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40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電腦化計劃
司法機構
新分目「重新發展裁判法院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
請各委員批准設立一筆35,870,000元的承擔額,以便重新發展
裁判法院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
問題
司法機構需要一套新電腦糸統,以輔助裁判法院更廣泛地使
用中文,並方便裁判法院透過電子設備與隸屬政府部門和非
政府機構的35個檢控機構交換雙語文件。這些檢控機構的名
單載於附件1。
建議
2.司法機構政務長獲資訊科技署署長支持,建議重新發展現
有的裁判法院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並在新系統加入雙語
支援功能。
理由
3.我們由一九九二年七月開始使用現有的案件及傳票處理系
統,將裁判法院處理刑事案件、傳票和通知書的工作電腦
化。一九九五年,這個系統處理了156 000宗刑事案件及
433 000張傳票/通知書。不過,這個系統只能有限度輔助
我們使用中文製備法院文件。舉例來說,系統雖然能為一
些標準文本,例如傳票上的控罪說明,自動提供中文譯本
,但有關控罪的其他詳細資料,則只能以英文顯示。法院
採用雙語運作,要求所有資料必須能夠以中文、英文或中
英文填寫及印在法院文件上;這一項要求是目前的系統所
不能符合的。
4.新的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能夠製備雙語的法院文件,而
不會令職員的工作量大增。為達到此目的,我們會採取下述
方法 -
- 修改現時使用的控罪說明、傳票上的資料及法院其他文件
上的標準文本,以便能更廣泛使用標準文本/措辭;
- 為這些中英文標準文本/措辭擬備一套完整的代碼表。當
輸入資料時,我們會使用代碼而不是冗長的文本,以盡量
減輕職員的工作。此外,採用新的軟件科技和功能較大的
工作站,可更快速檢索適當的代碼,令使用者更感方便;
- 採用新的科技,例如「手寫中文輸入筆」,令文書人員更
容易處理中文輸入的工作;及
- 我們只需輸入資料一次,舉例來說,在擬備傳票時傳入資
料,該系統便會自動將資料印製在其他所有有關的文件上
,例如信件和通知書。
5.因應檢控機構電腦化計劃的擴展,新的案件及傳票處理系
統可加強與檢控機構電腦系統的聯繫,有助交換中英文資料
。就檢控機構發展中的新系統而言,其中最顯著的例子就是
警方的單位資訊通用系統。新的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將有助
警方透過電子方式,把刑事案件的中英文資料由單位資訊通
用系統傳送至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另一方面,案件及傳票
處理系統則可以把聆訊日誌及案件結果傳送至單位資訊通用
系統。因此可免卻司法機構人員及警方重複輸入資料。
6.此外,重新發展的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可提高裁判法院在
下列方面的運作效率 -
- 該系統可將會計部的付款程序簡化及自動化;在處理有關
繳交罰款、保釋金和尚欠款項查詢等工作上,為市民提供
更有效率的服務;
- 該系統將記錄須由執達主任派送的傳票的進程;如傳票未
能送達有關人士而影響聆訊,系統則會通知檢控機構和裁
判法院;
- 該系統將會記錄檢控機構和裁判法院對兼職傳譯員服務的
需求情況,並監察有關服務的供應情況;
- 該系統將引入新的條碼,方便追索裁判法院的文件及檔案
;及
- 一個附屬系統將提供更全面的案件及管理資料,以協助司
法機構為裁判法院進行運作規劃。
7.重新發展的系統可為市民改善下列服務 -
- 傳票、案件審訊表、信件、令狀及其他法院文件將全部以
雙語發出,令一般市民更容易理解文件內容及更感方便;
及
- 該系統會簡化在會計部繳費的程序。在處理特別的繳費安
排時,如分期繳費和繳付大筆尚欠款項,該系統可取代現
時冗贅的人手操作程序。
8.改善向檢控機構提供服務方面,包括 -
- 在11個主要檢控部門及司法機構轄下中央傳票處理組裝設
新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工作站,以便擬備雙語傳票;及
- 引入新的案件/傳票狀況檢視系統,以便監察進行聆訊的
案件是否準備妥當。如傳票未能傳達或未能提供傳譯員服
務,因而影響聆訊,該系統會自動通知檢控機構。
9.新的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將與司法機構其他資訊系統,以
及數碼錄音及逐字謄寫文本服務系統連結起來,以交換資料
和共用設施。這系統可自動把案件詳情移交地方法院處理或
交付高等法院審理。連接十個裁判法院的新通訊網絡將會是
一個共用設施,供司法機構其他資訊系統一起使用。
效益
10.在實行建議的新系統,當局將無須在司法機構和各政府部
門增設59個部門/文書人員職系職位去輔助製備雙語文件。
我們估計,每年可因此而避免支付20,045,000元的員工費用。
11.在實行建議的新系統,我們亦可改善裁判法院的工作效率
,而不需要增加輔助人員的數目。事實上,輸入起訴書資料
及擬備信件、令狀、備忘錄和報告等工作進行自動化,雖然
不能實質上減省人手,但零碎合計起來,也相等於在各裁判
法院節省共3.2個職位或766,000元的員工費用。
成本效益分析
12.成本效益分析載於附件2。由於無須增設59個職位去輔助
法院的雙語運作,避免了支付一筆開支,所以在新系統實
行後第三年,這項投資便會達到收支平衡。
財政影響
13.實施新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所需的非經常開支總額為
38,948,000元。有關費用的分項數字如下 -
| 1996至 97年度 千元 | 1997至 98年度 千元 | 總額 千元
|
---|
非經常開支
|
(a)電腦硬件及軟件 | 4,642 | 9,811 | 14,453
|
(b)通訊網絡 | 671 | 2,006 | 2,677
|
(c)安裝地點整理工作 | 811 | 2,926 | 3,737
|
(d)系統安設服務 | 5,581 | 5,581 | 11,162
