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

OP 95/96-33(1)

立 法 局
議事程序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I. 文件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 《安排指明(大韓民國政府關於 民用航空服務) (雙重課稅)令》

248/96

2. 《1996年僱員再培訓條例 (修訂附表2)(第2號)公告》

257/96

3. 《公職指定》

258/96

4.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令》

(C)61/96

5.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海上保險條例)令》

(C)62/96

6. 《1996年路綫表 (新大嶼山巴士公司)令》

259/96

7. 《1996年人事登記(訂) (第2號)規例》

260/96

8. 《電訊(亞太衞星IA) (豁免領牌)令》

261/96

9. 《1996年道路交通(安全裝備) (修訂)規例》

262/96

10. 《1996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 (公職人員(轉付薪酬)條例)令》

263/96

11. 《1996年西貢西郊野公園 (灣仔擴建部分)(指定)令》

264/96

12. 《1996年古物及古蹟 (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第2號)公告》

265/96

13. 《1996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 (1996年第13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266/96

14. 《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 (1996年第36號)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267/96

15.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恒隆銀行(接收)條例)令》

(C)63/96

16.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供電網路(法定地役權)條例)令》

(C)64/96

17.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公職人員(轉付薪酬)條例)令》

(C)65/96

18.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海外信託銀行(接收)條例)令》

(C)66/96

19.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巴色差會法團條例)令》

(C)67/96

20.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道明會條例)令》

(C)68/96

21. 《氣體安全(儲氣鼓檢驗)規例》

268/96

22. 《1996年危險品(一般) (修訂)規例》

269/96

23. 《1996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 (修訂)規例》

270/96

24. 《1996年鑛務(一般) (修訂)規例》

271/96

25. 《1996年鑛場(安全) (修訂)規例》

272/96

26. 《1996年公眾墳場(市政局) (修訂)附例》

273/96

27. 《1996年食物業(市政局) (修訂)附例》

274/96

28. 《1996年屠場(市政局) (修訂)附例》

275/96

29. 《1996年屠房(市政局) (修訂)(第2號)附例》

276/96

30. 《1995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 (1995年第29號)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277/96

31. 《1996年婚姻訴訟(修訂) 規則(1996年第172號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278/96

32. 《1996年婚姻訴訟(費用) (修訂)規則(1996年第251號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279/96

33.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令》

(C)69/96

34.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保良局條例)令》

(C)70/96

35.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五旬節聖潔會法團條例)令》

(C)71/96

36.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法團條例)令》

(C)72/96

37.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條例)令》

(C)73/96

38.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聖士提反女子中學校董會法團條例)令》

(C)74/96

39.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公安條例)令》

(C)75/96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提交的文件

1. 第87號 ─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最後一季 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庫務司提交)

2. 第88號 ─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 資產負債表

(由衞生福利司提交)

3. 第89號 ─ 懲教署署長就懲教署福利基金 在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提交的報告

(由保安司提交)

4. 第90號 ─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 一九九五年年報

(由夏佳理議員提交,並向本局致辭)

5. 第91號 ─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 消防處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由保安司提交)

6. 第92號 ─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年報

(由李鵬飛議員提交,並向本局致辭)

雜項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提交有關香港的補充報告

(由政務司提交)


II. 質詢

主席根據《會議常規》第17(4)條准許提出的質詢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布政司可否就其最近訪問北美洲之行,向本局作出詳盡報告?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布政司

1. 吳靄儀議員問:(譯文)

據悉在最近一宗刑事法庭案件中,布政司簽署了兩份“公眾 利益豁免權證明書”,表示不應公開某些文件,理由是將舉 報人士的身分保密,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高等法院主審 大法官在處理該等證明書時,命令公開部分有關文件,隨後 並裁定被告無須答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由誰人決定是否需要就任何指定案件簽發公眾利益豁免 權證明書;及在決定要求布政司簽發公眾利益豁免權證 明書前,有何指引可供參考;
  2. 布政司在過去三年簽發的公眾利益豁免權證明書的數目
    ;及
  3. 布政司在過去三年曾否拒絕簽署任何公眾利益豁免權證 明書;若有,數目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律政司

