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4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總目112 -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分目366立法局議員酬金及補貼
分目872立法局議員開設及結束辦事處津貼

請各委員批准按立法局議員薪津委員會所建議,對立法局
議員的薪津方案作出若干修訂,由即時起生效。



問題

立法局議員薪津委員會(薪津委員會)建議對已獲財務委員會
批准的立法局議員薪津方案,作出若干修訂。

建議

2.為實施薪津委員會的建議,我們建議 -

  1. 將立法局議員工作開支補貼中的交通及酬酢項
    下毋須憑單據證明的部分,由30%增至50%;

  2. 所有立法局議員,不論是否交回其於中區政府
    合署獲分配的辦事處,均有資格每月獲發放一
    筆最高達12,340元須憑單據證明的辦事處租金
    津貼,以及一次過獲發放一筆最多達100,000元
    的開設辦事處津貼;

  3. 獲選連任的議員若不搬遷辦事處,應有資格申
    領最多半數的開設辦事處津貼,以便裝修其辦
    事處;及

  4. 倘立法局議員因其不能控制的理由而須停止任
    職,則有資格申領現時最高限額為180,000元的
    結束辦事處津貼,以便向服務年資不足兩年的
    職員發放按比例計算的補償,即職員每服務滿
    一年,便可獲得其最後一個月工資三分之二的
    款額作為補償。

理由

3.薪津委員會已審議檢討立法局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以
下簡稱小組委員會)的報告及立法局議員提出的其他有關要
點。薪津委員會對目前為立法局議員而設的薪津方案,提
出了若干修訂。我們已決定接納該委員會的建議。

4.關於上文第2段(a)項,薪津委員會留意到,不少立法局議
員均將工作開支補貼的大部分用來支付交通費用及小額的
酬酢開支,也明白到他們確實難以取得收據證明所有開支
。因此,薪津委員會接納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將立法局議
員工作開支補貼的交通及酬酢費用的毋須憑單證明部分所
佔比率,由30%增至50%。

5.關於上文第2段(b)項,直選議員目前每月可領取最多12,340
元須憑單據證明的津貼,以便就其選區開設的辦事處,支付
租金、差餉、管理費和公用設備費用。他們亦可獲一次過發
放一筆最高達100,000元的津貼,以開設地區辦事處。至於非
直選議員方面,他們如放棄位於中區政府合署西座的獲分配
辦事處,則可領取這些津貼。薪津委員會並不完全相信所有
立法局議員均同樣需要開設地區辦事處及中央辦事處。不過
,由於議員需要提供地方給其助理辦事、儲放立法局文件和
應付日益繁重的工作量,以及為了確保所有議員均獲得一視
同仁的待遇,薪津委員會在衡量各方面的因素後,同意所有
議員應獲分配一間中央辦事處以及獲發放相關的津貼,供開
設和營運其地區辦事處。

6.關於上文第2段(c)項,在上一屆任期已領取開設辦事處津
貼的立法局議員,現時可按實報實銷的方式,一次過領取
半數的津貼,即50,000元,用以支付辦事處搬遷或擴展的費
用,或者購買設備及傢具。薪津委員會建議放寬現時有關
發放開設辦事處津貼的規定,使此等津貼亦可用來支付裝
修現有辦事處的費用(例如重新油漆及更改設計),但費
用是以不超逾津貼的半數為準。

7.至於第2段(d)項,議員如選擇不競選連任,或因非其所能
控制的理由而不再出任議員,他們現時可申領最多180,000
元的結束辦事處津貼,以便根據僱傭條例,向為他們工作
不少於兩年的職員發放法定的遣散費。薪津委員會建議,
只要現時180,000元的限額維持不變,在第二種情況下(即
議員如因非其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在任期屆滿前停任),他
們亦應可申領結束辦事處津貼,用以向為其工作少於兩年
(因而未能根據僱傭條例獲發遣散費)的職員發放按比例計
算的補償,即職員每服務滿一年,便可獲得最後一個月工
資三分之二的款額作為補償。

財政影響

8.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財務委員會審議編號FCR(95-96)44
的文件,並批准新修訂的立法局議員薪津方案。我們假設所
有議員均領取各項應得津貼的最高限額,並已就此預留足夠
的款項。薪津委員會現時建議放寬議員工作開支補貼中有關
交通及酬酢費用的限額,這並不需要增加撥款。

9.各委員已批准一筆1,780萬元的承擔額1,以便在由一九九
五年十月一日開始的立法局議員任期內,向各議員發放一
次過的開設及結束辦事處津貼。讓立法局非直選議員開設 一間地區辦事處而毋須放棄中央辦事處這項建議,將另需
200萬元的承擔額。如委員批准是項建議,我們將按獲授
權力,把承擔額增加200萬元,即由1,780萬元增至1,980萬
元。

10.薪津委員會建議放寬各議員運用開設辦事處津貼和結束
辦事處津貼的限制,以便他們將這兩筆津貼分別用作裝修
辦事處和支付補償金予其員工。這項建議不會令承擔額增
加,原因是我們在制訂預算時,已假設所有立法局議員均
會申領這兩項一次過津貼的最高限額。

背景

11.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財務委員會批准薪津委員會在
一九九五年六月發表的報告中建議的立法局議員薪津方案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立法局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
員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議員工作開支補貼及各項津
貼的用途。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將報告呈交薪
津委員會審議。小組委員會也於一九九六年一月與薪津委
員會舉行會議,就有關問題交換意見。

布政司辦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六年三月

1--立法局議員任期內所需的承擔額是根據以下假設預計出
來:所有直選議員均會申領開設辦事處津貼的最高限額,
其中50,000元用於中區政合署西座的辦事處,100,000元用於
地區辦事處;其餘所有議員放棄其位於中區政府合署西座
的辦事處後,亦會申領100,000元的開設辦事處津貼;以及
所有議員均會申領結束辦事處津貼的180,000元最高額。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