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60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十九次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時 間 :下午三時三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職者: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署理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助理秘書長1助理法律顧問1
助理法律顧問2助理法律顧問4
助理法律顧問5總主任(申訴)
公共資訊總主任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上次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04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研究條例草案的進度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署理布政司表示對議員研究多
條條例草案的進度感到關注。他隨即請議員就各有關草案
的進度進行討論:

  1. 1995年建築物(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代上述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主席夏
    佳理議員報告,該委員會不大可能在本會期內完
    成草案的研究工作。陳偉業議員補充,引致延誤
    的主要原因,是有關的專業團體向該委員會提出
    大量的問題,儘管當局聲稱在草擬草案時已諮詢
    該等體團。

  2. 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

    法律顧問代缺席的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報告,上
    述條例草案是根據內容涉及各個方面的廉政公署
    權責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制定的,草案提出廉政公
    署的權力和問責性等重要事項,取得稅務紀錄即
    為一例。對於該委員會所提出的問題,當局已迅
    速作出回應。雖然草案性質複雜,但該委員會仍
    有可能在本會期內完成研究工作。

  3. 地產代理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報告,上述條例
    草案是一項新的法案,其影響範圍廣泛。由於條
    例草案委員會對草案逐項條文研究的工作只進行
    了一半,在本會期內完成研究工作的可能性不高

  4. 1996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報告,由於草案
    的爭議性並非十分大,該委員會可能只需再舉行
    數次會議,即可完成研究工作。

張炳良議員指出,當局間或需時其久才就議員對草案的意
見作出回應。他引由其擔任主席的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
(規例)條例草案委員會為例,指出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九六
年三月十五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建議倘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的擬本並無問題,草案即應恢復二讀辯論,但
當局迄今仍未向該委員會提供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擬
本。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b)《1996年危險藥物(修訂)規例》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為了等待當局再作澄清,他已
作出預告,表示會在九六年六月五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
一項將上述規例的審議期延至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議案

(3)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已於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報刊
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5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報告,特別須留意涉及調高收費
的項目2至13及項目22。

陳榮燦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關乎調高排污費及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項目2及3,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陳榮燦議員、葉國謙議
員、羅祥國議員、吳靄儀議員、謝永齡議員及任善寧議員

議員同意支持餘下項目的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
情况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23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情况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有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在是次
會議提交報告,騰出的空額可由1996年電力(修訂)條例草
案委員會取用。不過,行政署長曾要求讓九六年五月二十
四日成立的1996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優先展開工作,內務委員會主席就該項要求徵詢議員的意
見。

李永達議員表示如接納當局的要求,已在輪候名單上排列
第二的議員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次序將會受到影響。

吳靄儀議員認為,與公眾有較重大關係及性質較急切的草
案應獲優先處理,不論其為政府抑或議員條例草案。

李永達議員指出,由於議員及當局對草案的關注點各不相
同,基於草案與公眾的關係及急切程度決定處理草案的優
先次序實有困難。因此,議員先前已商定輪候名單上的條
例草案委員會一般應按先到先得的原則處理。當局如希望
某條草案比其他草案較優先獲得研究,即須提出理據支持
其要求。

葉國謙議員建議將1996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及1996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的排列次序對調,此舉不會
影響輪候名單上的議員條例草案的次序,亦使當局可靈
活編排研究政府條例草案的先後。

經一番討論後,議員同意一如當局所建議,1996年工廠及
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應即時展開工作。在考慮
當局提交政府條例草案的日期後,議員又同意輪候名單上
首三個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次序應重訂如下:

  1. (1)1996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
  2. 1996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3. 1996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由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就決
定如何編排輪候名單上條例草案委員會優先次序的機制,
進行的檢討。

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及1996年精神健康(修
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表示,該委員會已完成
兩條草案的研究工作,並會在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提交
報告。

(5)根《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內
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

(a)1996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7號文件)

由於收到業內團體提交的意見書,法律顧問建議成立條例
草案委員會研究此草案,議員對此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
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楊孝華議員、陳榮燦議員、葉
國謙議員、顏錦全議員、單仲偕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b)1996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2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雖然上述兩條草案已分別獲牙醫管理委員
會及護士管理委員會支持,但他最近從梁智鴻議員處獲悉
,香港牙醫學會對首條草案提出若干疑問。由於法律事務
部現正要求當局就若干草擬問題提供意見,內務委員會主
席建議押後對該等草案作出決定,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c) 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8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的文件,並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
員會對上述兩條草案詳加研究。

劉健儀議員表示,她在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出任當值議員
時接獲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提交的意見書。由於公眾相
當關注此草案,她支持法律顧問所提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的建議。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何承天議員、劉健
儀議員及鄭明訓議員。

(d)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9號文件)

法律顧問簡介有關的文件。他在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解釋,
根據現行法例,僱主必須查閱準僱員的身分證。上述條例
草案進一步規定,僱主有責任查閱非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
有人(例如外籍家庭傭工或外來工人)的旅行證件,以確定
該人有否遵守各項逗留條件,特別是關乎指定核准工作的
規定。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缺席的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
案委員會,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夏佳理議員、楊孝
華議員及何俊仁議員。

(e)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6號文件)

議員審悉法律顧問的報告。

劉健儀議員代當時缺席的何承天議員匯報,香港建築師學
會對於實施條例草案的建議表示關注。何議員建議成立條
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成。劉健儀議員表示,夏
佳理議員、何承天議員及她本人會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