2. 羅叔清議員問:

青少年學童使用傳呼機的情況日漸普遍,引起學校及家長的 擔憂。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否向傳呼公司 發出指引,要求這類公司與未滿18歲的人士所簽訂有關租賃 及服務合約,須得到該等人士的家長或監護人副署同意; 若否,會否考慮制訂有關指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經濟司

3. 涂謹申議員問: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法》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 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草案,其中提及擁有外國國籍的香 港居民可憑有效證件向特別行政區有關當局申報外國國籍。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此安排的立場,及有否要求有關 中方官員澄清:

  1. 擁有外國國籍的回流港人若不申報其外國國籍,是否 會被視為中國公民;若有,中方官員的回應為何;
  2. 擁有外國國籍的回流港人在申報其外國國籍後,是否 便可自動獲得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還是須要再 經過某些申請或申報手續,才可獲得永久居民身分; 若有,中方官員的回應為何;
  3. 回流港人在申報其外國國籍後,可按甚麼法理依據, 獲得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及享有有關的權利和 義務,包括政治權利及繳納稅項義務等;若有,中方 官員的回應為何;及
  4. 回流港人在申報其外國國籍後,他們在港出生的子女 的國籍及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的問題,將如何處 理;若有,中方官員的回應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4. 劉漢銓議員問:

關於建議中的跨越九七的西部走廊鐵路工程計劃,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1. 除九廣鐵路公司迄今已批出的總值4.34億元的多項顧 問合約外,還打算批出多少份顧問合約,當中涉及的項 目及費用為何;當局在批出這些顧問合約前,會否徵詢 中方的意見;及
  2. 現時整項工程中有哪些預備或初步工作、顧問研究及設 計工程已經完成;及九廣鐵路公司進行這些研究及設計 工程前有否知會香港政府或得到香港政府的同意?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運輸司

5. 李家祥議員問:

九廣鐵路公司在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的稅後溢利分別約 11億元及9億元,但政府均未有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第9(1)條要求該公司從有關年度的純利中,分派款項予政府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政府沒有要求該公司分派有關款項予政府的依據及考 慮因素為何;政府的決定是否與該公司需要用於西部 走廊鐵路的顧問研究費用有關;
  2. 是否知悉該公司會否以借貸方式支付上述的顧問費用
    ;及
  3. 政府有否與該公司董事局討論有關在一九九六年或以 後分派款項予政府的事宜;若有,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運輸司
庫務司

6. 馮檢基議員問:

據悉,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房屋委員會約用了272萬元 宣傳“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其中130萬元用於 報章、電視及電台的宣傳。另一方面,自一九九二至九三年 度實施“租金援助計劃”以來,用於這方面的累積宣傳費用 只有約58萬元,平均每年為14萬5,000元。有見及此,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1. 為何用於兩項房屋政策的宣傳費用有此差距;及
  2. 會否增加用於宣傳“租金援助計劃”的撥款,以便於 報章、電視及電台定期進行宣傳活動;若然,何時可 增撥款項;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房屋司

* 7. 何承天議員問:(譯文)

被西區堅尼地城新海傍、吉席街、爹核士街、加多近街及卑 路乍街所圍繞的土地劃定為綜合發展區已逾七年,但尚未有 任何公共或私營機構計劃在該等土地上展開綜合發展工程。 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任何明確的計劃, 以綜合發展該等土地;若否,當局會否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 出申請,把該等土地重新劃為住宅或商業用地,使有關的私 人物業業主可自行發展其產業?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 8. 張漢忠議員問:

現時很多汽車(包括七座位私家車、小型貨車、小型客貨車) 登記後,均在車頭安裝防撞架。根據報章引述的外國研究報 告,裝設該等防撞架的汽車撞倒行人時,會造成嚴重傷亡。 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車輛登記後安裝防撞架是否 合法;若否,會否提出檢控?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運輸司

* 9. 單仲偕議員問:(譯文)

