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48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一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時 間 :下午四時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耀忠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一)
助理法律顧問(一)助理法律顧問(二)
助理法律顧問(三)助理法律顧問(五)
總主任(申訴部)公共資訊總主任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五年十二月八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15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跟進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預備
工作委員會建議還原先前根據《人權法案條例》
予以廢除或修訂的六條條例的條文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375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三封分別致香港政府、英國政
府及預備工作委員會的函件擬稿,函件內容已納入九五年
十二月一日會議上楊孝華議員、陳鑑林議員及劉慧卿議員
所提出的意見。

民政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表示,他對致函香港政府
及英國政府一事並無意見,但認為不宜致函已經解散的預
備工作委員會,議員可考慮有否需要在稍後階段與籌備委
員會溝通。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議員通過該兩封分別致香港政府及英國政府的函件擬稿,
並決定以內務委員會的名義發出有關函件。

(b)立法局會議上質詢時間的長短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
於九五年十二月五日與立法局主席舉行會議時曾討論上述
事項,並建議質詢時間大約以一小時為限,而議員應以書
面答覆的質詢以索取涉及統計數據的資料,且應避免提出
多項問題的質詢及補充問題。他亦已要求布政司提醒各決
策科司級官員,對立法局的質詢給予精簡的答覆,並可以
附錄形式提供有關的統計資料。

議員察悉何敏嘉議員的建議,即除了在質詢時間之外,還
可透過其他途徑向政府當局索取統計資料。劉健儀議員認
為議員在提出質詢之前不應發言。

(c)1995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涂謹申議員表示正等待政府當局答覆其對上述條例草案的
查詢。為了加快該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他建議成立條例
草案審議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
該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夏佳理議員、黃震遐議員、涂謹
申議員、黃偉賢議員及曾健成議員。

(3)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九五年十二
月八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法律顧
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5及LS44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述以上報告,並請議員留意關於調高的
士收費的《1995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5號)
規例》(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4號文件項目1)。

黃偉賢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規例。由於立法局
將於聖誕節及新年休會,他又建議提出一項將審議期延展
至九六年一月十七日的決議案,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劉健儀
議員、黃偉賢議員、陳鑑林議員、何俊仁議員及曾健成議
員。

議員察悉劉健儀議員建議小組委員會在明年一月初舉行第
一次會議,助理秘書長(二)亦就此表示倘議員擬對該規例
提出任何擬議修訂,須在九六年一月十日截止限期前發
出預告。

議員同意支持該兩份報告所載的餘下各項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24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5)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7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有關文件旨在匯報上述條例草案中文文本
的技術事項,他建議各議員支持該條例草案。

黃震遐議員及李家祥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
究該草案,其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
委員會:夏佳理議員、黃震遐議員、李家祥議員及鄭家富
議員。

(6)根據《立法局常規》第42(3A)條轉
交內務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

(a)1995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8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將現時的普通法罪行納
入條例,訂明為法定罪行,而有關條例草案在草擬方面的
進一步報告將會稍後提交。

李柱銘議員表示,當時不在會議席上的吳靄儀議員建議成
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其他議員均表贊同。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李柱銘議員、劉健儀議
員、張文光議員、劉慧卿議員、涂謹申議員、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及吳靄儀議員。

(b)1995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6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在提交有關報告後才接獲由肺塵埃沉著病補
償基金委員會呈交的意見書。對於上述條例草案建議將其
職能擴大至包括與康復有關的事宜,該委員會在意見書中
表示有所保留。鑑於情況有變,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審議
委員會研究該草案,議員表示贊同。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梁智鴻議員、何敏嘉議
員、黃震遐議員、陳婉嫻議員、葉國謙議員、羅致光議員
及李啟明議員。

(c)1995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3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各議員,當局並無就上述兩條草案所
載的建議徵詢交通事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關於公眾諮詢的範圍,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文件第9
段所載的內容。他表示該兩條草案旨在建議訂立嚴格的管
制措施,規管首次登記車輛(包括全新或進口的二手車輛)
所發出的噪音。然而,新措施並不影響現時已登記的車輛

由於當局並未徵詢有關事務委員會的意見,黃偉賢議員認
為應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會研究該等草案。

葉國謙議員提議先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審議該等建議,然
後才由議員決定是否成立審議委員會。

夏佳理議員建議留待下次會議才對該等草案作出決定,以
便有興趣的議員再作考慮。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可自行決定
應否討論此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內務委會主席告知各議員,現時已有16個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及小組委員會,一旦騰出空額,1995年肺塵埃沉著病
(補償)(修訂)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即可展開。

(7)將於九六年一月十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80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規定以口頭答覆,14項規定以書
面答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未接獲擬提出議案的預告。

(d)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995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一月十日
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六年一月十二日交由內務委員會審
議。

(e)「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議案辯論--由陳
榮燦議員提出

(f)「檢討香港工業安全」議案辯論--由黃秉槐議員
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其他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及修正案
發出預告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九六
年一月三日。

