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23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 電腦化計劃
知識產權署
新分目「專利註冊制度電腦化計劃」
總目78 - 知識產權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批准 --
- 開設一個非經常帳分目及一筆22,230,000元的承擔
額,供知識產權署推行新專利註冊制度的電腦化
計劃;及
- 將知識產權署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常額編制內非首
長級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總值上限增加
2,334,120元,以便開設5個非首長級職位,負責發
展和推行為專利註冊制度而設的電腦系統。
現有的專利註冊制度是以人手操作,不能應付獨立的新
專利制度擴大和增加的工作。我們需要一套電腦系統,
處理專利和短期專利的申請及批予事宜,就批予的專利
備存一個電子登記冊,以及記錄該登記冊隨後的更改事
項。
2.知識產權署署長在聽取資訊科技署署長的意見後,建
議為知識產權署的專利註冊處發展一套電腦系統。
3.香港現行的專利法例倚賴英國的專利法例。我們需要
為香港制訂新的專利條例,以確保新發明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以後繼續得到保障。
4.專利權事務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於一
九八六年成立,並於一九九三年一月發表報告書,建議
在香港設立一套新的專利註冊制度。指導委員會更建議
我們應為在港註冊的專利,發展一個電腦數據庫,為市
民及本港工業界提供有效的檢索工具,以查閱香港的專
利資料。
5.在新的專利制度下,我們須以有效方式處理專利及短
期專利的申請、記錄和公布有關專利的申請及批予事宜
、就有關專利備存一個電子登記冊,並記錄隨後的轉讓
、特許權及續期事宜。我們也需為公眾提供有效的檢索
工具,以查閱在港註冊的專利。現有的人手操作系統將
不能應付新的要求。因此,我們建議以電腦化系統取代
現時的系統。
6.建議為專利註冊制度而設的電腦系統,旨在 --
- 提供設施,以處理有關註冊及批予專利和短期專利
的申請;
- 以電子設備,備存一個專利登記冊及儲存專利資料
和文件;
- 提供設施,以處理註冊後的事務,例如轉讓、更改
姓名地址和續期等;
- 如有需要,透過一個便於使用的電子媒介,宣布和
發放受香港保護的專利的資料;
- 協助將英國專利局數據庫內有關現有專利的資科轉
移至新系統,並處理按現有制度提交但需根據新專
利條例所規定的過渡安排而有待註冊的申請;及
- 輔助新成立的專利註冊處的行政和管理工作。
7.知識產權署署長和資訊科技署署長估計,發展及推行為
專利註冊制度而設的電腦系統,將需要一筆22,230,000元
的非經常開支。按財政年度所需的現金流量如下 --
非經常開支
|
現金流量 (千元(港元))
|
---|
|
1996-97
|
1997-98
|
總計
|
---|
(a)
|
硬件和軟件
|
4,600
|
-
|
4,600
|
(b)
|
敷設電線
|
300
|
-
|
300
|
(c)
|
安裝地點整理工作
|
2,000
|
-
|
2,000
|
(d)
|
電腦系統初期運作服務
|
5,750
|
5,750
|
11,500
|
(e)
|
訓練及消耗品
|
80
|
40
|
120
|
(f)
|
數據轉換費用
|
1,160
|
570
|
1,730
|
(g)
|
應急費用
|
1,980
|
-
|
1,980
|
總計
|
15,870
|
6,360
|
22,230
|
8.關於上文第7段(a)項,4,600,000元的開支是用來購置中
型電腦系統,包括工作站、掃描器、打印機、外圍設備、
數據通訊設備和系統的軟件。
9.關於上文第7段(b)項,300,000元的開支,是用來支付在
知識產權署將電線由電腦室敷設至所有工作站和外圍設
備的費用。
10.關於上文第7段(c)項,2,000,000元的開支,是用來支付
在知識產權署安裝地點進行整理工作的費用。有關工作包
括安裝管道設施、間隔儲存專利資料的房間和掃描房、裝
設電源插座和資料輸出輸入庫、重新安排供電、照明和通
風設施等。
11.關於上文第7段(d)項,11,500,000元的開支,是給資訊
科技署用來獲取專業的資訊科技服務,供發展該電腦系
統,包括詳細的系統設計、程序編製、測試及推展該電
腦系統,以及給知識產權署用來聘用專利專家服務和臨
時員工以協助推行該系統。
12.關於上文第7段(e)項,120,000元的開支,是用以購買
初期使用的消耗品和支付訓練的費用。
13.關於上文第7段(f)項的1,730,000元開支,其中338,000
元是用以獲取專業的數據轉換服務,包括核實向英國專
