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61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五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漢銓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一)
助理法律顧問(三)助理法律顧問(四)
總主任(申訴)公共資訊總主任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六年一月十九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0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於九六年一月十七日提交立法局有關《噪音管
制條例》的附屬法例

提到有關在易受噪音影響的住宅地區對建築噪音施加管制
的第3至7項附屬法例時,夏佳理議員表示會致函環境保護
署,建議該署就實施該等附屬法例的細節與建築界人士聯
絡。

議員同意支持該等附屬法例。

(b)購置立法局辦公處地方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曾於九
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政府當局在該次
會議上承諾會在立法局大樓附近物色合適的辦公樓宇,將
秘書處現行各外設辦事處和一些現時在立法局大樓內的辦
事處集中在同一樓宇內,以便為議員及秘書處提供足夠地
方,以及改善會議和媒界設施。

由於與出售樓宇的業主議訂交易安排時會有困難,行政管
理委員會提議政府當局考慮直接向財務委員會要求批准一
項財政承擔,用以購置該等樓宇而無需先經過工務小組委
員會,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就上述提議發表意見。待獲
得更多資料後,政府當局會在稍後提供詳盡的建議。

楊森議員對上述安排表示有所保留,因為這會造成不良先
例。陳偉業議員贊同楊議員的意見,並表示購置立法局辦
公地方一事似乎不屬十分急需處理的事項,而立法局不應
被人認為其為本身謀取優惠待遇。

羅致光議員表示,考慮到在現階段可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
供的資料實在有限,他贊成今次讓政府當局直接接觸財務
委員會。

法律顧問回應吳靄儀議員的查詢時表示,根據《立法局常
規》,財務委員會有權決定某項財務建議應否先由其轄下
的小組委員會審議。

經一番討論,並鑑於此事情況特別,議員贊成夏佳理議員
的建議,即政府當局可直接要求財務委員會批准購置樓宇
的撥款申請,但有關裝修樓宇的撥款,則須先向工務小組
委員會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將內務委員會的建議轉達政府當局。

(3)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局的附
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8號文件)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第1及6至8項附屬法例均與調高收費
有關。

夏佳理議員提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第1、7及8項附屬法
例。

黃偉賢議員建議是次成立的小組委員會亦應研究關乎天星
小輪有限公司調高收費的第6項附屬法例,理由是議員需
要更多資料,以便審議加價建議。

劉健議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反對黃議員的建議,因為交通
事務委員會經已討論此事。

經一番討論後,內務委員會主席將黃議員的建議付諸表決
,結果有18位議員贊成該建議,4位議員反對,而有3位議
員棄權。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該建議獲得通過。

議員察悉法律顧問的意見,得知第1至5項附屬法例互有關
連,遂同意該小組委員會應一併研究第1至8項附屬法例。
此外,議員亦同意將該等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延展至九六年
三月六日。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夏佳理
議員、劉健儀議員、李永達議員、黃偉賢議員、陳鑑林議
員、陳婉嫻議員、張漢忠議員、羅祥國議員、單仲偕議員
及曾健成議員。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鑑於研究該等附屬法例設有限期,
現時雖有16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小組委員會進行審議
工作,該小組委員會亦須即時展開工作。他告知其他議員
,將會要求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在下次會議審議
一項建議,即劃定一個空額,專供研究附屬法例之用。倘
此議獲得通過,進行草案審議工作的審議委員會最多會有
15個。

議員同意支持其餘項目的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19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5)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法局會議的
議案辯論

在獲得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同意後,劉慧卿議員講述其提出
於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法局會議舉行有關「影子政府」
的議案辯論。由於已有3位議員發出預告,表示會就其議
案提出修正案,故她建議在該次辯論中,議員一旦要求進
行點名表決,表決鐘聲時間應縮短至30秒。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內務委員會已於九五年十二月
十五日會議上同意修訂《立法局常規》,使議員可在預期
需進行多次點名表決的立法局會議上,無需發出預告而提
出議案,藉以將點名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至一分鐘。

經一番討論後,司徒華議員建議遵守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所作的決定,即只許將點名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至一分鐘
,其他議員贊同此議。此外,議員亦同意有關第一次就劉
慧卿議員所提議案進行點名表決的鐘聲將仍會是三分鐘。

在宣布第一次點名表決的結果後,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即時
起立要求立法局主席准其提出一項議案,暫停執行《立法
局常規》第36(4)條,以便議員其後如需就劉議員的議案進
行各次點名表決,表決鐘聲的時間可縮短至一分鐘。為使
缺席的議員得知此事,秘書處將會發出通告,知會全體議
員該項安排。

(6)將於九六年二月七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9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規定以口頭答覆,14項規定以書
面答覆)。

