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FC115號文件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楊 森議員(主席)
    黃錢其濂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司徒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參與討論某些項目的出席公職人員:

胡道輝先生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史秉誠先生首席物業估價測量師
蕭如彬先生首席助理庫務司
祁能賢先生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麥鴻崧先生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
冼德勤先生社會福利署署長
鄧北瀛小姐社會福利署總社會保障主任
陳永長先生社會福利署高級統計師
鄭恩賜先生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鄧國威先生行政署長

列席職員:

黎年先生署理庫務司
何鑄明先生副庫務司
吳文華小姐財務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項目1--FCR(96-97)1
工務小組委員會有關非機場核心計劃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2--FCR(96-97)2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電腦化計劃
差餉物業估價署
新分目「為徵收附件三租金而設的電腦系統」

總目162-- 差餉物業估價署
分目001薪金

2.一位議員詢問,當局何不在較早時向委員會提交此建議,
以便有較多時間發展該套電腦系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在回應時解釋說,這是因為當局須花時間解決技術性事宜
,以及草擬所需法例以規定評估應課差餉租值及徵收附表
三租金的主要技術性細節。他向議員保證,籌備工作進展
順利,他亦有信心該系統將可如期完成。當局一直持續向
中國政府提供這方面進展的資料。

3.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指出,政府徵收3
%的地租是根據有關物業在徵收當日(即一九九七年六月二
十八日或七月一日,視乎不可續期契約在何日屆滿)的應課
差餉租值計算。當局會在進行一般的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工
作時,調整應課差餉租值。

4.政府當局澄清,指發展該系統所需的91個非首長級職位
將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常額編制下開設。議員就此詢問,
此等職位將如何如文件所述,在15個月後撤銷,以及在刪
除職位時會否需要補償受影響人員。一位議員亦提出,開
設編外職位及聘用臨時人員的做法,是否較為恰當。

5.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在回應時解釋說,增聘的91名人員
應有執行職務所需的技術知識及經驗。雖然該署在15個月
後便不再需要該等職位,當局可重新調配有關人員,以填
補該署因工作量增加及人手流失而出現的空缺。因此,當
局預計不會有人手超額的問題。庫務司補充說,現行建議
要求增加差餉物業估價署常額編制內的「非首長級職位按
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總值限額」,惟僅限於一九九六
至九七年度。若該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後需要保留或
開設職位,以應付新增或有所增加的工作,有關需要將須
透過正常機制審核。

6.一位議員問及額外人手需求所需的間接費用,庫務司在
回答時承諾以書面提供這方面的資料。

7.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3--FCR(96-97)3

總目170-- 社會福利署
分目179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8.議員普遍支持對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緩)計劃的各項擬議
改善措施,有關措施的生效日期追溯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一
日。

9.關於與就學有關的開支的特別津貼,部分議員提出,何以
幼稚園及初中學生可領取較高的金額。社會福利署署長在答
覆時解釋說,擬議的金額是根據過去多年的綜緩領款人的實
際申請情況而計算出的劃一金額。該等開支所涵蓋的選定項
目包括課本、文具、校服、印刷及影印、畢業費用、學校活
動及牙科開支。金額出現差異主要因為幼稚園及初中年級的
學生需購買較多課本及校服,導致與就學有關的開支較高。
他承諾向委員會提供這方面的進一步資料。

10.關於支付與就學有關的開支而建議的劃一金額,對綜緩
領款人的影響的問題,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根據新的安
排,若申請人所申領的金額不超過劃一金額,則毋須出示
收據。由於預計有90%的領款人將不會申領超出劃一金額
,他們將在新安排下受惠。至於餘下的10%,由於申領款
額可能超出劃一金額,他們須以單據及收據證明所申領的
金額合乎所需。社會福利署署長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將新
程序告知領款人,並會提醒他們保留單據以申領較高的津
貼。