有關建議成立的按揭證券公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為何按揭證券公司除了擔當代理或規管的角色,負責評 核按揭貸款組合的質素外,還擔當可由私營機構負責的 中介角色;
  2. 按揭證券公司將採用何種基準以釐定按揭證券的定價;
  3. 按揭證券公司發行的按揭證券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行的 外匯基金債券,兩者的地位將有何差別;
  4. 政府是否知悉其他國家有否任何由政府擁有但以私營有 限公司名義註冊的按揭證券公司;及
  5. 政府是否知悉其他國家有否任何中央銀行營辦賺取利潤 的業務,例如按揭證券公司等?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財經事務司

*10.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大潭一帶的人口由於多項住宅工程計劃完成而上升,導致交 通日趨繁忙,因而令大潭水塘堤壩上連接港島東部及東南部 的狹窄道路發生交通意外的機會大增。有見及此,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有否計劃擴闊大潭鄰近地區的道路,特別是該條 位於堤壩上的狹窄道路;若然,計劃為何;若否,原因何在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運輸司

*11.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在本港廢除死刑之前,凡18歲以下而被裁定犯了謀殺罪的人 ,均須判處拘禁,以聽候女皇發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鑑於在一九九七年後,女皇再不能透過總督將本港的囚 犯發落,當局有否考慮屆時就本港此類囚犯的情況作出何種 安排?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2. 張文光議員問:

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實施《遊戲機中心條例》以來,仍常發 現有遊戲機中心提供含有色情、賭博或暴力成分的遊戲,並 容許小童玩此等遊戲,違反遊戲機中心的發牌條件。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一九九四及九五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巡查遊 戲機中心的次數及巡查過多少間遊戲機中心;
  2.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向提供含有色情、賭博或暴力 成分遊戲的遊戲機中心,共發出過多少書面警告,及 有多少間遊戲機中心因上述情況被撤銷牌照或遭受檢 控;及
  3. 共有多少間只准年滿16歲人士進入的遊戲機中心,因 容許未滿16歲或身穿校服的小童進入遊戲機中心而遭 受警告、停牌或檢控?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文康廣播司

*13. 張炳良議員問:

現時新界某些地區的村屋及丁屋密集成群,使人關注到該等 地區在出現緊急事故時的處理問題。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1. 在該等地區興建村屋或丁屋,是否需提供足夠空間供緊 急服務車輛(例如消防車及救護車)進入,才會獲得批 准;
  2. 若(a)項的答案為否定,如何確保在該等地區發生緊急情 況時,有足夠空間容許緊急服務車輛進入;及
  3. 在過去三年,有關當局曾否遇到因上述問題以致救援工 作出現困難及延誤的情況;若有,有關個案的數目 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14. 蔡根培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環境保護署是否有責任測試現時本港所 有行車隧道內的空氣質素是否符合該署所定下的標準;若然 ,該署目前有何措施監察該等隧道內的空氣質素,以確保市 民的健康?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15.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月來多次接獲荃灣區居民投訴,指吸毒者在私人樓宇 梯間注射毒品,並遺留不少針筒。本人曾多次將投訴轉交警 方處理,但投訴人卻稱問題未見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1. 市民在梯間目睹吸毒者注射毒品,若致電“999”熱 綫號碼報案,警方會否受理;
  2. 有何計劃及措施,以打擊吸毒者在私人樓宇梯間注射 毒品問題;及
  3. 警方曾在位於罪惡黑點的大廈內進行“高空巡邏”計 劃,該計劃有何成效;現時是否繼續實施該計劃;若 然,會否考慮擴大該計劃的範圍?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6. 李家祥議員問:

有關本港出版的教科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有何措施監察教科書的內容;
  2. 會否考慮管制教科書的銷售價格;及
  3. 政府是否知悉學校根據甚麼準則來選用教科書?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17. 黃秉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一九九五至九六學年各大專院校取錄工程學系各科(包 括電腦科)之新生數目;及
  2. 上述各大專院校每間所取錄的新生中,有多少已經擁有 工程學系之高級工程文憑或證書,及其中有多少新生獲 得直接進入第二年修讀?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18. 李華明議員問:

