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FC32號文件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楊 森議員(主席)
    黃錢其濂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
    梁智鴻議員
    涂謹申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參與討論某些項目的列席者:

李麗儀女士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何子樑先生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
冼周的兒女士教育署首席督學
麥敬年先生首席助理工務司
高贊覺先生水務署副署長
陳沛華先生水務署助理署長
鄭陸山先生首席助理運輸司
李樹榮博士運輸署助理署長
梁湛添先生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
顧立勳先生首席助理保安司
許競平先生消防總長

列席者:

鄺其志先生庫務司
黎 年先生副庫務司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務組)
吳文華小姐財務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項目1-- FCR(95-96)70

總目40 教育署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當局在答覆詢問時澄清,由於擬備課程綱要及課本的工作
需時,實不可能在一九九八年前把普通話列入初小(小一至
小三)及高中(中四至中五)級別的正規課程內。因此擬議開
辦的暑期課程旨在彌補此方面的不足。該等初級課程着重
實用會話及聆聽訓練,而非教授漢語拼音。各學校可從已
修畢由教育署舉辦的普通話訓練課程的3000名教師或在各
普通話教授中心任教的導師當中,自行聘請導師。

2.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2-- FCR(95-96)71

總目194 水務署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3.議員詢問可否使用地政總署的電腦系統把地底水管的紙
製圖則數碼化,水務署副署長在答覆時解釋說,由於該兩
個系統是根據不同的用途進行設計,因此在現階段不可能
把兩者合併。不過,水務署己開始試用地政總署的數碼圖
則,當局亦知道,為使用者的利益想,有必要確保該兩個
系統可以兼容。他答允在訂定水管圖則數碼化的招標規格
前,參考核數署署長的報告內有關土地信息電腦化方面的
意見,並諮詢地政總署,以汲取該署的經驗。當局將可利
用擬議的數碼系統,與其他公用事業機構交換更廣泛的電
子資料,因而可減低掘路工程對道路使用者造成的不便。

4.至於擬議的地底供水設施管理系統是否有助鑑定需予維
修的水管的問題,首席助理工務司表示,此項研究旨在制
訂一套更有效的設施管理計劃,為維修和更換水管的工作
設計一套預防性質的長遠策略。水務署助理署長補充說,
研究結果將有助保養及維修老化水管的規劃工作。

5.關於涉及市區舊區的食水水質差劣的投訴,水務署副署
長表示,從該等地區收集的食水樣本顯示,水質差劣是由
建築物內的生銹水管所致。政府將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開始,不再批准使用不防銹的未鑲面鍍鋅鋼管敷設
飲用水管的建議。

6.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FCR(95-96)72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 非經常補助費和主要系統及設備
運輸署
新分目「更換獅子山隧道的流動無線電通訊系統」

7.關於因何需要更換獅子山隧道現有的流動無線電通訊系
統的問題,運輸署助理署長表示,該系統已屆其使用年限
,過去七個月,亦錄得40多宗的系統故障。由於該系統的
製造商已不再生產有關零件,因此,更為合適的做法是拆
除現有系統,更換性能更佳的無線電系統,此系統可減低
隧道內因使用蜂窩式電話有所增加的情況而產生的干擾。
運輸署助理署長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證實,政府有合約上
的責任,為隧道經營者提供通訊系統,並負責其維修保養
工作。

8.有關機電工程署為其提供的服務收取175萬元費用一事,
議員認為,此項收費約佔整項工程開支的20%,有偏高之
嫌。對於政府一方面推行跨部門收費或營運基金制度,另
一方面卻並未盡力促進競爭,反而一如既往,繼續依賴該
等部門(例如機電工程署及電訊管理局)所提供的服務,以
致未能激勵該等部門提高效率的做法,議員表示失望。議
員以往曾多番要求當局准許政府部門利用公開市場提供的
各項服務。他們認為,引入競爭將對這些服務性部門構成
壓力,促使它們精簡工作程序及降低運作成本。