11.在提到為老人支付社交和康樂活動的特別津貼的程序時
,社會福利署署長指出,有關程序旨在避免申領人需出示
單據。初步的構思是要求申請人承諾該津貼會用作支付這
方面的開支。該署仍在不斷改善有關程序,並將在適當時
候向事務委員會簡介詳細的安排。議員歡迎精簡程序的做
法,但他們詢問,「以發還款項方式」的做法,會否阻礙
當局採用簡化的方法。庫務司在回應時指出,財務委員會
議程項目中所提以發還款項方式領取津貼的建議,與綜緩
的檢討建議一致,即向參與康樂及社交活動的老人發還費
用。負責執行工作的社會福利署署長將制定程序上的安排
,以符合發還款項的正常含義。他察悉社會福利署將向有
關的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程序,並建議此事項應在該會議
上跟進。主席請議員審議文件所載述的建議,並在有關的
事務委員會討論實施的細節。

12.關於傷殘人士是否亦應符合資格領取現時為老人而設的
社交及康樂活動特別津貼的問題,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
現有的援助計劃已改善與家人同住的傷殘人士的津貼。主
席表示,有關政策方面的事項可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

13.社會福利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證實,「健康欠佳」的
成人包括那些長期患病的人士。他進一步指出,在訂立有
關的規管及註冊制度後,政府將會考慮病人就傳統中醫師
治療費用作出的申領。他亦察悉議員的建議,在決定健康
餐單所包含的食物以計算發放給老人的標準金額時,當局
應採取較人道的態度。

1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項目4--FCR(96-97)4

總目112--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分目366立法局議員酬金及補貼
分目872立法局議員開設及結束辦事處津貼

15.議員普遍支持有關建議,並就建議的原則及實施事宜,
要求政府當局澄清以下各點:

  1. 以往獲委任的議員若在一九九五年九月透過
    選舉進入立法局,他們是否亦符合資格申領
    最多半數的開設辦事處津貼,以便裝修其辦
    事處;

  2. 議員可否申領最多半數的開設辦事處津貼,
    以便搬遷、擴充或裝修超過一間辦事處;

  3. 討論文件2(b)段提及的開設辦事處津貼是否
    具有追溯力,使那些在本屆任期內(但於財
    務委員會批准現行建議前)開設的辦事處亦
    包括在內;

  4. 開設辦事處津貼應否嚴格按照一次過申領的原
    則申領,以及議員在同一屆任期內的不同時間
    開設的辦事處在申領津貼方面有何安排;及

  5. 政府當局根據何等準則定出最多180,000元的結
    束辦事處津貼,用作補償為議員工作少於兩年
    的職員。

16.行政署長答覆如下:

  1. 以往曾出任立法局議員的現任議員,無論上屆
    是透過委任或選舉取得席位,均會獲得同樣的
    待遇;

  2. 只要不超出50,000元的最高限額,議員應可使
    用開設辦事處津貼進行搬遷、擴充或裝修超過
    一間辦事處;

  3. 只要不超出最高限額,開設辦事處津貼可用於
    支付多過一所議員辦事處。由於不限制議員可
    開設地區辦事處的數目的建議,是在本屆任期
    開始後才提出,因此,議員理應可以追溯的方
    式,及在不同時間申領此項津貼,以便支付在
    本屆任期內用於開設辦事處(包括那些在財務
    委員會批准此項建議前經已開設的辦事處)的
    支出;

  4. 雖然議員可按上文16(c)段所述,在本屆任期不
    同時間申領開設辦事處津貼,但當局會要求立
    法局議員薪津委員會(以下簡稱「薪津委員會」
    )檢討一次過申領的安排應否適用於立法局日
    後的任期;及

  5. 當局是參考檢討立法局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
    會所舉的案例,計算出結束辦事處津貼的最高
    限額。行政署長答允向議員提供有關資料。

17.一位議員指出,現時最高限額為180,000元的結束辦事處
津貼不足以應付議員在法定和合約方面的職責,以及其他
有關開支,此事將須由檢討立法局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
會(以下簡稱「小組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作進一步討論。行政署長在回應時澄清說,根據現行的《
僱傭條例》,服務年資不足兩年的僱員並無資格獲發放遣
散費。鑑於小組委員會和薪津委員會提議,服務年資不足
兩年的職員亦應按比例獲發放遣散費,政府當局才提出現
行建議。根據《僱傭條例》,遣散費的最高限額是按僱員
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或按《僱傭條例》在計算遣
散費方面所規定的工資限額(即22,500元)的三分之二(以較
低者為準)計算。

18.在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行政署長同意考慮採用更適
當的字眼,以識別透過地區組別及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

19.此項建議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20.會議於下午四時正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