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30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時 間 :下午四時五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榮燦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署任)
法律顧問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助理秘書長(一)助理法律顧問(一)
助理法律顧問(二)助理法律顧問(三)
助理法律顧問(四)助理法律顧問(五)
總主任(申訴部)公共資訊總主任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48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1995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黃偉賢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上述草案,
其他議員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劉
健儀議員、黃偉賢議員、張漢忠議員及葉國謙議員。

(3)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二十二日及
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法律
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9、52及54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上述文件時表示,該等報告所載述的
附屬法例大多是關於將各項商船法例本地化,並無涉及新
的政策事宜。

議員察悉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的事項,即倘有需要對該等
附屬法例採取跟進行動,法律事務部會再提交報告,以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4號文件項目14是與調高收費有關。

倘若議員再無提出疑問,會議即會通過支持該等報告所載
述的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00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知悉1995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
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可以展開審議工作。

(5)將於九六年一月十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的其他事項

(a)政府議案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G(9)條提出的
決議案--由律政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1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有關文件時表示,上述決議案是因應
1995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立法局上一年
度會期的工作成果而提出的。該決議案是關於各項技術性
步驟以實施為處境無助證人而訂立的特別法庭程序,決議
案並無引進未為審議委員會審議的新政策事宜。他建議支
持該決議案,議員表示贊同。

(b) 條例草案-- 首讀及二讀

(i)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ii)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條例草案


(iii)199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iv)1995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由何敏嘉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v) 東京三菱銀行條例草案


東京三菱銀行(附屬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由李國寶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各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一月十
日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六年一月十二日交由內務委員會
審議。

(c)議員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出的決議
案-- 由李永達議員提出

小組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並不認為香
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所建議的收費加幅有足夠理由支
持,故建議提出議案以廢除該命令。此外,議員亦察悉陳
鑑林議員將會提出另一項議案,調低若干收費的建議增幅

陳鑑林議員詢問辯論該兩項議案的先後次序,秘書長(署任)
回應時表示,根據《立法局常規》第69條,立法局主席可
參照英國下議院的行事方式及程序處理,意即倘若議員沒
有異議,便會就該兩項議案一併進行辯論。按照處理與原
來文本有關的議案的慣常行事方式,李永達議員所提的議
案將先會提出及付諸表決,然後才輪到陳鑑林議員所提的
議案。

與會議員贊同就該兩項議案一併進行辯論。

(6) 將於九六年一月十七日立法局會議
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21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規定以口頭答覆,14項規定以書
面答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未接獲擬提出議案的預告。

(d)「制訂長遠工業政策」議案辯論--由陳鑑林議
員提出

(e)「保障香港巿民的公民權利」議案辯論--由鄭
家富議員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其他議員,倘擬修正上述兩項議案,
須在九六年一月十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

(7)預先就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立法局
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免簽證進入英國」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楊孝華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b)「凍結政府、公營機構及私營公共事業機構的
收費和費用及公屋租金」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單仲偕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及修正案發出
預告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六年一月九日及九六年一月十七
日。

(8)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研究1995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5
號)規例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已在九六年
一月四日會議上同意支持的士收費的建議增幅,因此無需
延長上述規例的審議期。載述小組委員會詳細審議過程的
報告將會在稍後送交各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及劉健儀議員在回應司徒華議員時表示,的
士的租車司機及車主已同意待的士司機的收入穩定後,才
會調整租車收費。

(b)立法局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前往澳洲及
新西蘭實地考察以研究處理就業方面的年齡歧
視問題的有關法例條文實施情況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446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成員李卓人議員告知各議員,是次前往澳洲及
新西蘭考察是由政府當局發起的,藉以研究該等國家有關
處理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問題的法例條文。他表示考察團
的研究範圍與事務委員會審議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問題的
工作有關,考察後須詳細研究的事項稍後亦很可能會由事
務委員會跟進。聯同政府當局進行考察可促進相互了解,
有助隨後與政府當局討論有關事項。

助理秘書長(一)回應何承天議員時表示,據政府當局所稱
,在研究有關的海外法例後,認為澳洲及新西蘭所採用的
法例條文最適用於本港的情況。鄭家富議員亦認為該兩國
在提供對年齡歧視的保障方面,相當先進,從考察當中可
得到借鑑。

支持此建議的議員表示,共同考察具成本效益,亦可讓有
關方面的人士從不同角度了解問題。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一項原則問題。她關注到議員應否參加
由政府當局舉辦的考察。陳鑑林議員贊同周梁淑怡議員的
見解,他質詢今次聯同政府當局進行考察,會否從此以後
成為標準做法,以及參加考察的議員能否就研究事項提出
客觀意見。他認為有興趣的議員應以個人身分參加考察。