顏錦全議員通知其他議員他將更改其質詢事項。副秘書長
表示,發出預告的截止限期為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未接獲擬提出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a)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

(b)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隊(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二月
七日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六年二月九日交由內務委員會
審議。

(e)「維持本港作為國際主要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議案辯論--將由鄭明訓議員提出

(f)「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議案辯論--將由何承
天議員提出

何承天議員告知其他議員,他已修改其議案措辭,刪除對
「五年樓齡以下的公屋單位」的提述。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各議員,倘擬修正上述兩項議案,須
在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截止限期前發出預告。

(7)預先就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會
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房委會公屋住戶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問題專責
小組要求公屋住戶申報資產的建議」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李永達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b)「香港的貧富懸殊問題」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馮檢基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及修正案發出
預告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六年一月三十日及九六年二月七
日。

(8)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憲制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與立法局議員任期有
關的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641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田北俊議員簡介上述文件,該文件綜述各
事務委員會成員就以下事宜所表達的意見及關注:立法局
議員的任期可能在一九九七年終止所引致的問題,以及政
府當局在此事上的立場。事務委員會希望徵詢內務委員會
的意見,探討應以何種途徑處理議員的憂慮方最為恰當。

吳靄儀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載列於上述文件附錄A的連串
問題,該等問題旨在闡明她對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解散
立法局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問題的關注。

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經初步審閱該文件
後,他認為該文件旨在就如何處理各項問題徵詢議員的意
見。然而,該文件需詳細研究,倘議員認為有需要的話,
他會在是次會議上提供初步的意見。他告知各議員,就正
式的憲制情況而言,根據《皇室訓令》,香港總督可隨時
解散立法局。雖然《選舉規定條例》並未保證議員有四年
任期,但該條例卻保證當選的議員可留任直至下一次解散
立法局為止,惟須視乎議員本身能否一直符合議員資格。
此外,法律上亦有條文訂明必須最少每四年舉行一次選舉
。他強調,只是從法律角度提出上述意見。在處理此事時
,或有需要把法律觀點與政治或道義的承諾及責任加以區
分。

法律顧問回應葉國謙議員時表示,他所提的意見與議員所
簽訂的個別僱傭合約及租約等事宜並無關連。雖然該等合
約或有共通的特點,但每一份合約均有其獨特之處,因此
,議員需獨立就每份合約徵詢意見。

法律顧問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根據選舉法例,並無任
何條文保證當選議員的任期為四年,只可極其量說這是合
理的期望。由於任期的長短在法律上未獲保證,因此,倘
若在一九九七年前解散立法局的話,能否在法律上強制執
行補償的問題,實屬存疑。

曾健成議員表示,這種情況實難接受,並認為倘議員的任
期並非因辭職或刑事定罪,而是因主權移交的關係而在一
九九九年前被終止,議員應獲得補償。此外,有別於過往
,政府當局的立法局議員薪津委員會已制訂規則,要求現
任立法局議員與其職員簽訂正式僱傭合約。法律顧問表示
,雖然他初步認為解決的方法未必是採取法律行動,但他
原則上亦贊同曾議員的意見,並會再詳細斟酌其所提各點

經過一輪討論後,法律顧問同意應議員的要求,就此事提
交一份文件,載述其法律意見。他在回應周梁淑怡議員及
吳靄儀議員時又表示會在該文件內就下述事宜提供意見:

  1. 究竟政府官員屢次發表聲明指現任立法局議
    員的任期為四年一事,可否被視作法律上的
    承諾;及

  2. 有關立法局倘根據《皇室訓令》被解散,或
    在一九九七年後由中國作為新主權國將其解
    散,兩者之間有否任何分別。

內務委員會主席綜述有關的討論如下:

  1. 內務委員會轄下的檢討立法局議員津貼事宜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將會與立法局議
    員薪津委員會主席麥理覺先生商討各項與結
    束辦事處津貼及議員薪酬有關的事宜;及

  2. 至於與議員任期有關的一般性問題,憲制事
    務委員會將會待法律顧問的意見備妥後,始
    進一步商討此事,然後再向內務委員會提交
    報告。

(9)其他事項

(a)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已於九
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會議上討論預備工作委員會就廢除《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所提的建議,並商定由兼任
該委員會主席的立法局主席致函中國政府,闡明成立該委
員會的背景及理據,並轉達各職員就該建議對他們前途的
影響的關注。

楊森議員及劉慧卿議員支持上述決定,並表示應維持一個
政治中立、高效率及專業的秘書處。

(b)九六年二月一日舉行的質詢總督時間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各議員,總督擬於九六年二月一日舉
行的質詢總督時間接受下列事項的提問:

(i)與籌備委員會的工作關係;及

(ii)勞資關係。

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