9.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澄清,該署建議的收費已
包括聘請顧問研究干擾問題所需的45萬元,以及進行地盤
監督所需的約26萬元。其餘的收費只佔整項工程開支的大
約10%,而該等收費所涉及的服務包括設計、擬備標書、
評估標書、監督安裝及試用工作。機電工程署每小時的收
費為650元,較市價的900元為低。

10.部分議員質疑因何需要聘用機電工程署的職員負責監督
安裝及試用工作。他們認為,確保安裝工程達到規定標準
是使用部門(就此項工程而言即運輸署)的職責。他們亦指
出,除了按小時計算的收費外,當局亦應仔細評估整項工
程所需的工時數目。關於此點,運輸署助理署長表示,該
署並無查核安裝工程質素的專門人才,因此,由機電工程
署監督試用工作更為適合,因該署最終會負責該系統的維
修保養。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補充說,除了查核工程的質
素外,亦需監察安裝工程的安全事宜。庫務司表示,機電
工程署隸屬工務司,後者有責任確保機電工程署的工作效
率,以及評估某項工作所需的人手是否恰當。

11.議員經商討後,仍然無法接受機電工程署建議的收費水
平。他們認為,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有必要進一步討論機電
工程署的收費事宜,並建議押後表決此項目,以便有關的
事務委員會瞭解計算上述收費的現行制度的運作情況,以
及機電工程署為達致更大的成本效益而採取的各項措施。

12. 庫務司在回應時對議員表示,當局推行跨部門收費的
目的是提高使用部門在節省成本方面的意識,以及令機電
工程署可評估其工作的效率及成本效益。然而,倘若要求
機電工程署與私人機構競爭,則需要考慮此舉對該署人手
可能造成的影響,藉以仔細釐定較長遠的政策方向。他同
意撤回此項目,以便有關的事務委員會進行討論。


項目4--FCR(95-96)73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 非經常補助費和主要系統及設備
運輸署
新分目「購置電子泊車裝置」

13.運輸署助理署長在答覆議員就電子泊車裝置提出的詢問
時,提供以下資料:

  1. 擬議的電子停車收費錶所採用的電子咭將由高
    質素材料製造,因此可重覆使用及免受一般磨
    損。這些電子咭會在便利店出售,市民在購買
    時須繳付按金,以便電子咭被交還作重覆使用

  2. 當局只會在盡頭路式的露天停車場安裝憑票泊
    車機,因為在此類停車場,泊車機可安裝在駕
    車人士易於接觸的位置。泊車票會展示車牌號
    碼及經已支付費用的停泊時間,駕車人士必須
    在擋風玻璃上展示泊車票,方便執行人員檢查

  3. 擬購置的物料包括供新停車位使用的3 000個咪
    錶,其中2%-3%用作更換現有咪錶。

  4. 負責操作及管理停車咪錶的承辦商已知悉,在
    更換建議實施後,其運作成本將會降低。當局
    與承辦商所訂的現行合約已包括各項條文,以
    配合因上述改變而導致成本下降的情況。

14.關於因何在進行試驗計劃後仍需作可行性研究的問題,
運輸署助理署長解釋說,當局在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
期間所進行的試驗計劃,其目的是評估本港對於使用電子
泊車裝署的接受程度。而由機電工程署進行的可行性研究
乃屬預先審查投標資格工作,以測試15家供應商製造的電
子/聰明咭的性能。

15.由於當局需要就機電工程署收費事宜另行向議員簡報,
庫務司同意撤回此項目。


項目5--FCR(95-96)74

總目45 消防處
分目603 機器、車輛及設備

16.消防總長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證實,擬購置的滅火輪用
作接替其他滅火輪執行職務,因而不會導致人手增加。當
局會透過公開招標購置該艘船隻,而船隻將採用經由海事
處批准的標準設計。現有的三號滅火輪一俟更換後,便即
歸還海事處。

17.消防總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證實,該處有足夠資
源應付在海上發生的大火。在過去三年內,在船上發生的
火災共有78宗,而為船隻提供的特殊消防服務共有117宗。
在一九九五年,共發生221宗需要滅火輪提供服務的事故。

18.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19.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