根據現行法例,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亂倫罪的 最高刑罰只是入獄七年,除非受害人年齡在13歲以下,則屬 例外。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過去三年,每年發生多少宗亂倫案件;
  2. 鑑於亂倫行為令受害人受到極大創傷,為何強姦罪與亂 倫罪的最高刑罰有此差距;及
  3. 會否檢討強姦罪及亂倫罪的罰則?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9.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鑑於有報道謂香港與新加坡政府現正研究實施一項兩個政府 的公務員交流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此項交流計劃的目的為何;
  2. 此項計劃預計於何時展開並將會持續多久;
  3. 甄選公務員參與此項交流計劃的準則為何;及
  4. 港府會否考慮擴大此項交流計劃,以包括其他國家在
    內?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公務員事務司

*20.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共有多少宗申請從“破產欠 薪保障基金”撥付特惠款項的個案,申請人所屬的行 業分布如何;及
  2. 勞工處如何釐定該處在服務承諾中定下處理申請特惠 款項所需時間為四至十個星期;及在釐定該目標時, 有否考慮申請人的實際經濟情況?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 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動議下列議案:

(撤回)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動議下列議案:

(撤回)

《性別歧視條例》

教育統籌司動議下列議案:

(撤回)

1.《生死登記條例》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

(見附件I所載決議)

2.《英國以外婚姻條例》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

將《英國以外婚姻條例》修訂,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 ─ 

  1. 在第5條中,廢除“$55”而代以“$60”;
  2. 在第6條中,廢除“$540”而代以“$590”。

3.《婚生地位條例》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

將《婚生地位條例》附表修訂,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 ─ 

  1. 在第5段中,廢除“$270”而代以“$295”;
  2. 在第6(1)段中,廢除“$110”而代以“$120”。

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於1996年6月4日訂立的《1996年販 毒(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地區)(修訂)令》。

5.《釋義及通則條例》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

將於1996年5月22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危險藥物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第191號法律公告) 修訂,在第4條中加入 ─

“(d) 加入 ─

“(8)在任何人被檢控犯第(7)款所訂而涉及第(1)款的 罪行的情況下,如該人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及已盡一 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6.《營運基金條例》

工務司動議下列議案:

(見附件II所載決議)


IV. 條例草案

首讀

  1.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2. 《1996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3.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
  4. 《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
  5. 《1996年追加撥款(1995-96年度)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

:

律政司

2.《1996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

律政司

3.《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

:

衞生福利司

4.《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

:

衞生福利司

5.《1996年追加撥款(1995-96年度)
條例草案》

:

庫務司

恢復辯論

6.《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草案》

:

律政司

7.《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

保安司

8.《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

保安司

9.《1996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

工商司

10.《1996年化學品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

工商司

11. 《1996年儲備商品(修訂)條例草案》

:

工商司

12. 《1996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

工商司

13. 《1996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 條例草案》

:

工商司

14. 《1996年消費品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

工商司

15.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

庫務司

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草案》

:

律政司

2. 《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

保安司

3. 《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

保安司

4. 《1996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

工商司

5. 《1996年化學品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

工商司

6. 《1996年儲備商品(修訂)條例草案》

:

工商司

7. 《1996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

工商司

8《1996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 條例草案》

:

工商司

9. 《1996年消費品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

工商司

10.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

庫務司


V. 議員議案

1. 《香港皇室訓令1917-1993年版本(第1及2號)》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請參閱議事程序表初稿英文版)

2. 《釋義及通則條例》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將於1996年5月15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水務設施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第176號法律公告) 修訂,在第4條的新第III部中 ─

  1. 在第1(a)項中,廢除“$7.77”而代以“$7.11”;
  2. 在第1(e)項中,廢除“$5.01”而代以“$4.58”;
  3. 在第1(f)項中,廢除“$5.01”而代以“$4.58”;
  4. 在第1(g)項中,廢除“$5.01”而代以“$4.58”。

出席的公職人員:工務司
庫務司

3. 《釋義及通則條例》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將於1996年5月15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水務設施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第176號法律公告) 修訂,在第4條的新第III部中 ─

  1. 在第1(b)項中 ─
    1. 在第(ii)節中,廢除“$4.51”而代以“$4.16”;
    2. 在第(iii)節中,廢除“$7.00”而代以“$6.45”;
    3. 在第(iv)節中,廢除“$9.82”而代以“$9.05”;
  2. 在第1(c)(ii)項中,廢除“$5.01”而代以“$4.58”。