利局註冊的專利的法律地位和有關資料,以及將現有專
利的資料由該局轉移至新系統;另外1,392,000元,是用
來聘請臨時人員,將資料轉換和輸入香港系統的數據庫
。
14.知識產權署需承擔2,950,000元的員工費用,即額外專
業及輔助人員負責轉換數據、發展和推行用戶需求及制
訂系統日後的工作程序所涉及的18個月的費用。為了在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開設所需的五個非首長級職位,即
1個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1個高級知識產權審查主任、
1個一級知識產權審查主任、1個二級知識產權審查主任
和1個一級文員職位,現需將知識產權署內職位按薪級中
點薪額估計的年薪總值增加2,334,120元,即由44,481,000
元增至46,815,120元。
15.此外,我們需要710,000元,支付資訊科技署18個月的
員工費用,以便提供技術支援,發展和推行該系統。資
訊科技署將透過重新調配員工來應付這項需求。
16.建議的系統在推行的初期將需要一筆為數3,070,000元
的額外每年經常費用,分項數字如下 --
經常開支
|
千元(港元
|
(a) 保養硬件及標準軟件
|
540
|
(b)訓練及消耗品
|
60
|
(c) 合約僱員(保養指定應用軟件)
| 720
|
小計
|
1,320
|
經常員工費用
|
(d)知識產權署員工費用
|
1,270
|
(e) 資訊科技署員工費用T
| 480
|
小計
|
1,750
|
總計
|
3,070
|
17.關於上文第16段(a)項,540,000元的每年所需開支,是
用以支付保養電腦硬件及軟件的費用。
18.關於上文第16段(b)項,60,000元的每年所需開支,是
用以支付系統消耗品及訓練系統輔助人員的費用。
19.關於上文第16段(c)項,720,000元的每年所需開支,是
用以聘用合約僱員來增補資訊科技署的人力資源,以便
保養應用系統(請同時參閱下文第21段)。
20.關於上文第16段(d)項,1,270,000元的每年所需開支,
是用以支付知識產權署的額外員工費用,以便為該系統
提供用戶聯絡及一般行政服務。
21.關於上文第16段(e)項,480,000元的每年所需開支,是
用以支付資訊科技署的員工費用,以便為該系統不斷提
供保養及輔助服務。
22.專利條例草案已於六月七日刊於憲報,並會於六月二
十六日提交立法局。鑑於有需要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前制定新的本地專利條例,以及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裝
妥用以操作及管理新專利註冊制度的電腦系統,因此我
們須在該條例草案制定前徵求各委員批准撥款。
23.該電腦系統將符合專利條例草案所訂明的申請規定和
其他程序。這些規定及程序均依循專利權事務指導委員
會報告的建議,而該報告書在兩次諮詢工作中均獲得普
遍支持。此外,這些規定和程序亦合乎國際標準,並反
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討論有關統一全球專利登記程序
的建議。我們認為現時批准這個項目,並不會影響該條
例草案日後在局內的討論。
24.建議的系統須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底前備妥。由於時間
緊逼,我們會分兩期發展這個系統。
工作
|
預計完成日期
|
---|
第I期:
|
系統發展
|
一九九六年七月至 一九九七年二月
|
|
正式操作
|
一九九七年二月
|
第II期:
|
系統發展系統發展
|
一九九七年五月至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
|
正式操作
|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
25.我們已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舉行的立法局貿易及工業
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該會的委員簡報這項建議。各委員
表示原則上支持有關建議,而且並不反對我們在專利條例
草案制定之前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
26.我們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發出了有關專利條例草案的
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於六月七日將該條例草案刊於憲報
,並會在六月二十六日將其提交立法局。
工商科
一九九六年六月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