|
(e)訓練、消耗品及雜項 | 119 | 461 | 580
|
(f)應急費用 | - | 3,261 | 3,26
|
小計 | 11,824 | 24,046 | 35,870
|
其他非經常費用
|
(g)司法機構員工費用 | 1,539 | 1,539 | 3,078
|
小計 | 1,539 | 1,539 | 3,078
|
總額 | 3,363 | 25,585 | 38,948
|
14.關於上文第13段(a)項,14,453,000元的開支是用以購買電
腦硬件及系統軟件。
15.關於上文第13段(b)項,2,677,000元的開支是用以設立一
個將十間裁判法院與警方及主要檢控機構互相連繫的通訊
網絡。
16關於上文第13段(c)項,3,737,000元的開支是用以在各裁判
法院整理安裝地點,包括為電腦網絡增設電力供應設施及
導管。
17.關於上文第13段(d)項,11,162,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支付負
責系統重新發展及遷移的合約服務費用。
18.關於上文第13段(e)項,580,000元的開支是為使用者提供
中文輸入訓練,以及在系統安設期間購置消耗品及雜項物
品。
19.關於上文第13段(f)項,3,261,000元的開支是(a)至(e)項10%
的應急費用。
20.關於上文第13段(g)項,3,078,000元的開支是司法機構人員
協助新系統安設的費用,包括總司法書記14個工作月、高級
一等司法書記14個工作月、高級二等司法書記14個工作月,
以及助理文員2.9個工作月的工作量。這建議的小組將負責重
新設計標準控罪說明及法院文件,擬備新的使用程序及訓練
使用者。
21.經常開支預算的分項數字如下 -
| 1997至98 年度 千元
| 1998至99 年度及其後 每年,截至 2001至02 年度止 千元
| 2002至03 年度及其後 每年 千元
|
---|
(a)硬件及軟件維修 保養 | 373 | 1,927 | 3,267
|
(b)網絡服務 | 491 | 653 | 653
|
(c)系統支援服務 | 498 | 672 | 672
|
(d)消耗品 | 251 | 251 | 251
|
總數 | 1,613 | 3,503 | 4,843
|
(e)減去因淘汰現有 設備及網絡服務而 節省的款項 | 1,528 | 2,620 | 2,620
|
開支增長淨額 | 85 | 883 | 2,223
|
22.關於上文第21段(a)項,1,927,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支付一九
九八至二零零二年期間電腦硬件和系統軟件的每年維修保養
服務費用。現時的電腦大宗購買合約,使部分設備首四年的
維修保養服務費可獲特惠折扣。由二零零二至零三年起,保
養費用將增加1,340,000元。
23.關於第21段(b)項,653,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支付通訊網絡設
備的維修保養服務費用和通訊線路的租金。
24.關於第21段(c)項,672,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支付合約服務費
用,俾協助資訊科技署現正持續進行的系統支援及保養工
作。
25.關於第21段(d)項,251,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提供消耗品項目
,如打印機用的調色劑和紙張,以及備份用途的磁帶和磁碟
。
26.關於第21段(e)項,2,620,000元的節省款項,是由於停止支
付現有系統的保養服務費用及通訊線路租金。
推行計劃
27.司法機構政務長及資訊科技署署長計劃根據下列時間表,
推行建議的新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 -
工作 | 預計完成日期
|
---|
系統設計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
序編製及測試 | 一九九七年四月
|
用戶培訓 | 一九九七年六月
|
系統接入 | 一九九七年七月
|
安裝管理資訊 附屬系統 |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
28.當新系統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完全取代現有案件及傳票處理
系統後,新系統將會應用在各裁判法院/檢控機構的一切日
常工作上。新的管理資訊分系統將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前推
行。
29.重新發展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後,司法機構將不再需要現
有的系統,我們打算重行調配這些工作站及打印機,以應付
司法機構及檢控部門內其他的實際需要。政府物料供應處處
長會安排調配所有剩餘物資,以應付其他政府部門的需要。
背景資料
廣泛使用中文
30.雖然各裁判法院及審裁處已採用粵語多年,但在一九九五
年七月法定語文(修訂)條例頒布前,裁判法院以上級別的法
院均一直使用英語。
31.一九九四年七月,首席大法官委派一個策導委員會,推行
在各法院廣泛使用中文的工作。一九九五年一月,首席大法
官通過該策導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採用分期實施的策略。我
們根據該策略,於一九九六年年初取消有關在地方法院不能
使用中文的限制。預計我們可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月及六
月,分別就高等法院處理的刑事案件,高等法院處理的民事
案件,以及上訴法院案件,取消這項限制。
32.司法機構致力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使本港所有司法訴訟
均可採用中文及英文。重新發展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是司
法機構促進法院廣泛使用中文的工作之一。
司法機構
一九九六年七月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