數名議員表示,聯同政府當局進行考察不會成為規範,而
內務委員會亦會根據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經一番討論後,劉慧卿議員建議該考察團的成員應包括秘
書處職員,由其進行獨立研究,以便議員再行審議,其他
議員表示贊同。

再經討論後,出席的議員進行表決,以大多數意見通過讓
議員參加考察的建議。

秘書長(署任)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可從預留供議
員往海外考察的款項中撥款作為考察團的經費。議員同意
參加考察的每位議員的費用預算不得超過31,000元,而整
個考察團的費用限額不得超過5萬元。資料研究及圖書館
服務部將有一位職員陪同前往考察。

李卓人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表示有意參加是次考察。

(c)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人權保障及
在一九九七年後向聯合國提交人權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466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向議員講解上述議題,並促請
議員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即由內務委員會要求英國政
府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三月舉行的下次周年
會議上,動議一項決議案。有關的決議案措辭擬稿載於附
錄B。

李卓人議員作出補充,表示該決議案旨在就前預備工作委
員會所提有關人權法案的建議,以及在一九九七年後須根
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提交有關香港的報告的規定,表示關注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考慮是否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及
決議案措辭的擬稿。若議員認為適當,可在九六年一月八
日(星期一)英國外相與議員舉行會議時提出此事。

楊孝華議員支持此議,但卻質疑是否適宜由立法局草擬決
議案的措辭。他對擬稿提出若干意見。廖成利議員及陳鑑
林議員表示對決議案措辭擬稿有所保留。李柱銘議員認為
議員毋須過慮,因為決議案措辭只為供英國政府考慮而草
擬。數名議員亦認為,若無決議案措辭擬稿,則該建議亦
難以清晰表達。

何俊仁議員回應廖成利議員時表示,李卓人議員已按事務
委員會建議擬備決議案措辭擬稿,他本人認為該擬稿可以
接受。然而,事務委員會仍未有機會討論該項決議案的擬
稿。

葉國謙議員不支持該建議。他認為所提的關注事項應直接
向中國政府反映,而非透過英國政府在聯合國動議一項決
議案。何俊仁議員雖認同應與將來的主權國直接溝通,但
卻表示現時建議所涉的不過是達成此事的渠道之一。

再經討論後,出席的議員進行表決,以大多數通過支持該
建議及載於有關文件附錄B的決議案措辭擬稿。李柱銘議
員又建議,議員如欲就決議案措辭擬稿提出修正案,應提
交內務委員會以待通過,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主席表示會向英國外相提供他本人與英國首相就一九九七
年後提交人權報告一事的通信函件副本及現時建議的詳情

(9) 其他事項

建議在九六年一月八日與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
臣舉行會議時提出的議題

議員同意按下列組別及次序向英國外相提出議題:

(1)英國國籍(由劉慧卿議員提出首項問題)
(a)(英國國籍甄選計劃--英國應履行其道義責
任,根據該計劃接納更多香港人(由周梁淑
怡議員提出)

(b)英國公民身分(由劉慧卿議員提出)

(2)中英港關係(由陸恭蕙議員提出首項問題)
(c)中港關係(由李國寶議員提出)
(d)與籌備委員會的合作(由楊孝華議員提出)
(e)澄清英國對外交部、香港政府、聯合聯絡
小組及籌備委員會各所擔當職責的理解,以
確保香港順利過渡(由鄭明訓議員提出)

(f)中英就合作事宜所達成協議的實施(由朱幼
麟議員提出)

(g)在香港設立臨時立法會(由陸恭蕙議員提出)

(3)人權問題(由何俊仁議員提出首項問題)
(h)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
交有關香港的報告(由梁智鴻議員提出)

(i)人權保障,特別是有關威脅新聞自由的法律
的修訂

(由劉慧卿議員提出)

(4)英國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
入境
(由陳鑑林議員提出首項問題)
(5)越南船民(由李鵬飛議員提出首項問題)
(6)在菲律賓被監禁的香港巿民區永祥及黃銓明
(由楊孝華議員提出首項問題)
(7)香港巿民區福雄(別名鍾少雄)在中國被有關
機構扣留事件
(由李永達議員提出首項問題)

鑑於將要提出的議題數量眾多,議員商定向英國外相提出
要求,延長會議時間十五分鐘。秘書處會將議員的要求轉
達總督府。

會議於下午六時二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