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71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三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
時 間 :下午四時五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曾健成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一)
助理法律顧問(一)助理法律顧問(二)
助理法律顧問(三)助理法律顧問(四)
助理法律顧問(五)總主任(申訴部)
公共資訊總主任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六年一月五日上次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3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1995年領港(費用)(修訂)令》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2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文件,該文件就上述命令提供更
詳細的資料。他表示該命令與調高政府收費事宜無關,而
業內人士已同意有關費用的增幅。議員同意支持上述附屬
法例。

(3)九六年一月十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屬
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7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指出項目9至14及項目16
所載的附屬法例均與調高收費事宜有關。夏佳理議員建議
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此等附屬法例,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夏佳理議員、黃震遐議
員、陳鑑林議員及葉國謙議員。

議員同意支持該文件所載餘下各項的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38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情況報告,知悉連上文在議程第(3)項下所成
立的小組委員會在內,現已有16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因此上周所成立的審議委員會及即將在下文
議程第(5)項下成立的審議委員會,均會列入輪候名單內。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各議員,布政司曾表示現時各個條例
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工作進度似乎不甚迅速。儘管他明白到
審議委員會在研究草案時受到各種因素影響,但亦促請各
審議委員會主席加速進行審議工作,理由是未來將有更多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他又會要求政府當局予以充分合作

(5)根據《立法局常規》第42(3A)條轉
交內務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

(a)1995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5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所
提出有關放寬褫奪權利規則的建議,根據該規則,任何人
若非法殺人,事後不得因該人身亡而成為死者的遺產或權
益的受益人。英國已制定相若的法例,賦權法院在符合公
正的情況下,修改褫奪權利規則的效力。然而,此項酌情
決定權並不適用於謀殺案件。他建議議員對條例草案作更
詳細的研究。

法律顧問回應劉健儀議員及吳靄儀議員時答允提供更多資
料,包括類似規則在其他國家的適用範圍,以及該等適用
範圍是否切合本港的情況。

議員同意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草案,下列議員
同意加入: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及廖成利議員。

(b)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6號文件)

(c)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9號文件)

(d) 199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1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該三份文件時表示,上述三條草案同
與藉財政措施紓緩本港交通擠塞的政策目標有關。

劉健儀議員表示該等草案引起政策方面的問題,對公眾有
廣泛影響。她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等草案
。法律顧問建議由同一審議委員會負責研究該三條草案,
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夏佳理
議員、劉健儀議員、李家祥議員、黃偉賢議員、陳鑑林議
員、陳榮燦議員、羅祥國議員及單仲偕議員。

(e)1995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3號文件)

議員察悉何敏嘉議員已把上述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由於即使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草案,亦只有羅
祥國議員表示有意加入,因此並無成立審議委員會。因此
,負責該草案的議員發出預告後,即可恢復草案的二讀辯
論。

(f)東京三菱銀行條例草案

東京三菱銀行(附屬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0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均由李國寶議員提交立法
局,該等草案旨在就有關的兩間銀行的業務轉讓事宜,以
及該兩間銀行的附屬公司的業務轉讓事宜,作出規定。儘
管該等草案的英文文本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但法律事務
部需要更多時間審查其中文文本,然後再向議員提交報告

夏佳理議員關注該等草案能否為現時所有的帳戶持有人,
以及與該等銀行已有合約安排的其他人士提供全面的保障
,法律顧問在回應時表示,法律事務部認為該等草案在此
方面已屬令人滿意,但他會與夏佳理議員跟進任何關注要
點的細節。議員察悉據李國寶議員所稱,香港金融管理局
支持該等草案。

夏佳理議員建議押後對該等草案作出決定,以待法律事務
部再行提交報告。

(6)將於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52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規定以口頭答覆,14項規定以書
面答覆)。

(b) 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i)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條提出的四
項決議案--由布政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4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文件,並表示該四項修訂規則旨
在訂立相類的程序性規定,以容許在根據該條例所進行的
各類刑事上訴中,除採用英文外,亦可採用中文。上述各
項決議案在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議員同意支持該等決議案。

(ii)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B條及《死因裁
判官條例》(第14章)第22A條提出的兩項決議案--由律政司
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8號文件)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上述兩項決議案是關於證人津貼,而
建議的津貼額亦符合先前財務委員會討論的結果。該等決
議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議員同意支持該等決議案。

(d)「免簽證進入英國」議案辯論--由楊孝華議員
提出

(e)「凍結政府、公共事業機構的收費和費用及公
屋租金」議案辯論--由單仲偕議員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其他議員,倘擬修正上述兩項議案,
須在九六年一月十七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

(7)預先就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法局
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新移民政策」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羅致光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b)「影子政府」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劉慧卿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及修正案發出
預告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及九六年一月二
十四日。

(8)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議案辯
論的安排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40號文件)