(6)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提交提報告

(a)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東區
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條例草案及1995年稅
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06號文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過
半數成員均不支持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條例草
案,至於其餘兩條條例草案,則全體成員一致反對。因此
,條例草案委員會要求當局撤回該三條草案。議員察悉當
局已承諾不再尋求在本會期內恢復該三條草案的二讀辯論

議員同意支持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表
示會知會布政司各議員的立場。

(b)研究《1996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1996
年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修訂)規例》及《1996年
除害劑(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08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報告。李華明議員已於上
次會議上口頭匯報該報告的內容。

廖成利議員表示已要求小組委員會舉行會議,研究其提出
的將《1996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的生效日期押後至一
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的建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小組委員會將會再向議員提交報告

(c)民政事務委員會報告--對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
的檢討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03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匯報上述報告所載,關於事務
委員會的商議過程及建議。

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議案辯論有別於關
乎條例草案或附屬法例的議案,它是讓議員表達意見,並
不會對政府加諸任何法律責任。

李永達議員表示,事實上,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時已
曾討論此項議題,但迄今仍未有任何進展。

何俊仁議員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由於要求當局提高委
員會制度的問責性及透明度的議案已於九六年五月八日立
法局會議上,在37名議員贊成及僅一名議員反對下獲得通
過,內務委員會應跟進此事。

議員通過上述文件。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向布政司提出
此事。

(7)其他事項

(a)有關回答立法局質詢的事宜

(請參閱何敏嘉議員於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短箋)

何敏嘉議員表示,當局對其於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會議
上所提出、共有三個部分的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答非所問
。他對此極為不滿,認為當局既浪費公帑又浪費所有有關
人士的時間。他要求內務委員會支持其要求內務委員會主
席向布政司提出抗議。

數位議員對何議員所提事項持相同看法,並表示當局給予
敷衍的答覆,實際上削弱了立法局監察政府政策的效力。

羅祥國議員建議,其他議員倘亦曾遭遇與何議員類似的情
況,應向秘書處提供有關的質詢及答覆的詳情,以便內務
委員會主席向布政司提出此事。其他議員表示贊成。

內務委員會主席指出,議員倘不滿當局對其質詢的答覆,
可立即要求有關的決策科首長作進一步澄清。內務委員會
主席又承諾在九六年六月四日舉行的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
組委員會會議上提出此事。

(b)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次官韓俊明先生代首
相所作的回覆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11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他重點講述次官覆
函中首三項事宜的最新發展情況。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採
取下述各項跟進行動,其他議員表示贊成:

  1. 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
    境待遇
    --要求英國政府在此方面繼續努力,並知會
    議員有關的進展。

  2. 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留意首相對內務委員會主席於九六年五月
    九日所發函件的答覆。
    --就其在九六年五月一日會議上談及此事時
    向議員所作的保證,致函影子外相郭偉邦先
    生。

  3. 給予退役軍人妻子及遺孀英國公民身分

議員察悉郭偉邦先生剛就內務委員會主席於九六年五月十
三日發出的函件作覆。他對於先前提出的非官方議員條例
草案因一些錯誤而遭否決,表示歉意,並保證工黨會設法
補救。

(會後補註:郭偉邦先生的來函已於九六年六月四日隨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469號文件送交各議員參閱。)

關於次官覆函中所載第四及最後一項有關違反《聯合聲明
》的問題,法律顧問解釋,次官已在其覆函中表明,倘真
有違反《聯合聲明》的事情,英國政府會透過一切法律途
徑,確保《聯合聲明》得以履行。他在文件中所列載問題
的提問方式,是要令英國政府難以作出概括性的敷衍答覆
。他認為英國政府如對該等問題具體作答,將有助議員及
市民評估英國政府所作承諾的意義及實際價值。

法律顧問在回應黃錢其溓議員及楊森議員時表示,《聯合
聲明》是向聯合國登記的,倘中國政府認同有關的國際司
法訴訟地的司法管轄權,則採取法律程序應不會有問題。
他指出,第(d)項問題是特別針對此方面的疑慮而擬定的。
他又表示,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可單方面採取行動,
以期在訴諸法律程序後,從另一方的行為推斷其是否認同

法律顧問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次官在覆函中最後提到
:「立法局議員與其他香港居民一樣可以享有這種保障」
,他認為此句的意思是,根據《聯合聲明》,立法局議員
並不享有任何額外的保障。

何俊仁議員表示,倘有違反《聯合聲明》的情況,除法律
途徑外,聯合國可透過其他非法律途徑居間調停。他舉聯
合國人權委員會為例,該委員會有權通過有關人權事宜的
決議案,不論有關的國家是否屬於若干人權公約的簽約國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除提出有關法律途徑的詳細問題外
,當局亦應要求英國政府清楚闡明次官在覆函中所提「其
他途徑」的意思。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c)會議撞期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時缺席的陳偉業議員關注委員會
會議撞期的問題。陳議員具體指的是當局就新機場第二條
跑道舉行的特別簡報會,以及政府帳目委員會舉行的會議
,兩者均訂於九六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舉行。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出現此次會議撞期的情況是可以理
解的,因為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會議日期是很久前所訂下,
而另一方面,當局又急於在與中方達成協議後,第一時間
向議員作簡報。

何承天議員同意,由於其性質急切,特別簡報會應如是次
安排般舉行。他指出,在同一時間有超過一個會議同時舉
行並非罕見。事實上,部分條例草案委員會工作進展緩慢
,可歸因於難獲分配時段舉行會議。

何敏嘉議員及廖成利議員均關注到,倘當局於事務委員會
會議上作該等簡報,會否出現會議法定人數不足的問題。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將會
盡快研究當局舉行簡報會有關的安排。

會議於下午五時零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