出席的公職人員:工務司
庫務司

4. 《釋義及通則條例》

謝永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就1996年5月29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污水處理服 務(排污費)(修訂)規例》及《1996年污水處理服務(工 商業污水附加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 第199及20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 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 至1996年7月3日。

5. 《釋義及通則條例》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就1996年6月5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旅館業(費 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第224號法律公 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 修訂期限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6年7月10日。

6. 《釋義及通則條例》

田北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將1996年5月8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廢物處置 (化學廢物處置的收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 的1996年第167號法律公告)的第2條予以廢除,而代以:

“2. 化學廢物(特殊化學廢物除外)處置的收費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處置的收費)規例》(第354章,附屬 法例)附表1第3欄現予修訂,廢除“1,589”、“97”、 “30”、“500”、“773”、“26”、“389”、“779” 、兩度出現的“1,391”、“573”、“194”、“4,051” 、兩度出現的“11,344”、“581”、“4,862”及“430” ,而分別代以“1,907”、“116”、“36”、“1,669” “600”、“928”、“31”、“467”、“935”、“1669” 、“688”、“233”、“4,861”、“13,613”、“697” 、“5,834”、“516”。”。

出席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庫務司

7. 《釋義及通則條例》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撤回)

8. 工業安全

曾健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局極之關注近日香港多宗引致工人傷亡的嚴重工業意外, 並促請政府:

  1. 採取緊急行動,防止嚴重工業意外再次發生;
  2. 對工業意外傷亡者家屬提供各種所需協助;及
  3. 加強執法和嚴懲違反工業安全法例人士,以收阻嚇作 用。

修正曾健成議員的議案

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嚴重工業意外”之後的所有文字,並以下列取
代:

“這種情況明顯是由於港府在防止工業意外方面,沒有一套 有系統和全面的監管政策,亦沒有一個法定機構統籌一切職 業安全健康事宜;因此促請港府從長遠來說應成立一個有實 權的法定機構,及在現階段採取以下措施,以改善目前情況:

  1. 把日前就工業安全事宜召開之跨部門會議改為定期性 會議;
  2. 抽調職業安全局及勞工處人手巡查全港之工作場所;
  3. 盡快落實《香港工業安全檢討諮詢文件》之所有建議 ,包括盡快完成一切有關修訂工業安全草案之工作;
  4. 大幅增加對違反有關工業安全條例之罰則;及
  5. 引入承建商扣分及停牌制度,和規定承建商定期提交 安全紀錄,

及對工業意外傷亡者家屬提供各種所需協助”。

出席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9. 落實一國兩制

李柱銘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局促請中國政府全力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 港及高度自治”及不要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本局並呼 籲香港市民捍衞香港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及生活 方式。

修正李柱銘議員的議案

1.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本局促請中國政府全力”,並以“為順利建立香港 特別行政區,”取代;刪除“及不要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並以“,”取代;刪除“本局並呼籲”中的“並”;及 刪除“捍衞香港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及生活方式”, 並以“團結齊心,維護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支持特別 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工作”取代。

2. 朱幼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促請中國政府全力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 高度自治”及不要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本局並呼籲香港市民 捍衞香港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及生活方式”,並以“欣 悉中國政府已承諾實踐“一國兩制”及“港人治港及高度自 治”的諾言;歡迎中國政府近日透過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 作出保證,表示會阻止任何中央或省政府部門干預香港的內 部事務;及籲請港人與中國合作,繼續發展基本法清楚訂明 的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及生活方式”取代。

3.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促請中國政府全力”,並以“認為”取代;在“落實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後,加上“,則終 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所有條文均應擁有解釋權、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的產生以及任何 全國性法律如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權益均不得與國際 人權標準有所牴觸;本局又促請中國政府”中的“及”和 “要”;在“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前,加上“可任意”;刪 除“;本局並呼籲”,並以“,而”取代;及刪除“香港市 民”中的“市民”,並以“方面亦要敢於”取代。

出席的公職人員:憲制事務司


29 July 1999