viii) 執行其他有關收地和清理土地的職務;

(ix) 為區域市政總署檢拾骨殖行動中受影響的墓穴進行登記和 確認工作;

(x) 在農作物估值工作中,確定土地類別,並量度耕地面積, 以便隨後計算補償的金額;

(xi) 就發展工程計劃所引致的鑽孔勘探工作或淤塞或水浸情況 對農作物造成的影響,擬備有關土地的平面圖,拍照及計量 這些受影響的農作物;

(xii) 定期進行實地視察,並報告有關進展和不符規定的情況;

(C) 搬村事務

(i) 為受影響的鄉村進行初步調查及登記,並存備所有合資格 人士、受影響業權人、村民及居民的家庭資料;

(ii) 擬備特惠津貼的付款草擬清單及安排其後的付款事宜;

(D) 地理事務

(i) 協助高級人員邀請其他人士就新道路/街道的名稱提供意 見,包括在需要時與鄉事委員會等當地組織商討;

(ii) 擬備街道草圖和提出編排門牌號數的建議;

(iii) 協助調解有關土地事宜、風水、用水權、村地及風俗的 紛爭;

(iv) 協助公用事業公司聯絡土地業權人及提供土地資料;

(v) 確定鄉村墓地的範圍;

(vi) 張貼有關申請挖掘准許證的告示、查核有關地點及修復 工程,以及報告工程的進展;

(vii) 報告任何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個案,包括非法殮葬個 案;

(viii) 向原居村民說明地段的界線;

(E) 修訂租約許可證、官地租用牌照、重建已登記住宅搭建物 的批核文件、批准書、短期租約和短期豁免書

協助高級人員處理有關續期、轉讓、修葺、重建/擴建、取 消和補發,以及修訂內容的申請,其中包括下列職務-

(i) 確定有關土地的位置、擬備土地平面圖,以及根據風水和 架空電纜等申請理由,核實申請的性質;

(ii) 擬備以許可證形式批出的短期租約和短期豁免書的詳細內 容,包括搭建物的數目、尺寸和面積、許可證持有人的資料 ,以及應收取的費用;

(iii) 提醒許可證和租約/豁免書的持有人繳付尚未清繳的費用;

(iv) 查核房屋署所記錄的登記資料;

(v) 確保承讓人和許可證持有人/承租人已簽妥承諾書;

(vi) 報告土地用途的更改事宜,以及許可證和租約/豁免書 內核准搭建物的更改資料;

(vii) 拍攝搭建物的照片作紀錄之用;

(F) 批約條款執行工作

(i) 在簽發滿意紙或入伙紙後,視察已批租土地和新建築物, 並報告任何違反批約條款的事項;

(ii) 擬備實地視察報告和每座建築物的登記冊、草略圖及土地 平面圖,並計算有關的暫准費;

(iii) 根據官地條例,在已批租土地上的違例搭建物張貼告示;

(iv) 就清拆個案,聯同有關地區的合約承辦商進行實地視察;

(v) 協助上司獲取土地業權的資料;

(G) 官地及環境管制事務

(i) 進入已批租土地和未批租土地進行視察,並報告有關未經 認可而使用政府土地或已批租土地的情況;

(ii) 搜集土地詳情、佔用人資料和背景等資料,並拍攝照片、 量度尺寸和擬備土地平面圖;

(iii) 協助監督小規模清理和拆卸工作,以及有關地區的合約承 辦商的工作;

(iv) 在有需要時協助進行環境改善工程,以及與其他政府部門 採取的聯合行動,然後進行實地巡視;

(v) 根據官地條例,張貼和送遞通知書;

(vi) 錄取警誡供詞和記錄佔用人的資料,並出庭作證,以便根 據官地條例提出檢控;

(vii) 協助突擊巡查地盤警衞的工作,以及處理棄置車輛;

(viii) 例行視察政府土地,確保沒有出現問題;

(H) 估價及產業事務

(i) 進行實地視察,並量度受影響的土地及建築物;

(ii) 根據高級人員核准的方法和金額,計算農業用地和建築用 地的價值;

(iii) 搜集關於臨時批地的資料,例如短期租約及短期豁免書的 資料,然後交予高級人員,以及負責短期租約及短期豁免書 的一般管理工作,包括找出承租人所在,以追收欠租;張貼 遷出通知書和進行視察;

(iv) 搜集比較數據及其他有關修訂批約條款所付土地補價、換 地、土地價值、補償金等供作估價用途的資料,並將這些資 料交予高級人員;

(v) 參照屋宇署發出的作業備考,查核地積比率是否合乎規 定,以及樓面平面圖的計算方法,並協助查核關於產業拓展 的批約條款;

(vi) 保存及更新修訂有關批租土地的參考圖及紀錄;

(vii) 進行實地查核,並報告發展進度及經發現的不符規定事宜;

II. 雜項職務

(i) 為各種申請及土地交易進行有關的初步外勤工作及準備工 作,例如量度土地及擬備初步圖則;

(ii) 草擬付款清單及安排付款事宜;

(iii) 就土地事宜與其他政府部門聯絡,並在有需要時提供協
助;

(iv) 查核土地紀錄;

(v) 校對與土地有關的文件;

(vi) 協助處理村民所擁有房地產的分契事宜;

(vii) 處理公眾對新界土地事務的簡單查詢;

(viii) 提供當地人士的通訊地址,如有需要,則親自送遞所有 發給他們的通知書/信件;

(ix) 進行實地查核,草擬固定形式的簡單公函,張貼/送遞與 土地事宜有關的通知書/函件,並拍攝照片作紀錄之用;

(x) 向高級人員報告一切有關的資料,以供考慮;

(xi) 於颱風襲港及發生其他天災期間,執行緊急職務,並報告 有關的損毀事宜;

(xii) 執行任何其他由高級人員指派且屬合理的職務。

一九九六年四月
(E4679/WIN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