(8)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研究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00A條
提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16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在上述報告第
14段就63項在有關入境事務的法例中所訂法定罰款額提出
的建議。至於小組委員會關注與非法僱用勞工有關的罰款
一事,他表示政府當局已告知有關對付非法僱用勞工措施
的法例,將於明年一月中旬提交立法局。

議員同意支持小組委員會所提各項建議。

(b)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對影響
新聞自由的法例進行的檢討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373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簡介有關事宜,並要求按上述
報告第8段的建議,由內務委員會致函政府當局。

劉議員在回應李柱銘議員時表示,報告第8(a)段應與第7段
一併審閱。事務委員會的意向,是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
其向聯合聯絡小組所提各項建議的背景資料。

涂謹申議員請議員注意,上述報告中文本第8(b)段所提述
的「聯合聯絡小組」應為「法律改革委員會」。他指出,
雖然保安事務委員會及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自一九九二至
九三年度起曾屢次提出要求,但政府當局卻表示仍未是時
候披露有關《官方保密法》及《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官
方保密、叛國及煽動叛亂事宜的建議詳情。然而,當局最
近表示,該等建議已於一九九五年七月提交聯合聯絡小組
,並基於保密理由,拒絕議員所請披露建議的詳情。由於
預料該等建議頗為繁複及甚具爭議,他認為當局應盡快向
立法局提供有關的資料,以便議員進行審議。他表示支持
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倘政府當局拒絕議員的要求,立法局
便應就此事進行議案辯論,讓各議員表達意見。夏佳理議
員認為進行休會辯論便可達致此目的。

李柱銘議員、楊森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支持事務委員
會的建議。李議員又關注,一旦聯合聯絡小組就此事達成
協議,議員便再無機會提出修改。

劉慧卿議員在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事務委員會並無考
慮要求政府當局就此事舉行保密簡報會。

劉慧卿議員詢問,在政府當局並未就此事提供任何資料的
情況下,法律事務部可否提供協助,使議員可著手研究有
關法例,並將所達致的意見提交政府當局考慮。法律顧問
表示,法律事務部可透過提供實際的法律觀點作出協助,
但議員提出的問題,則須由政府當局解答。

法律顧問在回應李柱銘議員時表示,任何人倘被著令向立
法局或其轄下委員會提供文件,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
權)條例》,該人可基於公眾利益要求獲得豁免。

陳鑑林議員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
行政區應自行制定有關禁止任何叛國及煽動叛亂行為的法
例。立法局不能主動修訂任何現行條例,除非透過提出議
員條例草案。關於各項已提交聯合聯絡小組有關《官方保
密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的建議,他懷疑政府當局能否
披露議員所索取的資料,原因是聯合聯絡小組的討論內容
必須保密。他關注立法局如致函當局但未能達致任何成果
,會否因此而失去其公信力。

楊森議員、鄭家富議員、司徒華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並不
同意建議的做法會令立法局失去公信力。

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在席上付諸表決,結果有18位議員贊成
,五位議員反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該項建議獲得通過
,他將代表內務委員會致函政府當局。

(c)研究《1995年渡輪服務(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
公司)(收費釐定)(修訂)令》小組委員會作出口頭
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已於當日較早
時舉行第一次會議。將上述命令的審議期延展至九六年一
月十日的議案,已於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上獲
得通過。由於內務委員會在九六年一月五日前將不會舉行
會議,為方便議員在九六年一月三日截止限期前就修正上
述命令發出預告,小組委員會將於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舉行會議後擬備報告,並於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交各
議員省覽。

議員察悉,如有需要,內務委員會將會在九六年一月五日
的會議上討論有關事宜。

(d)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縮短
點名表決鐘聲的時間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22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審閱小組委員會提出修訂《立法局
常規》的建議,該建議目的是使議員可在預期需進行多次
點名表決的立法局會議上,無需發出預告而提出議案,藉
以將點名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至一分鐘。

內務委員會主席在回應周梁淑怡議員就有關文件第4段所
提意見時表示,雖然小組委員會建議給予議員彈性,在某
些情況下可在立法局會議上無需發出預告而提出議案,但
議員亦應盡可能事先知會內務委員會有需要在某次立法局
會議上縮短若干次點名表決鐘聲的時間。

司徒華議員要求議員先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表明其有意提
出一項縮短點名表決鐘聲時間的議案,以避免在立法局會
議上就所提有關議案進行辯論。

議員在會上隨即討論有關修訂《立法局常規》,使縮短點
名表決鐘聲的議案可無需進行辯論的建議。部分議員認為
,該建議剝奪其就任何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的議案進行辯
論的機會,故並不適當。再經討論後,內務委員會主席提
議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並予試行。其他議員對此
提議表示贊同。秘書處會在適當時間擬備所需的修訂,供
內務委員會審議。

會議於下午五時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