秘書長請議員注意上述文件中文本第2段的第2行,應在「
舉行」後加上「多過」兩字。

內務委員會主席向議員簡介上述文件,並就擬議的議案辯
論安排,徵詢議員的意見。

楊森議員表示,民主黨各議員均支持該項建議,原因是有
關的安排提供靈活性,可讓議員就時事問題進行辯論。

夏佳理議員表示,自由黨各議員亦支持該項建議。然而,
他關注或會出現一種情況,就是一位已獲編配辯論時段的
議員,會搶先提出本由另一位仍未獲編配辯論時段的議員
提出的議題。

張文光議員建議各議員應達致共識,不應容許有夏佳理議
員所描述的情況出現。他認為,雖然該項新制度可提供靈
活性,讓議員辯論時事問題,但必須公平對待所有議員,
尤其是該等不屬任何黨派的議員。

劉慧卿議員指出,該項建議背後的精神是方便議員可就時
事問題進行辯論。只要規定已獲編配的辯論時段不得轉讓
,夏佳理議員所描述的情況是可以接受的。

陳鑑林議員支持該項建議。然而,他關注就同一項議案提
出修正案的次數,並詢問小組委員會在進行討論時有否論
及此事。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有權就同一項議案提出修正案
。立法局主席有特權就各有關修正案是否與其針對的議案
有所關連,以及提出各項修正案的次序,作出決定。

再經討論後,夏佳理議員建議修改張文光議員的建議,即
獲編配辯論時段的議員,不應提出已由另一位議員提交的
辯論議題,除非已取得後者的同意。

大部分與會議員表決支持由張文光議員提出、經夏佳理議
員修正的建議。上述文件獲得通過。

(9)其他事項

(a)點喚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的準則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立法局主席已通知研究議事程
序事宜小組委員會有關其點喚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的所採用
準則,旨在將質詢時間規限在約一小時內。立法局主席會
給予該等提出補充質詢次數最少,或其所關注的事宜與主
體質詢的題目有關連的議員,優先提問的機會。

副秘書長在回應司徒華議員時表示,一份詳載自本年度會
期開始,每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次數的最新一覽表,已定
期以傳閱文件方式送交各議員省覽。

(b)議員對九六年一月八日與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
大臣舉行會議的回應

(c)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有
關香港的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兩份於席上提交的文件,分別
為議員與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外相」)舉行會議的
紀錄,以及羅致光議員就越南船民問題所提交的函件,並
詢問議員是否需要採取任何跟進行動;如需要的話,則應
採取何種行動。

(會後補註:該次會議的紀錄其後已分發給各位缺席是次會
議的議員,而羅議員的函件則載於附錄。)

羅致光議員表示,外相在該次會議上告知各議員,越南船
民問題是香港的問題。雖然外相在翌日已軟化其立場,但
他認為立法局應致函英國首相,要求澄清英國政府在越南
船民問題上的立場及所承擔的責任。他擬提出的三項要點
均載於有關函件中。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該次會議紀錄的第28頁,該頁
載述李鵬飛議員向外相指出有關准許越南船民進入本港及
宣布香港成為第一收容港的決定,是在一九七九年按照英
國政府的指令而作出的。議員同意應要求英國政府澄清此
事。詹培忠議員表示,同時亦應要求總督澄清香港政府對
此事的理解。

劉健儀議員告知議員,立法局 - 歐洲議會議員友好組織的
13人代表團將於九六年二月二十六至二十七日前往倫敦訪
問。該代表團可要求會晤英國首相,討論各項備受關注的
問題。

劉慧卿議員建議應要求英國政府澄清外相就英國公民身分
,以及預備工作委員會建議還原先前根據《人權法案條例
》予以廢除或修訂的六條條例的條文一事所作的回覆。她
認為外相的說法有部分與事實不符。

陸恭蕙議員表示已就下述兩項事宜致函外相:少數族裔人
士的英國公民身分及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一事。由於外
相曾在會議中承諾考慮英國政府會否因中國政府在一九九
七年任命臨時立法機關,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而在
國際法院對中國政府提出起訴,她認為此事應予以跟進。

此時,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注意議程第9(a)項所述的總
督覆函。議員贊同應向英國政府提出一九九七年後提交報
告安排的問題,以及有關英國在聯合國就該事提出決議案
的建議。

再經一番討論後,議員贊同司徒華的建議,即應以內務委
員會的名義分別致函下述人士:

  1. 香港總督,述及關於越南船民的問題;

  2. 英國首相,述及關於越南船民的問題;及

  3. 英國首相,述及有關下述各項事宜:

--英國公民身分

--臨時立法機關

--人權

--區永祥及黃銓明事件

--區福雄(又名鍾少雄)事件

議員又同意應要求英國首相與立法局 - 歐洲議會議員友好
組織代表團會晤。議員亦察悉總督建議在該代表團前赴倫
敦之前,先與其會晤。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將會擬備有關的函件擬稿,並在
發出該等函件前送交各議員審議。

會議於下午五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