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3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總目70-人民入境事務處
分目202遣送回國的費用
請各委員批准一筆為數3,900萬元的追加撥款,以應付遣返越
南船民方面預計的增加開支。
問題
這分目的核准撥款不足以應付本財政年度餘下期間遣返越南
船民方面預計的增加開支。
建議
2.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建議在分目202遣送回國的費用項下追
加撥款3,900萬元。這項建議獲保安司支持。
理由
3.總目70人民入境事務處 分目202遣送回國的費用項下的撥款
,是用以遣返所有違反人民人境條例人士、被定罪人士及從
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以及政府根據有秩序遣返計劃
而支付的遣返越南船民開支。由於遣返個案的數量難以預料
,我們在擬備預算草案時,不能準確預測確實所需的款額。
4.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預算的撥款額為15,087,000元。截至一
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我們已動用11,883,000元(78.8%),其
中大部分用於有秩序遣返計劃上。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已檢
討這分目項下的撥款需求,結論認為,他將需要一筆為數
3,900萬元的追加撥款,以應付本財政年度餘下期間所需的開
支。
5.這分目的詳情如下-
| 越南船民及從 中國來港的越 南非法入境者 千元 | 其他國籍 人士 千元 | 總額 千元
|
---|
| 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止的開支 | 10,331 | 1,552 | 11,883
|
加上
|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
七日至一九九七年三 月三十一日的預計開 支
| 37,000 | 5,236 | 42,236
|
減去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的核准撥款
| (8,299) | (6,788) | (15,087)1 |
相等於 | 現時所需的追加撥款 | 39,032 | 0 | 39,032
|
| 約 | 39,000 | 0 | 39,000
|
如各委員批准這項建議,分目202遣送回國的費用項下的撥款
總額將為54,087,000元。
6.遣返越南船民的開支增加,主要是由於加快有秩序遣返計
劃所致。由於越南政府與港府合作,根據有秩序遣返計劃而
被遣返的越南船民數目,已由一九九六年二月至四月的每月
約230名增至一九九六年五月的每月約600名。由一九九六年
四月至六月,有秩序遣返計劃安排了11班航機,共遣返了約
1 480名越南船民。同時,自願回國的人數也隨着有秩序遣返
計劃的步伐而有所增加。政府會維持這項計劃的進度,並視
乎有關發展,考慮如何進一步加快遣返計劃。根據有秩序遣
返計劃現時的進度,我們估計政府在本財政年度餘下期間就
遣返越南船民方面另需承擔的開支約為37,000,000元。預計這
筆款項足以供有秩序遣返計劃在本財政年度餘下期間遣返約
5 400名越南船民。在計算這筆款項時已扣除由英國政府承擔
的開支(見下文背景資料第8段)。
財政影響
7.如各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在總目106 雜項服務 分目
251額外承擔項下刪除一筆數目相同的款項,以抵銷所需的
追加撥款。
背景資料
8.在現行的安排下,香港及英國政府須平均分擔有秩序遣返
計劃下遣返越南船民的開支。另一方面,聯合國難民專員
公署則須承擔自願遣返計劃的全部開支。
9.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我們動用了這分目項下共19,115,826
元,包括政府就有秩序遣返計劃及遣返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
法入境者所承擔的8,187,432元,以及遣返其他國籍的非法入
境者和被定罪人士所需的10,928,394元的費用。
10.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止,香港有15 590名越南船
民和298名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在一九九六年六
月,我們根據有秩序遣返計劃及自願遣返計劃,分別遣返了
631名和797名越南船民。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六月
1--核准撥款內有關越南船民(包括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與其他國籍
人士的撥款分項數字,乃屬估計數字。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